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邹惠
论国际贸易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邹惠
我国历尽艰辛,经过重重关卡,终于如愿以偿地加入到国际世贸组织。现如今,国际贸易已经不单纯只是一个专有名词了,国际贸易已经日趋深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了。在国际贸易中,关于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案例也越渐地在增多;在国际贸易中,关于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纠纷也是有增无减;在国际贸易中,各国的法律存在很大差异,消费者仍然处于相对较弱势的地位。本文将围绕消费者权益,讲述有关国际贸易中的消费者权益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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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有10年时间,遇到过很多的问题和困难,这是由于各个国家之间存在的差异引起的。历史不同,传统不同,文化差别较大,延伸到现代的经济范畴中,法律法规的制定也是不同的,所以在入世的这么多年里,交往越深入,围绕着消费者的消费权益问题就越演越烈,相关的产品质量问题,还有一些贸易手法不同引发的问题都暴露在阳光之下。一些国家会利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这个问题,建立起贸易壁垒,实施区域贸易保护主义。例如,我国商务部作出过统计,我国出口的企业中有三分之二都遭遇到技术贸易壁垒,2/5的出口产品受到极大的影响,损失达到200亿美元以上。作为一个世界贸易大国,在世贸组织的既定框架下所面临的各种贸易相关争端,从数量、种类以及复杂的程度上来讲,都会有增无减。其中涉及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各国的各种法律法规的纠纷会增多。因此,我们需要熟悉各种在世贸组织框架之下的国贸争端解决机制,这将帮助我们正确地运用法律规则来处理国际贸易争端,在争端中争取到一个相对主动的地位,最大化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在国际贸易的不断深入过程中,我们需要重点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个课题,特别是针对消费者的健康以及消费者使用安全这个问题。需要研究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家中对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对于该国的消费者所实施的措施,并且关注他们的发展动态,针对这些贸易国家,需要我国的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和企业一起特别设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我国的贸易企业做出要求,减少出口损失,减少国际纷争,提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
湖南烟花出口的案例、北大维信血脂康药品出口最终击败美国的食品以及药物管理局的诉讼案,我们更应该认识到,伴随我国的大国地位的上升,我国立法领域存在很多的不足,我国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力度还需要被提高,对于个体消费者更需要给予保护。
例如:在2005年,美国公司(The ranis company.inc)向加利福尼亚的法院提出反垄断投诉,投诉中国的公司(华北制药集团)等4家公司联合操控出口到美国的维生素C的价格以及数量,这些行为是触犯了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法规的。国内的几家被告公司提出抗议,指出这些指控是“无理取闹、无根据的”。众所周知,美国是维生素C的消费大国,也是受益国,2004年我国出口至美国的同类产品只占据总量的31%,价格也低于4.63美元。美国指控的内容在统计的实例面前则变得软弱无力。中国的价格不可能比美国本地的高,之前还在称中国的维生素C有倾销的嫌疑,现在又变成了“垄断”,实属无稽之谈。各国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管辖限制,对于国际贸易的行为是能进行直接参与的。而这些法律法规的评价则在于经营者的行为对于本国的市场次序以及消费者的利益是否产生一些实质性的后果。如“谢尔曼法案”这是对美国的进口贸易而言的,这项法案就适用于这些准备在美国产生而且事实上确已经产生了某些实质性后果的外国人所做出的行为。
从上述对消费者概念的叙述我们可以了解消费者是为满足日常生活所需,从而购买多种不同品项、不同规格、不同范围的多类商品。相对于消费者,经营者是以营利为前提,专营特定的商品,因两者间的位置不同,有关商品的相关知识二者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现如今,科技领域的创新也在与时俱进,商品的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也是千变万化,同一类商品价格上有不同层面的标价,种种因素下消费者对所购商品的外观与其内在的品质很难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消费者不得不向经营者进行询问,消费者形成了对经营者推广的商品优先选择。
消费者与经营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所拥有的商品不具有营利性,所以往往大多数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缺乏经营者所具备的理性,通常都是依据个人品味、兴趣、喜好以及内心的虚荣等来选购商品。我们经常讲这样一句话,做事要投其所好。经营者正是利用消费者的这些心理上的弱点来推销商品的,消费者的利益也是最易被这种现代营销手段的经营者所侵害。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进行交易时,其本身的力量极为弱小,没有人进行组织,缺少团体力量与商品的经营者相抗衡,以致消费者必然成为经济上的从属者,在商品交易中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侵害。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于1891年,它是世界上第一个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而成立的消费组织。这是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的先驱。当时其成立的背景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紧随其后,美国于1989年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球性消费者联盟,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成立于1960年, 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 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组织, 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包括收集和传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报资料, 开展消费教育,促进国际合作交流, 组织有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国际研讨, 援助不发达地区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 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等等。目前, 消费者保护已经成为各国十分重视的问题。
(1) 安全保障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求教获知权;(7)依法结社权;(8)维护尊严权;(9)监督批评权。
在当今这个社会主义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的姿态大多呈现出强大的资本主义,而消费者在面对经营者所呈现出的状态是略显无力的,市场经济上一少部分经营者为了谋取更高的利益而不择手段,从而不顾消费者的生命与财务安全,胆大妄为,甚至导致消费者丧失财产乃至失去宝贵的生命。综上所述,要想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位置的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不正当竞争包括随意调低调高商品本身的价格、以次充好欺骗广大消费者、行业内诋毁竞争对手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实际上也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遇到损害消费权益的经营者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针对此种不法经营者必须给予严厉的打击。如果对经营者损害消费的利益视而不见,或者处理态度极为宽松,那么则会放任经营者日后继续损害消费者利益,有一则会有二,一定要把不良经营者从行业中剔除。维护消费者消费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那些诚实本分经营者的利益不受到损害,使经营者处于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上,有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在我们爷爷奶奶那个时代国家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均日常生活所需供应短缺、消费者根本无暇顾及到商品质量,对经营者的服务状态也没有提出较高的要求。求大于供某种层面也反映了生活水平低下。国家通过改革开放,调动国家经济开发,迎来了市场经济。社会进步的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提上了日程,守法经营的经营者本着质量好服务好口碑好在市场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消费者能够购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也享受到作为一个消费者应享有的服务,前后的变化归根结底就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我们可以试想一下,我们作为一个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能买到我们所心仪的,换句话讲就是不能自由选择,如果他因不能自由选择而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如果买到不合格产品或者有破损的商品,商店服务人员态度不好且拒绝退换,可以明显感觉到商店存在欺骗行为,那时将会是一种什么感觉?
现在流行一个词——山寨,说直白一些就是假货,假货充斥着市场,某种程度上对正品商品就是一种变相的损害。为什么假货会流行呢?最明显的是价格。现在好多生产厂商,或者经营者为了本身的利润以次充好,生产和销售不好的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种现象缺少对消费者权利的强有力的保护,缺乏对损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和惩罚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政府的相关职责部门能够从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出发保护消费者权利,那么,那些生产制造假冒伪劣产品,靠欺骗消费者赚钱的生产企业和非常经营者将无法继续生存。安分守己的大多数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充分保护,在国家宏观调控上全社会将形成一种守法经营,良性竞争来提高经济效益,从而提高生产厂家和经营的商业道德。良好的状态有利于企业内部形成正规的管理模式,以不断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企业服务质量为目标,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也在推动社会经济进步。
国际贸易亦称“世界贸易”(World Trade),泛指国际间的商品和劳务(或货物、知识和服务)的交换。它由各国(地区)的对外贸易构成,是世界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国际贸易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已发生,并随生产的发展而逐渐扩大。到资本主义社会,其规模空前扩大,具有世界性。
随着改革开放,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国商品如涛涛江水一般涌入我国市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产生的相关权益侵害的案件也在急剧增加。为避免国际贸易纠纷,维护和促进消费者合法权益能不受侵害,我国也对国际贸易中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原则给予贯穿。在国际贸易中产生的关于消费维权等有关于法律常识方面的知识消费者的观念也在同时更新和增强。
前面我们介绍了国际上最早的消费者保护组织成立于1891年,说明消费者在很早以前已经有了维权的意识与观念。消费者协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考察并借鉴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 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案例分析:发生在美国得克萨斯州的集体诉讼,原因就是东芝担心美国的判例法,法官有很大的裁量权,于是在美国付了和解金,又给用户提供补丁。而东芝仅对中国用户提供修补软件,但拒绝提供赔偿。日本三菱公司与东芝公司在产品“召回检修”制度上都曾引起中国消费者的不满,国人一致指责日本厂家不能一视同仁对待中国消费者,这种压力也促使日本三菱公司做出“召回”575辆汽车检修的决定。我们注意到一些值得思考的现象:既然中国消费者可以向日本公司要求享受其国内或其他西方国家消费者享受的产品免费召回修理一样的待遇,为什么中国消费者不能同样要求享受其国内或其他西方国家的消费者从它那里能够得到的巨额赔偿?后一种要求显然在目前是不可能实现的,主要是由于中国消费者在中国境内因购买外国公司的产品或接受其服务而发生纠纷时,目前只能依照中国国内法对消费者的保护水平来请求赔偿,而不能依照跨国公司或外国公司的母国法来请求赔偿,除非中国消费者事先与该外国公司达成了适用其母国法律赔偿的约定。这个问题在表面上看是个国际私法的管辖问题,根源上还是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问题。目前对中国消费者而言,这种不平等,或者说是差距,是现实的,仍要依据中国的法律或与跨国公司、外国公司达成的约定来主张权利,请求赔偿。从法制的角度,目前我们应该做的就是将我们一些法律制度努力与国际接轨,提高综合国力,才能逐渐提高我们自己对消费者的维权保护水平,才能让外国公司在我国产品质量纠纷中付出与其在西方国家付出的相同的代价。
通过历史我们总结了落后就要挨打,通过上述的案例我们知道不熟悉和掌握国际交易的规则就会损害切身的权益,被欺负了也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我们要总结过去,学会换位思维,以诚恳的态度承认自身的不足,以务实的方式寻求建设性的双赢方案,应该成为我国打破国际贸易壁垒的战略思想。以狭隘的民族主义思想煽动仇外心理,动辄恶语相向甚至发动贸易大战,或者采取绥靖政策,被动地做出让步,均属于简单粗暴的封闭式思维方式,不仅无助于争端的解决,而且会激化矛盾,既而损害国家利益。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投票通过了第39/248号决议,核准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保护消费者准则》是一部具有世界意义的保护消费者的纲领性文件,分4部分46条,文中不仅指出了消费者所应享有的权利,而且对各国政府和企业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也提出了详尽而严格的要求。在前两部分中,它用了6条的篇幅,主要阐述了这套保护消费者准则所要达到的“目标”和制定该准则的“一般原则”。其中,着重阐明制定这套准则的目的,是要保证消费者的下列合理需要获得满足:
(1)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2)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3)消费者取得充足信息,使他们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做出掌握情况的选择;(4)消费者教育;(5)提供有效的消费者办法:(6)有组织消费者及其他有关的团体或组织的自由,而这种组织对于影响他们的决策过程有表达意见的机会。
各国都积极打开国门,鼓励世界贸易交易,意味着国际消费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社会经济体系比较普及的社会现象。全球经济的一体化意味着交易和处理争端规则的统一。随着全球经济贸易白热化的来临,国际消费交往日益频繁,国际消费比例递增。飞速发展的高科技技术力量面临着新的挑战。国际贸易往来频繁产生的消费问题也是层层递增。从国际消费合同纠纷这个角度,本文阐析了国际消费者保护的管辖权、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实践及其相关问题。因此,保护国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及法学界正面临的一个崭新的课题。因此深入探讨和研究国际消费者的法律制度,对于涉外消费者保护实践日益丰富而相关立法却落后的中国来说,其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更为深远。
[1]刘保成.论国际贸易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D].博士学位论文,2008.
[2]尚明.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J].中国工商报,2000(09).
[3]刘厚俊.国际贸易新发展:理论、政策、实践评介[J].南京社会科技,2004(05).
[4]程军,范宏业.便利国际贸易发展的法律文件——《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公约》简要评析[J].中国外汇管理,2004,04(25).
[5]陈柳钦.国际贸易中的环境壁垒及我国的应对措施国际贸易中的环境壁垒及我国的应对措施[J].节能与环保,2002,10(30).
[6]眭欣.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及其涉外合同的研究[J].中国外汇管理,2010.
[7]李镭.加强民生价格监管 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J].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09(20).
[8]甘国屏.总结经验 开拓进取 把保护消费者权益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在纪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五周年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理论座谈会上的讲话[J].中国商理管理与研究,1999(15).
[9]王东峰.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积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在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座谈会上的讲话[J].中国商理管理与研究,2007.
[10]梁艳芬.世界经济呈现复苏迹象 国际贸易竞争更加激烈[J].国际商报,2009.
[11]吴汉嵩.国际贸易消费负效应的分析及消减[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6.
F740
A
1005-5800(2012)06(b)-213-03
邹惠(1971-),女,湖南益阳人,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学硕士,高级讲师,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和经济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