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智增
(桂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及其平等观
卢智增
(桂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核心是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的结合。两者之间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并且都蕴含着丰富的平等观念,从而完成了西方政治哲学主题由自由向平等的转换。
罗尔斯;正义原则;平等观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这意味着正义关注的问题是“社会基本结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1]因此,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就是阐明什么是我们这个社会所应遵循的正义原则。
他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一般性的公正观”:“所有社会基本价值(或者说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2]而体现这一正义观的则是两个正义原则,即“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惠者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3]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罗尔斯将上述两个正义原则进行了修正,作出了最新表述:“(1)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均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4]在罗尔斯看来,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与两个正义原则相对应,罗尔斯还提出了两个优先规则。第一个优先规则(自由的优先性):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形:(1)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2)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第二个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机会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也有两种情形:(1)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2)一种过高的存储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5]。根据这两个优先规则,我们可以看出,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所要处理的是分配公正的问题,它们所要分配的是“基本的有用物品”,包括权利与自由、权力与社会、收入与财富以及自尊等。显然,这两个原则将社会结构区分成两大部分:一是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第一个原则所处理的是政治权利的问题,适用于公民的基本自由部分;第二个原则则处理社会与经济方面的问题,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对那些利用权力、责任方面的不平等或权力链条上的差距的组织机构的设计。
第一个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所讨论的是基本自由该如何分配的问题。首先,罗尔斯借用穆勒在《论自由》中对于自由的辩护,指出自由乃是人类追求真理、美及公正不可或缺的工具,只有在自由的环境中,人才能发展自己所具有的能力,完成自己的理想,维持人性的尊严。而这些自由之所以是基本的,乃是由于它们对于这些目标的实现是最为重要的;其他的自由,例如迁徙的自由,都可以从这些基本自由中导出来。因此,在某一种情况下,如果只能在提高平等自由与增进经济利益之间选择某一项时,我们必须先提高平等自由。只有当所有人所享有的自由都平等时,我们才去设法增进经济利益(当然差别原则允许经济上的不平等)。其次,根据这个原则,所有人的基本自由都是相等的,所有人都拥有基本自由权,包括政治方面的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以及言论与集会的自由、良心与思想的自由、人身自由与拥有(个人的)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无端剥夺财产的自由等。因此,所有人对一种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是每个人都同等地拥有的,亦即一个人的自由只要不凌驾于别人的类似自由体系,或者说,只要它没有通过侵害别人权利而使自己的这份自由扩大或使别人的那份自由缩小,那么这个人就可以享有这份自由。再次,平等自由原则的“平等”不是指份额和状态的平等,而是指权利的平等。平等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实际上都享受这些自由的手段,能够在同等的程度上和范围内使用这些自由,他们只是在权利上是平等的。因此,这一原则只是要求那些确定基本自由的制度规范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在这些制度规范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个原则所要处理的是除了基本自由以外的“基本有用物品”的分配问题。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那些不同的社会地位的设计与安排,是罗尔斯为了解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而作出的一个大胆突破。这个原则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所处理的是有关人们应该有什么机会获得职位与工作的问题,它告诉我们,所有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去获得职位与工作;第二部分所处理的是由职位与工作的不同所带来的社会与经济上的不平等应该以什么原则分配的问题,它告诉我们,这种不平等如果能够被接受,则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我们通常把前者称之为公正的机会平等原则,把后者称之为差别原则。首先,根据公正的机会平等原则,它要求公职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使所有公民都拥有担任公职和影响政治决定的平等机会,而不受社会出身和自然天赋等偶然因素的影响。而且,这一原则本身就是程序性的正义要求,起着保证社会合作体系成为一种程序性正义的体系的作用。具体言之,按照这一原则,就有必要通过例如教育方面的立法、实施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和补助金制度,缩小因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造成人们在生活起点上的差距。其次,根据差别原则,为了保证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避免英才统治的社会出现,要确定一些可能的基本制度安排,对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加以社会调节,使社会最不利者仍然能够享受基本的福利。罗尔斯意识到,如果没有差别原则对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加以限制,“当财富的不平等超过某一限度时,这些制度就处于危险之中;政治自由就要流于形式”[6]。他还认为,社会最不利者达到的基本善的指标,是衡量他们是否拥有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的标准。只有在合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的情况下,经济利益分配的不平等才被通允许,也就是说,社会在允许差别时,必须最优先地考虑最弱势群体的利益。
上述分析表明,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的要义是,在肯定和确保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机会的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对实际存在着的“社会的与经济的不平等”进行普遍有利的合理性调节和再分配,以使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合乎每个人的利益”,尤其是要“适合于最少惠者的最大利益”。
罗尔斯将公平的正义视为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合作体系中确保政治自由主义的最好形式,他不是单独面对正义,而是在关注“平等的权利”的条件下面对正义,也就是没有“平等的权利”就没有真正的正义。实际上,两个正义原则都包含着一个共同的准则——平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用来处理政治领域中平等的自由,第二个正义原则用来解决经济领域中平等的分配。也就是说,在罗尔斯看来,制度所考虑的基本道德应该是“平等”,其他一切只起辅助、解释的作用。这种平等观在两个正义原则中有深刻的体现和完整的表述。
首先,第一个正义原则体现了“公民自由权的平等”。根据这个原则,自由表现为平等公民权的整个自由体系,它们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一视同仁的,为所有社会成员所享有。因此,没有“平等”就谈不上“基本自由”,一个人的自由必然要受到另一个人的同等自由的限制,自由和平等是直接结合在一起的。
其次,第二个正义原则体现了“机会的平等”和“财富分配中的平等”。在罗尔斯看来,人们在天赋和出身上的不平等只是一种自然的事实,无所谓正义或非正义,但对自然天赋等的社会分配则应该遵循正义的原则。在这里,罗尔斯在其正义环境中营造实现平等的条件和可能性,如果“机会平等”不能根本上解决不平等问题的话,那至少是通过“机会平等”的努力来减轻社会文化环境和自然因素给人造成的不平等,同时借助“最大最小原则”的有力控制,通过增加教育机会、实行再分配等政策关注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处境,从而保证每个人都能够享有自由平等的社会地位,享有发展自由能力的平等机会。当然,罗尔斯的平等也是有条件的平等,不是均等主义的平等。他认为,如果一种社会安排出于某种原因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那么这只有最大程度地有助于社会最不利者群体的利益,它才是正义的。
因此,罗尔斯将正义当作政治哲学的主题,并提出“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这意味着他将政治哲学的主题由自由变为平等。对于他来说,自由和平等都是最重要的政治价值,两者紧密联系在一起,没有平等的自由是形式的,仅仅解决自由问题并不够,必须同时解决平等问题。罗尔斯正是通过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凸显平等的意义和价值,把“权利平等”从抽象的层面实施到具体的“社会平等”上来,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平等问题,完成了西方政治哲学主题的转换。·
[1][2[3][5][6](美)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4](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John Rawls’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Equality Concept
LU Zhi-zeng
(The Department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Guil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Guilin 541004,China)
The core of Rawls’theory of justice is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the first principle is equality and freedom,the other is the combination of the fair principle and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It arranges in a“dictionary”order and contains the concept of equality,complete the conversion of western political philosophy theme by the freedom to equality.
John Rawls;principles of justice;equality concept
D081
A
1009-6566(2012)05-0042-0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泛北部湾区域生态文明共享模式及实现机制研究”(11XKS010)的阶段性成果。
2012-09-16
卢智增(1973—),男(瑶族),湖南江永人,桂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公共行政改革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