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顺管理体制 强化采砂管理

2012-08-15 00:51
中国水利 2012年10期
关键词:河砂采砂三峡库区

一、贯彻实施《条例》,强化长江河道采砂管理

一是理顺河道采砂管理体制。2002年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以前,重庆市河道采砂呈多头审批局面,经营者在取得河道主管机关颁发的“重庆市河道采砂许可证”后,还需办理矿产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两证齐全,方可依法采砂。同时,抽砂船还要到港航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到航道部门缴纳航道破坏维护补偿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后,明确了河道采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家审批发证的管理体制,结束了长期以来河道采砂多头管理局面。重庆市河道采砂实行分级管理,长江、嘉陵江、乌江河道的采砂按统一管理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施。2007年11月,重庆市水利局将河道管理处从市防汛办分列出来独立办公,从此改变了过去市级层面无河道采砂管理专职机构的体制,各区县水利(水务)局随后也成立了河道采砂管理专门机构。由此,重庆市建立健全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管理的采砂管理体制,形成了层层负责和落实的责任体系。

二是实现河道采砂依法管理。自《条例》实施以来,重庆市2003年、2011年两次修订 《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采砂管理工作的任务和职责,就如何实行采砂行政许可、现场监管、部门协调等进行了规定;第二次修订规定了河道砂石资源的许可方式,明确了砂石资源费的定义,调整了三峡成库后采砂设备的功率等。2004年,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12月进行了修订。2006年,重庆市政府颁布实施了《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试行)》,从2007年开始全流域逐步推行“有采必拍”方式实施许可,使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逐渐步入了法规化、规范化管理阶段。

三是规范采砂监管程序。根据采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重庆市河道采砂在许可前,均要对现场进行查勘,对可采区、禁采区以及采砂点的确定都必须邀请相应辖区海事、航道等部门召开座谈会。结合现场实际反复论证,充分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在严格保证通航安全和行洪安全的前提下确定采砂方案。

四是狠抓河道采砂安全管理。在两部合作机制的推动下,重庆市将采砂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市水上交通安全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了相应措施,每年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组织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通过加强水上交通、海事、航道等部门的通力合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保证采掘环节安全生产,实现了近几年来采砂安全零事故的目标。

二、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是《条例》中未明确河道砂石运输环节的监管措施。对于河道砂石销售环节的监管没有法律法规支撑,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输及流通环节的河道砂石监管无依据,特别是异地非法砂石进入三峡库区,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异地调查、取证、立案,最终不能进入处罚程序。

二是《条例》的出台不适应三峡库区的管理。三峡库区的形成使长江上游干流河道发生了诸多变化,给长江河道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条例》中就河道采砂与三峡水库库容、行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等相关原则问题未能明确写入条款。

三是《条例》和规划的出台不同步,致使采砂管理缺乏依据。重庆市2002年编制了区域内长江、嘉陵江、乌江“三江”采砂应急规划,也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但由于重庆市没有权限且应急规划也不尽完善,因此不能作为正式的规划使用。按照相关法规,河道采砂必须在规划的前提下进行,目前长江干流上游采砂规划未最终审批通过,重庆市希望上游采砂规划能尽快出台。

四是重庆市采砂管理监管配套设施薄弱。目前重庆市缺少相关硬件配套设施,如没有执法艇和执法基地,没有河道采砂专职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

长江采砂应从法规和管理两个层面加以完善:一是建议修订完善《条例》相关规定,出台“河砂销售许可制度”。从保护三峡库区的层面,将库区采砂管理作为特例提出,严控异地河砂特别是非法开采河砂进入库区,以确保库容、防洪、航运安全;要在采砂规划上支持鼓励库区河砂开采,减少泥沙对三峡库区、库尾的淤积。二是建议出台长江流域采运砂“四联单”管理制度,并强制执行。通过两部合作机制在三峡大坝等处查验采运砂“四联单”,以利于有效打击非法采砂运砂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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