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冯跃威
变更基准油何罪之有
○ 文/冯跃威
两大石油公司改选迪拜原油做基准油,是正常的经营行为,也是经营决策的进步,更是迈向科学经营方式和国际化的重要一步。
近期,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三季度业绩报告出台之后,有媒体质疑两大公司“少缴特别收益金300亿元”。该媒体分析原因,认为是两大石油公司“变更了基准油”,并对这一行为提出了疑问。
其实,2007年下半年,中石化就将油田挂靠的国际原油品种(又称基准油)从“辛塔”调整到了“杜里”,中石油则是在2008年5月将挂靠的品种从“米纳斯”调整到了“辛塔”。今年初,两大石油公司又分别将挂靠的国际原油品种变到“迪拜”的原油。
客观地观察这几次基准油的调整,的确造成了报表表观税负的下降,特别是这四种原油的价格在通常情况下是递减的,所以石油公司调整基准油以避税的说法也不胫而走。
其实,“米纳斯”原油是产自印度尼西亚的轻质原油,“辛塔”原油是指印尼不同产地原油经过混合后,再通过印度尼西亚爪哇岛和苏门达腊岛之间的巽他海峡北口的辛塔油港出口而被命名的一个标价油种。因前者的油品品质优于后者,所以价格要高于后者。
从供需情况看,印尼2012年一季度原油日产量仅有88.6万桶,而2010年日需求量达到了142.6万桶,巨大的需求缺口,其价格必然要高于产油国的油价。因此,印尼的这两个原油价格全都高于迪拜的原油价格。新加坡自身不产原油,仅是一个石油贸易市场,所以“杜里”原油价格是消费型的贸易价格。因此,无论选择“米纳斯”、“辛塔”还是“杜里”,其实都是一种非常不科学的决定。他们都会造成中国国内原产地原油的过度缴税,并对国内石油企业形成盘剥。
纵观全球石油消费大国的原油贸易标价选择的取向,几乎没有人愿意将自己的用油定价标准绑定在别的小消费国的价格体系或小“倒爷”市场的价格体系上,将本国国民的用油安全交给与实物资源资产不相干的市场。为此,他们更多的是根据所在地区选择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或洲际交易所(ICE)或迪拜商品交易所(DME),并依据各自的旗舰期货合约价作为议价或现货交易的标价依据。
尽管这三个期货市场与合约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不为人知的隐蔽性的操纵行为,但大多数情况下,它们所提供的避险工具和监管制度可以初步帮助实体石油企业降低运营和交易的风险,当然也不乏有牟利的机会和可能。也正因如此,国际金融财团和石油财团们才极为热衷地将自己的人力资源、金融资本以及管理技术投入到这些公开的国际石油市场上,参与全球24小时为石油定价的游戏并从中牟取红利。
与国际化相关的制度相比,我国在这一领域还存在一定缺陷:不允许国有石油公司进入国际石油金融市场进行有效的避险操作、资产配置和更高层次地参与价格发现。这必然导致其对国际石油市场的理解、认识自然存在时盲区。不过,随着美国2008年引发的全球经济危机不断恶化,全球性金融体系的去杠杆化和美国即将全面实施的《多德-弗兰克法案》等都将会对石油市场产生冲击,特别是对定价体系的冲击。
所以,在这个背景下,两大石油公司几乎不约而同地选择了迪拜原油做标油。可以说,它是石油公司正常的经营行为,也是经营决策的进步,更是从不科学迈向科学经营方式和国际化的重要一步。中国联合石油有限公司已经进入了DME,成为该交易所的场外会员,采购原油已经可以进行避险的操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将定价的标准油选用其他小消费国的原油价,不仅是在自废武功,而且将继续给国际金融财团组团狙击中国采购原油时的油价留有机会,更为重要的是不能有效地封闭在国际原油市场采购时的风险敞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