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峰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南昌 330000)
地下钱庄是民间对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是地下经济的一种表现形态。根据地区的不同,地下钱庄从事的非法业务有很多,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借贷拆借、非法高利转贷、非法买卖外汇以及非法典当、私募基金等。其中,又以非法借贷拆借、非法买卖外汇和充当洗钱工具最为人熟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因此,地下钱庄属非法金融机构。
从历史的角度看,现在的地下钱庄与清朝风行一时的票号、钱庄在经营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都是由于商品经济的发达、民间资本的活跃而兴起的。1949年之后,随着私营经济的淡出,国家对钱庄予以取缔。自此,在中国金融舞台上活跃了几百个春秋的钱庄退出历史舞台,直至改革开放后才再次以“地下”的面目示人。
作为一种游离于官方监管的、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金融业务经营实体,地下钱庄并非我国的专利,无论是欧美发达国家,还是亚非拉发展中国家,都有地下钱庄的存在,只不过地下钱庄基于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文化背景,从而具有了不同的表现形式,并相应地赋予了“地下银行”、“非正规金融机构”、“非正规价值转移机构”、“另类汇款机构”等不同的称谓。在合法金融机构较为发达的市场环境——美国,地下钱庄的主营业务即是合法金融机构一般拒绝从事的洗钱之类的非法交易,客户群也大多从事毒品贩卖等非法交易。同样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市场中占较大份额。据有关专家估计,印度和泰国农村信贷中约有40%通过非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受到各国警惕的“哈瓦拉”等从事汇兑、外币兑换业务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就在这些地区经营业务。目前,地下钱庄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主要因为它既不履行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交易的义务,又不保存交易记录,这给洗钱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主要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种(类)。地下钱庄通过为实施这些上游犯罪的罪犯提供资金转移、清洗资金等形式,为上游犯罪的滋长蔓延提供了条件,从而在上游犯罪和地下钱庄之间形成了罪恶的利益共同体。
资金是维系毒品犯罪的生命线。在现行外汇管理体制下,毒资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转移被识破和发现的概率较高,于是境内外贩毒团伙相互勾结,将毒品走私入境、贩往内地,并通过地下钱庄进行洗钱。根据有关媒体的报道,云南、福建、广东等地的缉毒执法机关侦破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大量毒资都是以地下钱庄为运输途径的。
地下钱庄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存在密切联系。一方面,地下钱庄出于非法经营状态,经营活动、资金安全、与客户的合同关系均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出于高风险运行状态,必须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联姻”,形成利益共同体。另一方面,地下钱庄的非法经营在经济上是高回报的,属“暴利”行业,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较为理想的“投资领域”。
我国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坚决支持和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打击恐怖融资的决议,加入了国际反恐公约,同时也签署了反恐公约。“9·11”事件之后,随着美国等西方国家金融机构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和客户的监控措施更加严密,用于资助恐怖活动的资金在正规金融体系中生存的空间将进一步减少,地下钱庄将越来越为恐怖分子及其支持者所青睐。
几乎所有地下钱庄猖獗的地区,都是走私犯罪多发地区,地下钱庄与走私犯罪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相关案例屡见不鲜。2010年9月宣判的江苏省扬州特大地下钱庄案的“庄主”何家财买卖外汇采用的是对冲账户模式,即“背对背”模式:在国内、国外分别开设账户,国内客户汇出的钱由境外账户支付,国外客户汇入的钱由国内账户支付,两边各自用现金进行对冲,国内、国外账户的钱不直接往来,从而不发生资金跨境流动的物理过程。自2004年4月至2008年10月,短短四年半时间里,何家财等人绕过外汇管制,涉案金额高达3.1亿元。
大量案例告诉我们,地下钱庄为贪污腐败等经济犯罪活动从事洗钱服务屡见不鲜。2009年12月22日,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开庭审理北碚区公安分局原副局长王小恒受贿案。在重庆,放高利贷被百姓称为“放水”,地下钱庄的“水钱”来源鲜为人知,而贪官赃款正是这些“水钱”的来源之一。王小恒和妻子将受贿的160万元用于“放水”,至案发前连本带利已达210万元。
根据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2011年7月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正处于阶段性活跃时期,估计市场规模约1100亿元,占当地银行贷款的20%。其中,没有进入生产投资领域、依然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上的资金规模为40%。民间借贷利率也处于阶段性高位,年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温州市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无独有偶,从南到北,日益泛滥的地下钱庄也对鄂尔多斯的金融秩序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来自各行各业、各种渠道的民间资金源源不断地涌入鄂尔多斯地下钱庄,最后达到数百亿元的巨大规模。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一个著名的注释,引用邓宁格所说关于资本家追逐利润的贪婪的话: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会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地下钱庄的经营者也是如此,他们非法经营活动的原动力就在于获利,通过外汇非法交易而获利,通过走私洗钱而获利。时至今日,我国仍有不计其数的地下钱庄在实质性地非法开展金融经营活动,成为宏观调控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之外资金暗流的载体和渠道,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值得关注和探讨:
地下钱庄资金交易具有高度隐蔽性,无法掌握其实际发生的资金流规模和交易属性,更难将其纳入正常的国际收支统计,地下钱庄既协助本国资本逃出境外,同时也是境内外投资企业抽逃资本和非法转移利润的主要途径。此外,在国际短期资本跨境流动中,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绕开了我国外汇管理的防火墙,为“热钱”进入国内资本市场开辟了一条无形通道,严重扰乱了国家经济金融秩序。
地下钱庄为众多企业偷逃税费提供了资金外逃的地下通道,使国家税收蒙受极大损失,侵蚀了国家的财政基源。同时地下钱庄使大量外汇收支游离于银行结算汇体系之外,增加了对其控制监测的难度,导致国家外汇储备出现“漏洞”,并引发长期的不正常渗透,从而浪费国家外汇资源,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利益。
地下钱庄为具有洗钱需求的犯罪分子服务,使其洗钱目的得以实现,导致贪污腐败、行贿受贿、侵吞国有资产以及走私、贩毒、骗税等犯罪活动中获取的利益披上貌似合法的外衣,必将助长上游犯罪行为。因此,任由地下钱庄发展,必将引发和助长各类犯罪,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通货膨胀压力居高不下是当前我国经济面临的首要风险,货币政策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局面与挑战,因此,当前从紧的货币政策取向将成为我国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坚持的调控目标。但从紧的货币政策也可能使金融市场中本就存在的一些供求矛盾进一步激化,反过来会刺激民间信贷活动的发展,特别是一些没有信用记录或者自身经济实力较差的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本来就难以从银行获得信贷支持,在信贷规模收缩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更不会将信贷资源向其倾斜。由此,经营非法信贷业务的地下钱庄将受到苦于融资无门的人士青睐。地下钱庄的存在,为非法资金的体外循环提供了通道,助长了非法集资、偷逃税款等经济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展势态,影响了从紧货币政策对资金流动性过剩的调控效果,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显而易见。
过去我们不断地把国有银行纳入正规的监管系统,而没有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合理的管理和监督,从而给民间借贷市场带来较多隐患。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民间金融活跃地区的监测,尽快建立有效的监控系统,尤其是建立有效的民间借贷利率信息收集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全面掌握民间金融的运行情况,并以此制定适合的政策法规。同时,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合会治理和日本信贷协会向商业银行演变的经验,尽快推出民间借贷合法机构,以适应公司、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贷款。这样做的目的是有保有压、堵疏结合,一方面是把违法违规压下去,另一方面是有利于解决正常的资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