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定广
(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上海校区,上海 200433)
共产党在落后国家执政始于俄国的十月革命,而列宁作为其开创者和最初的领导者,对于共产党实现有效执政中的困难的体会尤其深刻。在整个20世纪共产党执政国家领导人中,无论理论修养、革命经历还是政治智慧,列宁都首屈一指;特别是由于有在西欧主要国家生活过14年的经历,其文化视野以及对现代政党政治的熟谙程度更是无人能及。这些因素使之能够在共产党执政肇始之际,不但洞悉所面临的危险,而且能够从现代政治原则与共产党执政特殊性相结合角度,形成必须从严治党的思想原则与实践主张。时至今日,由列宁开创的共产党执政历程在俄罗斯已不复存在;痛定思痛,回顾他这方面的贡献尤感意义深远,甚至对于解决中国共产党所面临的执政风险具有重要的思想启迪与实际操作价值。
一
任何一个政党在成为执政党后的最初阶段,一般来说,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会比较高、其领导基础也较为坚实。俄共(布)也不例外。获得占压倒多数的人民群众和士兵的衷心拥护,是布尔什维克能够获得执政地位的首要条件。然而,列宁的可贵之处在于:还在布尔什维克执政尚处于“安全期”时,就见微知著,提醒全党注意警惕在落后国家执政所面临的多重挑战与巨大风险。
最初的警醒产生自对官僚主义现象的观察。列宁承认:在取得政权半年左右,“官僚主义还没有引起我们注意……我们自上而下地摧毁旧官僚机构才过了半年,我们还没有感觉到这个祸害”;但是 “又过了一年”,就发觉官僚主义已经在“苏维埃制度内部部分地复活起来”。这时,列宁仍然将问题主要限定在“苏维埃制度内部”,同时强调只是“部分地”复活,并且是新政权利用了旧的官僚机构和沙皇时代官僚的结果。列宁指出:随着共产党成为执政党,“沙皇时代的官僚渐渐转入苏维埃机关,实行官僚主义,装成共产主义者,并且为了更便于往上爬而设法取得俄国共产党的党证。结果,把他们赶出门外,他们又从窗口飞进来。”[1](P154)但是,“又过了两年……我们把这个祸害看得更清楚,更明确,更严重了”。[2](PP.217-218)之所以“更清楚,更明确,更严重”,主要表现在:
第一,官僚主义危害不仅存在于政府机关,而且党的领导部门甚至中央也难以幸免。列宁开始认为官僚主义的影响只限于苏维埃机关下层,并且是局部性的。但后来,强调官僚主义不但已经成为“国家制度中的”“一种脓疮”,[2](P26)不但 “在我们的人民委员部里,官僚主义还很严重,各部都如此”,而且“复活了的官僚主义”也必然会在“党的组织中”产生有害的影响,在“党的机构中”也会出现“旧官僚主义这种坏现象”。在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上,他进一步将官僚主义列为“党的病症”,并承认这种“病症”“不仅莫斯科有,而且正在向全国各地蔓延。”[3](P33)到了新经济政策时期,又将批评的锋芒指向中央高层:官僚主义的有害影响“地方上的情况一般比中央要好,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官僚主义这一祸害,自然是集中在中央”;[2](P222)并且强调“我们内部”的官僚主义者们,“都是身居苏维埃要职(也有担任一般职务的)、由于勤勤恳恳而受到大家尊敬的共产党员”。[4](P14)
第二,官僚主义“祸害”有可能导致巨大执政风险。在战时共产主义初期,列宁认为官僚主义的主要危害仅表现为影响苏维埃政权的工作效率;后来指出这是妨碍国家制度良性运行的一种“脓疮”。但到了新经济政策时期,认识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果仅是类似于人们身体中的“脓疮”,那还可以“立刻消灭、彻底消灭”;但党和国家机关内部的官僚主义却是“我们内部最可恶的敌人”,如果任其滋生与蔓延,“宏伟的共产主义事业”就有可能“被死气沉沉的官僚主义彻底败坏”;共产党员尤其是身居要职的领导人如果成为官僚主义者,甚至有可能从根基上断送(“毁掉”)共产党执政前途,从而使十月革命开创的社会主义前景得而复失!列宁曾经愤恨地指出:“共产党员成了官僚主义者。如果说有什么东西会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这个。 ”[5](P300)
官僚主义是最先引起列宁注意的执政风险,但随着时间的推延,对于共产党在俄罗斯执政的风险他愈益有更加全面而清醒的认识。
1922年下半年至1923年初,尤其是在包括《给代表大会的信》在内、后人以“政治遗嘱”命名的最后文稿中,列宁进一步分析共产党执政中所面临的主要危险:
——工农检查院,这个原本为了体现工农群众对国家政权进行监督的机构,竟然丝毫不起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蜕变为“最典型的旧式国家机关”;[6](P779)
——中央政府各部门执政能力欠缺、办事效率低下,尤其是拖拉作风严重,“如果不注意、不督促、不检查、不拿三根鞭子抽打,在我们这可恶的、奥勃洛摩夫式的风气下,两个星期就会‘松下来’”;
——包括斯大林、奥尔忠尼启则等在内的许多中央高层领导人独断专行、刚愎自用、专横跋扈,容不得任何不同意见;
——党内缺乏民族平等思想,大俄罗斯沙文主义严重,甚至许多共产党员 “就是大俄罗斯沙文主义者”;[1](P167)
(1)师生之间教学临场感和参与性较强。作为社会临场感的一种,教学临场感强调在学习过程中,学习者与所处学习环境的信息交换和相互作用。即教学环境(包括现实环境和虚拟环境)或教学情境对学习者学习心理的影响。时空分离是在线教育的固有优势,它能够让学生接受他们期望接受却又不能通过其它方式获得的教育机会。有学生教学临场感和参与性问题。同步在线教育时间集中,而基于教学平台支持下形成的虚拟教学环境使得教学过程更加收敛和可操作。学习者只需在约定时间上线,即可在教师引导下与其他学生共同完成学习。
——不讲法制与法治,对于贪污盗窃等行为姑息养奸,特别是由于“我们是生活在无法纪的海洋里”,“我们的全部生活中和我们的一切不文明现象中的主要弊端就是纵容古老的俄罗斯观点和半野蛮人的习惯”。[4](PP.194-197)
面对上述问题,列宁逝世前对俄共(布)执政前景表现出莫大的担心与忧虑。①有关这方面具体内容,可参见韦定广:《后革命时代的文化主题——列宁文化思想研究》第4章,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二
能够在执政初期就尖锐指出所面临的巨大风险,并且是以给代表大会的信或在党代表大会作政治报告的方式,既表明列宁对于当时党的状况有着非常清醒的认识,同时也显示了必须从严治党的决心。虽然由于过早去世,围绕如何从严治党的问题列宁并没有形成系统而完整的思想,但从他大量论述特别是对一些具体事件的处理中,我们仍然能够清晰地把握到他的主要思路与方法。
任何政党在其发展中都会谋求党员数量的增长,因为这是党赖以存在与壮大的基础。俄共(布)当然也不例外。但是在成为执政党后,共产党员的身份及其荣耀完全不同于战争年代。列宁指出:由于俄共(布)已经成为“公开的党”,也就是“加入之后就有可能掌权的党”;这种情况会导致一些“旧资本主义的渣滓钻进和混入执政党里来”。[7]在1920年4月初召开的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上,列宁着重提醒全党:俄共(布)执政后有一个“很现实的危险”,即在数量“迅速发展”而使党成为“拥有60万人的大军”后,党员在忠诚、纪律等这些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组织的基本条件方面,却难以获得充分保证。[7](PP.311-312)为保持党的纯洁性,列宁坚决主张俄共(布)不应该盲目地追求数量,而更应该通过各种组织建设措施确保质量。
第一,提高接收新党员的“门槛”
1921年12月,列宁在《对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会议关于清党的决议草案的意见》中写道:“我丝毫不反对让真正的工人能更容易入党,但是,如果不提出非常严格的条件来确定什么人能算是大工业的工人,那么,马上又会有一大批乌七八糟的人来钻这个空子。”[8](P316)在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大会筹备期间,围绕党内正在讨论的“接收新党员的条件”问题,列宁提出了近乎于“苛刻”的规定与要求,特别是一再强调必须根据不同情况延长新党员的预备期。②“苛刻”的条件主要表现在对预备期规定方面。列宁在给莫洛托夫的信中“建议”:在大工业企业实际做工达10年以上,预备期“方得为半年”,其他工人规定为一年半,农民和红军士兵则应为两年,其他各种人为三年。参见列宁:《关于接收新党员的条件:给维·米·莫洛托夫的三封信》;《列宁全集》第43卷,中文第二版,第17-20页。列宁认为:“我们党现在有30-40万党员 (指清党后的数目——引者注),这个数目已经过大,因为所有材料都表明现在的一些党员的修养水平很差”,共产党员“目前的政治修养的一般水平和平均水平(拿绝大多数党员的水平来说)是不够的”;“毫无疑问,目前我党就大多数党员的成分来说是不够无产阶级的”,很多党员虽然身份是工人,但并不是一个真正“具有无产阶级心理的人”。[4](PP.17-19)
第二,严肃查处犯有各种错误的党员,不合格者坚决予以清除
在《新经济政策和政治教育委员会的任务》一文中,列宁明确提出清党要求,主张“从党内赶走10万到20万混进来的人”;后来又相继提出各种建议,诸如“撤换不认真学习管理工作的共产党员”、对犯错误的共产党员“更要追究法律责任”、在法律上“对共产党员的惩办应比对非党人员加倍严厉。 ”[4](P197,395,426)主要由于列宁的一再坚持,在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前的半年内,共有169748人 (占全体党员的24.8%),因思想问题或生活腐化等原因被开除出党。③《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大会(1922年3-4月)。速记记录》(1961年莫斯科俄文版);转引自[美]路易斯·费希尔:《列宁的一生》(下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2年版,第958页。
作为共产党在落后国家执政的开创者,俄共(布)在制度建设方面没有任何先例可循,而围绕党自身建设与治理更加缺少制度性借鉴。但列宁在十月革命后很快意识到,只有尽快做好这项工作,才能够使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从而有效保证共产党的先进性特别是执政地位的维持与巩固。在这方面,列宁尤其将如何通过制度建设实现对各级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问题放在首位。
在革命胜利之初,列宁就提出:“要有多种多样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和方法,以便消除苏维埃政权的一切可能发生的弊病”。[9](P186)根据列宁的要求,1920年9月俄共(布)九大通过《关于党的建设当前任务的决议》,宣布成立监察委员会。为了便于有效实施对党的各级领导机构及其领导者的监督职能,中央和各级监察委员会分别与党的中央委员会以及同级党委会平行地行使职权,即这两个机构分别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本级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同时规定:在监察系统内部实行垂直领导;各级监察委员会有权出席本级党委会的各种会议;对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本级党委会必须执行;监察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党委会委员。当时与党的监察委员会并列的,还有一个专门对苏维埃政权进行监督的工农检查院。但由于在党执政条件下,党的领导与行政领导实际不能完全分开;为了更有效地实施对党的各级领导的监督,列宁后来主张将工农检查院和党的监察委员会合并,从而形成为一个强大而统一的全方位监督系统。为了防止党和国家最高领导层权力失控,列宁还特别强调对党和国家领袖人物的监督,要求“有一定的人数必须出席政治局每次会议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委员们,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这个集体应该‘不顾情面’”地监督每一位政治局成员。[4](P377)
在建立与完善监察制度同时,列宁还试图借助党内民主制度的建设实现对最高权力的有效监督。
按其性质,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充分发挥党代表大会的作用是实行党内民主的重要保证。为了确保民主原则充分实现,同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列宁坚决主张每年召开一次党代表大会。史料证明:自十月革命胜利到列宁逝世前的1923年,俄共(布)共召开了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即使在残酷的战争期间也没有延误过。为了完善民主集中制、加强中央集体领导,列宁在其去世前的“政治遗嘱”中,还提出了一系列的主张:扩大中央委员会的人数;“中央全会完全变成党的最高代表会议,每两月开会一次,有中央监察委员会参加”;建议从工人中选出75-100名新的中央监察委员,让他们“享有中央委员的一切权利”;由于斯大林“掌握了无限的权力”,建议将之从总书记的职位上调离;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最高决策机构,而政治局和书记处只能以中央委员会的名义处理日常工作……
对于共产党执政中的缺陷及其存在问题,列宁晚年的重要贡献之一,就是从文化层面揭示其根源所在。文化根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少有效执政所需要的文化水平。所谓“执政”,其实也就是领导或从事具体的管理工作。这方面所需要的文化完全不同于战争年代对于共产党员的要求。列宁在党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明确指出:对于执政,如果仅仅“依靠”共产党人的“信念、忠诚和其他优秀的精神品质”,“这在政治上是完全不严肃的”;我们既然夺得了政权,所拥有的“政治权力是完全够了”,同时“主要经济力量操在我们手里”,而且处于执政地位的共产党员们不乏政治上的坚定性以及理想信念等,但“我们党员虽然拥有全部政权和一切条件,但丝毫不会利用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政权”;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做管理工作的那些共产党员缺少文化”,即缺少管理工作所需要的专门知识与技术、科学方法、思维能力等。[4](P82-95)二是旧的习俗、习惯等仍然在党内居于支配性影响。列宁晚年经常提醒人们:“我们的国家机关整个说来受旧精神的束缚和浸染最严重”。[4](P430)《宁肯少些,但要好些》是列宁生前的最后一篇文献,而且是专门谈党和国家机关改革的。就在这篇文献中,列宁尖锐地指出:“我们国家机关的情况,即使不令人厌恶,至少也非常可悲,因此我们必须首先认真考虑怎样来克服它的缺点,同时要记住,这些缺点根源于过去,过去的东西虽已被打翻,但还没有被消灭,没有退到早已成为陈迹的旧文化的阶段去。”[6](P784)什么样的“旧文化”在影响着国家机关的良性运行?或者说,是哪些“旧文化”对共产党有效执政构成严重制约?列宁在文中明确指出:是“资产阶级以前的糟糕之极的文化,即官僚或农奴制等等的文化”。[6](P784)另外在 1922 年 5 月20日给斯大林并转政治局的信中,列宁几乎以愤怒的口吻谴责道:“我们的全部生活中和我们的一切不文明现象中的主要弊端就是纵容古老的俄罗斯观点和半野蛮人的习惯。 ”[4](P195)
有鉴于此,列宁晚年认为要有效避免共产党在落后国家执政中的缺陷与风险,全部问题的关键,或许“‘只’在于”加强“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的文化力量”。[4](P63)也就是说,处于执政地位的共产党必须高度重视自身的文化建设:既要注重提高科学修养、管理水平,而且更需要通过一场深刻的文化革命促进自身文化的现代化,从而成为先进文化的拥有者、代表者。[10]
三
综观列宁的执政党建设思想,除了上述具体内容对于我们今天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有借鉴意义外,最值得我们学习和引起思考的,是其中所蕴含的一些基本原则与精神。
治党要严,这对于共产党特别是那些已经在落后国家取得执政地位的共产党来说,尤为重要。这既为共产党所肩负的历史重任、执政目标所决定,同时也由于共产党不但是主义党而且还是一个被赋予崇高道德使命的“君子党”。从历史的经验教训看,一旦道德形象被毁或受到严重损害,无论立党之本还是执政之基都将被逐渐瓦解甚至消失殆尽,从而最终导致亡党或执政失败的悲惨结局。列宁非常清楚这一点,所以在领导俄共(布)执政之初,就提出了必须从严治党的思想主张。
所谓“严”,首先是执政党领袖个人和任何领导者都必须成为遵章守纪的模范。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件事:在“军事共产主义”时期,列宁的女秘书福季耶娃请求列宁同意录取一名女工作人员到人民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并且此人已经由人民委员会办公厅职工委员会推荐。但是人民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反对录用此人,因为被推荐者的姐姐已经在人民委员会工作,如果录用她将违反《关于不准亲属同在一个苏维埃机关中工作的法令》。于是,福季耶娃想走列宁这个“大后门”,她给列宁写信:职工委员会推荐的是个“很可贵的工作人员,我们就是对录用她感兴趣。……法令不能绕过吗?”收到女秘书的信后,列宁立即给她回了一张便条:“绕过法令是不行的,光是因为提出这样的建议就该送交法庭审判。”[11](P521)“绕过”一词用黑体字标出,但列宁仿佛仍嫌分量不够,又加着重号以示强调:何等之斩钉截铁与不徇私情!似乎有点不近“情理”,然而列宁清楚:无论是领袖个人还是身边的工作人员,都只能成为执行制度或遵守法令的模范,而丝毫没有带头破坏的权利;这不但为现代政治所要求,更是共产党人道德先进性的基本要求。
列宁不但严格要求自己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而且屡次强调中央高层领导集团不得带头违反任何制度或法令。例如,他要求中央监察委员会对高层领导的监督“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至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理”。[4](P377)另外,他一旦发现某位中央领导犯有违背任何制度或规定的行为,往往直接给予指名道姓的严厉批评,无论是总书记斯大林,还是其他诸如托洛茨基、布哈林、奥尔忠尼启则等政治局委员。
其次,共产党员如果违法,在惩处方面要比普通群众更加严厉。随着战争后和平年代的到来,特别是随着新经济政策实施后经济后开始“开放搞活”,俄共(布)内部违法乱纪现象愈益凸显。1921年10月,列宁在全俄政治教育委员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明确将共产党员贪污受贿列为俄共(布)建设面临的“三大敌人”之一;并且认为共产党人贪污受贿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政治问题,因为在共产党执政条件下,“只要有贪污受贿这种现象,只要有贪污受贿的可能,就谈不上政治。在这种情况下甚至连搞政治的门径都没有,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搞政治,因为一切措施都会落空,不会产生任何结果。”①《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91页。另外两大敌人分别是“共产党员的狂妄自大”和“文盲”。所以,他要求对共产党员包括贪污受贿在内的任何违法行为,都要严惩不贷;特别强调共产党员只要在这方面犯了错误,不但“更要追究法律责任”,而且“惩办应比对非党人员加倍严厉”。[8](P268、426)在一封信中,他甚至要求有关部门“用统计数字说明司法人民委员部怎样惩办和怎样学习惩办在我们队伍中占多数的、只会讲空话和摆架子而不会工作的‘共产主义’坏蛋”;要求“对司法人民委员部的每个部务委员和每一个工作人员进行鉴定”时,应该“先问问他:在你监禁的共产党员中有几个判刑比犯同样过失的非党人员更重? ”[6](PP.632-633)
尤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列宁认为对共产党员要“加倍严厉”处理的做法是“起码常识”。[6](P633)因为俄共(布)是执政党,在执政宗旨上“不承认任何‘私人’性质的东西……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畴,而不是什么私人性质的东西”;即使“我们容许的资本主义”也 “只是国家资本主义”,“而国家……就是我们”,“就是我们有觉悟的工人,就是我们共产党员”。[6](PP.633-634、632)于是就呈现这样的逻辑链条: 共产党执政——国家——社会财富,三者合一的结果意味着执政党的党员犯罪,例如贪污受贿,他所侵犯的绝不是如同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仅是单个人的利益,而是整个国家的利益、广大人民的利益;并且所损害的又是处于执政地位的共产党人的政治道德形象。由此,列宁强调共产党执政中的法制要注意突出和体现“我们的革命的法律意识”。[6](P634)所谓“革命的法律意识”,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共产党员的执法要 “加倍严厉”。
第三,从严治党必须遵循现代政治运作的理念与方法。从严治党不是为治而治,在方法上既要避免表面上轰轰烈烈但实际没有多大效果的群众运动,更不能搞封建专制主义式的“残酷斗争、无情打击”。从严治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升党在政治上的先进性以及提高执政能力;而党在政治上的先进性,既要充分体现共产党的执政宗旨、主义追求,同时其政治运行、政治操作等还理应努力符合现代政治运行的基本原则。
现代政治首先是民主政治,而民主集中制的前提或基础也是民主。在实践中,民主集中制这个概念是列宁率先提出并在俄共(布)政治实践中成为最基本的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同时列宁也成为党内民主的倡导者并努力率先垂范。他强调:“任何纪律也不能要求党员盲目地在中央委员会起草的一切决议草案上签字”。[12](P192)在任何党内高层会议上,列宁哪怕处于少数,但也从不因为自己的主张正确就违反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或将个人意见强加于领导集体。例如在讨论是否要与德国签订布列斯特和约时,起初政治局内部大多数人不同意签订这一条件极其苛刻的停战协议,在前四次表决中列宁都只占少数;最后是通过长达一个多月的不断讨论与说服,才在第五次表决中获得七票对四票的多数。在列宁的信件中会经常读到这样的内容:不召开政治局会议,我不能做任何答复;这只是我的初步想法,决定自然要由中央来做;请中央全会表决是否准许我在报告中以中央委员会名义来谈这些问题……[13](P249)①参见王寿林:《权力制约和监督研究》,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年版,第249页。事实上,如果不能够充分提倡和实行党内民主,集中就容易成为个人专权甚至独裁。这是20世纪共产党在落后国家执政最沉痛的教训之一。
现代政治还必须是法治政治;“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无论党员个人还是整个党,其言行都必须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然而,这在一个缺少法治传统、没有法制观念的国度,却并非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
1922年5月,由第九届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常会选出的专门委员会在讨论司法人民委员部提交的《检察条例》草案时,多数委员主张地方检察长应该接受省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机关(通过共和国检察长)的“双重”领导。这一“双重”领导的意见同样也为俄共(布)中央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接受并获得通过。5月20日,处于生病休养中的列宁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电话口授一封给斯大林并转中央政治局的信 (即《论“双重”领导和法制》一文)。在信中,列宁旗帜鲜明地反对让检察长接受地方和中央“双重”领导的规定,并且对于这一规定竟然能够获得“多数委员”的支持感到非常惊讶。因为在列宁看来,这是一个“显然错误的决定”:“法制只能有一种”,而检察长只接受中央有关部门的垂直领导是确保法制权威和法律公正“所需的最起码的条件”;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使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理解”,同时也能够保证检察长执行权利和履行义务时,“不管任何地方差别,不受任何地方影响”。相反,如果让检察长同时接受地方党委或政府的领导,而法院又是地方性的,“审判员是由地方苏维埃选出的”,也就是说,实际“受理检察长提出的违法案件的是地方政权”,那么这在量刑时难免出现“地方保护主义”一类做法。例如即使在“无疑是犯了法”的情况下,但量刑时它也“有权”以“经地方法院查明的、当地人十分清楚”等理由,“使法院不得不必须对此人从宽处理,甚至宣告此人无罪”。列宁认为,必须保证司法的统一与公正,这是在世界现代化进程中逐渐确立起来的人类共同的文明规范与要求;俄共(布)执政如果连这些“最起码的条件”都达不到,“那就根本谈不上什么维护和创立文明了”!与肯定“双重”领导同时,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中多数委员所犯第二方面错误,是“否定地方检察人员有从法制的观点对省执行委员会和所有地方政权机关的任何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说明白点,这就是使地方党政部门的工作摆脱法律体系的监督、游离于法治之外。列宁认为,这同样表明专门委员会“不仅犯了极大的原则性错误……而且会破坏一切建立法制和建立起码文明的工作”。因为“使任何地方机关的任何一项决定都不同法律相抵触”既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检察长的责任”。[4](PP.194-196)
从维护和创立现代文明的高度,指出从严治党过程中坚持民主和法治的重要性,这既体现了列宁关于执政党建设的原则与精神,同时也指出了保持和发展共产党先进性的基本方向。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与革命性,是共产党人的政治品质要求;但与此同时,作为现代政党尤其是一个以为人民服务和建设社会主义为宗旨的执政党,还必须以人类政治文明的最先进成果作为党从事各方面政治实践、政治运作的途径、手段或方法。
回顾历史,列宁去世之后的苏联共产党并没有能够很好地贯彻上述党的建设的基本原则与精神,甚至将已经形成的很好的传统与做法也根本改变了(例如党的全国代表年会制)。完全可以说,苏联共产党最终之所以垮台,也正是居安不思风险、治党不再严厉的结果,即在党的建设方面逐渐背离列宁的基本思路与原则的必然恶果。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面临新世纪新挑战背景下的新的“执政风险”,中国共产党理应更多更好地学习和借鉴列宁执政党建设思想,目的是真正能够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从而进一步巩固执政地位和不断提升自己的执政能力。
[1]列宁全集:第3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2]列宁全集:第4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3]列宁全集:第4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4]列宁全集:第4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5]列宁全集:第5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6]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列宁全集:第3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8]列宁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9]列宁全集:第3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10]韦定广.列宁政治文化思想述评[N].社会科学.2008,(1).
[11]列宁全集:第4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12]列宁全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13]王寿林.权力制约和监督研究[M],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