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福平
(西华大学外国语学院,四川成都610039)
尽管哲学界愿意将弗雷格(G.Frege)视为“现代分析哲学之父”,但这样的称呼对于语言学研究者而言则更多地意味着“语言哲学之父”。其原因主要在于语言分析构成了整个分析哲学体系的主体或核心部分。而弗雷格的语言哲学著作及其思想又构成了现代语言哲学建立和发展最为直接的基础,几乎所有现代语言哲学的研究成就都不可能与弗雷格的影响相分离。弗雷格的语言哲学思想起源于洛克的语言观,并基于逻辑的“有效性”思考提出了一种更自然的、关于语言分析的独特方式及原则;不仅如此,弗雷格在语言的意义方面更是通过自己的逻辑有效性概念构建出了一套获取意义的理论。
早在弗雷格前的17世纪末,哲学家洛克就奠定了一个产生现代语言哲学的参照体系,正是得益于洛克关于语言意义问题的探寻和结论,弗雷格开启的西方语言哲学才从此获得了自身建立和发展的基础,并开拓了崭新领域。作为弗雷格语言哲学的产生背景和源泉,洛克的语言观被弗雷格所认同的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观点(1)语言的特性通过语言的功能作用来加以定义;观点(2)语言的功能作用在于语言的交流;观点(3)语言交流的内容在于思想对象。三个方面的认同内容基本上奠定了弗雷格语言哲学思想的起点,也标示了成就弗雷格语言思想的初始原因。当然,弗雷格在认同以上三个方面之时也对洛克的另一些语言观加以了拒绝,如:观点(4)语词指称语言交流所表达对象(即思想)的组成部分;观点(5)思想的组成部分是观念。在这里,如果观点(4)中的表达对象或内容属于洛克的本意所指,那它一定就是心灵中的观念存在或心理内容存在,就这样的对象内容而言,弗雷格无论如何是不会接受的。
在洛克的语言观中,个体语词(单称词)在通常情况下意谓言说者心灵中的观念,而且,凭借心灵的某种语言行为,这些个体的语词又会被结合成句子一样的语言单位,于是,语词不仅受制于心灵中的观念,而且受制于心灵中的行为,离开心灵观念和行为的语词或句子便会失去任何的意义存在。与此相对,个体语词在弗雷格看来并不单独地表达意义,它的意义只有当它被使用在句子之中时才能具备,即,只有出现在句子里的个体语词才是有意义的,句子的语境成为语词意义存在的基本前提,所以,句子是基本的语言意义表达单位。显然,弗雷格不但拒绝了洛克的“语词意谓观念”,而且拒绝了洛克的“语词与句子的关系”。在反洛克的“语词—观念”论上,弗雷格认为,只有彻底地否定观点(5),他才可以获得认同观点(3)的理由,也只有在否定观点(5)的前提下,他才能在心灵观念之外的客体世界里取得语言交流的对象存在,并因为拥有新的语词意谓对象而认同观点(4)。
在对洛克语言观进行“扬弃”之后,弗雷格借助算术逻辑的原理对语词意义的特征进行了形式逻辑层面上的描述,建立起了一种与传统逻辑相区别的、崭新的现代逻辑体系。不论是今天的分析哲学还是语言哲学,弗雷格的逻辑体系无疑成为这些领域不得不坚守和遵循的基本形式和原理。罗素贯彻了这样的逻辑形式,维特根斯坦置身于这样的形式逻辑影响之中,克里普克和戴维森潜心于这种形式逻辑的应用和探究,卡尔纳普和奎因更是全面而深刻地展示这种现代逻辑的成就与生命力。所以,任何缺失弗雷格形式逻辑的现代语言哲学分析都是难以寻觅的。
在弗雷格的代表性著作《算术基础》中,他实践了关于数学基础的逻辑主义思想,以逻辑的方式来定义出数学中自然数的概念,从而以这种方式将数学置于逻辑的基础之上。在这部著作中,弗雷格提出了被分析哲学家奉为纲领的三个基本原则。即:原则1,要把心理学的东西和逻辑的东西、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明确地区别开来;原则2,必须在句子的联系中,而不是孤立地研究语词的意谓;原则3,要时刻看到概念和对象的区别。在这部著作中,弗雷格的整个论证流畅清澈,将最深刻抽象的哲学之思以明白清晰的语言加以展示,《算术基础》不愧为“有史以来写下的几乎最完美的哲学著作”[1]。
在《算术基础》提出的三原则中,原则1和原则2对于进入弗雷格的语言哲学分析更为关键、对于体现逻辑有效性的贯彻更为基本,所以,本文将重点依据原则1和原则2进行。原则1主要涉及弗雷格对于“心理主义”的态度;作为一名坚决而彻底的反心理主义者,弗雷格认为,心理的和主观的内容不能混同于逻辑或逻辑形式的存在,其中涉及的一个重要主张就是:A.所有语词都意谓观念并不是真的。理由在于“意谓观念”的无法实现:在人们的语言实践中,对于任何一个给定的语词而言,它所联系的观念并非固定的、同一的,不同的人会使用不同的观念与之联系。而且,在弗雷格为自己的主张所作的辩护里还涉及了关于语词意义的假设,即:语词的意义就是理解语词的人所知道的客观内容(非心理主义的“观念”)。基于这样的假设前提,人们在使用相同意义来理解一个语词时却并不能保证人们具有相同的“心灵观念”联系。倘若以上的设定与推断并不荒谬,那语词的意义显然不能等同于观念的存在。否则就会导致语言交流的“不可能”,因为所有的语言“交流”行为都必须依据和遵循“双方使用的同一语词的意义对于双方相同”的前提,缺失相同语词意义前提的交流和理解都是无法实现的。如果我们要承认语言交流的可能与实际,语词的意义同语词的观念之间就应该加以区分。弗雷格在主张A时,他的目的就是要否定洛克的“语词意谓观念”,并将语词的意义意谓转向某种非观念的对象存在;如果这样的主张被确立,语词意义的观念赋予就会完全地被改变。当然,这样的“改变”同样会带来疑问,其原因在于弗雷格将交流时所依据的那种相同语词意义与语词的可能观念联系完全对立起来,从而造成了作为意谓“共识”和“相同”对象的语词意义与心灵观念存在相分离的主观规定,此观点的不足之处就在于弗雷格仅仅凭借语词理解上的“相同”意义特征来确定意义与观念的不同,其实,这样的“相同”意义也可作为心灵观念在差异联系中的“同一”必然。就人类所拥有的、全部的、可能的观念形成而言,人们之间应该没有差异,造成种种现实差异的应该是观念能力的实现程度,而人们的观念“同一”不可由观念自身来显现,显现的途径在于借助人类所创造的语词并通过规定相同语词意谓相同观念来实现。显然,如果洛克观念论不带心理经验的特征而具备“客观实在性”,弗雷格也许就不会加以断然的否定。
为了建立主张A,弗雷格特别依据了数学的情形和分析来说明“观念”的多余。弗雷格认为,我们在数学里考虑的是那些数字,而非任何关于数字的观念或其他心理意象[2]vi,比如,数学家关注的对象应该是数字,天文学家关注的对象应该是星空,语言学家关注的对象应该是字、词、句等,如果说观念要成为关注的对象,那也只能是心理学家所涉及的对象。在弗雷格的眼里,不论是数学的数字符号,还是语言的文字符号,它们都应该被视为与人们所关注的对象相关联的符号存在,而且,人们所关注的对象存在于世界之中,或为自然的,或为客观事实的。弗雷格的反心理主义观必然导致他对洛克“语词—观念”论的完全改造。一旦关于语词意义的“洛克论”转变为“弗雷格论”,语词的意义之源就从心灵的主观世界转向了心灵之外的客观世界,结果,洛克的语词意义意谓心灵观念,弗雷格的语词意义意谓客体之物。如果说弗雷格在语言的功能定义上认同洛克的观点,即语言之功能在于交流,那他也一定认同语言交流总是要以某种对象为内容;在交流内容的确定方面,弗雷格认为,人类创造语言在于交流世界中的客观事实,而非心理经验中的观念。所以,结论“所有语词都意谓观念并不为真”在弗雷格眼里就是有效的。
弗雷格在《算术基础》中提出的原则2常常被人们称为“语境原则”,即,永远不要去询问一个孤立语词的意义,语词的意义只能存在于句子这一语境之中[2]x。只有句子语境的存在才能最终决定语词的意义是什么,一旦语词的句子语境缺失,那就意味着语词意义的缺失。要确立这样的语境原则,人们自然不会十分信服。因为理解这样的语境原则同理解语词意义的常识性方式,特别关于语词意义的语义学理解方式,相去甚远;在常识性的理解中,人们总是习惯地认为,语词存在的“孤立”与否并不必然地造成其意义的有无,至多也只能是造成语词的某种意义的是否“在场”、是否确定等;那么,弗雷格为何要不惜牺牲语词理解的常识观而坚持自己的“语境原则”呢?弗雷格认为,如果放弃“语境原则”,如果语词的意义存在独立于句子语境之外,我们就会将语词意义的形成结果同某些语言句子之外的存在原因联系起来,并最终通过这样的联系来赋予语词的“独立意义”;一旦我们从语言句子之外去寻找语词意义的产生原因,那这样的“原因”就有可能存在于心灵观念的世界,我们就有可能回到洛克的“语词意谓观念”上去,这样结果显然不是弗雷格所要取得的。反之,如果坚持了“语境原则”,我们所思考的语词意义问题就立足在句子这一基本语言表达单位之上。在语境原则下,我们面对的是句子的意义,而非句子中语词的意义,于是,那些与语词意义相关问题都可以被“搁置”起来,从而保证弗雷格语词意义观建立的有效性过程。
此外,弗雷格的“语境原则”不仅可以避免关于语词意义问题的“洛克式”重现,而且还可以带来关于“洛克式”问题思考的新路。在洛克看来,心灵的统一性存在要依据心灵自身的某种行为能力,不同的观念能够在这样的行为里统一起来,从而形成以心灵统一为基础的句子统一。不可否认,洛克的心灵统一观并未清楚地阐明“句子的统一”与“心灵的统一”之间的联系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必然涉及语词意义的赋予与实现主体的统一,涉及语词与语言之外的东西的关联,其结果就使得我们在试图分清句子统一性和完整性的形成原因时陷入困境;仅凭心灵的行为能力就能使语言之中具有独立意义的语词明白地体现为句子的统一性存在,在弗雷格看来显然是不能令人信服的。那弗雷格自己的“语境原则”是否就能提供帮助呢?从“语境原则”里,我们可以解读出这样的启示:句子的统一(性)不再取决于那些独立的、有意义的组成部分(语词),句子本身就是一个拥有意义的、统一的基本单位;如果句子的组成部分具有了意义,那也只能是源于句子意义的意义。在这里,从句子本身的统一存在到其组成语词意义的被决定始终是在基于一种对心灵行为或观念的有效否定中发生,始终是在“反心理主义”的引领中推进和发展。当然,在理解“语境原则”的过程中,我们无法回避来自“合成性原则”的干扰,弗雷格在提出语言分析的“语境原则”后,又提出了一个“合成性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就句子的意义而言,它由组成句子的语词意义所决定,语词成为构成句子意义的基础。弗雷格的“合成性原则”主张“句子的意义依靠句子组成部分的语词的意义”,这样的主张似乎完全走向了“语境原则”的“对立”面。
要消解两个原则的所谓“对立”,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弗雷格在提出“二原则”时所使用的“基本”之意,即,句子的“基本”之意和语词的“基本”之意。句子意义的“基本”之意由客体世界的意义存在决定,它遵循了这样一个设定:倘若世界由事实而非事物所构成,世界的意义就起始于世界中事实的存在,事实存在的意义成为世界的最小意义单位。在世界与语言的对应中,句子成为表现世界中事实意义的最小语言单位,于是,事实对应于句子。只要我们接受“事实”意义的基本存在和句子意义的基本存在,我们就要拒绝关于这种意义之外的(更小的)的基本存在。纷繁的事物不能单独构成自身的意义存在,它的意义存在源于事实,源于事实中的关系统一及其意义规定,事物的方方面面得以体现和确立都是因为事实本身的存在而实现,这样的情形与语境原则里句子作为基本意义单位时的情形没有差别,所以,语境原则中的句子“基本”之意体现为事实意义下的语言表达单位。相比于句子的“基本”之意,“合成性原则”中阐述的语词“基本”之意则是立足于语词所在的语言体系自身,即语词作为“基本”意义单位纯粹地出于语言自身意义系统的存在,它不涉及语言之外的世界意义存在,于是,在我们将语言视为一个意义系统的存在时,它要建立在语言之内的全部句子及其句子之间的关系上,而且,这个意义系统中存在的任何句子都会拥有自身存在的特征以及同其他句子的关系,要确立一个句子的特征和关系地位,只能依靠句子的组成内容和结合关系来加以完成,而这样的“内容”就是构成句子的语词,这样的关系就是语词结合成句的语法关系,所以,在一种语言中,语词的差异和语词组合关系的差异决定着一个句子同其他语言句子的区别,语词及其意义成为句子构成及其意义形成的基本单位,“因而一个句子的意义是由句子部分的意义决定的”[3]。总之,不管是语境原则的结论,还是合成原则的结论,它们的获取过程都是基于各自条件下的有效呈现结果。
1879年,弗雷格发表了著名的《概念文字——一种模仿算术语言构造的纯思维的形式语言》。在这本著作里,他通过对逻辑有效性问题的思考获得了一种对语言的全新分析模式。基于逻辑有效性的语言分析不仅产生了现代逻辑的基本体系,而且产生了现代语言哲学的分析基础,“由于有了弗雷格,大家才清楚地知道这条(语言哲学)探寻的途径”[4]。那么,弗雷格的语言分析又是怎样得益于逻辑有效性的思考呢?在逻辑的体系里,人们关注的是判断或论证的有效性,而这种逻辑的有效性与前提的真假没有关系,只要结论是真实地从前提论证出来的,那论证就是有效的。逻辑有效性分析的进程同样可以贯彻为语言或数学分析的进程。
通过《概念文字——一种模仿算术语言构造的纯思维的形式语言》,“对思维形式的一种直观描述毕竟有了一种超出数学范围的意义”[5]。弗雷格借鉴了两种语言,一种是传统逻辑使用的语言,一种是算术的语言,并成功地构造了一种依据逻辑要求的形式语言,即:一种表意的符号语言,并且用这种语言建立了一个一阶谓词的演算系统,践行了莱布尼茨关于建立一种普遍语言的思想。当然,弗雷格开创的形式逻辑体系同样是在思考论证“有效性”的问题,甚至可以说,弗雷格的语言哲学就是在围绕“有效性”概念的逻辑思考中建立起来的。在弗雷格那里,“有效性”概念总是作为一切逻辑思考的起点和归宿。他认为:一个论证推理是有效的,当且仅当在这个论证推理中前提为真而结论为假的情形不可能出现。在讨论“有效性”问题时,弗雷格特别地关注了现代逻辑构成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关于句子与句子之间关系的逻辑,即一种基于事实根据的、从句子到句子的有效推理,以及进入论证推理过程的句子的真和假。如果我们排除逻辑形式化程度上的差异,不难看出,弗雷格在这一方面所体现的就是对传统的语言命题逻辑的传承。另一方面,弗雷格在考察由句子组所形成的判断推理时,他的逻辑思考更是将句子层面的分析引导到了每个句子自身构成成分的分析,由此,弗雷格提出了著名的谓词逻辑(或谓词算子)。与句子之间的有效性推理相区别,谓词逻辑关注的论证推理考察句子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在描述语言的句子结构的时候,总是同时也说明确定它们的真值的方式”[6]。为了建构自己的谓词逻辑,也为了展示语言句子构成的逻辑形式和意义,弗雷格认为,尽管句子的构成内容显得复杂多样,但人们可以将句子的组成部分归属为两大类:一类是作为意谓对象存在的单称词(singular terms)或专名(proper names),它一般用于意谓世界中的个体对象,或为物的对象,或为人的对象,如:亚里士多德、罗素、这只猫、那棵树,等等;另一类是句子在移除专名之后所剩下的部分,即句子的谓词部分。例如,1)溪山林平静地生长;2)溪山林平静地生长在那深山里;3)溪山林与那棵古树一样平静地生长在那深山里。三个句子里无疑都有自己的谓词部分,这样的谓词部分又该如何加以表明呢?根据弗雷格的分析方法,我们应该先将句子中的所有专名加以移除,并使用英文字母(如x,y,z,等等)或空格()来标示专名被移除后出现的位置,结果,就有了这样的形式:(1)x平静地生长;(2)x平静地生长在y里;(3)x与z平静地生长在y里。(1)(2)(3)这样的形式就是弗雷格所说的谓词,(1)与(2)(3)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只有一个“空”或“x”,而后者却有“x,y”或“x,y,z”,所以,谓词也有“一元”到“多元”谓词之分。如果把谓词看成数学中的函数,我们就有F(x)、F(x,y)、F(x,y,z)等形式,这样的形式“能够帮助我们认识简单命题的内部结构”,从而“脱离”传统语法结构的制约[7]。
从专名到谓词,再到一些特殊的逻辑表达词,弗雷格的逻辑体系就具备了一个完整而清晰的形成脉络。我们从中可以领略语言中的句子表达的整体层面,以及句子的专名和谓词表达的部分层面,事实上,弗雷格将逻辑中的“有效性”意义全面而彻底地贯彻在了语言分析的整个进程中。不论是关于专名与谓词的划分,还是句子与“事实”的关联,以及关于语言与世界的对应,弗雷格的逻辑“有效性”始终是一个要被贯彻体现的标准。在这样的标准引导下,语言的句子具有了真假,当然,这种句子的真假并非源于句子本身,而是源于世界的“事实”存在;我们总是在句子意谓与“事实”存在的“同”与“异”中去言说句子的真值,只是当这种句子“言说”的历史变得太长久之后,句子的真或假似乎可以凭借自身加以体现,从而成为一种自在的、纯粹的句子之真或假,但这只能是一种假象,一种因“事实”对句子的反复映射所造成的“去事实化”的假象。如果我们接受这样的假象,句子及其句子的构成部分就会拥有一个自在的意义体系,“事实”的是什么,以及理性主体的是什么,它们就会成为某种外在于语言句子的存在,其结果就必然造成人类与语言、世界与语言之间联系的困难或不可能,更不用说语言句子的意义在于思想或在于“事实”的存在。如果暂时不去考虑言说主体(理性存在的人)在“事实”与句子关联中的地位,句子的真就意谓了世界之中的“事实”存在,以及关于这种“事实”的全部关系的存在;“事实”及其存在关系的逻辑总是可以通过句子的意义加以说明,凭借句子或句子组成部分间关系的真假,我们可以看到非语言世界的“事实”及其关系。那么,句子的真假或“有效”又是如何完成同“事实”结合或联系呢?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单单依靠作为整体存在的句子意义单位,我们还得解剖句子的组成成分,即通过句子中的单称词或专名来意谓“事实”中的个体对象,而且,通过句子的谓词部分来描述构成“事实”的关系或特征,当然,这样关系特征一定是关于某个体对象的;只有当这样的个体对象出现时,句子才会有自己的取值,我们也才会有关于句子的真或假的判定;一旦句子为真,句子就映射了一种“事实”,表达了一种意义。具体而言,“专名表达的是对象”[8],专名对于“空位”的填充就会满足谓述的要求,谓词不再虚位以待而成为关于个体对象的描述或说明。所以,关于句子意义的“有效性”逻辑就是关于专名适合于谓词的匹配,就是关于个体对象与其关系特征的匹配。此外,弗雷格还把一般句子的谓词形式(概念词)比作数学里的函数,把自变元看作意谓对象的专名存在,用意谓对象的专名来补充谓词的“空位”就可得到一个完整的、具备真值的句子,这种语言句子的分析不仅揭示了句子的逻辑结构,而且通过“填空”使得句子意谓对象与真的情形联系了起来。
从逻辑的意义上讲,“有效性”在弗雷格那里一定涉及了句子的真值。就句子而言,“有效性”不是关于句子的形态组合,如语词的组合或语音的组合等等,而是关于句子表达的“事实”存在。一方面,在我们把一个句子正确地翻译成另一种语言时,“有效性”依然存在;另一方面,同一种语音系列可以在一种语言中表达正确的意义,而在另一种语言中却不一定能够表达正确的意义。所以,基于句子意义的“事实”根据,“有效性”的问题以及句子真与假的问题才由此产生了。弗雷格认为,说“一个句子是真的”实际上是在表达:一个句子具有真值[9]。在此,弗雷格在语言句子的分析中将真的问题同意义的问题联系在了一起。
总之,通过对逻辑及其有效性的贯彻,弗雷格提出了语言分析的方法、原则和基本概念,并使之成为了现代西方语言哲学的主要思想和理论,构成了极具价值的语言哲学内涵。作为现代语言哲学和逻辑学的创始人,弗雷格以其独特的语言视角和逻辑方法,分析和探讨了语言哲学研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关于意义和意谓的区别和探讨,关于专名与谓词的划分与探讨,关于“有效性”和“真值”的探讨等等,在该领域作出了开创性贡献。
[1]DummettM.The Interpretation of Frege’s Philosophy[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1:ix.
[2]Frege G.The Foundations of Arithmetic[M].Austin J L,trans.Oxford:Blackwell,1980.
[3]王路.走进分析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32.
[4]戴维森.真理、意义、行动与事件[M].牟博,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4.
[5]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M].王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42.
[6]DummettM.Frege:Philosophy of Language[M].London:Duckworth,1981:81.
[7]王路.逻辑基础[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46.
[8]王路.逻辑与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22.
[9]王路.弗雷格思想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12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