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2488)
日本古代的都城作为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受到了学术界高度重视。目前国内学界已经在中日都城比较①参见王仲殊《关于日本古代都城制度的源流》,《考古》1983年第4期;同前《关于中日两国古代都城、宫殿研究中的若干基本问题》,《考古》2001年第9期;王维坤《隋唐长安城与日本平城京的比较研究:中日古代都城研究之一》,《西北大学学报》,1990年第1期;同前《日本平城京模仿中国都城原型探究:中日古代都城研究之二》,《西北大学学报》,1991年第2期;同前《论20世纪的中日古代都城研究》,《文史哲》2002年第4期。、古代日本的迁都②参见韩宾娜《关于日本古代的迁都问题》,《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2年第12期;同前《关于平安迁都的宗教原因》,《东北师大学报》2003年第3期;同前《近20年中国关于日本古都研究的新特点》,《古代文明》2007年第4期;同前《藤原京迁都与日本律令制的中央落实》,《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2期。以及古代日本都城的变迁、空间与礼仪等问题的研究上取得了许多成果③参见刘晓东《日本古代都城形制渊源考察——兼谈唐渤海国都城形制渊源》,《北方文物》1999年第4期;苌岚《日本律令制都城的变迁与日唐交流:关于寺院数量的变化及彩釉瓦建筑的出现》,《考古与文物》2001年第1期;王建国《日本都城历史发展及其规划建设》,《世界建筑》2000年第3期;王海燕《古代日本的都城空间与礼仪》,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年。,但尚未对古代日本都城的重要机构——“市”进行系统的探讨。
古代日本的“市”源自日本历史上最初的大都城——藤原京(694-709年)。根据《续日本纪》庆云二年(705年)六月丙子条太政官奏记载:“比日亢旱,田园燋卷。虽久雩祈,未蒙嘉澍。请遣京畿内净行僧等祈雨,及罢出市廛,閇塞南门。”[1]22在都城藤原京中,已经存在“市廛”(集市与店铺),并且为祈雨还停市,关闭市南门。此外,从藤原宫出土木简中也可以看出当时存在“市”。但是,无论是在《续日本纪》中,还是在藤原宫出土木简中,都仅仅只是称“市”,而不称呼东市、西市或其他名称,因此,在藤原京中很可能还没有出现东市与西市的划分。
和铜三年(710年),元明天皇迁都平城京。根据《续日本纪》和铜五年(712年)十二月乙酉条记载:“东西二市始置史生二员。”[1]50这是《六国史》中关于东、西市的最早记载。“从名称和左右较为对称这一位置上来看,不难看出:平城京的东、西市完全是出于对唐长安城东、西市的模仿”[2]107。天平十二年(740年),日本迁都恭仁京,次年八月,将平城京的东、西市也迁到了新都恭仁京。天平十四年(742年),圣武天皇开始营建紫香乐宫,并在紫香乐宫设置了“市”。天平十六年(744年)闰正月四日,政府派中纳言从三位巨势奈弓麻吕和参议从四位上藤原仲麻吕二人前往恭仁京的“市”,并且向市人征询是将都城留在恭仁,还是迁往别处。在决定都城迁往何处时,特地派遣高官前往“市”,听取“市人”的意见,这意味着在决定都城时,市人的意见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政府的重视。天平十七年(745年)五月,天皇最终决定还都平城京时,“恭仁京市人从于平城,晓夜争行相接无绝”[1]183,可见,当时恭仁京里住着大批市人。此外,天皇在行幸时,也时常临时设置一些“市”,如天平神护元年(764年)十月,在玉津岛设置市廛;神话景云三年(769年)在龙华寺设置市廛。宝龟元年(770年)三月十日,临时任命山口沙弥麻吕和坤等曰理二人为会贺市司。虽然这些“市”都只是暂时设置的,但也显示出“市”与都城有着不可分的关系。
延历三年(784年),桓武天皇迁都长冈京。虽然当时没有平城京的东、西市迁往长冈京的史料记载,但延历五年(786年)五月辛卯条有这样的记载:“新迁京都,公私草创,百姓移居,多未丰赡。于是,诏赐左右京及东西市人物,各有差。”[1]520由此可见,长冈京也存在东、西市。由于长冈京并不具备完备的律令制都市功能,延历十三年(794年),桓武天皇迁往平安京,其后平安京作为日本的都城存续了近四百年。根据《日本纪略》延历十三年七月辛未条记载:“东西市迁往新京,且造鄽舍(店铺),迁市人。”[3]此段史料清楚地反映了长冈京的东、西市以及市人迁往平安京的情况。
综上所述,无论古代日本如何迁都,在新建的都城中都设置了市(或东、西市),市是古代日本都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在都城中占有十分重要地位的市,究竟拥有怎样的结构,又是如何进行管理的?它在日本律令官僚体制下占有怎样的地位?它对律令官人阶层有何影响?它对维护律令制国家的统治起到了怎样的作用?下文就以东、西市为中心,对上述这些问题作一考察。
在了解日本古代都城东、西市的结构之前,首先必须弄清东、西市的具体位置。日本古代的都城基本都实行“条坊制”,即由纵横垂直交叉的街路将都城划分为许多方格,东西向的各排称“条”,南北向的各列称“坊”。平城京市内由通向南北的朱雀大路分成左右两京,平城京的东市位于左京的第八条第三坊中,西市虽然也位于第八条,但与东市并非左右对称,而是偏向东边一坊,即位于右京的第八条第二坊中。平安京的东、西市与平城京不同,正好隔朱雀大路东西对称。平安京的东、西市占有右京和左京的第七条第二坊的第三、四、五、六坪的四町面积(一坪面积为一町)。这四町面积的市中,一町为市屋,其他三町为内镇,其四周为外镇。
关于平城京东、西市在左右京第八条第三坊与第二坊中的占地面积,根据以往对平城京东、西市的研究认为,东、西市分别位于第五、六、七、十、十一、十二坪,共占面积六町。但是,在20世纪70年代,今泉隆雄与岸俊男对京都知恩院所藏写经生试字纸的背面发现的《平城京市示意图》进行仔细研究后认为,在分别写着“市”字的六坪中,南侧二坪的两个“市”字很明显的被涂抹去①参见今泉隆雄《所謂〈平城京市指図〉について》,《史林》59-2,1976年;岸俊男《日本の宫都と中国の都城》,收入上田正昭编《日本古代文化の探究:都城》,社会思想社,1976年。。因此,平城京东、西市实际上分别只占第五、六、十一、十二坪的面积四町之地,从而初次搞清楚了平城京和平安京的“市”都是四町。
根据《卫禁律》“越垣及城条”记载:“凡越兵库垣,及筑紫城,徒一年(陆奥越后出羽等栅亦同)。曹司垣杖一百(太宰府垣亦同)。国垣杖九十。郡垣杖七十。坊市垣笞五十(皆谓有门禁者,若从沟内入出者,越罪同,越而未过,贱一等,余条为过准此)。”[4]由此可见,在东、西市的周围不仅有城墙与城门,而且专门设官吏来管理。关于东、西市官吏的设置,在《养老令·职员令》中有明确记载:“东市司(西市司准此)正一人,(掌,财货交易、器物真伪、度量轻重、卖价估价、禁察非违事)。佑一人。令史一人。价长五人。物部二十人。使部十人。直丁一人。”[5]189
从目前的史料来看,平城京的内部结构并不清楚,但在《延喜式》左右京职式中的记载可以作为参考。“凡町内开小径者,大路边町二(广一丈五尺),市人町三(广一丈),自余町一(广一丈五尺)。”[6]927即市人居住的地方被三条宽一丈的小路分成了四个部分。此外,在市人町中有许多的店铺。根据《延喜式》记载:“凡市皆每廛立榜题号,各依其廛,随色交关。不得彼此就便违越。”[6]927即每个店铺前一般立有一个牌子,负责某些物品的专卖。具体而言包括罗、丝、锦、带、纻、布、绢、绫、绵、纱、裙、麻、针、笔、墨、丹、珠、玉、药、弓、箭、香、鞯、鞦、漆、油、米、麦、盐、蓑笠、酱、糖、马、牛、生鱼、海藻、海菜等近70多种物品的专门店[6]928-929。
根据《延喜式》记载:“凡居住市町之辈,除市籍人令进地子,即以充市司回四面泥塗道桥。及当堀河等造料,其用帐,年终申送。”[6]928即居住在平安京东、西市的人大致包括两类,一类是市籍人,即拥有户籍的人;另一类是没有市籍的人。在《养老令·关市令》中有关于市的管理的详细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营业时间的管理。《关市令》规定都城中的市必须在固定的时间进行交易:“恒以午时集,日入前,击鼓三度散(每度各九下)。”[5]443即市一般从中午开始营业,日落前散市。
(二)商品的度量管理。《关市令》中明确规定了官私所使用的度量衡的精度必须每月进行检查:“官私权衡度量,每年二月。诣大蔵省平校。不在京者,诣所在国司平校,然后听用。”[5]444其中,对“称”的使用作了特别的规定:“凡用称者,皆悬于格,用斛者以概。粉麺则称之。”[5]444
(三)商品质量的管理。《关市令》对交易的手续以及商品的质量也做出具体的规定:“凡卖奴婢,皆经本部官司,取保证,立券付价(其马牛,唯则保证,立私券)。”[5]444“凡出卖者,勿为行滥。其横刀、枪、鞍、漆器之属者,各令题凿造者姓名。”[5]444也就是说,为了保证质量,在卖奴婢时,必须从官司获得正式的证文方可进行;在卖横刀、枪、鞍、漆器等物品时,必须在物品上写上制造者的姓名。一旦发现“以行滥之物交易者,没官。短狭不如法者,还主”[5]445。
(四)商品价格的管理。《关市令》规定:“凡市,毎肆立标题行名。市司准货物时价,为三等,十日为一簿,在市案记,季别各申本司。”[5]443每种商品均有上、中、下三等价格,并且必须立一个牌子,对每种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其中“官与私交关,以物为价格者,准中估价。即悬评(指对不是市场上的实物进行价格评定——引者注)脏物者,亦如之。”[5]444
大宝元年(701年),日本颁布了《大宝律令》,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官僚体制,即以太政官为核心,中央确立了二官八省一台五府制,地方分为国、郡、里三级。但是,为了保证律令官僚体制的顺利运行,以大藏省与民部省为中心的财政官司机构,并不是通过货币来制定财政预算,而是通过实物来制定财政预算。古代日本财政运行机制的程序大致如下:首先,由中央各官司通过对第二年度官人的俸禄与执行公务所需的各种物品名目进行登记,制定财政预算;其次,各官司完成的预算再由民部省管辖下的主计寮以及太政官等整理为律令国家的预算;再次,律令政府以此为基础,决定各国必须负担的名目与数量等,作为课税的标准;然后,各国努力筹措中央要求的实物,向中央纳贡;最后,中央集中了所需的物资后,按照各官司的预算要求,将各国上缴的物品分配给官司,从而保证各官司能够顺利地执行公务。
以上这种财政运行机制存在各种各样的矛盾,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仅仅通过实物无法保证中央官司正常执行公务,而必须依赖于流通经济[7]。中央官司的数量十分庞大,它们的俸禄与执行公务所需的各种物品更是名目繁多。如中央各官司的俸禄就包括位田、职田、功田、食封、职封、功封、季禄、时服、节禄以及月料、马料等。但是,一方面律令政府分配给中央各官司的实物远无法满足它们的需要,另一方面各中央官司各自也无法将从中央政府获得的物品作为原材料,进行再次加工。因此,律令政府为了让各官司将某些实物兑换为另一些需要的实物,必须设置专门的经济流通交易场所。这样,律令政府为了解决供需矛盾,保证中央各官司能够顺利运行,在都城内设置了东、西市。
古代日本最初的货币主要有稻、布、银等。元明天皇和铜元年(708年)仿唐开元通宝,铸造“和同开珎”。“和同开珎”最初为“银钱”与“铜钱”并行,和铜二年(708年)八月,“废银钱,一行铜钱”[1]39。铜钱取代了过去的稻、布、银等,成为最主要的流通货币。从和铜元年至醍醐天皇的延喜年间(901-922年),前后还铸造了万年通宝、神功开宝、贞观永宝、宽平大宝、延喜通宝等,并称为皇朝十二钱。根据《续日本纪》和铜四年(711年)十月甲子条记载:“夫钱之为用,所以通财贸,易有无也。当今百姓,尚迷习俗未解其理。仅虽买卖,犹无蓄钱者,随其多少,节级授位。”[1]46这就是古代日本律令政府为了进一步促进铜钱的流通而颁布的“蓄钱叙位法”。虽然“蓄钱叙位法”在全国的效果不佳,但是,在畿内的主要地区,特别是在东、西市中已基本使用铜钱。此外,中央官司还利用这些所谓的“蓄钱”,经营高利贷,即所谓的“公出举”。
由于律令政府分配给中央各官司的物品远无法满足它们的需要,因此各官司开始利用手中的钱,到东、西市购买执行公务所需物资。从正仓院文书的记载来看,中央各官司所需物资往往是由左京职派遣使者购买[8]。但这也不是一般化的程序,在很多情况下,官司有时也可直接购入[9]299-301。此外,由于东、西市所卖物品虽然大致相同,但东、西市的价格却并非一致。因此,中央各官司在东、西市购买物品时,为了最有效地利用有限的钱,往往还进行价格调查[9]301-303。
不仅中央各官司离不开东、西市,对于地方各国的国司来说,东、西市也是不可或缺的。中央政府根据国家预算,分配给每国必须贡纳的物品的名目、数量。各国国司则将被指定的贡纳物品转移给一般农民,即调、庸等。但是,中央所要求的调、庸等物品,大多是一般公民无法自行生产的,这就导致了中央的物资严重不足,因此,都城就必须与地方产生流通经济。由于畿内与畿外的社会分工与流通经济的发展程度具有显著的差异[10],因此,政府和官员在畿内的各要地设置庄、所等,保证物资的流通,如在泉津设置了泉木屋所、在宇治设置了宇治司所、在势多设置了势多庄等。但是,在一些手工业生产与流通经济的发展水平很低的地方各国(日本律令制国家的“国”是一种地方行政单位),以一国的能力,大多还是无法筹措出来。因此,国司只好将他们拥有的物品运往中央,在都城的东、西市中出售,将获得的收入再用于买入中央政府所需的物品。这样,国司通过都城的东、西市,终于获得了必需物品,从而能够完成中央下达的任务。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流通经济相对落后的地方各国将很多物品运往都城大的东、西市,但却未必能立即出售出去。因此,都城里必须有物品出售前对物品进行保管的设施。此外,即使能顺利的出售,也无法保证能立刻获得所需的物品,因此,从各国进京的使者,必须在都城滞留,这也同样需要对购买物品进行保管的场所。这样,日本国内手工业生产与流通发展水平较低的地方各国,在都城必须有具备仓库与旅店功能的固定设施。因此,政府在东、西市的附近设置了具备上述功能的设施——“调邸”。
在中央官司任职的官人阶层从律令政府获得俸禄,并以此为基础维持生活。但是,仅仅依靠政府给予的俸禄,他们仍然无法在都城中正常生活,他们或多或少的都必须和东、西市相互联系。
五位及五位以上的官人阶层的主要经济基础是他们在乡村的田舍与作为高级官僚获得的巨额俸禄。古代日本都城中高级官人阶层的生活大都十分奢华。但是,高级官人阶层获得的物品的种类却是十分有限的。根据《养老令·禄令》的规定,五位及五位以上的官人阶层的俸禄除了田地与课户外,大部分都是给物品,如絁、绵、布、庸布、丝、锹、铁、米等,只有俸禄中的马料与要剧料(律令制下政府发给公务繁忙的官人的一种特殊俸禄)是给钱。也就是说,政府给予官人阶层的俸禄只能满足丰富多彩的物品中的极少一部分。对于官人阶层所渴望的高级品与奢侈品,如锦、绫、罗、珠、玉、香等,无法从律令政府获得,而必须通过东、西市才能获得。当然,不仅仅是奢侈品,日常的食料以及生活用品等,也必须利用东、西市。
六位到无位的中、下级官人阶层,也离不开东、西市。中、下级官人阶层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政府的俸禄。虽然他们在俸禄的种类上基本和高级官人阶层是一样的,但在数量上无法与五位以上官人阶层相比。中、下级官人阶层不仅俸禄比高级官人阶层少,而且不像高级官人阶层那样在乡村拥有田舍,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实际上已经完全脱离了农业。
在东、西市中,“钱”是主要的流通货币,因此官人阶层在东、西市买卖物品,必须确保拥有足够的“钱”。在官人阶层中,除了少数能够免税外,大部分官人也要承担调、杂徭等租税,并且,调与杂徭也多以“钱”来缴纳。调与杂徭对于经济上并不富裕的中、下级官人阶层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因此他们必须通过各种途径获取所需的“钱”,才能在市场上购买自己所需的物品。
中、下级官人以及高级官人获得“钱”的第一个途径是俸禄,即马料与要剧料。根据《续日本纪》神龟五年(728年)三月甲子条记载,马料最初给予中央官司中职掌五位以上的官人。但在大同三年(808年)九月,马料的范围扩大到一般官人。根据《类聚三代格》记载:“养老三年载简剧官而给钱,大同四年混众司以行来。”[11]454即要剧料始于养老三年(719年),但是给予的对象主要是剧官,从大同四年开始,要剧料同马料一样,给予的范围扩大到了一般的官人,但停止给“钱”,代之给米。不过,在弘仁三年(812年),“诸司要剧,停米充钱”[12],重新恢复了用“钱”给予的方式。此外,律令政府有时还给官人阶层赐“钱”,但主要是赐予五位以上的官人,五位以下的官人很少有人能获得,并且这种赐“钱”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如天平三年(731年)十一月五日庚戌条记载:“天皇御南树苑,宴五位以上。赐钱亲王三百贯,大纳言二百五十贯,正三位二百贯,自外各有差。”[1]127
由于律令政府的俸禄无法充分满足官人阶层的要求,因此,他们开辟了第二个获取“钱”的途径,即到东、西市买卖物品。从律令政府获得米、纺织品以及生产工具等物品除了自家消费外,剩下的物品则可以拿到东、西市去出售,换取“钱”。《养老令·杂令》规定:“凡皇亲及五位以上,不得遣账内资人,及家人奴婢等,定市肆兴贩。其于市沽卖,出举,及遣人于外处贸易,往来者,不在此限。”[5]481由此可见,皇亲以及五位以上贵族,可以派遣帐内资人以及家人、奴婢等作为自己的代理人,从事商业贸易。另根据神龟五年(728年)三月二十八日太政官符记载:“外五位,右考限选叙一依令条。……欲令家人奴婢居住市里兴贩即听。”[11]229即外五位也可以让他们的家人、奴婢经营其在市场中的商铺。
官人阶层获取“钱”的第三个途径是出举。与官司经营的高利贷“公出举”相对,官人私自经营的高利贷称为“私出举”。奈良时代末期,“丰富百姓出举钱财,贫乏之民宅地为质”[11]404,为此,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禁止私出举的法令。但在实际施行中,只是起到了利息限制令的作用。除了上述三种途径外,中、下级官人阶层的同居家族通过在都城内外营造工事等,也可获得一些工钱。
总之,官人阶层拥有种种获取“钱”的方法,他们用这些“钱”到东、西市购买生活必需品与奢侈品。通过“钱”为媒介,一方面,东、西市成为官人阶层不可或缺的生活场所;另一方面,东、西市的繁荣又有赖于这些人的存在,二者相辅相成。
由于日本律令制国家的都城中集中了大量官司与官人,财政运行机制又是通过实物贡纳来实现。因此,为了保证都城中的官司与官人能够顺利执行公务,政府设置负责经济流通的机构——东、西市。畿内的主要地区,如泉津、宇治津、难波市等,都是古代日本流通经济的要地。在都城的东、西市无法购买的物品或很难购买到的物品,都到这些地方购买,从而在畿内地区形成了一个流通经济圈,即“中央交易圈”。与此同时,畿外地区为了筹措中央要求的贡物,也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流通经济圈,即“国府交易圈”[13]。畿内的流通经济圈虽然本身形成一个市场,但有时必须有畿外的流通经济作为补充。这样,畿内与畿外各要地,通过水陆的交通网相互联结,形成了一个具有全国性的流通经济体系。全国性的流通体系的形成为都城市场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而东、西市正是这个流通经济圈的中轴。中央的官司与官人的需求首先是在东、西市进行处理,但是,在东、西市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就必须诉诸全国性流通经济圈;地方各国国司的需求首先通过本国的市场完成,但在本国市场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又必须借助全国性流通经济圈的中轴——东、西市。通过上述循环交易,最终缓和了律令财政运行机制上存在的供需矛盾。
日本律令制国家的农业和手工业是市场贸易繁荣的基础,反过来,市场贸易的繁荣同时也会刺激附近地区农业和手工业的进一步发展。伴随着农业、手工业和市场贸易的繁荣,作为商品最大集散地的东、西市逐渐形成一种向心力,使外围的地区向中心逐渐靠拢,促进了都城与周边地区的交流,使得全国在经济上与政治上的联系更为紧密,进而确保和强化了律令制国家的中央集权以及中央政府对全国的统治。
值得注意的是,古代日本都城中的东、西市作为商品的买卖场所,不仅发挥着物品流通的职能,同时也是朝廷显示威严和统摄力量的刑场。《养老令·狱令》规定:“凡决大辟罪,皆于市。”[5]456又《延喜式》刑部省式规定:“凡决死囚者,省预移弹正卫门。七日会集市司南门,共监行决。”[6]722此外,有时即使不是犯了大辟罪,也在东、西市进行刑罚,如《续日本纪》天平十三年(741年)三月己丑与庚寅条记载,从五位下小野朝臣东人下平城狱后,于“东西两市决杖各五十,配流伊豆三岛”[1]163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总之,东、西市作为官方选定用以处决或惩罚囚犯的刑场,可以说是国家统治力量的直观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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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维坤.隋唐长安城与日本平城京的比较研究——中日古代都城研究之一[J].西北大学学报,1990(1):107.
[3][日]黒板勝美国史大系編修会編輯.新訂増補国史大系·日本紀畧[Z].東京:吉川弘文館,1982: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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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栄原永遠男.都城の経済機構//岸俊男編.都城の生態[C].東京:中央公論社,1987:29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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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黒板勝美国史大系編修会編輯.新訂増補国史大系·類聚三代格[Z].東京:吉川弘文館,1983.
[12][日]黒板勝美国史大系編修会編輯.新訂増補国史大系·日本後紀[Z].東京:吉川弘文館,1982:112.
[13][日]栄原永遠男.奈良時代流通経済史の研究[M].東京:塙書房,1992: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