霍布斯政治哲学窥探——以《利维坦》为例

2012-08-15 00:42丁毅超
文教资料 2012年15期
关键词:主权者利维坦臣民

丁毅超

(上海师范大学 哲学学院,上海 200000)

在霍布斯看来,人类的知识大体上可以分为自然科学和政治哲学,二者以不同的方式组建起来,但是现在研究霍布斯的学者却习惯于强调他的机械论色彩,从而认为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是一种依附于自然科学的产物。这种研究方法的结果,就是将霍布斯的理论解释为一种集权和专制的系统。但是,这是否就真的是霍布斯想表达的思想呢,对此我们需要回到著作本身去理解这些问题。

《利维坦》一书被分为四个部分,即论人类、论国家、论基督教体系的国家、论黑暗的王国。一般来说大家较为注重的前面两个部分,特别是第二部分。霍布斯在论国家这一部分中设计了一个近代国家的模型。也正是在这一部分,霍布斯被很多人指责为专制与集权的代表。但是在《利维坦》第三十章中有明确规定,无论主权者的具体承担者是什么,“其职责都取决于人们赋予主权时所要求达到的目的,那便是为人们求得安全”[1]P260。并且,霍布斯所建立的这一国家,是指基督教体系内的国家,对于这一体系的国家而言,在其上还有上帝之国的存在,主权者的肆意妄为最终是会受到上帝的惩罚的。所以霍布斯的契约并不是单一的,而是一种二元的维度,一个是世俗的,一个是神圣的。只不过很多学者在研究的时候,简单地以一元视角来理解这个问题。

现在让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利维坦》一书是如何展开的。对于霍布斯来说,所谓国家,是一种个人之间连接的产物,个人在逻辑顺位上是先于国家的,换句话说,国家是个人构建的结果。而对于人来说,特别是处于原始状态的人来说,感觉才是最为根本的。没错,霍布斯的政治理论在一开始就走向了自然科学的反面,它所赖以立基的是人类的感觉而不是理性。人类世界所有现象的根源都来自于我们所谓的感觉。正因为如此,我们才会有想象、语言、推理。霍布斯将驱动方向性称之为意向,当趋向于吸引的时候,就是所谓的欲望;当趋避的时候,就是称之为嫌恶;至于既不欲求也不憎恨则称之为轻视。霍布斯认为这就是一切的开端。政治哲学从一开始就建立在人类的经验之上,是一种道德哲学。人类在其不断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人类的天性,必然会产生争斗。霍布斯将原有归纳为“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1]P94。直到“使人们倾向于和平的激情是对死亡的畏惧,对舒适生活所必需的事物的欲望,以及通过自己的勤劳缺的这一切的希望”[1]P96,自然律才在理智的提示下出现了。自然律的出现使得人类首度寻找到作为普遍价值的东西。霍布斯对第一自然律是如此阐述的:“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1]P98简单地说,就是在寻求和平的同时也要尽量来保护自己。进一步说,人是利己性的动物,其最重要的动机在于保护自身。人们是在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情况下,才需求和平,缔结契约。也就是说契约之所以能够存在是每个人的愿望的结果。并且契约的签订就意味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单方面地给予权利,并不是契约,而是赠予与恩惠。人们缔结契约,人为地构建出一个可以担当上帝在天堂所担当的权威性,也就是国家。所以霍布斯说:“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获得上帝的诞生;我们在永生不朽的上帝之下所获得的和平和安全保障就是从他那里得来的。 ”[1]P132

不过霍布斯在这里强调,成为主权者这一人格的担当者有两种方式,以力取得,或者按约建立。接下来,在这一基础上,霍布斯确定了主权者和臣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构建起了一整套国家的治理体系。他认为主权者代表的只是国家,且这种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因为如果转让一部分权力,那么另一部分的权力也将无法保证。同时,在霍布斯的国家体系中,主权者具有极为突出的地位,而这种绝对性也是其所被人诟病的地方。霍布斯说:“正如同权力一样,主权者的荣位也应当比任何一个或全体臣民高。”[1]P141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霍布斯强调上帝作为自然的创造者,是以自然法来统治全体人类,因而承担世俗国家主权者的自然人依旧是上帝的臣民;而世俗的国家则是以法律或者说民约法来治理相互签订契约的臣民。从这一点上来说,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霍布斯认为君主制会是最好的制度,除了他在书中所提到的那些,君主制与上帝之国的治理模式最为相似也是极为重要的原因。不过在这里,我们还需要解释一个问题,那就是主权者如果做出不利于臣民的事时,臣民应该如何处置。霍布斯认为,因为主权者本身并没有参与到契约的制定过程中来,那么主权者本身是不可能违法信约的。反过来说,主权者不可能违反信约,那么臣民就不能以破坏契约的方式来反对主权者的统治,更进一步说,臣民也没有任何理由来处死主权者。并且他始终强调主权者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一体性,因此有理性的主权者并不会去损害自己的利益。虽然说在君主制的国家里,君主的私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息息相关,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国家利益都能被君主所直接支配,并用于满足私人的欲望。所以君主在受到激情的驱使下,有可能做出违背理性的行为。这一点在历史上也可以寻找到不少的佐证。对此,霍布斯强调,在签订契约的时候,这就已经作为一种可能的后果而被承认,并且与人处于自由状态下相比,还是有某种优越性的存在。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看霍布斯在第二十一章所举的一个例子,即大卫杀死乌利亚的故事。霍布斯写道:“当一个主权君主处死一个无辜臣民时,……这种行为虽然由于违反了公道而违反了自然律,就像大卫杀死乌利亚就是这样。但这对乌利亚来说并不构成侵害,而只对上帝构成侵害。”[1]P166

霍布斯的国家理论并不是一维的,而是二维,正如我们上面所说,霍布斯在论述中经常将上帝引入到分析之中来,上帝之国与世俗之国是双重的存在,如果我们仅仅将世俗之国分裂开来,那么必然会有许多问题。并且,我们从霍布斯对书的安排中也可以看出,上帝之国是其十分重要的部分。如果不是这样,霍布斯为什么要安排如此大的篇幅来讲述这些问题。上帝之国与第四部分的黑暗王国虽然只占了三分之一的章节,但是却占据了一半的内容。我所要做的就将大家都忽视的上帝之国给重新描述出来。上帝之国对于人来说,是一种不可抗力,“不论人们是否愿意,他们都必须永远服从神的权力”[1]P277。不过对于这一点,我们必然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好人遭祸而坏人得福的问题。霍布斯说:“我们虽然可以说:死是因罪进入了世界,但却不能根据这一点推论说:上帝没有理由像对其他不能犯罪的生物那样使没有罪的人受苦。”[1]P279上帝之国所建立的基础,并不是人伦,而是自然之道。基督教体系的国家就是依赖于对上帝的崇拜而形成的。上帝之国对于基督教国家来说是必然存在的,那么问题的关键是上帝之国与地上的世俗是如何沟通的。他认为上帝的道是通过传谕这种方式与世俗世界相联系起来的。的确上帝的传谕有很多超乎理性的地方,但是在霍布斯看来,这只是自然理性而已,对于天赋理性来说,这并不构成矛盾。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的推理发生了错误。我们所要做的是用我们的悟性去理解上帝的道。霍布斯指出,上帝对人传谕有两种方式,直接传示或者他人的转达。但是这两点到了今天都已经绝迹了,因为这两者都没有奇迹来支撑起自身的神秘性。那么我们又依赖什么来理解上帝。霍布斯指出:“圣经自从我们的救助以后就代替了、而且充分地补偿了一切其他语言的短缺,我们对上帝和人类的义务的只是所必需的一切法则和戒条都很容易从圣经中推论出来,而无须神灵附体或超自然的神感。 ”[1]P295。 所以,霍布斯在接下来就开始了对圣经各个方面的详细考证。因为在圣经中已经蕴含了上帝之国的一切知识。霍布斯从圣经中寻找上帝之国的模型,又用上帝之国的模型复制到世俗国家上去,通过这种关系,霍布斯将国家的权威性与上帝相联系起来。可以这样说,霍布斯在第二部分的时候是以自然理性的角度来叙述国家的架构,而到了上帝之国则变成了天赋理性。对于上帝来说,他以自然法来统治一切;而世俗国家则以人造的法律来约束臣民。其实霍布斯在这里是以一种十分矛盾的方式将国家给建立起来。一方面他认为国家是给予个人之间的联结而出现的产物。可是在另一方面,他将这种国家的权威性建立在与上帝之国的同构性上,世俗国家是对某种理想国家的复制。在这一点上,霍布斯其实强烈体现了柏拉图以来的想法。即预先设定一个理念,然后将理念运行到现实中去。列奥·施特劳斯认为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有很强的神学动机,霍布斯试图建立起自然国家与神学之间的关系。上帝将自己的道展现出来,这并不依赖于罗马教廷,而是自身的信仰。从这一点上来看,霍布斯又遵循了马丁路德开创的新教传统,强调因信称义,强调个人的作用。严格意义上来说,霍布斯的宗教信仰并不十分强烈,他在政治行为上更加强调国家高于宗教,这当然和英国的宗教传统有很大的关系。霍布斯关于宗教的很多论述都带有英国国教的色彩。

总而言之,霍布斯在这里强调了上帝之国的重要性,而现实的罗马教廷并不是上帝之国的写照,因为教廷的模式与上帝之国不同,是一种黑暗的王国。在这里,我们不得不想到一个人,那就是奥古斯汀。奥古斯汀指出了上帝之国与世俗国家的区别,而霍布斯所做的其实就是与奥古斯汀同样的事情,只不过这一次罗马教廷不再是正面的典范,而是黑暗的王国罢了。

[1][英]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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