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安
(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天津 300191)
毫无疑问,了解法律常识、形成法制观念和培养法治社会的合格公民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通过社会课法制内容的教学,可以使学生在了解最基本的法制知识的基础上,初步认识法律的社会价值,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规范与他人(以及集体、社会、国家)的关系,约束个人行为,自觉遵守社会道德,遵纪守法,预防违法犯罪,从而达到“知法—守法—用法”的教育目标。
对儿童、少年进行法制教育,不仅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也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邓小平同志曾说过,加强法制教育,应当从娃娃抓起。对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应同时注重法律基本知识的传授和法治基本观念的启蒙,让学生们在知法、守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同时,自觉履行其应尽义务,懂得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道理,为造就未来法治社会的合格公民打下坚实的基础。
1.法制内容教学的目标
笔者认为,通过社会课法制知识的教学,应当达到以下目标:(1)使儿童少年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国家组织形式、国家机构的基本构成,知道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初步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知道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及其运行机制;了解我国现行的省、市(县)、乡(镇)三级行政区划制度;初步了解与我国日常生活和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一些法律,如《刑法》、《环境保护法》、《资源法》、《土地法》、《森林保护法》等,还有直接关系到儿童、少年权益保护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帮助学生在学习、了解这些基本法律的基础上,了解自己享有的正当权利,并在必要的时候,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益;增强他们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3)帮助学生初步理解法律的社会价值。初步认识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知道法律是调整个人、集体、国家和社会各组织及其相互之间关系的必要手段,培养学生浅显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这三个目标从低到高,由浅入深,要求教师根据学生的认知水平和理解能力循序渐进地教学。在教学方法上,教师应当结合课本内容,联系日常生活和周围现实的事例加以讲解,融情节生动性、内容科学性、思想深刻性、教育实效性于一体,真正实现对学生进行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启蒙教育。
2.法制内容教学对教师素质的要求
从事社会课法制知识的教学,需要教师具有基本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基础知识,了解法律的社会价值及功能,法律与道德等的关系,法制与民主的关系,理解权利与义务是调整社会利益的基本运作机制,认识法律权利的内涵和存在的基础(道德、利益和义务),认识法制与法治的关系;了解我国法律的基本体系和法的渊源;具有一定的归纳和抽象能力。比如在“自我保护”一节的教学中,在指导学生阅读教材所引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时,帮助他们认识自己具有生命权(被抚养及不受虐待权、健康权等)、受教育权、人身权(人格权、隐私权、荣誉权)等具体的权利。比如在教学“人民代表大会和我国的宪法”部分时,教师可以在学生认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基础上,进一步知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我国国家政权的基本构成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政体,使学生获得初步的概念。在讲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时,通过启发、引导学生,使他们了解全国人大享有国家立法权、任免权、决策权和最高监督权等权力,加深学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位的认识。
法制知识分布于小学社会课的相关章节中,没有设置独立的单元。大致说来,将《义务教育法》结合在“学校生活”的教学内容中,将不私拆别人信件和撕取邮票结合在“通信与生活”的内容中,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安排在“家庭生活”单元中加以介绍,将《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法》等法律知识分别安排在“我国的国情”一章中的“我国的资源”和“我国的环境”两节中。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机构”这一单元中,设有“人民代表大会和宪法”与“我国的国家机构”两节,重点介绍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的基本大法——宪法,是法制内容相对集中的部分。
1.与小学生日常生活和自我保护紧密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教学
教师应当让学生知道我国与儿童少年生活、学习密切相关的几部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法通则》等,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自己享有的各种权利,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学会自我保护,特别是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本部分教学的重点。
本部分内容教学的难点,一是通过引导学生讨论教材所列及现实生活的事例,使他们了解自己享有的被抚养权、受教育权、财产权、生命健康权等正当权益,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坏人的能力;二是通过教学,尤其是引导学生观察、讨论,让学生知道应尽的遵章守法的义务,理解这样做是尊重他人的正当权益,同时也是在保障自己的利益和安全;使他们了解交通规则,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保障交通安全,避免交通事故;尊重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尊重他人的隐私权等,向学生渗透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道理。
2.以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为中心的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机构的基本政制知识的教学
教师应围绕《宪法》,帮助学生掌握或了解以下几个重点:(1)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的是国家全局性的、根本性的大问题。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一切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将被宣布无效。(2)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初步了解我国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情况。(3)我国国家机构的构成、职权及其相互关系。主要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拥有制定宪法和法律,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国家对内对外的重大问题和进行最高监督等权力;初步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职权。知道国家主席、国务院的地位和作用,知道国家主席是国家元首,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中央政府,了解国务院的组成和职权。本部分教学的难点,是如何引起学生对关于国家政制的这些基本知识的兴趣,并通过生动活泼、浅显易懂的教学,使学生掌握这些知识。
3.与资源、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知识教学
为了保护有限而宝贵的自然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国家制定了《森林保护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土地法》等;为了改善不断恶化的生存、生活环境,加强环境保护,我国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多项环境保护专门法。教师应当使学生明白资源与环境是关系我们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理解这些法律的重要性,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这些法律、法规。
根据社会课学科的实践性特点,在法制知识的教学中,加强与各类活动课程、隐性课程的联系和渗透,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养成他们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以培养他们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
1.教师可以通过采取组织学生观看基层民主选举、旁听法庭审判等形式,作为社会课法制教学的第二课堂,或者邀请乡(镇)、街道或法院、派出所工作人员做报告的形式,帮助学生获得更多的法律知识,增强教育效果;也可以采取指导学生办板报、拟设课堂“法庭”等方式,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2.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采取提问、设疑、创设情景、设置悬念等方法,引起学生的兴趣、注意,调动学生充分参与,通过学生的观察、思考、讨论、表达、归纳,培养学生对法制内容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
3.充分运用录像、电视、电影、幻灯和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手段,介绍法制知识、讲解典型案例,增强教学的生动性、直观性、情景感和实效性。
为保障小学生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促进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未来社会的合格公民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我们国家制定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核心内容的许多法律。具体地说,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项:
1.生命健康权。胎儿自脱离母体获得生命后,便自然取得公民资格,其生命安全和身体的正常生命活动就受法律保护,这就是法律赋予每个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禁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或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我国法律明确予以保护。《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三条);“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十五条)。《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第八条)。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和生命健康权的几种罪刑:遗弃罪、虐待罪、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猥亵儿童罪、绑架罪、奸淫幼女罪、故意伤害罪、杀人罪等。所有这些针对未成年人的严重罪行,法律将给予严惩。
案例一:2005年,刘某与农民孙某结婚。孙某以前曾结过婚,其前妻因病去世,留下一个6岁的女孩红红。刘某十分讨厌孙某的女儿,曾多次要求孙某把女儿送给她外婆抚养,孙某没有同意。一年后,刘某自己的儿子出生后,便更加厌烦红红,每天让她喂猪、打柴、割草,稍不顺心,便拿起树条、木棍打她,并常常罚她不准吃饭。红红8岁时,见别的同龄孩子都去上学,便向继母请求也要上学,刘某却骂她是“赔钱货”,没有允许。2007年年底的一天,红红在照看刘某所生的儿子时,不小心让其摔哭了,刘某因此大发淫威,用棍子狠打小女孩后,罚她跪在屋外院子里,一天不准吃饭。夜里,红红因冻饿发高烧,刘某还不让孙某把她送往医院。第二天,孩子因高烧昏迷不醒,刘某才同意孙某把女儿送往医院抢救。事后,红红的舅舅到当地法院控告刘某虐待其外甥女。
讨论:你认为身为继母的刘某,其行为侵犯了红红的哪些权利?法院会不会判她虐待罪?
2.受教育权。接受义务教育是法律赋予每个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禁止任何人剥夺或限制其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法》规定:“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凡是适龄的儿童少年除因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外,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必须依法保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义务教育法》还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案例二:张琳是个不幸的女孩,在她6岁那年,父亲遇车祸身亡。不久张琳的母亲改嫁他人。开始的时候,张琳的母亲尚能关心她的生活。可当其母和继父生下一个男孩后,张琳就经常遭受打骂,吃不饱穿不暖。继父还认为供她上学是白花钱,打算让她退学照看弟弟。听了孙女的哭诉,望着她又黄又瘦的脸,张琳的奶奶心如刀割,她决定把张琳接过来,请求法院取消张琳母亲的监护权,由自己抚养教育孙女。
思考讨论:张琳奶奶的想法可行吗?法院会不会支持她的请求?
3.人格权。未成年人与成年公民一样享有人格尊重和人身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未成年人的人格权主要包括名誉权、肖像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所谓隐私权,就是每个人就自己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侵害人格权造成他人损害特别是精神损害的违法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对受害人采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责令不法行为人向受害人赔偿损害,或负担慰抚金赔偿等责任方式,以保护其人格利益。
案例三:13岁的王辉是天津市某中学初一(2)班学生。2008年10月的一天下午第1、2节课,王辉旷课,当该班班主任李斌老师去教室时,发现王辉未来上课,因见其书包及钱夹在课桌内,便进行查看。在王辉的钱夹里发现了校外某女生写给王辉的早恋情书,便把书包、钱夹、信件等拿到了班主任办公室。王辉在当日下午第3节课间回校上课,得知书包被班主任李斌拿走,便前去办公室索要。李斌要求王辉讲清楚信件问题,遭到他的拒绝并抢夺书包及信件,李彬不放其走。此时,该校团委书记钱某某赶到,将王辉抱住,王辉随即将信塞进口中,钱某某即抠王辉的嘴,但未能将信抠出,王辉极力挣扎欲摆脱。三人拉扯着进入该校三楼阅览室内。这时校方在场人员提出让王辉把信吐到阅览室里屋炉内烧掉。王辉便含信进入里屋,当图书管理员杨某进入里屋时,发现王辉已站在窗台上,便上去拽其腿,但被王辉蹬倒。王辉自三楼窗口逃脱时跌落摔伤,造成多处骨折,后经住院治疗方得痊愈。其后王辉以李斌私拆信件、侵害其隐私权并造成其人身伤害,向天津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
讨论:李斌作为老师拆看学生王辉的信件,是否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4.财产权。即民事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并能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未成年人的财产权,主要包括所有权、继承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如稿费、发明专利的收益等),也有与财务相联系的权利,如未成年子女向父母要求抚养费的权利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案例四:李杰与前妻陈某于2006年结婚,两年后生下一女,后因感情破裂于2011年离婚,女儿李萍判归李杰抚养。不久前陈某患病去世。在陈某患病期间,李萍曾多次前往医院探望其生母,陈某告诉女儿说自己还有2万多元存款,若她死了,让女儿和外婆平分。陈某去世后,李杰多次让女儿去要钱,可她外婆却矢口否认,不愿意让李萍继承那份遗产。
讨论:李萍能不能继承其生母的那一份遗产?她应该怎么做?
此外,为维护儿童少年的正当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律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抚养监护职责,要求其尽到抚养和管教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