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南 张桂敏
(济宁学院 教育系,山东 曲阜 273155)
当前,我国农村幼儿教师就业侵权案件屡见不鲜。调查发现,一方面是由于政府对农村在职幼儿教师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的力度还不够,另一方面不少在幼教岗位辛勤工作的农村教师因为法律知识来源相对闭塞,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当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不能有效维权。再者,受就业难这一社会问题的影响,某些用人单位利用幼儿教师求职心切的心理,违法处理双方的法律关系。
近年来,不少高校都陆续建成了教师教育基地,用于当地各类教师的职前培养、入职教育和在职培训。如何让农村幼儿教师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以便他们在就业过程中能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教师教育基地的培训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在职农村幼儿教师作为研究对象,从实践层面具体探讨了教师教育基地如何在教师在职培训工作中有效指导他们进行就业维权。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为相互了解对方的情况而约定的特定期限,但目前有些农村幼儿园却将试用期作为获取廉价劳动力的手段。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一些农村幼儿园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私自延长教师试用期。不少幼儿教师在园试用期在三个月以上,有的甚至超过一年,这种违规现象在农村民办幼儿园更为普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实际上,很多幼儿教师在农村幼儿园试用期的工资都达不到规定的80%,甚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他们在试用期间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侵犯。
我国不少农村民办幼儿园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签劳动合同,也多为一年一签,员工相对被动。而且很多幼儿园所提供的合同文本不规范,除约定薪酬之外,其余的条款全是约定员工的责任。这一现象同样存在于农村公办园非编制员工的劳动合同中。[1]
目前我国幼儿教师中能获得事业单位编制的人数相当少,她们中的绝大多数是农村幼儿园临时代课教师、城市民办幼儿园教师、公办幼儿园中的非编制教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指出中小学教师包括幼儿园教师,同时又规定:“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应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在我国农村,一些经营不规范的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靠压低无编制教师工资等方法来降低幼儿园的办园成本。没有编制的幼儿教师收入非常低,在编教师与他们的收入差距可达2-3倍。[2]
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不理想,幼儿教师福利待遇偏低。社会保险落实与否是教师福利待遇高低的重要体现。一些农村民办幼儿园在为教师购买保险时都明确规定,要在本幼儿园内工作一定年限才为其购买保险。而公立幼儿园中没有编制的教师大多无法享受各种保险。辛勤的工作得不到相应的报酬,有的教师甚至连最低的工资和社会保障也拿不到。没有正式岗位、工资待遇低、安全感丧失导致不少幼儿教师跳槽或改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但实际上,我国农村幼儿教师工作条件普遍较差,每日工作时间普遍较长,工作压力较大。
据我国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统计,2009年农村幼儿园的师生比已经高达1:40。农村幼儿教师不仅要教育孩子,还要兼顾保育员的工作,除了正常的工作时间外,平时还要花费很多时间去布置环境和制作教具。此外,由于各类考核、活动与检查都与他们的待遇相联系,平时幼儿园的各种开放课、考评、验收及各个部门的检查等经常使他们处于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作为幼儿园加班的主力军,一些代课教师和年轻教师除了承担体力工作外,还要协助有经验的老教师完成各种教学工作。而他们的这些额外劳动通常得不到幼儿园的任何补偿。
当前幼儿教师的职称系列是采用中小学教师的职称系列,但是幼儿教师的教育技能和中小学教师是有区别的,套用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不能够很好地反映幼儿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水平。农村公立幼儿园中有正式编制的幼儿教师一般最高级别也只能评到“小学高级”,且获取职称的大部分是幼儿园行政人员[3]。而农村民办幼儿园的教师根本没有职称参评的机会,因为人事部门和教育管理部门并未给予农村民办幼儿园教师参评职称的名额。
尽管我国在相关法律中提到了幼儿教师具有接受培训的基本权利,但迄今为止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尚缺乏专门针对农村幼儿教师培训的规定。教育部1999年先后公布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中,幼儿教师和幼儿园园长都只在附录中被标注包括在内,但在此规定中并没有对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做出专门的规范。而在具体实践层面,由于幼儿园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农村幼儿教师培训的机会、时间、责任、义务、经费来源与保障、激励机制等方面均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与完善的配套政策制度保障,这导致农村幼儿教师参加进修师学习的机会要比城区的幼儿教师少得多,农村幼儿园中年龄大的教师和代课教师更是没有参加进修培训的机会。[4]
农村在职幼儿教师的就业维权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求职择业过程中,与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权益保护,二是其在幼儿园就业上岗后的权益保护。教师教育基地在对农村幼儿教师进行就业维权有效指导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幼儿教师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分为两种,一是劳动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各地方性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这些是调整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基本、最常用的法律法规;二是与幼教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幼儿教师在幼儿园工作过程中应遵循的职责及应有的权利。
在对农村幼儿教师进行在职培训,应当在培训的内容中系统地安排上述相关的法律法规课程,使幼儿教师做好法律知识的储备,明确自己的应有的责、权、利,这样才能在应聘和签约时保持头脑清醒,及早识破不法单位故意设下的陷阱;才能懂得如何用合法的途径和手段解决就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1.提醒农村幼儿教师在与幼儿园签约前,应尽量多方面查询和核实该幼儿园的运作状况、用人意图等的相关信息,如果有条件的话,最好去实地考察该幼儿园的工作环境。
2.组织农村幼儿教师学习劳动合同签订的有关知识。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到幼儿教师在实际就业过程中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的保障。对于幼儿园和教职员来说,签订一份完备、公平、合理的劳动合同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通过集中学习,农村幼儿教师了解劳动合同书的必备内容。如:在就业协议中应包括合同类型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问题。因为今后一旦发生劳动纠纷,这些都是劳动争议的判定依据,并需要提醒幼儿教师,用人单位与幼儿教师签订就业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解约,幼儿教师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引导农村幼儿教师关注劳动合同的细节。如:在与幼教机构签约时,幼儿教师应当仔细研究就业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中的条款,确认合理合法后再签字;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则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招工录用条件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签合同时尽量不要在协议书中留下空白条款;对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要尽可能在补充协议中予以书面注明,并明确将来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此予以确认。
最后,利用案例分析法,为农村幼儿教师讲解曾真实存在于一些城市或农村幼教机构劳动合同中的非法条款。如:用人幼儿园要求幼儿教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向幼儿园缴纳押金、在劳动合同中限制职工结婚、生育等。要让农村幼儿教师意识到,在就业签约前认真阅读劳动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一旦发现有非法条款,就要坚决拒签,据理力争。
对农村幼儿教师的在职培训应增加学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有关劳动争议的内容。该法案指出: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等。
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当农村幼儿教师与所在幼儿园发生劳动争议后,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内,当事人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在职教师培训可为农村的幼儿教师开办各类就业维权服务活动,如:举办“就业侵权案例审判模拟法庭”。模拟法庭通过让幼儿教师经历宣读起诉书、答辩状、出具证据、举证质证、相互辩论等环节,以生动逼真的形式向农村幼儿教师们展示法庭如何审判幼儿教师在就业过程遇到的侵权案件,从而提高农村幼儿教师的维权意识。
此外,还可以组织农村幼儿教师不定期地开展就业维权知识竞赛,并邀请法律专家、教育部门相关负责人、幼儿园管理人员担任竞赛评委或嘉宾。农村幼儿教师通过参加知识竞答,对今后在就业过程中如何与幼儿园签订合法有效的就业合同及维权有更深刻的认识。同时,他们还可以向专家们咨询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抵制侵权行为。
[1]唐纯林,谭如冰.劳动合同法.与幼儿园人力资源管理[J].幼儿教育,2008.1.
[2]政协委员提案呼吁: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N].人民政协报,2010.9.
[3]韦保宁,王瑜.劳动合同法.对民办幼儿园教师权益的影响[J].幼儿教育·教师版,2008.1.
[4]周晔.农村教师继续教育:问题与政策建议[J].继续教育研究,2009.9.
[5]许尔忠.就业陷阱与就业维权——大学生就业管理中的理性与现实[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