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川
(浙江科技学院 社会科学部,杭州310023)
社会调查是一项需要诚实严谨、公正无私、勤奋细致、守信守法的工作。要做好它,调查者必须遵守和贯彻一定的伦理道德规范。这一点在中国目前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仅对社会调查中的自愿参与、无伤害、匿名和保密、分工与合作、适当奖励和补偿、遵守学术规范六条伦理道德规范加以简要分析。
社会调查非常重视自愿参与原则,无论问卷调查、实地调查,还是个人访谈、集体座谈,都必须坚持“知情同意”或“知情选择”[1]。它基于尊重个人的自主性,并且由于不同主体的利益和需要的不同,只有个人最知道他的最佳利益是什么。参与社会调查,要得到他的同意,同意是在知情基础上获得的。同意参与社会调查的决定,可以在个人、家庭、社区或群体层次做出。关键是要理解社会调查的性质、风险和效益,以及其他可供选择的办法。这种同意应该不受任何个人、家庭、社区和群体及其他权威机构的强迫。
事实上,进行社会调查经常要打扰人们(被调查者)的生活。人们总是在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接到一个访谈电话,收到一份邮寄问卷或是听到访问员的敲门声,这些都意味着被调查者的日常起居和正常活动被打断,并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甚至被要求提供某些本人不愿传递给陌生人的私人信息。因此,社会调查者要充分尊重调查对象的意见。
当然,自愿参与原则有时可能会直接与社会调查的要求发生某种程度上的冲突。假如调查对象如填写问卷的人、接受电话采访的人都是自愿参加的,概括性可能就会受到质疑,因为自愿参加某项调查这一行为本身可能是某种特殊个性的反映,而调查结果就难以反映各种类型特别是不愿参加调查的群体的真实情况了。在一个描述性调查中,只有用科学方法抽出的样本中的大多数对象都参加了调查,不管是自愿的还是多少有点不情愿的,调查者才能把样本的调查结果推论到总体,得出较为准确的科学结论。
尽管如此,根据自愿参与原则,调查者必须告诉调查对象参与调查的权利和义务。调查对象完全可以按其意愿接受或拒绝某项调查。调查对象自愿参与的前提是知情同意、知情选择。知情同意的三大要素是:调查者提供信息、对方完全理解、对方完全自愿。调查者应该让被调查者了解将要参与的调查的性质、形式,调查的程序和风险,是否有什么收益或可能受到什么伤害等。也就是说,被调查者应该是在知道上述情况,并且是在没有受到任何形式强迫的情况下完全自愿参与调查的。知情同意、知情选择之所以重要,是基于调查者与调查对象间的平等关系,基于不伤害及尊重调查对象等基本伦理原则。
强迫他人参与调查,尤其是强迫“无行为能力”者(如小孩、精神病患者)参与调查是不合乎伦理道德的。任何社会调查都不能搞“逼供、诱供”,哪怕是使用最温柔的手段。例如,指挥官命令士兵去参与调查,老师规定学生要做过受调查者才能通过这门课程,雇主将受雇者完成一项调查作为继续雇用的条件等,都是违反道德的做法。即使是调查者以外的其他人强迫别人参与调查也是不合乎道德的行为,尽管有时候可能是表面上告知后的同意,也难逃含有某种扭曲性的无奈同意之嫌。对“无行为能力”者(如小孩、精神病患者)的这类调查倘要进行,除非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法律监护人授予书面同意,二是调查者恪守所有的不伤害被调查者的伦理原则。例如,调查者想要对中学生进行抽烟与毒品酒精使用的调查,如果这项调查是在校内进行,校方主管必须给予许可,而且对任何法律上未成年人做调查,都需要获得家长的同意书,最好也能取得每一位学生本人的同意。
无伤害是社会调查研究的最基本规范。社会调查必须尊重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尽可能不出现对被调查者的利益和名誉造成伤害的事情。在社会调查工作进行之前,调查者必须预想、预测到所有可能出现的伤害类型、伤害程度等,以便竭尽所能地避免伤害或将伤害减至最低。对被调查者的伤害,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伤害。社会调查可能会对被调查者造成伤害的情况主要有:生理伤害、心理伤害、法律伤害及对个人收入、工作前程或职业生涯所造成的伤害[2]。
生理伤害是指在调查过程中对被调查者造成的有关人身安全方面的伤害。它包括基本的安全事项,如建筑物的安全、桌椅与仪器的安全等,也包括调查中出现的攻击和危险。如果调查的内容涉及压力,预料调查对象可能会受伤害,或是有遭受攻击的危险时,调查者就应该而且必须立即排除有可能遭受危险的调查对象(如心脏病患者、精神障碍者或患有严重疾病者)。如果调查者不再能够保证调查对象的人身安全,就应该立即终止自己的调查计划。一般来说,进行社会调查时遭受生理伤害的案例并不常见,但俗话说“凡事预则立”,事前有所准备总比到时措手不及、束手无策要好得多。
心理伤害是指在调查过程中由于被调查者处在心理上不舒服、充满压力和焦虑甚至痛苦的真实情境当中所受的伤害。心理伤害可能是直接的、即时的伤害,也可能是间接的、长远的伤害。这种伤害可以大到影响被调查者的生活,也可以小到仅仅让被调查者感到不舒服。例如,在调查中调查对象经常被要求透露他们的反常行为,不为一般人所认同的态度,或有无低收入、领取社会救济等贬低身份的个人信息和个人特质,透露这些资料多少会让调查对象感到不舒服。又如,在有些社会调查中会迫使调查对象面对平常不太可能考虑的问题。调查对象回顾过去时,可能某些不正义、不道德的过去会浮现在眼前,如此一来,调查本身就可能成为调查对象无休止的痛苦根源。因此,有经验的调查者在做调查计划时会先向曾经做过类似调查的学者和心理健康专家请教,过滤高危险性的群体,例如情绪有问题或心脏有问题的人,并且要做好发生危险时对调查采取紧急干预或终止的措施。
法律伤害是指在调查过程中由于被调查者参与了调查而增加被逮捕和遭受法律制裁的风险。调查者有责任保护被调查者不会增加被逮捕的风险。如果参与调查会提高被逮捕的风险,被调查者就不会信任调查者,也不会愿意参与未来的调查。调查者可以在进行某类调查之前取得不受执法机关干预的承诺和保证。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调查者也会面临两难选择。观察非法行为也许是某些调查计划的目的,暗中进行观察并且记下非法行为,然后向执法机关提供讯息的调查者违反了对调查对象应该遵守的伦理道德标准,并且危害到未来的调研。但是,对于非法行为知情不报的调查者等于间接纵容犯罪行为,可能会因此而吃上从犯的官司。社会调查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采用合法的方式去进行社会调查,并不得损害被调查者和其他社会成员、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3]。
除上述伤害外,还有可能对调查对象的个人收入、工作前程或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如调查者进行一项受雇者的调查,得到的结论是督导员表现欠佳,结果使督导员失去了工作。又如某位调查者调查福利金的领取者,结果使这些领取福利救济者丧失了健康保险、生活质量降低。当发生这类伤害时,遵守伦理道德的调研者需要异常敏锐,应个别评估每个个案,权衡潜在利弊得失,思考尽可能采取的预防及补救措施。
匿名和保密的原则是基于对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在社会调查中,可能会触及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无论调查者采取哪种调查方法,都必须注意尊重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权。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因为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隐私权的重要不仅在于其自身,而且在于它是行使自由和自决权的一个条件。没有隐私权,我们的生活就会受到更多的控制,我们作为人的尊严就会受到损害。因此,保护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是进行社会调查的一条基本伦理要求。
在社会调查中维护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通常采用匿名和保密这两种方式。其共同点是:把调查对象的真实身份与其提供的个人调查答案区分开来,分别处理,以便完成收集资料之后不暴露调查对象的真实身份,或者不暴露调查对象所提供的个人调查答案。
匿名原则。匿名是指调查者无法辨识某个回答的调查对象时,这个调查对象可以说是匿名的。匿名原则通常用于问卷调查、网络调查等,而不适合访谈、座谈、实地、实验(包括蹲点、试点)等调查。因为后者是从一个可以辨识的调查对象那里得到相关回答的,是无法匿名的。问卷调查、网络调查中确保匿名,不仅使调查对象感到安心,而且也能提高回答的客观性。例如,当调查者询问有关偏差行为问题(如吸毒、非法同居、同性恋等)时,只有做到匿名,调查对象才可能提供真实的回答。不过,当问卷写上辨识号码以助于追踪即提升回收率时,匿名性就会有问题。另外,在做匿名问卷时,即使有少数调查对象自愿透露自己的姓名,调查者也应当见到后立即把它抹掉。
保密原则。保密是指调查者知道调查对象的真实身份及其回答,但保证不透露这些资料。显然,对访谈、座谈、实地、实验(包括蹲点、试点)等调查来说,因为无法确保匿名,保密就显得格外重要。调查者在调查之前应向调查对象口头或书面承诺保密原则,告诉对方自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暴露他们的姓名和身份。在撰写和发表调查报告时,一切与他们有关的人名、地名和单位名都将使用匿名(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有关的人名、地名和单位名的信息很容易被人用来作为广告宣传、促销的对象),必要时还应该删除那些敏感性材料。这些看起来似乎都是些琐碎细小的事,其实不然,在调查过程中是绝对不可忽视的。当公开一些容易被确认的个人资料时,调查者要特别小心。当调查项目完成或当调查手段使用结束时,调查者要确保将调查手段销毁或者对其继续保密存放。在最后的调查报告中,原则上也不该包括能够辨识出个人身份的任何陈述。有的调查报告通常会在前面或后面点名向有关人员致谢,如果调查者在这时明确列出被调查者的名字,则为他们采用匿名方法的努力便会前功尽弃。在没有与被调查者就这个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时,一般的做法是在致谢部分不提及被调查者的真实姓名、生活和工作地点。可见,调查者只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是可以避免或减少泄密发生的。尊重对方的“隐私屏障”,就是尊重对方的整个人格,也就是尊重调查者自己。
这里讲的分工与合作,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调查者之间的分工与合作,二是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的互相信任与合作。
现代社会的调查活动往往是以一个团队的形式来组织和进行,不再像传统的调查依靠一个或少数几个人就能完成。因而调查团队内部人员之间的合理分工与合作,就显得十分重要。随着社会实践的深入和社会生活的巨大进步,社会科学研究的规模日益扩大,社会调查主体已逐渐扩散到党政群团、工农学商等各行各业的各种单位,以及各类实际工作者。社会调查研究也已经从“个人兴趣”的活动变成团体进行,甚至由多学科、多领域的调研人员合作进行。当代社会调查研究活动中的人员互相配合、协作攻关更为必要,合作的重要性、优势性更为突出。调查工作者愿不愿意与人分工与合作,善不善于与人分工与合作,不仅仅是个人的工作方式与处世能力的问题,更在相当程度上关系到社会调查研究活动的得失成败。因而,在社会调查过程中调查者之间的互相配合、团结协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能集思广益,互相启发,能合理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缩短社会调查研究周期,早出成果,多出成果。
社会调查离不开被调查者的配合。在现代社会调查活动中,被调查者的结构与层次是相当复杂的,按其层次范围来分,主要有社会中的个人、初级群体(家庭、村落、非正式组织等)、社会组织(政府、政党、军队、企业、银行、商店、学校、医院、报社、电视台等)、阶级阶层、民族、社区等。为了取得准确有效的调查资料,调查者必须尽量取得被调查者的信任和合作。在社会调查中,为了取得被调查者的信任,通常调查者会出示身份证明,交代来意,讲清调查的目的和意义,消除被调查者的戒备和紧张心理;记录或使用工具(录音等)时要征得被调查者的同意;记录关键资料时,调查者要复述被调查者的答案;事先作出承诺,对被调查者提供的敏感性资料绝对保守秘密。调查者为了得到被调查者更好的合作,通常调查者会按照被调查者的意愿决定调查时间和地点,并且安排比较适当的调查时间,不宜过长。总之,调查者要以谦虚、谨慎的态度,采取各种措施,努力与被调查者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关系。
被调查者在调查中被打断了日常起居和正常活动,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调查者是否应该进行适当的奖励和补偿,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这不仅仅是有关经济或经费预算的问题,还涉及伦理道德判断的问题。适当奖励和补偿的给予形式,包括一定数额的现金、礼品、小纪念品、某种服务(如帮助干活、咨询、处理纠纷、做讲座、耐心听人倾诉等)、书籍画册、请吃饭等。许多社会学家认为,对被调查者进行适当的奖励和补偿是必要和允许的,这不仅能够表达调查者的歉疚和谢意,而且能够从物质上补偿被调查者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励被调查者更好地参与调查,提供更真实全面的信息,有助于调查正常有效地进行。当然,给予适当奖励和补偿的形式和额度,还得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调查活动是有项目基金支持的,可以考虑提供适当的物质上的奖励和补偿,如酬金、奖品等;没有项目基金支持的调查活动,则给予被调查者的奖励主要是精神上的,如使他们在调查过程中得到了某种享受或感觉他们做了值得做的事情。
对被调查者给予现金奖励和补偿,是一个比较难以把握和操作的问题。支付多少、采取什么方式支付、什么时候支付等都要求调查者仔细衡量和定夺。假如给的金额太少,就会失去诱因,对被调查者来说缺少参与调查的积极性和热情;给的太多,则有可能造成强迫式的“购买”合作关系,尤其当被调查者经济比较窘迫时。也不能排除有的被调查者会觉得,参与调查是他自身价值的体现,或是一次情感的宣泄,现金补偿反而可能成为一种人格的侮辱。因此,没有经验的调查者尤其要慎用现金奖励和补偿,在进行调查之前最好请教专家或有经验者,问清楚合适的奖励和补偿金额,什么样的人群适合采取这种现金奖励和补偿方式。一般来说,在不同地点、时间和情况下会有不同的奖励数目,通常由被调查者被打扰的时间长短及所造成的不方便程度而定。
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青年学生来说,没有财力去激励和补偿被调查者,则可以以一个友好的可以信赖的陌生人的角色进入调查活动。在社会调查的同时,还可以为被调查者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简单的但对被调查者来说可能是非常有用的事情,比如接收咨询、处理纠纷、为孩子补习功课、出主意甚至只是耐心地听人倾诉等,这些其实都是对被调查者的一种报答。有时为了有助于调查的方便进行,调查者给被调查者一些诸如钥匙扣、圆珠笔、打火机、小饰品之类的小纪念品,也不失于一种好的选择。例如,笔者曾在进行某项农村和社区调查时,在发放问卷同时给予一支造型优美、价格低廉的圆珠笔,既表示了谢意,又方便了被调查者填写问卷。
当然,还要注意的是,提供适当的奖励和补偿时,要用一种不伤害对被调查者答案信任的方式来提供。当采取事后给予奖励和补偿时,调查者不能事前有意夸大,并且要按许诺及时寄出奖励和补偿的物品。
进行社会调查活动,除了提高调查者自己的认识水平、人文素质和能力之外,更重要的功能是服务于社会,促进社会正常健康发展,因而社会调查的结果(调查报告、学术论文、著作)就需要向社会公开或正式发表。这就会有一个如何遵守学术规范的问题。所谓学术规范,是指由知识共同体所共同认可和接受的规则。学者杨守建在《中国学术腐败批判》一书中,把学术规范分为“原则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两个层次[4]。原则性规范是各学科都得遵守而且能够遵守的普适性的学术规范。如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充分尊重,使用材料的客观性,分析推理的逻辑性,所得成果要有所创新、要有知识增量等。技术性规范是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在技术层面上制定的一系列可操作的学术规范。在此,笔者仅从社会调查活动的视角来分析应该如何遵守学术规范的问题。
在社会调查的选题阶段,必须遵守:1)选题时要尽可能花时间查阅与自己选题有关的前人或同时代人的已有调查成果,了解已有调查成果的背景、调查内容和调查方法。这样做,既是对别人劳动的尊重,也可以避免进行无意义的重复劳动。2)在了解他人成果时,要摒弃任何学术研究以外的因素,客观地给予评价。既不随意夸大也不任意贬低。3)实事求是地说明自己的选题与已有调查成果之间的关系。因为大多数选题涉及的领域和内容,前人或同时代人都可能涉足调查研究过,想要找到所谓的“空白”并不容易。社会调查活动本来就具有继承性、连续性,在他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再一次进行调查并不犯忌,也不可耻,只要有所进步、有所创新。
在社会调查的调查阶段,必须遵守:1)要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就必须真正深入到调查对象中。坚持群众路线,深入群众、深入生活,是搞好社会调查的必由之路。看问题要客观,不能想当然,不能主观臆断,不能用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2)在调查中,要有不畏艰苦、不怕困难和麻烦的敬业精神。3)调查中始终要坚持谦虚、好学的态度。
在社会调查资料的分析、论证阶段,必须遵守:1)要坚持理性精神。理性精神,就是要求社会调查人员对社会现象的认识不能停留于感性认识层面,而必须上升到理性的高度,要求社会调查人员对社会调查资料的分析论证应当符合逻辑(而不是个别的或偶然的),并由此发现规律。2)要坚持实证原则。社会调查是对社会的实证研究,因而社会调查的结论必须从实践中获得资料,要经得起实践检验。同时,论证过程要严谨。不管是对所提假设的证实,还是对已有调查结论的证伪,调查者都要做到概念界定必须准确,立论必须有据,论证必须严密。3)要坚持辩证态度。社会调查人员要克服主观性、片面性和表面性。努力做到“四不惟”:不惟上级领导机关或某个权威人士的意图而取舍事实;不惟书本上已有的结论或框框所禁锢;不惟大多数人的看法所左右;不惟自己固有的观念为转移[5]。
在社会调查结果的撰写、发表阶段,必须遵守:1)尽可能准确地为自己的调查研究进行学术史或社会调查史定位,交代清楚进行社会调查的背景,点明自己获得的调查成果处于怎样的地位,有什么价值。2)通过规范的学术引文、注释等来体现对别人劳动成果的充分尊重和对已有知识的尊重。社会调查及其成果的撰写、发表,是专业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囿于学力,调查者就不得不引述其他学者的调查研究作为自己的证明。遵守学术规范的调查者会注意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调研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6]。
社会调查中的伦理道德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而又非常重要和紧迫的问题。因此,要引起社会调查者足够的敏感和重视,激发和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使他们更加严谨地投身于社会调查工作,更好地完成社会调查的任务。
[1]黄盈盈,潘绥铭.中国社会调查中的研究伦理:方法论层次的反思[J].中国社会科学,2009(2):149-162.
[2]林聚任,刘玉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397.
[3]马丁·丹斯考姆.做好社会研究的10个关键[M].杨子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62.
[4]杨守建.中国学术腐败批判[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208.
[5]李晶.社会调查方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5.
[6]李欢.研究生学术道德失范现象与高校的社会责任[J].黑河学刊,2010(2):136-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