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环境报报道,山西省2011年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以来,截至目前,共有68家试点企业投保,但仍有14家集团和企业未按相关要求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山西省环保厅将对没有按时投保的企业采取制约措施,要求限期参保。
《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鼓励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危险废物处理等重污染排污单位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规定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
2011年,山西省环保厅与山西保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试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和《山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确定由人保财险山西省分公司具体实施。
2011年8月,山西省正式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决定将煤炭开采、化工、非煤矿山采选、冶金、焦化、电力、医药和建材等行业的82家企业,作为首批试点。
截至目前,山西共有68家试点企业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收入1156万元,责任限额共计7.5亿元,共发案8起,赔款价值75.28万元。
据悉,山西省仍有14家集团和企业未按相关要求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山西省环保厅将对没有按时投保的企业采取制约措施,要求其限期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