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不予转移,由原参保地按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从4月1日起,南京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受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需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流动就业人员,可就近到用人单位或居住地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医保关系转出的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市民卡等材料到区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退取手续。流动就业人员在市区和三区两县间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应持原参保地出具的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不予转移,由原参保地按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根据规定,流动就业人员在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期间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经申请可由各区经办机构直接办理补缴。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不予办理补缴。
参加居民医保的流动就业人员,其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同,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具体经办。
另外,该市原则上不接受医保关系异地转入人员的个人账户,确因转入人员原参保地规定不能办理个人账户退费手续的,才能申请办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