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郝玉玲
下落不明职工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
文/郝玉玲
编者按:
2010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在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其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这些规定从立法的角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职工及其近亲属的权益。不过,由于条例规定工伤职工近亲属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民事诉讼法有关宣告公民死亡的期限却是4年或2年。因此,在工伤认定实践中就出现了待人民法院宣告职工死亡后再提请工伤认定就超出了条例所规定的工伤认定时效的矛盾。本期选编一则真实案例,以期对此类情况进行一定探讨。
张某,男,某省矿业集团铁路运输处机务段司机。2009年7月9日张某承担该集团某矿区段煤炭运输任务,16时40分许,当列车运行至某江铁路大桥时,在机车无异常情况下,张某非常规停车将车门打开,沿铁路向机车后方桥中跑去,不慎落入江中。张某落水后,由于当时恰逢汛期,水流湍急,机务段与车站派出所虽共同组织人员,先后多次沿某江两岸寻找,并在该市日报登报寻找,均无果。张某之妻段某在张某失踪2年后向所在市区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张某死亡,法院于2011年8月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报》刊发寻找张某的公告,公告期满,张某仍然下落不明,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依法宣告张某死亡。
2012年1月5日,段某向所在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对丈夫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后认为,张某发生失踪事故的时间为2009年7月9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从张某事故发生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时间已超过1年,已经不在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内,所以对段某为其丈夫张某申请工伤认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
段某不服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向所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辩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由于张某失踪事故发生时间距其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1年,所以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张某工伤认定的申请是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对于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的申辩,段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亦规定了“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而且,对其的工伤认定时效不应将职工下落不明之日作为事故发生之日,而应以法院宣告死亡之日作为事故发生之日。因此,段某为其丈夫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理应得到受理并应认定张某为工伤。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段某所提出的理由更为充分,遂作出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应撤销对张某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裁决。
本案的关键和争议焦点在于,段某为其丈夫张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是按照张某发生下落不明这一状态发生之日起1年内计算,还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之日起1年内计算。
通过对案情的回顾和梳理,可以看到本案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有两个关键点:(1)《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正版,下同)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7种情形中的第5种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这一规定是职工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一种情形,其对情形的描述表达的是“下落不明”的一种事实状态,是真实存在的一种客观情况。(2)按照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版,下同)第十五章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限届满,失踪人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宣告失踪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这一法律行为描述的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对公民死亡的法律定义。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三节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期限有3种:(1)通常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民,其死亡的可能性比第一种情况要大,因而法定的期限相对较短。(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这种情况死亡的可能性最大,因而不受“4年”或“2年”法定期限的限制。
结合本案,从《工伤保险条例》来看,根据第十四条第(五)款职工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并可以根据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规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因此,遵循《工伤保险条例》,职工近亲属可以从职工发生下落不明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这一规定也是从立法的角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职工及其近亲属的权益,是保护性条款。不过,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是在法律意义上对公民死亡的判定,这一判定与公民自然死亡具有同样的法律后果。因此,职工近亲属自人民法院宣告职工死亡之日起1年内申请下落不明职工的工伤认定仍然有效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本栏目责任编辑:赵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