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我国食品安全隐患及监管对策

2012-08-15 00:47孙海波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监管食品

孙海波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吉林长春130122)

刍议我国食品安全隐患及监管对策

孙海波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吉林长春130122)

食品安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更关系到政府形象。该文论述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隐患问题及其成因,并提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建议。包括:加强政府监管;推进行业监管;强化社会监管;完善法律救济。

食品安全;隐患;监管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这句中国古老的民谚说明了对于人民来讲“吃”是生活的第一需要,“食品”是生存的第一现实。食品安全不仅关系着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更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纵观全球,食品安全早已是国内外消费者关注、重视的焦点问题。

一、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分析

1.问题食品的涉及面越来越广。问题食品已由传统主食发展到各种副食,波及领域从黑心小作坊蔓延到知名企业,由表及里,从显到隐,呈立体式、全方位发展态势。仅盘点2011年,就有双汇瘦肉精、速冻食品病菌门、美之源饮料中毒、牛肉膏、毒豆芽等广为人知的食品安全事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2.问题食品的危害程度越来越深。问题食品已从传统的直接危害发展为转基因食品等不可预见性危害,由食品外部的卫生问题走向了食品内部的安全危害,过去只注意食品表面的细菌、污垢,现在关注的是食品内部的添加剂、化肥、农药、化学品残留;过去受伤害的多数是人体的消化器官,现在对人体的伤及层面则有不确定性,甚至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

3.制劣贩假手段越来越多样。总有一些不法之徒受利益的驱动,置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制假、售假,手段从食品外部走向内部、从物理的走向化学的、从少量的添加走向直接的造假替代,无所不用其极。从曝光的有毒有害食品看,犯罪分子制毒制假手法花样翻新、五花八门。[1]

二、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1.技术的缺失。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某种添加剂或某种物质的使用,受制于当时的科学技术条件,随着科技的进步,逐渐发现那些原本被认为安全的添加剂或物质却是有高度风险的。根据卫生部官方网站的最新消息,卫生部以不具备技术必要性为由拟撤销38种食品添加剂,就是一个有说服力的例子。问题并不难理解,因为人类的认知总是有限的,是伴随时间的推移和空间的变化慢慢积累起来的,这种由科技发展的局限性引起的食品安全风险,是无法避免的。对于这种技术缺失产生的风险,从行政法或公共行政上的风险控制角度而言,只能不断通过发展科学技术来降低。

2.人类的间接行为。人类生产生活特别是工业化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比如说粮食作物和水产品的重金属超标,这种食品源头上的污染破坏极大,导致整个生产链条被污染,有关个人或企业无法通过专业技术手段识别,在毫不知情的情形卷入了问题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这种环境的破坏间接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基于人为的故意,风险一般由全体消费者承担。

3.故意的人为。不法商贩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不择手段,类似于刑法中的直接故意,行为手段和目的之间有着密切的因果联系,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最终造成了危害他人健康的结果。如2011年6月底,“新华视点”揭开了京津冀“地沟油”产业链的黑幕。生产加工地沟油的商贩,明知地沟油对人体有害,但受不法利益驱使,还是实施了该类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一类原因与前两类显然是不一样的,但也是最普遍,最亟待食品安全监管解决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监管的建议

对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需要形成一种监管的合力,至少应包括四个方面:

1.加强政府监管。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是监管合力中必然不可或缺的,目前,世界上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分为单一监管模式、多部门监管模式和综合监管模式三种。从我国政府的机构设置来看,实行综合监管模式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正如有人说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走“综合治理”才是出路。[2]当务之急,是在坚持多部门监管的基础之上,成立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赋予其更多的综合协调权,打破食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行政部门的执法处置权的交叉,弥合监管缝隙,形成监管合力。其次,应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系统和平台,向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科学、权威的信息。[3]以保证食品信息的透明度,避免谣言造成的恐慌。再者,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提高应急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4]

2.推进行业监管。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既要对相关产业进行严格的规范,又要促进其发展,不能仅仅依靠政府和法律的规制。正所谓“隔行如隔山”,食品行业内部人士大都是本行业的专家,多数谙熟本行业的“潜规则”,知道哪些添加剂或有害物质对人的身体健康不利,因此,行业组织的自我监管在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上往往会更有力。实现行业组织的有效自我监管,首先要在加强行业道德建设上下功夫,其次要根据各自行业食品特点制定合理的质量安全要求和标准,最有效的方式是针对食品行业“从农田到餐桌”的链条式特点,建立起责任连带机制,即食品安全“行业连坐”制,食品一旦出现问题,食品链条上游原辅材料生产者、中游供货商和下游产品销售者都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促进行业内部的相互监督。

3.强化社会监管。我们强调政府的责任,但政府的监管不是万能的,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社会监督,应该充分动员和引导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新闻宣传和消费者的作用,使其能够作为社会制衡力量,在政府机构监管不力的情形下,对不法企业和个人以及少数“助纣为虐”的地方监管部门施加压力,监管所谓的“监管者”。政府要创造有效的激励机制,促使消费者在消费了假冒伪劣食品之后进行举报。[5]同时消费者应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作用,增强对不安全食品识别能力和辨别本领,破坏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壤,不给不法商贩有机可乘。

4.完善法律救济。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但是由于监督体制不顺,不同部门强调各自依照的法律法规,有些部门之间的行政法规相互冲撞、相互制约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而且一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也相应滞后,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在2009年6月1日实施,但是此法在某些方面仍还有待完善,才能将分散在各有关部门之间的执法权利有机的统一、整合起来。一方面在诉讼制度上,为消费者创造更加便利的诉讼渠道和维权途径,以打破企业违规成本低、个人诉讼成本高的不利局面。另一方面加大法律惩罚力度,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针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最高刑罚可以适用死刑,我们从中可以看到法律对食品安全刑事责任加大惩罚力度的一个信号,笔者认为,经济惩罚也应如此。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尽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但数额仅有双倍和十倍的赔偿,这对于企业来说太微不足道了。应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采用惩罚数额上不封顶立法技术,目的就是让不法企业知道,对于故意的、恶意的行为,即使只有少数人提出了理性的赔偿,也会给其企业致命一击,从而起到较好的威慑作用。

[1]向晓冬,赵兵,简桂兰.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对策探讨[J].中国卫生法制,2006(2):15~19.

[2]范华.食品安全:源头监控才是出路[N].中国商报,2004-11-09.

[3]林晶.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J].中国医药导报,2010(12):26~28.

[4]叶平.关于食品安全信息与风险监测评估的探讨[J].中国质量监督,2009(5):31~33.

[5]孙斌.食品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6(11):48~53.

(责任编辑:品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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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9

孙海波(1982-),河北肃宁人,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2009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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