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善治的变迁:滕头村村庄治理三十年——以奉化市滕头村十七个村规民约为视角

2012-08-15 00:47陈亚通
治理研究 2012年2期
关键词:村规民约待遇村民

□ 陈亚通

滕头村隶属于浙江奉化市。在全国众多以“农村工业化”为特征的明星村中,滕头村以其“生态”名片,独树一帜。滕头村的发展肇始于1965年的“农业学大寨”,全村人在书记傅嘉良带领下奋力改土造田,为滕头发展奠下了第一块基石。改革开放后滕头村实现了真正的腾飞,通过旧村改造、兴办企业、发展三产,较快地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由小康到富裕的发展。“全球生态 500佳”、国家“AAAAA”级乡村旅游点、全国首批文明村、中国十大名村、上海世博会全球唯一入选乡村、“世界十大和谐乡村”,这样一直可以开列下去的诸多荣誉是滕头村标杆地位的见证。

在对明星村的研究中,媒体和学界多聚焦于解码明星村的成功秘密和经验,集体经济、产业发展、政治型乡村能人等是关注焦点,对明星村的村庄治理则相对关注不够。同时,这种立足于“结果”来找“原因”的思路,也可能会遮蔽村庄发展和治理过程中的一些和“成功叙事”不相符合的诸多信息。而不同时期的村规民约,作为特定背景下产生的不可更易文本,其中承载的诸多内容,为我们更准确把握村庄治理变迁,提供了有效的观察窗和切入口。

一、滕头村村规民约内容及其形式的演进

迄今为止,滕头村村规民约共有五个版本,十七件①从1985年滕头村的村规民约的表述来看,把1985年版的村规民约定为“修改稿”,由此可见,在1985年之前滕头村就已有村规民约,但具体内容由于资料保存不善而不可考。。其中包括1985年、1990年、1993年、1994年、2003年五个不同时期的《村规民约》。此外,还有以基金会章程、公约、实施细则、责任书、管理规约、管理民约、实施办法等名目制定的村庄自治性规则若干,共同构成了滕头村村规民约的整体规范。各个版本的村规民约内容及形式的变化,记录了村庄社会及时代大环境变迁的印迹,反映了滕头村治理理念及村治实践的演变过程。

滕头村村规民约规范和调整的主要是村民与村庄社区之间、社区内村民之间、社区与国家之间的社会关系。涉及的内容包括村民大会制度、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集体公益事业的投工制度、入赘女婿村民待遇制度、老保福利待遇制度等涉及村民权益的重大事项。从具体内容来看,各个时期的文本都在前一文本基础上根据当时社会情况的变化而有所增减,先后文本之间往往具有较强的承接性。为了便于研究和表述,笔者参照柴小华教授的方法对滕头村十七个村规民约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编码排列①柴小华:《乡土重整:滕头村四十年巨变的启示》,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235-236页。,其中2003-1-1到2003-1-6的五个文本是以2003年《村规民约》附则形式出现的。

1985-1 村规民约

1990-1 村规民约

1990-2 滕头村教育基金会章程

1993-1 村规民约

1993-2 滕头村爱国卫生公约

1994-1 村规民约

2002-1 保护生态环境和加强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2002-2 经营户治安、卫生、经营责任书

2002-3 滕头村交通管理规约

2002-4 滕头村禁赌管理民约

2003-1 村规民约

2003-1-1 “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实施细则

2003-1-2 保护生态环境和加强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2003-1-3 计划生育实施细则

2003-1-4 “莘莘学子,勤奋有为”奖励金实施细则

2003-1-5 退休养老金制度实施办法

2003-1-6 村民待遇制度实施细则

1985-1是目前见到的最早的滕头村村规民约,是滕头村在经历了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动荡之后,为重新规约社会新秩序而制订的村规民约。相对于以后各版本,1985-1最为简明,内容包括正文八条和实施细则十条。正文上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集体,政治上同中央保持一致”,下至“养成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可谓面面俱到,并具有十分明显的时代特征。实施细则规定了违反村规民约的处理方法,共有罚款、赔偿损失、取消福利待遇、辞退在村办企业工作五种。

1990-1是在1985-1基础上的重新修订。到1990年,滕头村旧村改造完成,被命名为首批宁波市文明村镇,村生态建设取得重大成就。首先,在村风建设上体现了更丰富的自觉性。原来要求村民做到的“五好”扩大为“八好”:遵纪守法好,防火防盗好,爱护财物好,团结互助好,家庭和睦好,文化娱乐好,揭发犯罪好,提倡科学好。其次,在法制建设上更加规范。对计划生育和个人建房用地的控制和管理都做到有法可依,如萧王庙镇人民政府文件(90) 11号文件《关于计划生育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奉化市的个人违法违章建房的处理意见》等,均是制订依据。第三,更加注重和意识到教育和人才的重要性。1989年,滕头村成立育才基金会。《滕头村教育基金会章程》写明:成立基金会目的是:“为增强村民尊师重教意识,激发为振兴家乡勤奋学习情绪”。第四,在清洁卫生方面提出更详细的要求。

1993-1是在滕头村的发展受到国家领导人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高度重视的背景下修订的。1991年10月,江泽民视察滕头时,称赞“是一个了不起的村庄”并题写村名;1993年6月,在联合国副秘书长视察之后,滕头村荣获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颁发“全球生态500佳”证书和奖章。首先,与“全球生态五百佳”荣誉相适应,颁布了第一个特别附件:《滕头村爱国卫生公约》;其次,随着村级集体经济的壮大,提供了增加村民福利的可能性。首次规定:“老保福利待遇的享受按照先进、级别、工龄、基本生活四个标准计算,凡违犯党纪国法受过处分、法制制裁的,不能享受先进级别待遇”;第三,集体控制权的行使上更加理性。对无故缺席村民大会的处罚也明显减轻,从“取消该户一切福利待遇”变为“一年内无故缺席两次以上者,批评教育。”

1994-1对前版增改不多,主要是两条:一是将“爱滕头”具体化为“爱村、爱厂(场、校)、爱家”。二是增加“热爱祖国,关心集体。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遵纪守法,维护公德。团结友爱,礼貌待人。积极劳动,尽职尽责。保护环境,讲究卫生。相信科学,移风易俗。艰苦奋斗,建设滕头”四十六字的“滕头人形象”。1994-1是滕头村村民在被外界骤然关注后的自我意识全面觉醒。

2003-1是在完成新老领导班子交替后,滕头生态建设走上新台阶的背景下修订的。村集体企业完成转型,以旅游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成为滕头经济新增长点;2003-1文本主体简化,但增加了许多附则,总体内容更加丰富,权利义务规定更加细化和明确。包括《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实施细则》是原有的“八好”内容,略有改动;新制订的附则有:《“莘莘学子,勤奋有为”奖励金实施细则》、《退休养老金制度实施办法》、《村民待遇制度实施细则》等。

滕头村村规民约的制订到不断的丰富,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政治社会变迁的体现,但同时更加突出的是滕头村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从文本的表述上来看,从1985年到2003年村规民约内容不断丰富,文本的表达和结构逐步严谨合理,文本的制定程序日渐规范。1985年《村规民约》在形式上由八条劝诫性的“村规民约”和十条惩戒性的“实施细则”共同构成。①劝诫性规约与惩戒性规约的区分参见张明新:《从乡规民约到村民自治章程——乡规民约的嬗变》,《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1985年文本中对两种不同性质的规范作出特别说明,“为了保证做到上述八条《村规民约》,根据以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处理为辅的原则,特订实施细则十条。”1985年文本在结构上“劝诫”和“惩戒”分别单列,其后1990、1993、1994年三个文本虽然在文本结构上取消了这种区分而采纳一种综合性的表述方式,但是在具体的条文表述中,往往前半句具有很强的劝诫性,后半句则紧接着惩戒性的规定。九十年代3个文本在结构上作了调整,表述中将行为模式和处罚规则结合在一起,同时在内容上也不断增加,仅从条文数量上看,1990年为13条、1993年为14条、1994年为14条。1993年文本的最后一条规定,“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制订的村规民约同时废除。”凸显了文本形式的规范化。2003年的文本在总结以往文本的基础上内容更加充实,形式更加完善,可以看作是以往文本的一个集大成。文本结构恢复使用了1985年文本的总分双层结构,由16条总则内容,和33条实施细则、一个实施办法共同构成了2003年《村规民约》。此外,其“立法”形式上也更加完善,不仅有规则实施日期、旧规废止的规定,还对规则的解释权属和解释权限以及相关程序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

滕头村五个不同时期的村规民约文本,不同于通常所见的由地方基层政府推行的村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②相关的研究可参见于建嵘:《失范的契约——对一示范性村民自治章程的解读》,《中国农村观察》2001年第1期。这十七个村规民约不仅在内容上而且在形式上,都凝聚了滕头人在村民自治历程中的实践创造智慧。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体制转型的过程中,滕头村依靠自身的力量成为了成功转型的典范。在其不断工业化、市场化的过程中,五个不同时期的《村规民约》很好地记录和反映了这种过渡性的变化。在这17个文本当中,更多地体现了村民的自治意识,不论是文本形式上的不断完善,还是文体内容上的逐渐丰富,都充分反映了滕头村基层组织自治活动的真实状况,较为全面地展现出该村在制度实践过程中的自然状态。

二、滕头村村规民约的文本解读:走向善治

“善治”是在政府与公民相互依赖的基础上,对公共生活的有效合作管理。按罗茨的一种解释,作为善治(Good Governance)的治理强调的是效率、法治、责任的公共服务体系。“治理”“善治”范式能否于实践中成功推行,一是看民众是否依法被赋予充分的参政权和社会治理权,二是看制度设计与运行机制是否有包容草根民主滋生之土壤,三是看民众在长期公共管理实践中能否自我锤炼成一种公民主体意识或者退其次被熏陶成一种积极的公民资格观。俞可平提出,“善治”包括10大要素,即合法性(Legitimacy)、透明(Transparency)、责任性(Accountability)、法治(Rule of Law)、回应性(Respon-siveness)、有效性(Effectiveness)、廉洁(Cleanness)、参与(Civil Participation)和稳定(Stability)①俞可平:《社会公平和善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两块基石》,《理论动态》2005年第2期。。其实,“善治”衡量要素所表达的内涵有结构性、过程性、状态性三方面。合法性、透明和灵活性可以作为结构性的,责任性、回应性和参与可以作为过程性的,而廉洁、稳定、有效性和法治则可以作为状态性或者结果性的。从是否达到善治的三个标准,来反观滕头村的治村实践,滕头村的村规民约的变化发展提供了滕头村人走向善治实践的一个生动面向。

1、从村规民约的合法性表述看基层治理合法性的演进

五个不同年代的村规民约,对其制定的合法性都在起首句作了说明。村规民约合法性的表述,各不同年代的内容大致相似:“经村委会研究讨论,村民大会讨论通过”(1985年)。“经村民充分讨论,村民委员会在集中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村民实际,特重新修订村规民约。已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1990年)。“在村民充分讨论酝酿,集中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宪法、法律、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1993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1994年)。“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2003年)。

这是我们熟悉的“习惯套话”。但这些规范的当代中国政治套话里,有中国特色的“合法性”理解。以上滕头村规民约对自身合法性的陈述,总的是三条:一是党和国家的意志(宪法、法律、政策)。二是村民讨论(村民大会讨论、村委会研究讨论、集中多数人意见)。三是结合本村实际。人民公社解体到村民自治制度建立规范期间,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控制相对松懈,1985年正处于这个期间,因此没有“第一条”内容。1985年,因村规民约的制定,村外意志(国家的村民自治制度)作用尚未完全成形,自然是村庄实际的要求,因此无有“结合本村实际”一说。1994和2003两版本村规民约则没有“第二条”内容,实际情况是:村规民约文本起草当然是在“讨论”之前,而且,1987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已颁布,村规民约需要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已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程序,故文本中写上“村委会研究讨论”、“村民讨论”之类,已属不当或没有必要。由此反观93、90、85三版,虽特别写上“村民讨论”,实际是村领导意志决定在先,“讨论”仅为形式甚至只是虚言。

“合法性”这个域外拿来的批判武器,如果仅从民主政治角度,即民众的“合意”来理解,在中国历史文化背景下很容易显现其片面性和幼稚性。以上所述村规民约“合法性”三条“习惯套话”,对应着以下三层意味:第一条代表“超验的权威”。对村民来说宪法、法律、国家政策都是“上面”的意志;“上面”的合法性,则是“历史形成的”。第二条是民主政治中的“合意”。大多数人意见、村民广泛讨论、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以这些法定的民主形式来形成公共政策。形式和程序上来自西方民主制度,精神上和中国传统乡村熟人社会“共意”的形成也有相通之处。第三条“结合本村实际”代表“实事求是”,党的思想路线,中国传统的务实精神。中国传统(儒家)的务实精神,是人性化的、灵活的、权变的,与所谓科学精神、实证方法大不相同。

2、从村民大会和村民待遇看滕头村民主体意识的觉醒

在现代社会中,个体对组织化主体的依赖性日益增强,这同时也促成了村民主体意识的觉醒。滕头村村规的变化也体现着这一趋势。在五个村规文本中所规定的村民大会制度中。对召开村民大会的意义表述分别为:“为了加强政策形势、理想纪律和法制教育”(1985年)。“为了加强政策、形势、理想、纪律和法制教育,增强村民的法制观念”(1990年)。“为加强政策形势,理想、法制和纪律教育”(1993年)。“关心国家和集体大事,努力学习政治时事、法律法规和科学文化知识”(1994年)。“关心国家和集体大事,努力学习政治时事、法律法规和科学文化知识”(2003年)。上述对村民大会意义的表述明显分成两个阶段,1993年前是“加强教育”。召开村民大会居然是为了加强对村民的教育,这让今天已经习惯于将村民大会看成是“村民民主自治”最高权力机构的我们感到惊讶。“加强教育”通常是一方主动施教一方被动受教的不平等关系,这种单向强加式的“教育”的成功,取决于施教者的水平与智慧。农民所想要接受的教育与领导想要给予的教育两者常常是错位的。这种预定的不平等关系,可能助长施教者的虚妄自大,以至不得要领,事与愿违。1994年以后,滕头村规民约关于村民大会的意义将“加强教育”改成了“关心”与“学习”:“关心国家和集体大事,努力学习政治时事、法律法规和科学文化知识”。这是农民教育本义的全面复归。完成这一复归,前提是施教者(权威意志的代言人村领导)的明智与受教者(村民)力量的成长。领导观念的理性化、村民自我意识的觉醒,所需要的契机,是视野拓展后见识的增长。1993年6月滕头被联合国授予“全球生态五百佳”,为滕头干部群众提供了这样的良好契机。时隔一年对村规民约的改动不多,除上述对村民大会意义的表述外,还有就是将“爱滕头”具体化为“爱村、爱厂(场、校)、爱家”,以及增加四十六字的“滕头人形象”。这些都是滕头人主体意识全面觉醒的象征。

村民主体意识的觉醒还表现在《村民待遇制度实施细则》的制订。首先,从村民待遇制度制订的目的来看:主要是为了将本村村民与非本村的其他人,特别是同在本村工作而又不具有本村户籍的人区别开来,以便让本村村民享受更多的有限资源。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村民的主体意识,不仅是经济上得到更多的实惠,更为村民生为滕头人而感到自豪,为他们积极主动的参与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新的动力。其次,从村民待遇的规范效应来看:村民待遇不再简单地作为一项违规行为的制裁措施,而强化了村民待遇的权利性质,以及个体联合的契约性。2003年《村民待遇制度实施细则》明确了村民待遇的权利内容,规定了两类人可以享受村民待遇的资格条件,除符合条件的本村村民外,为本村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外来人员也可以享受村民待遇,但是必须经村党委、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协调通过。第三,从村民待遇对村民的控制度来看:滕头村村民享受高福利待遇具有较高的自由度或较低的集体控制强度。如果与同为明星村的南街村与华西村比较,无论是南街村村民还是华西村村民在享受高福利的同时,是以个人自由的丧失或利益的损失为代价的。村民待遇实现对村民的有效控制。滕头村则不同,村民的收入分配即时到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扣留,因而滕头村民享有完整的经济自主权。滕头村除对村民的文明道德要求外,基本不存在别的形式的约束。

3、从村规处罚的理性化和村规的程序化来看滕头村民的法治实践

人们对于法治常常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法治就是依法而治,强调法律之于治理的重要作用;二是认为法治强调的不仅仅是依法而治,并且更强调通过法律实施对公权力的控制。1985年文本中对不履行承包合同采取罚款处罚,以及对于故意破坏集体财产行为处以“加价处罚”的规定,更多地体现了前一种“治民”的法律观念。2003年村规新增了许多村民权利方面的内容,对于村民待遇的权利确认和分配(甚至扩大到参与滕头村建设的相关人员),以及村规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立约宗旨,更多地反映了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发展,依法而治逐渐发展成为主体的一种自我需求。并且,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形式讨论制定村规表明村民自治已经发展成为一项实践中的制度。这些村规的变化可以看作是一种从“治民之法治”到“民治之法治”的法治实践过程。

(1)从村规处罚的理性化看滕头村的法治行为。统观滕头村1985年到2003年17件村规,不难发现村规中的罚则总体上呈现出理性化的发展趋势,具体表现为村规的处罚趋向于轻缓,五个不同时期的村规民约,以取消村民福利待遇作为处罚手段的情况呈现减少的趋势。1985年规定的适用处罚事项有不出席村民大会、赌博、盗窃三项;1993、1994年文本中变更为违反计划生育和外出务工而不交村积累金二项;2003年文本仅保留计划生育一项。以对于赌博和迷信活动的规制为例,村规的处罚手段也呈现出不断轻缓的趋势,早期的村规对这两种农村中常见的行为规定了罚款甚至取消村民福利待遇的严厉处罚,发展到2003年村规中对这两类行为只规定了批评或劝告等教育方式。滕头村村规中处罚轻缓化的变化表明,一方面村规立约的价值取向从制裁、管制转向权利分配和利益平衡,处罚已经不再是村规的核心问题。另一方面,村规将处罚这种公权力的行使逐渐归入国家法律的合法框架内。以赌博为例,1985年村规规定“第一次,罚款50-100元。一年内赌博在三次以上者,除每次罚款外还要取消福利待遇,并辞退在村办企业的工作。对开场放赌者加倍处罚。”2003年村规进一步规定“除进行批评教育外,根据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显然,2002年后滕头村对赌博行为的处罚已经完全依法进行,村规自觉地遵从了国家制定的法律,尤其是行政权依法对于赌博行为的处罚权。考察滕头村村规中罚则的变化,村规处罚的理性化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法治的进步。

(2)从村规的程序化看滕头村的法治监督。广义上,法治之法即为实施监督的标准和规则。狭义上的监督仅指对公权主体行为的监督。在村规的讨论层面上,村规就成为广义上的法治的监督机制,实际上发挥对村庄公共权力的监督作用。从滕头村二十年的村规发展来看,在村规文本中倡导性、劝诫性的内容逐渐减少,而惩戒性、规则性内容逐渐增多。尤其是程序性内容的增加,使得村规的法治监督功能不断得到加强。尤其是对于权益分配中限制公共权力的程序性规定,如对外来经营户的违规处罚中规定,由村治调委员会视情节处理,经治调委员会教育不改的,村委将收回出租房的经营权。如外来有功人员享受村民待遇必须经村党委、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协调。退休养老金中的功绩津贴的发放条件和标准也都有明确的规定。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而建立起来的一系列的村规民约及其各项实施细则,构成了滕头村法治监督的体系,对基层公共权力的行使形成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在1985年、1990年村规中还对无故不出席村民大会3次或2次规定了取消村民福利待遇的规定,这表明人们对个体的组织化问题已经有了较高的认识。1993年、1994年、2003年村规中对无故缺席村民大会者以批评教育,或按旷工处理以及不得评选当年先进,这并不表明个体组织化趋势的弱化,恰恰相反,个体的组织化趋势更加强化。1990年村规中首次出现了劳动积累工制度,规定符合条件的本村成员应当负担相应的公益事业的投工,同时允许长期外出人员以钱抵工。1993年村规新增村民可以在本村劳动就业以及享受老保福利的规定。同时规定上交村积累制度,对本村就业人员和非本村就业人员规定了不同的上交金额,这些制度性的安排强化了个人与村集体的关系。不同于以往建立在经济关系之上的组织方式中容纳了更多理性的因素,规则成为加强组织联系的基础,而非单纯依靠道德的约束和感召。反映在村规中,1985年村规突出表达了“干部要大公无私,以身作则,关心群众生活;群众要尊重干部,服从领导。发扬光荣传统,建立良好的干群关系”等道德性原则,与在2003年村规对各级村干部增发功绩津贴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形成鲜明对照。此外,村民待遇不再简单地作为一项违规行为的制裁措施,而强化了村民待遇的权利性质,以及个体联合的契约性。2003年《村民待遇制度实施细则》明确了村民待遇的权利内容,规定了两类人可以享受村民待遇的资格条件。

三、完善村规民约和趋进善治

善治理论认为,善治的本质特征在于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它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①俞可平:《治理和善治:一种新的政治分析框架》,《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治理包含纷繁复杂的决策过程,而真正有效的治理最终必然要体现在制度层面上,即以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通过有效的、可操作的制度来实现②王金水:《新制度主义对改善决策方式的思考及其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无论何时何地,公平、有效的治理必须以一个稳定、有序的制度框架为支撑,稳定、合理的制度安排是保证国家治理正常化的前提和基础。新制度主义也认为,制度决定着行为者的选择范围、行为偏好及其行动能力③郭毅、徐莹、陈欣:《新制度主义:理论评述及其对组织研究的贡献》,《社会》2007年第1期。。在没有制度约束的情况下,个体理性会导致集体行动困境的出现。为了实现理性自身的价值和利益,制度就被创造出来了。制度一旦产生,就为相关行为者提供了约束和激励机制,它为特定社会化过程中的行为角色提供了某种内在化的“行为规范”和认知模板,即指明行为者在特定情景下把自己想象和建构成何种角色。因此,制度和治理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地区能否走向善治,从制度层面来考察一个村落,以制度为中心来分析历史,才能更加宏观、准确。

村规民约是伴随着村民自治所产生和发展的,因此,它既是农村地区实现自治的推手,同时在它的变迁之中我们也能窥得一个村庄治理的变化印迹。从一定意义上讲,村规民约的运行状况,反映着村民自治的水平,村规民约无疑成了最有地方特色,而显得犹为生动和具有说服力一种自治方式。它不仅实现了对国家政府正式制度的贯彻和落实,同时也结合了本村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方面。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农村经历着巨大的社会结构性变迁,从传统农业社会中蜕变而出的一个过渡性社会形态。中国农村在村一级没有政府部门,实行的是村民自治。从一定意义上讲,村规民约的运行状况,反映着村民的自治的水平。作为村民自治的现实体现,村规民约应该体现公民社会的特征。在村民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公民意识还没有充分形成之前,村规民约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在所难免,它的存在价值和意义同村民自治水平、同公民社会的成熟度是正相关的。

通过前述对滕头村村规民约的文本表述、村民大会制度、村民待遇、村规的程序规则等分析,我们已经可以从合法性、主体意识和法治这三方面来认识滕头村三十年来的治理变迁,并且在文本的解读中“发现”了滕头村走向善治的种种迹象。就本文研究而言,这里展开的仅是以治理为向度的一条分析路径,借助文本分析,在历时性的文本变化中寻找滕头村治理实践的痕迹。但是,这种研究并不能必然推导出,滕头村已经进入治理的最佳状态,或者滕头村的治理实践已经进入高级阶段等结论。笔者的这一研究和分析旨在使人们从治理的角度认识三十年来滕头村,以及作为背景的中国社会,正在发生着的社会变化和制度实践。这样的研究之所以可能,还在于笔者进一步假设,滕头村村规的内容可以基本反映了村庄的社会发展。

滕头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明星村,村庄治理的经验是有目共睹的,但并不能说滕头已经达到了善治的境界,在文本的分析过程中我们还是发现了一些问题,如从公民的参与度来说,虽然与其他村庄相比,村民的参与度比较高,但由于乡村精英集团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公民参与;在对五处版本村规民约的考察中,缺少规约管理者权力的条款,缺少有效的监督,也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一些村务公开流于形式;在村民待遇问题方面,上述《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村民待遇的条件是:自1961年12月31日以来,其本人户籍在滕头村连续十年以上,并且在享受有关福利待遇和土地使用权承包待遇时,户籍仍在滕头村的。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为滕头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其户籍虽不在滕头村,但经村党委、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协调通过的,可享受村民待遇。”与同是新农村建设的明星村华西村与南街村相比,虽然也规定了滕头村村民福利在某些方面惠及非本村在册人口,但基本上严格控制在本村户籍村民范围内,而且户籍在滕头村必须连续十年以上。虽有相关规定,但调查中尚未发现实例。南街村是以连续在本村工作的年限确定外来务工者能否享受村民待遇,华西村则通过村委会筛选外来者出资购买的方式接纳“新村民”。此外,自2003年之后,滕头村再无修改或出台新的村规民约,经对相关人员的访问,2003年版村规民约已经相对比较完整,而部分村规民约正在修改、完善过程中。我们有理由期待,滕头村规民约的不断修改完善将是村庄治理趋进善治的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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