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尊严内涵及其保护机制

2012-08-15 00:53:47张品芳李炳全郑彬涛
战略决策研究 2012年5期
关键词:自由权生存权公民

张品芳 李炳全 郑彬涛

一、问题的提出:时代要求与党和人民政府新历史时期的责任

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其中“一切为了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加有尊严”是继“为人民服务”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执政理念和宗旨的又一次具体生动而又刻骨铭心的凝练表述,是“为人民服务”最为直接、具体的表达,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思想的集中体现与升华,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和以民为本的核心价值的表现,更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自己在新时期提出的更高要求与目标[1]。

胡锦涛同志指出,“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之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这说明,中国共产党的以人为本的实质就是“以人民群众为本”。坚持这一基本思想,就要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2]。确实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坚持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引导党员干部时刻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多干打基础、利长远、惠民生的好事实事,努力做出经得起实践、社会和历史检验的实绩;引导党员干部理解权力就是责任、干部就是公仆、领导就是服务,凡是对人民群众有利的事情都要全力做好,凡是对人民群众不利的事情都坚决不做。

“以人民为本”、“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及其所领导的人民政府的一贯宗旨与做法。为使这一宗旨确实得以贯彻实现,中国共产党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确立了具体的目标与任务,并制定了明晰的实现目标的途径、方法或措施。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共产党与人民政府制定三步走的发展战略:第一步,从1981年到1990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翻一番,基本解决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第二步,从1991年到20世纪末,实现国民生产总值再翻一番,使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达到小康水平;第三步,到21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后来,党的十五大又进一步把第三步细分为三步:第一步,在21世纪的头十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使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富裕,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第二步,在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使国民经济更加发展,各项制度更加完善;第三步,到21世纪中叶建国一百年时,基本实现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果把这两个三步合在一起,实际上是从上世纪的80年代到21世纪的中叶,我国制定出较为具体的五步发展战略。如今,前三部发展战略与目标都已提前实现,人民群众过上了比较富裕的小康生活。“仓廪实而知礼节。”温饱问题解决了,小康生活过上了,人自然就开始追求更高目标,产生更高需要,由此幸福与尊严自然而然作为人民群众的基本且重要的需要,从而被提上议事日程。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正是根据人民群众的这种需求变化,适时地提出“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这说明中国共产党及其政府与人民群众心贴着心,始终以人民群众为上、为本,把人民群众的需要放在首位,一切为人民着想。

就幸福与尊严而言,二者是密切联系的,它们都是和谐社会的内容、体现与结果。其中尊严更为基本与重要,因为在人的所有需要中,一些需要有些人有,有些人没有;一些需要人们有时有,有时没有;但是凡是人都有尊严需要,即想要有尊严;同时,无论何时何地,任何人都想有尊严而不想失去尊严。因此尊严是一个持久的需要和激励因素。那么如何才能让人民群众享有尊严?如何充分发挥其尊严的激励作用呢?本文力图对之进行探讨。

二、尊严内涵分析

要弄清如何使人民活得更有尊严,首先有必要弄清尊严的概念。

(一)尊严的概念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尊严有“尊贵庄严”、“可尊敬的身份或地位”、“不容侵犯的地位和身份”之义[3]。百度百科把它解释为“人和具有人性特征的事物,拥有应有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被他人和具有人性特征的事物所尊重。简言之就是权利被尊重。”“尊严是对人的身份、地位等的认同,是人人共有的平等的权利,应该受到尊重[4]。”

综合各家之言,可将尊严界定为,“具有一定社会身份或地位的人或具有人性特征对象所具有的、受到他人或其他具有人性特征的对象认同并尊重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尊严的主体是人或具有类人性特征的对象或事物,其中前者泛指所有人,包括个体和群体;后者泛指所有的被人性化的为一定的人所拥有或对他们来说具有特殊意义的对象或事物,如国家、党、国旗、家庭、法律、圣地、建筑物等等。

2.尊严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地位或身份联系在一起,除了一些基本尊严外,不同社会地位或身份有不同的尊严。

3.尊严的本质是权利,有了权利,才有尊严[1];没有权利,就没有尊严。试想一个被剥夺所有权利的人怎么能够谈得上尊严?

4.尊严体现为被认同或尊重。尊严虽然为某人或某对象所拥有,但却来自于甚至取决于自身以外的他人或其他类人性事物或对象,即要获得他人或其他类人性事物或对象的认同并尊重。若人的权利被他人认同并尊重,他/她就会觉得有尊严或得到尊严;若没有如此甚至被侵犯,他/她就会觉得没有尊严或失去尊严或尊严受到伤害。

5.尊严是人的感受,是人认为必须要维护的东西。若尊严得以维护或保护,人就感受到自己有尊严;如果维护或保护不了,就会认为尊严受到伤害。

(二)尊严的结构

尊严由认知、情感、意志、行为四种成分构成。认知成分是对自己的权利和他人行为反应的认知,是尊严的基础。它包括对自己权利的认知、对他人行为(包括言语)的认知、理解或解读。只有认识到自己的权利,才能够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被认同或尊重;只有对他人的行为进行认知、理解和解读,才能知道他人是否认同并尊重自己的权利,自己不容侵犯的权利是否遭到他人的侵犯。

情感成分是在认知的基础上产生的心理体验,如对侵犯自己权利的人、事或行为感到愤怒;对认同并尊重自己权利的人、事或行为感到亲切、愉快;对能够维护自己尊严的组织或群体喜爱,有强烈归属感,并积极保护组织或群体的尊严等。情感成分是行为的动力,能够激发人们维护乃至提升尊严的行为。

意志成分是自觉维护自己(包括自己所隶属的组织或群体、自己赋予给不可侵犯的精神属性的事物等)的尊严,为维护尊严勇于克服艰难险阻的心理品质。表现为维护尊严的自觉性、坚韧性、自制性、果断性、毅力和勇敢精神,“士可杀而不可辱”就是说这方面的品质。它使得人对尊严不放弃、不排斥。

行为成分是人们表现出的维护尊严的行为和对侵犯或损害尊严的事情或事物的抵触乃至抗争行为。

上述四种成分相互影响、协调一致,其中任何一个成分发生变化,都会对其他要素产生影响。其中认知成分是基础,情感成分是动力,意志成分是保障,行为成分是表现。

(三)获得尊严的条件

上述分析表明,获得尊严有两个重要且必要的条件:权利和尊重。有了权利才可能有尊严,倘若一个人没有任何权利,就不会有什么尊严。倘若某人连最起码的作为人的权利都被剥夺或失去了,还谈得上有什么尊严?依据宪法(她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治权利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与人格权、监督权、社会经济权利、社会文化权利与自由等)和有关研究,可以说人的基本的权利有生存权、自由权、劳动权、人格独立与平等权,其中最为基本的权利是生存权与自由权。这些权利得到认可并被尊重,人才能够获得或体验到人的尊严。

当然,有了权利并不必然有尊严,要有尊严还需要这些权利得到尊重。尊重包括尊重自己、尊重他人和被他人尊重等几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懂得并会尊重他人,才会赢得他人的尊重;而被尊重,就更能懂得和会尊重他人[1]。

1.人只有尊重自己,才能赢得他人的尊重

如果自己都不尊重自己,毫无自尊心,就别想得到别人尊重。人们常说的“自己都不把自己当人看,就别指望别人把你当人看”就生动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法国思想家卢梭指出:“每一个正直的人都应该维护自己的尊严。”原苏联(俄国)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道:“没有自我尊重,就没有道德的纯洁性和丰富的个性精神。对自身的尊重、荣誉感、自豪感、自尊心——这是一块磨练细腻的感情的砺石。”德国剧作家席勒认为:“不知道他自己的尊严的人,便不能尊重别人的尊严[4]。”都道出自我尊重是尊严的前提。

2.人只有尊重他人,才能换得他人的尊重

尊重在人与人之间存在一种交换关系。倘若一个人不尊重别人,肆意践踏或糟蹋、侮辱他人的尊严,他人也会反过来同样对待他。尊重他人既是一种美德或良好的自我修养,也是赢得他人尊重,建立良好人际关系,搞好生活和工作的基石。常言道:“送花的人周围满是鲜花,种刺的人身边都是荆棘。”充分说明了尊重的互换性。“尊严不是一个很抽象的东西,在我们的工作和社会生活中随时随处可体现出来。人都有自己的尊严,都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而每个人受到别人尊重时也需要替别人着想,善待他人[8]。”

3.权利被他人认可和尊重是尊严的必要且重要的前提

一个人仅仅自己觉得有权利是不能获得尊严的,要获得尊严,需要得到他人的认可与尊重。只有他人或社会承认个体拥有权利,尊重其权利,并承诺他有保护这些权利的权利,他才会有尊严。比如,尽管人人都有生存权,但如果个体的生存靠自己低贱的乞讨和他人鄙夷的施予,虽然他获得了生存权,但依然缺乏尊严。

4.尊严在于争取或取得,而争取靠自己

要有尊严,需要个体去争取,而不能靠别人施予。无论在何种境遇、什么条件下,个体都可以保持或拥有尊严,但也都可能失去尊严。倘若个体能做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始终保有人应该有的傲骨、矜持,执着于自己的志向与目标,固守基本的做人原则,就会有尊严。反之,就会失去尊严。

三、使人民活得更有尊严的途径与措施

依据上述分析,要使人民群众活得更有尊严,必须做到赋予、认同并尊重人民群众的权利。“权利若坚实,尊严自然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若人民的合法权利切实得到保障与尊重,自然会感到有尊严[6]。但在具体的实践中,一些官员和政府常常因种种原因伤害人民的权利。如时下经常发生的强拆强占强挪用、暴力阻止上访等事件。尽管一些做法的意图及效果是好的,但也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取得公民的认同。否则,违背公民意愿,使公民产生抵制心理和行为,只能损伤公民的尊严,最终降低政府及其官员的公信力与权威性。“有的人得不到别人尊重,有可能是自已骄奢淫逸、违法乱纪、道德败坏,自己坏了自己的声誉。一个人是这样,一个机构、一个群体也是这样。具体到一个单位……尤其是那些与大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权力机构,一旦缺失诚信,甚至欺负百姓、损害民众利益,其权威和尊严也就荡然无存。大到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也需要它的尊严,需要国人共同维护[5]。”这即是说,认同、保障并尊重人民群众的权利是公民有尊严的最重要的途径与措施。现从以下几方面详细论述:

(一)保障、认同并尊重人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

如前所述,生存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因此认同并尊重人民群众的生存权是人民群众活得有尊严的首要条件。而认同并尊重就需要把人民群众的生存当做政府的责任,而不是群众被动的责任。换言之,政府必须为人民群众的生存负责,使人民群众能够生存,而且还不能伤害到其尊严,即在保护其尊严的条件下获得生存权利。许多有远见的领导者、政治家、思想家都认识到这一点。罗斯福认为,联邦政府应该承担起保障人们生活的责任,“我们不仅要使失业者的肉体免受饥寒,而且要维护他们的自尊心和自力更生的意志,他们的勇气与决心[5]。”他为了使大萧条中的美国尽快摆脱经济危机,尽力消除经济危机对人们的精神和意志的消极影响,把单纯的救济金改为以工代救,并规定最低工资。他指出:纯粹的救济金是一种摧毁人精神的东西,以最低的工资代替救济金尊重了救济者的尊严和自尊心。自此,美国人开始认识到贫穷不只是个人的事,联邦政府应负担起保障人们基本生活的责任[7][8]。资本主义国家的领导人和政府尚且如此,代表先进生产力、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先进文化的中国共产党及其所领导的政府更应如此。她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自觉承担起人民的幸福与尊严的重任,不仅要让广大人民群众能活着(生存)、活得好,而且要活得有尊严;不仅把广大人民群众有尊严地活着作为自己的责任,而且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人民的尊严。

与生存权密切联系的是发展权。要使人民活得有尊严,就应当认同并尊重其发展权,为其发展提供有利条件。温家宝总理2010年3月27日与网民讨论“何谓尊严”时说:“我提出‘要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主要指三个方面:第一,就是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无论是什么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第二,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第三,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因此,我们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他明确把维护人民的发展权作为自己的职责,力图为人民提供有尊严的发展条件。

正因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党和政府的责任,因此各级各类政府及其公职人员不能因为为人民提供了生存和发展条件,解决了人民群众的问题,为人民群众办了实事等,就可以伤及人民的尊严。比如想让群众做什么就做什么,要求甚至强迫群众感激或感谢等。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切实转变自己的观念和做法,以人民为本,自觉自愿地承担起维护人民群众尊严的责任。

(二)保障、认同并尊重人民的自由权

“不自由,毋宁死。”自由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给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自由权有政治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等。失去《宪法》所规定的基本自由,就没有什么尊严可言;任何对人的自由权的损害,必然会伤害其尊严。倘若以失去人的自由为代价而换取好的生存与发展,这样的生存与发展多半不会使人感到幸福和有尊严[1]。比如,一个人为他人提供好吃、好喝、好住、好穿等,但同时剥夺其自由,后者就没有尊严,反而觉得前者在伤害其尊严。正因为如此,如上所述,不仅温总理把自由放在尊严的首位,而且党和人民政府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也把保障人民的基本自由作为重要任务来承担。高尚全、翁礼华、李炳全等许多学者与官员认为,和谐的本意就是使人有生存权和自由权之意[9][10]。从字源上分析,和谐中的“和”字左边是“禾”,右边是“口”,意思是人人有饭吃,即生存权;“谐”字左边是“言”右边是“皆”,就是人人都有话讲、可讲话、能讲话、敢讲话、自由讲话,换言之,人人都有言论自由即话语权与自由民主权[1]。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对于尊严而言,自由比民主、比平等更重要。”廖仲恺说:“民权在法律上说,就是人民有不许别人侵犯他的身体、言论、信仰、住居、集会种种自由权。”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11]。”正因为如此,认同、保护并尊重人民群众的自由权,是维护其尊严并使其享有尊严的首要条件。党和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职人员不能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方式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自由权。其范围是:

1.认同、保护并尊重公民的人身自由,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如拘禁、捆绑、关押等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2.广开言路,保障、认同并尊重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如建议权、批评权、议论权等,使公民敢说话、能说话、想说话、愿说话、说真话、有法说等,而不是不愿说、不敢说、无法说、不能说甚至“敢怒不敢言”;

3.保障、认同并尊重公民的政治与信仰自由权,使公民享有自由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如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话语权与信仰自由权等,任何政府机构与公职人员不得干涉、限制、误导、诱骗、非法利用公民合法的政治与信仰自由权,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4.保障、认同并尊重公民的其他合法自由权。

(三)保障、认同并尊重公民的平等权与民主权

平等权和民主权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认同并尊重公民的这些权利,才会使它们体验到尊严,因此这是温总理所强调的人民群众的尊严的重要内容或组成部分。许多全国人大代表都有此共识和同感。北京中医药大学图娅教授指出:“当‘穷得吃不上饭’的问题解决后,尊严更多体现在社会生活中平等程度的提高。”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诺尔德认为:“人们需要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得到公平和公正待遇,这是实现每个人尊严的前提,也是最重要的条件。”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安村党支部书记章联生说:“公平公正是人们感受到有尊严的最核心的理念。法律面前要人人平等,政治地位也要平等,而不仅仅是物质生活层面的提高[12]。”这些论点都把平等权与民主权作为尊严的必要且重要前提。所有这些都说明,保障、认同并尊重人民群众的平等权与民主权,是使他们获得尊严的必要途径或措施。为此,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切实保障并尊重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与平等权,尤其是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严厉查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

如前所述,尊严具有互换性,“实践一再表明,只有干部把群众放在心上,群众才会尊重信任干部;只有干部把群众当亲人,群众才会把干部当亲人。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忘记群众、脱离群众,都要为了群众、服务群众,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表率。这样,党员干部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13]。”但在现实生活中,地方政府和一些领导干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事屡有发生,不仅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的尊严,而且由此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不过,以人民群众为本的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具有很强的认错纠错能力,始终以人民群众的权益为出发点和归宿,自觉认识并纠正错误,着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例如,“2011年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强化监管,严肃问责,坚决制止违法强拆行为。”“中央政府把制止强拆作为当前一项迫切任务来抓,并力图在最短时间内收到实效。”就是其认错纠错能力的表现。

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必须明确:

1.要维护《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保障这些权利的落实,否则,公民就无尊严可言。但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受经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经常伤害这些至关重要的公民权利[6],在伤害公民尊严的同时也伤害了自己的尊严和公信力。这说明严厉查处损害或侵犯《宪法》赋予给公民的权利的紧迫性、重要性。

2.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依法行使权利,依法裁定和解决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利纠纷,坚决制止、打击、防止公权力的滥用、误用、私用。这是保障公民权利,使公民有尊严的必要途径与措施。

3.节制政府权力,规范公权力的运用。

4.归位政府服务,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切实实现政府为人民群众服务,维护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和政策、法规等人民尊严的维护与保障机制

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使人民群众有尊严,需要科学合理的制度、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为此,政府应做到:

1.制定并推出科学合理的制度、法律法规和政策;

2.按照制度、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

3.建立问责追责机制,对于那些不按制度、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的,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损害公民尊严的人和事决不姑息、隐瞒、掩盖,坚决追查到底,依法严惩。

[1]李炳全. 幸福与尊严的心理和谐之源[J].肇庆学院学报,2010,(6):14.

[2]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落到实处[EB/OL].人民网/人民日报,2011-01-13.

[3]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 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C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683.

[4]尊 严 [EB/OL].百 度 百 科(http://baike.baidu.com/view/54178.htm),2011.4.25.

[5]范以锦. 传媒人的底线与尊严[J].中国新闻周刊,2010,(9):44-45.

[6]《中国新闻周刊》编辑部. 关于尊严——权利若坚实,尊严自然来[J].中国新闻周刊,2010,(9).

[7]徐维民. 罗斯福“新政”与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EB/OL].凤凰资讯/大陆/ 2010年全国两会,2010.4.1.

[8]mianbal20. 罗斯福新政[EB/OL].凯迪社区/经济风云,2009.1.13.

[9]孙芙蓉. 高尚全谈建设和谐社会[J].中国金融,2005,(24):25-26.

[10]翁礼华. 态度改变人生之拆解人生终极目标(代序)[M].浙江文艺出版社,2009.

[11]沙叶新. 提升人的尊严[J].中国新闻周刊,2010,(9):42-43.

[12]《中国新闻周刊》编辑部. 人大代表畅谈“尊严观”[J].中国新闻周刊,2010,(9).

[13]黄珊. 打牢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基础[EB/OL].人民网/人民日报,20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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