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工作探析①

2012-08-15 00:49广西工学院廖霄梅
中国商论 2012年21期
关键词:小额贷款信用系统

广西工学院 廖霄梅

自2008年5月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我国各地小额贷款公司取得了较快的发展,正在成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其为推动经济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三农”资金短缺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截至2011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282家,从业人员达47088人,实收资本3318.66亿元,贷款余额3915亿元。然而由于成本较高等原因,绝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尚未接入征信系统,既阻碍了其业务发展,又加大了自身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

1 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必要性

1.1 有利于完善国家征信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但由于银行贷款的“门槛”较高,许多小微企业和个人无法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这部分贷户的信用数据未纳入银行征信系统,而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于立法滞后,存在较多矛盾,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导致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不能涵盖社会信用总量。小额贷款公司加入征信系统,提供收集的贷款人信用信息,填补了央行征信系统对众多小微企业和个人的征信资料,有利于完善国家征信体系建设。

1.2 有利于激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积极性,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小,风险评估与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如果长期游离于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之外,导致征信系统缺失贷户的信贷信息,必然会影响其对贷户信用状况的判断,增加经营风险,导致不良贷款增多。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后,能享受与金融机构同质的征信服务,只需数分钟就能及时、全面掌握贷户贷款状况及信用记录,这将激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信用贷款的积极性,为小额贷款公司节省大量人力物力,降低了单一客户同时向多家小贷公司贷款的风险,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如2010年4月,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专门为小额贷款公司创建了“集中报数、一口接入、实时查询”接入征信系统的“重庆模式”。短短3个月就有6家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央行征信系统,此举开创了全国先河。两个月内,6家公司共计批准贷款599笔、金额1.13亿元,拒绝贷款286笔、金额1400万元。目前重庆市已在全国率先实现小额贷款公司以省级一口接入方式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这样,只要在重庆市任何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时留下信用污点的企业和个人,再找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借钱就将吃到“闭门羹”。

1.3 有利于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小额贷款公司没有纳入央行的征信系统,意味着其无法从正规渠道对客户的身份和贷款信息进行有效识别。小额贷款公司在贷前了解客户信用信息通常要去当地央行支行申请查询或者支付一定费用让合作商业银行代为查询,颇费周折,成本较高。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后,有利于实现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双重资源共享,扩大征信覆盖范围,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1.4 有利于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为中小企业、个体经济和“三农”开辟了新的资金供给渠道,运行得好,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如果运行不好,也会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影响地方金融安全与稳定。将小额贷款公司加入征信系统有利于监管机构掌握其发放贷款的质量以及投放的方向,监督其业务运营。[1]

2 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存在的问题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信贷信息;2009 年11 月,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专门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年1月,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管理部门、申请的条件和接入流程等。可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信贷征信系统已没有政策的障碍,政府和小额贷款公司都愿意早日加入征信系统,但现实仍存在一些困难,影响了工作进程。

2.1 多方监督管理,外部监管责任不清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由各省政府指定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承担试点失败可能出现的风险处置损失;工商局负责指导下级部门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等。同时,银监会和公安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是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负有监管的职责;人民银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管,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在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上存在严重的无序化、虚拟化问题。而实际上,地方人民政府金融办当前的监管重点主要放在行政审批上,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几乎起不到任何监管作用,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在接入征信系统过程中很多工作都无法推动。[2][3]

2.2 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信息化程度低,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小额贷款公司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没有系统的管理和规范性的指导意见,缺乏成熟的可借鉴模式,内部控制制度尚不健全,经营范围过于单一,部门设置简单粗放,存在关系放贷等倾向。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仍采用手工管理方式,配置的电脑多用于文档处理及简单台账,没有统一的信贷管理系统,无法实现信贷数据采集,这对其接入征信系统提出了挑战。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素质偏低,普遍缺乏必要的金融理论、业务知识和从事金融业务的经验,信贷台账录入不规范,信息数据项填写不完整,上传征信系统的数据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2.3 接入成本较高,系统网络限制较多

目前,金融业网间互联平台只设在人民银行省会中心支行一级,这对于身处地市或县域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讲,只能通过电信部门远程专线接入这个平台,最严峻的问题就是昂贵的运行成本。小额贷款公司若要接入征信系统,涉及的成本有设备费、信贷系统和报数系统软件费、网络使用费、报数系统维护费等,没有几十万元是无法接入征信系统的,绝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难以承受。另外,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网络布局有一个接点限制的问题,但小额贷款公司信息积累不多,客户范围比较窄,业务量小,如果通过专网方式接入征信系统,难以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反而可能给人民银行信息安全及使用产生负面影响。

2.4 缺乏符合小额贷款公司的接口规范

目前征信系统的接口规范,是针对商业银行而设计的数据采集标准,并不适用于业务形式灵活,贷款类型丰富,且信贷业务类型各具特色的小额贷款公司,需要重新设计符合其业务的接口规范。

3 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对策建议

3.1 政府部门应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立法进程,并认定其为金融机构

一是目前相关配套法律措施尚不完善,进而给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带来的诸多困境。本文认为,相关部门应结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和推广工作快速发展的实际,抓紧研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立法问题,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法律措施,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的金融机构属性,使其在金融维权、税收优惠等方面与其他正规金融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二是要明确监管机构和制定风险防范框架。银监会和人行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监管、处罚等权力下放给了地方政府。反而使得小额贷款公司这一微型金融机构被排除在正规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失去了基本的“后台”支持。因此,对小额信贷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能,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县域支行负责实施最为恰当。因为一方面,人民银行县域支行有统一监管体系;另一方面也具备专业性。可以加强协调协作、业务指导,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数据报送,再开通查询用户”的征信系统接入原则,从软、硬件等方面做好接入准备,提高接入征信系统的工作效率。

3.2 小额贷款公司应完善内部管理,提升自身素质

首先要探索出一条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包括组织管理、业务操作、风险控制、激励机制、考核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全面系统、科学高效、可操作性强的经营管理体系,并严格执行。

其次是通过扩大原始股本金解决后续资金不足,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基金、加快批发贷款渠道建设等措施, 增强小额贷款公司实力。

最后要加强政策、法律、道德、理论、金融业务知识和金融案例的教育培训,提高人力资源素质。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定期培训,重点加强新知识和新业务指导,特别是金融法律法规的培训,提升业务人员操作能力和风险意识。同时对信贷前台审批人员开展信用报告相关内容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正确解读信用报告的能力,并指导他们将信用报告逐步向贷中及贷后管理方面延伸;有针对性地指导小额贷款公司逐步完善与使用征信系统产品相关的内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以规范其业务操作流程,以适应接入征信系统后的日常报数和查询的需要[6]。

3.3 降低接入成本,提高征信服务质量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时间短,信息化水平低,因此须提供适应其特点的数据报送和查询渠道,以保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便捷性和低成本。目前的主要接入费用是信贷系统和报数系统软件费、网络使用费。但信贷系统由各地软件公司开发,报数系统(或接口程序)由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开发的,网络使用费,由电信部门收取,但目前可以通过市场方式,降低网络使用费。如果征信中心开发简易的信贷系统,或者开发非接口软件,取代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的软件,免费或收取成本费的方式下发给所有想接入征信系统的小额贷款公司,将大大降低接入费,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积极性[2]。另外,为使加入征信系统能够切实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风险,提高融资效率,就必须不断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共同构建全社会信息采集过程的网络共享机制,彻底避除信息失真,提高征信信息的决策参考价值。

3.4 尽快设计,下发接口规范

从发展趋势看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势在必行,为此要尽快设计,下发接口规范。首先,要全面了解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情况。其次,在此基础上,针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特点、系统特点、实际网络特点,简化现有的数据接口规范,设计出更能反映小额贷款公司业的本质,更加简单、可行、易于操作的接口规范。另外,要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接口规范的灵活性和兼容性,适应其业务形式灵活多变的特点。

3.5 加强征信业务宣传和普及

政府要建立征信宣传的长效机制,把征信宣传工作与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小额贷款公司等新设小型金融机构应组织开展“立体式、全方位”的征信知识宣传与培训,增强工作人员对征信系统的理性认识,熟悉数据报送程序,确保征信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完善农村信用评价机制。如多渠道征集农户信用信息,尽早建立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开展农户信用评价工作;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经济组织的信息采集与信用评价机制。

[1]高金刚,刁硕文.小额贷款公司加入征信系统研究[J].金融会计,2009(5).

[2]陶富强.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实践与思考——以安徽省为例[J].武汉金融,2012(1).

[3]胡秋灵,孙瑞霞.西部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西藏大学学报,2010(9).

[4]郭箭,张晋伟.关于村镇银行征信系统接入工作的思考[J].征信,2011(6).

[5]韩建军.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路径选择[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2(5).

[6]张丽莉.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服务需求调查[J].金融纵横,2010(2).

[7]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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