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条法事类》“式”研究*

2012-08-15 00:44陈卫兰
台州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庆元文种

陈卫兰

(台州学院 人文学院,浙江 临海 317000)

《庆元条法事类》“式”研究*

陈卫兰

(台州学院 人文学院,浙江 临海 317000)

《庆元条法事类》是南宋综合性的法规汇编,由时任宰相的临海人谢深甫提举编撰。所收内容按事分类,每类之下按敕、令、格、式、随敕申明排序。《庆元条法事类》收录125个式,这些作为公文范本的式包含了20个文种,不仅在当时的公文写作中起到了示范作用,而且在今天还有校勘、训诂方面的价值。

《庆元条法事类》;式;示范;文种;文书;校勘;训诂

《庆元条法事类》又称《嘉泰条法事类》,由南宋宰相谢深甫提举编撰。谢深甫(1139-1204年),字子肃,台州临海人。历任知县、知府、签书枢密院事、参知政事等。据《宋史》记载,谢深甫先“兼详定敕令官”,参与了《庆元重修敕令格式》编修的前期准备工作。宁宗庆元六年(1200年)“闰月庚寅,以京镗为左丞相,谢深甫为右丞相。”[1]726宁宗嘉泰元年(1201年)下诏编修《庆元条法事类》(以下简称《事类》),嘉泰二年(1202)编成。谢深甫作为宰相负责详定编敕所的工作,领导了《事类》的编修工作。

一、 《事类》的 “式”

《事类》(80卷,现存36卷,实则35卷半)是一部综合性的法规汇编,所收内容按事分类,每类之下按敕、令、格、式、随敕申明排序。关于敕、令、格、式的区别,宋代文献曾有记载。宋神宗曾喻安焘:“设于此而逆彼之至谓之‘格’,设于此而使彼效之谓之 ‘式’,禁于未然谓之 ‘令’,治其已然谓之‘敕’。”[2]3081唐代的式主要是令的细则性规定,宋代的式按宋神宗的解释是“使彼效之”,与唐式不同。

《事类》式有 18 类,如《考课式》、《职制式》、《断狱式》、《杂式》、《荐举式》、《封赠式》、《选试式》、《文书式》、《赏式》、《仓库式》、《场务式》、《给赐式》、《理欠式》、《赋役式》、《道释式》、《户式》、《服制式》(只规定了“铭旌”的规格)、《厩牧式》,收式总计130个,其中125个式(不计重复的式)是公文的格式,5个式是实物的规格。《事类》式的实例验证了宋神宗的“使彼效之”的说法。

朱熹在宋神宗的解释基础上,又通俗地分析了敕、令、格、式的区别,其中也详细谈到“式”的定义、作用。“式,如磨勘转官,求恩泽封赠之类,只依个样子写去,所谓‘设于此而使彼效之’之谓也。”又 “凡事有个样子,如今家保状式之类,这谓之‘式’。”[2]3081朱熹的通俗解释告诉我们“式”的“使彼效之”的“样子”作用有二:一是示范公文内容,二是示范公文格式。

唐式到宋式“使彼效之”的演变过程,大致是这样:宋代前期式基本沿用唐式的内容和形式,宋神宗元丰以后,式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令的细则性规定变成为国家机关公文程式”。[3]

二、 《事类》 “式”的示范作用

宋神宗的“使彼效之”、朱熹的“样子”、今人的“国家机关公文程式”观点还不够明确、完整,全面分析《事类》式的实例,可知《事类》式在当时的示范作用有四:公文内容、公文格式、文书制度、实物规格。

(一)示范公文内容。如朱熹所说“式,如磨勘转官,求恩泽封赠之类,只依个样子写去。”以《事类》中的《承务郎以上及使臣磨勘家状》为例,此篇是申请磨勘的公文范本,各款所涉内容比较复杂,所以范本用小注的形式列举说明了官员的不同情况及处理方法,申请人在撰写公文时,只要对号入座就可以了。如:

一某年月日,准某年月日告身授某官。(谓未经磨勘者,其改奏改换仍各具转授奏换事因。已经磨勘者,更不具陈。下文历任处已经磨勘者,准此。如在前任内磨勘,其前任到罢亦依未经磨勘例。)

一某年月日,授宣或敕告任某处差遣;(从义郎以下曾短使亦同。)某年月日到任,某年月日因某事罢。(两任以上准此具述。使臣初磨勘,仍具某年月日;参选,在授差遣年月上。)

一自转官后有无事故应除破年月。(事故谓侍养、丁忧、假故、寻医之类。应不理磨勘月日者,有则各具年月日除之。)

一有无特旨及酬赏恩泽;(谓应减磨勘未经收使者,有则各以年月日略具事因,得某色恩泽或已用减磨勘外,有若干年月日。)[4]264-265

上述节选自《承务郎以上及使臣磨勘家状》的各条款的小注,说明了官员未经磨勘、已经磨勘、在前任内磨勘,有无事故,有无特旨及酬赏恩泽等几种情况应如何行文,申请人对号入座就可以了。

(二)示范公文格式。如朱熹所说“凡事有个样子,如今家保状式之类。”所谓“家保状”是指家状、保状,“家保状式”就是家状、保状的程式、范本。传世公文一般不收公文的首尾,公文特有的程式语有时也略去,《事类》保留了宋代完整的公文格式,为后人了解当时公文的完整形式提供了参考。

《事类》收录了5个典型家状范本、6个保状(保官状)范本。家状如《中大夫至带职朝奉郎通侍大夫至武翼郎遇大礼乞荫补家状》、《荫补亲属家状》、《命官关升家状》、《叙用家状》、《试武艺人家状》;保官状如《保官状》、《中大夫至带职朝奉郎遇大礼乞荫补保官状》、《通侍大夫至武翼大夫(团练使至开府仪同三司奏异姓亲同)遇大礼乞荫补保官状》、《诸卫将军正侍至武翼郎遇大礼乞荫补保官状》、《保去失状》、《叙归明乞恩泽保官状》。上述记录个人年月、年甲、乡贯、三代的家状及保官资格、所保人情况的保状都有固定的套语、格式,写作时只要填写相应的人名、事项等即可。如:

保官状

保官具官姓名书字(二人以上具列)。

右某等年未七十,(保初出官者,即云年未六十)。与某人非缌麻以上亲并兼容隐人,无赃罪及私罪徒,不是分司、致仕、不理选限、进纳、归明人若流外官,今保某人云云。(谓如保初入官人参选者,则云委是正身,年已及格,合该参选;保升朝官初封妻,则云委是礼婚正室之类。)并是诣实,如后异同,甘俟朝典。谨状

年月 日保官具官姓名书字 等状[4]108-109

此《保官状》格式完整,其结构如下:“保官具官姓名书字”是行文者,“右某等年未七十……今保某人云云”是保状的主要内容,其后小注内容是说明被保人如是“参选”、“封妻”应如何行文,“并是诣实,如后异同,甘俟朝典。谨状”是公文文尾的程式套语,其后是年月日署名。写保状的人只要按格式填写相应的官名、人名或与事实相对应的套语即可。

所谓式有示范内容、示范格式作用,只是因为不同式的示范侧重点不同。磨勘封赠类的公文范本内容示范作用大于格式的示范作用,家状、保状的格式示范作用大于内容示范。

要说明的是 《事类》式有以一式赅多式的特点。在公文写作中,同一文种因事、因机关不同而内容小异,《事类》式只能列举典型的格式作为示范,不能面面俱到,所以只能以一式赅多式。如《表》的后面说明“臣下上表陈事,皆用此式”后,又指出“上东宫笺亦仿此,但易顿首曰‘叩头’,不称‘臣’。命妇上皇太后、皇后,准东宫笺并称‘妾’。(年月日下具夫或子官封、臣姓名,母或妻封邑、妾姓氏)”[4]347表、笺都是上奏文种,二者形式差别极小,故合并为一。给东宫、皇太后、皇后等上笺,都可仿此《表》式,只是套语要适当变动,内容所涉格式不变。又如《保明籴买粮草官酬赏状》是某州申尚书户部的酬赏状,但“诸州申转运籴便司及逐司应保奏者,各仿此”,[4]574即《保明籴买粮草官酬赏状》也适用于 “诸州申转运籴便司及逐司应保奏者”,不同之处是“仍于申户部状具保奏月日”。[4]574《奏状》一式包含了札子、榜子的格式。只是“其用札子者,前不具官,不用右,不用年。改状奏为札子,事末云‘取进止’。(在京官司例用札子奏事者,前具司名)”又“用榜子者,唯不用年,不全幅,不封。余同状式。”[4]347

(三)示范文书制度。宋代的文书制度有文档分离、一文一事、贴黄、引黄、保密、用纸等制度。《事类》式还规定了某些文书制度的执行规范。如《奏状》就示范了三种文书制度的使用情况 (《奏状》全文略)。

1、引黄制度。“凡臣僚上奏状、表、札子,于正文之前或封皮之上,略举该文书的事项、所书日、月及发书地点离京师之里程者,称 ‘引黄’。”[5]627《奏状》中的“状前及封面以黄纸贴事目(在外奏者, 仍于状前帖出至京地里及申发日时)”,[4]347就示范了这种制度的使用情况。引黄即摘引公文内容、时间、路程,便于受文者按公文的轻重缓急分别处理。

2、保密制度。实封这种保密制度是宋代创造的。公文应“实封”者,《奏状》要求“折角重封,两端用印”,“封面不贴黄”;小注又云“在外奏者,止贴‘系机密或急速’ 字”。[4]347这些示范的就是重要公文实封的保密制度。

3、贴黄制度。“凡臣僚奏状、表、札子之类,均用白纸书写。如上奏者意犹未尽,于正文之后黏贴一黄纸,撮述所上文字之主题,引人醒目,称‘贴黄’。”[5]627贴黄能更充分地表达行文者的观点,但对于机密文件来说,贴黄则会泄密,所以《奏状》又规定公文应“实封”者,“封面不贴黄”。[4]347

另《举辟官命差遣状前贴黄》则是《举辟命官差遣状》的贴黄,主要内容是介绍职官的“年甲、乡贯、出身、元补授因依及逐次改转年月日”、功绩、是否犯罪、公事是否有不当、举主、亲属社会关系等,相当于简明的人事档案。[4]328

(四)示范实物规格。《事类》有5个式规定了实物的规格。如《给赐式》中的“勘给旁历背缝木印”、《场务式》中的“税务印”、《赋役式》中的“税租等第产业簿长印”,对公文所用官印的大小、所书字样都进行了说明。又如《服制式》对“铭旌”的规格也有具体的规定,《断狱式》对狱具中的 “杖”、“笞”的大小粗细都有细致地说明。

总之,《事类》式在当时的示范作用不限于公文写作,还包括公文运转、和公事有关的实物的示范等。

三、 《事类》 “式”的文种

《事类》提到的公文分两类,一类是制书,指以皇帝名义下达的各种形式的命令;一类是官文书,指官司与官员所用文书。今传《事类》的式所涉的文种都属官文书,看来式的受众是官府及众多的官吏。今天我们可以根据《事类》所收的125个式来了解宋代的公文文种情况。

司马光《书议》介绍了宋代表、奏、申、牒等4种公文的格式,而《事类》收录的125个公文的格式,归并文种后,共计收录文种20种(不包括《事类》敕令格行文中涉及的制书文种如诏、告、宣敕、御札等,官文书文种如付身、公据等)。

《文书式》下的通行文种有表、奏状、状、牒、关、符、帖、晓示、都簿、刺帐、单状11种。在其它事类下,又有专用的公文文种。如《职制式》、《荐举式》下的奏状;《职制式》、《荐举式》、《赏式》下收录的各种状——服色状、申阙官状、射阙状、乞荫补状(乞封赠状、乞磨勘状)、家状、保官状、保状、格目状、叙用状、举官状、酬赏状等;《考课式》、《断狱式》下的批书;《仓库式》、《赋役式》、《场务式》等下的状(钱物状、收支状、税租状)、帐(钱物帐、钱帛帐、物料帐、粮草帐、请给帐、计帐、刺帐)、历(收支历、都历)、簿(税租簿、钱物簿);《给赐式》下的旁、关状;《荐举式》 下的贴黄;《仓库式》、《断狱式》下的册(账册、籍册);《赋役式》下的凭由、钞;《道释式》下的公凭;《杂式》的格目。如果以公文式的题目中出现的名称来笼统计算,现存的《事类》共收录了表、奏状、状、牒、关、符、帖、晓示、批书、印纸、帐、历、簿、旁、贴黄、册、凭由、钞、公凭、格目等 20个文种。如果把都簿、刺帐、计帐、单状、家状、保官状等算作独立文种,再加上因《事类》一式赅多式的特点所致的隐含的文种(如《晓示》赅榜、《奏状》赅札子、榜子、《表》赅笺),那文种的数量就更多了,其中多数文种的格式不见于典籍。《事类》文种的特点如下:

(一)通用文种与专用业文种并存。从内容上分,有用于行政管理的通用文种,如《文书式》中的状、奏状、牒、关、符、帖等;有用于行业管理的专业文种,如人事管理方面的批书、酬赏状,财税方面的钱物账、计账、收支历、税租状等。

(二)相关文种配套使用。从使用形式上分,有独立使用的,有只作为附件使用的文种。多数文种可单独使用,个别文种需要配套使用或只作为附件使用。如保去失状作为附件与州军保奏官员去失状配套使用;家状一般作为附件,连在州军保明状、各种荫补状、叙用状前。

四、 《事类》 “式”的校勘学价值

《庆元条法事类》海内外现存六部抄本,易寻的有 《续修四库全书》中的清抄本、常熟瞿氏本(1948年燕京大学图书馆影印)。点校本只有一部,即戴建国先生点校,2002年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收入《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戴氏本比勘各本,并参照 《宋会要》、《宋史》、《名公书判清明集》等典籍,纠正、修改了抄本中的错简、文字讹误。但仍可利用《事类》式的程式特点来发现未曾纠正的错简。

《道释门二》、《蛮夷门》之《户式》均收录《归明人帐》,但二者名称相同,内容有异,续修四库本、燕京本、戴建国本皆同。《蛮夷门》的《归明人帐》总括说“今具某年新收及逃死归明人数如后”,下面分项列举时,却只有“新收”一项,无总括中的“逃死”项。[4]863在其下面的《保去失状》中,却羼入了《保状》不该出现的“见年若干,元系某处人……逃死……余依新收开说”内容。[4]864参照《文书门二》的《保去失状》、《道释门二》中的《归明人帐》,可以确定《保去失状》中羼入的内容,恰好就是《归明人帐》中的内容。查阅《续修四库全书》中的清抄本,错简的原因一目了然,即应该抄到642页下部的《归明人帐》的中间部分,被放置到了643页上部,这抄错位置的半页就羼入到《保去失状》中了。

五、 《事类》 “式”的训诂学价值

《事类》中有些词语少见于传统典籍,当今工具书也未收录,这给阅读带来一定的困难。但因《事类》所收的法律条文需要执行,所以在相应的条款后面以小注的形式训释了某些词语所包含的内容,既为理解词义、解释词语提供了方便,也为大型工具书释义提供了可靠的证据。

如关于官员身份的证明文件,有“补授文书”、“干照付身”之说。《州军保奏官员去失状》中用小注解释了这两个词语。“补授文书”即“谓告、宣、札、印纸、帖牒、请受文历之类。”[4]370“干照付身”即“谓如告、宣、札、或印纸、或官司给到可以为照文字。”[4]371又如上文所举《承务郎以上及使臣磨勘家状》的小注“事故谓侍养、丁忧、假故、寻医之类。”[4]264此类小注一般用训诂术语“谓”,构成“谓……”、“谓……者”、“谓……之类”式,列举词语所含的具体事项来释词。

另外,《事类》式的条款内容也能为考释词语提供训释依据。如《夏秋税租簿》的小注释“开阁减免”为“谓开破及倚阁若减额或免催科者”。[4]637可知“开阁”即为“开破及倚阁”。又据《欠帐》“开破”项下列的“催纳、除破、关与别处”三项条款,[4]520可知“开破”是指收回应收而未收的钱物。[6]根据税租帐式下列的条款及所用的四柱结算法,再结合小注,可知“开阁”在帐式范本中统称因某些原因停收、免收、缓收、减收、拖欠的税租等,在具体做帐时可据实填写实际发生的应收而未收上来的项目。[7]

[1][元]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

[2][宋]黎靖德.朱子语类[M].北京:中华书局,1986.

[3]吕志兴.宋“式”考论[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6(3).

[4]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5]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M].北京:中华书局,2007.

[6]陈卫兰.《庆元条法事类》中的“四柱结算法”及相关术语考释[J].嘉兴学院学报,2011(5).

[7]陈卫兰.《庆元条法事类》“阁”类词考释[J].台学研究,2012.

The Study of “Shi” in A Collection of Typed Rules and Regulations in Qingyuan Period

Chen Weilan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Taizhou University,Linhai,Zhejiang 317000)

A Collection of Typed Rules and Regulations in Qingyuan Period is a comprehensive book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is written by a native of Linhai Xie Shenpu, who is the prime minister at that time.The content of the collection was classified according to events and sorted by Chi,Ling,Ge,Shi,Suichishenming.A Collection of Typed Rules and Regulations in Qingyuan Period contains 125 patterns, which were used as model for typical official documents including 20 record types.Those typical official documents were not only served as a mode for official documents writing at that time,but also had great values on collation and exegesis nowadays.

A Collection of Typed Rules and Regulations in Qingyuan Period; “Shi”;demonstration;record types;document;collation;exegesis

K206.4

A

1672-3708(2012)01-0011-04

2011-12-23

陈卫兰(1964- ),女,黑龙江同江人,副教授,从事古代汉语教学与研究。

*该论文为2011年临海市社科联委托课题“《庆元条法事类》‘式’研究”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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