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行为规范内生力量促进干部作风转变

2012-08-15 00:51中共长治市委常委纪委书记高建国
支部建设 2012年30期
关键词:公务人员干部作风党政机关

■中共长治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高建国

借助行为规范内生力量促进干部作风转变

■中共长治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高建国

不是所有作风问题都是腐败问题,但多数腐败问题都是由作风问题演变而成的。随着长治市人社局公务员考录体检违纪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系列问题全部浮出水面。长治市委、市纪委一方面,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另一方面,也对此案件存在的随意变更程序和执行制度不严肃等行政行为不规范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当前,一些领导干部普遍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作风不正、不实和腐败问题,说到底就是机关公务人员行为规范上的问题。因此,在转变干部作风过程中,须借助行为规范的内生力量,以干部作风的转变,实现干部拒腐防变能力的提升。

一、借助行为规范的教化引导力。行为规范是社会群体或个人在参与社会活动中所遵循的规则、准则的总称,是社会认可和人们普遍接受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行为标准,包括行为规则、道德规范、行政规章、法律规定、团体章程等。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党政机关及干部的行为规范不仅包括狭义上的党纪国法等行为规则,如《党章》、《廉政准则》等,还包括广义上应广泛遵守的各类行为标准,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根据机关职能和对不同层次公务人员的要求制定出的有针对性的行为规范,可以确立公务人员的行为标准和道德标准。行为规范本身就具有预防教化功能,公务人员的履行职责、执行公务过程,也是一个对行为规范的再学习、再受教育过程,他们从而知道自己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我们则通过启迪、调动受教者的自主性、自觉性,促使其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取向,保证公权运行和公职履行的规范、准确。因此,要求广大党员干部以行为规范教化引导为基础,提高对行为规范的正确认知和把握能力,不仅有利于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同时可以弥补干部在认识或知识结构上存在的党纪条规盲区的欠缺,防止干部产生规避侥幸心理,或因对行为规范的不知不懂而产生不当行为,以致“不教而诛”或法不责众,这样就可以通过发挥行为规范的教育防线作用,有效遏制非制度性腐败行为,从而保护干部的安全。可见,在加强作风建设中,立足行为规范,倡导精学、修德、立行、勤政,做到“治庸提能力、治懒增效率、治散聚合力”,十分关键。

二、借助行为规范的制度约束力。“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党政机关干部的公务行为与机关的组织行为、管理制度、运作机制、领导行为等因素是双向互动、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公务人员行为的规范程度更多地取决于机关内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领导活动方式及其行为的规范化程度,否则,会造成公务人员情绪上不稳、心里上的不安、行为上的失范、管理上的混乱,就很难保证干部行为上的规范。而作风是通过一个组织或群体中一定数量的成员的活动反映出来的、相对稳定的、具有一定倾向性和影响力的行为方式,转变干部作风所依赖的行为规范有着其特有的约束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在转变干部作风的过程中,要通过规范党员干部自身管理,发挥行为规范的刚性约束力,使公职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而不能以个人主观意愿和个人能否获得利益为前提行使权力,这就减少了主观随意性,缩小了自由裁量权。因此,必须立足实际,不断总结、提炼和丰富、完善具有时代特征的作风建设行为规范和要求,为广大党员干部转变作风立规矩、定标准、树标杆。同时,加强考核评议,严格责任追究,增强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体现权威性和严肃性,使广大党员干部懂得滥用权力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依靠行为规范的强制力量促进干部作风转变,确保有令必遵、必行、必效、必果。

三、借助行为规范的监督制衡力。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没有监督的作风建设也将大打折扣。党政机关等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代表的是党政机关的形象,反映的是其绩效、威信和文明程度,他们的行为规范不仅可以公开明示行为标准的具体内容,为各类管理、监督主体实施对公务人员的有效监督提供客观依据,而且为公务人员普遍认同并遵守行为规范提供了条件。在很大程度上,有效监督起着促进行为规范落实、防止权力异化和行为失范的重要作用。因此,要充分借助并发挥行为规范的监督制衡权力功能,多方面拓宽渠道,切实增强监督制约在转变干部作风中的实际效果。作为监督的对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要牢固树立依法依纪履职的意识,从转变思想观念入手,立足行为规范的既有的评判标准,在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为主要内容的立体化监督网络机制下,广泛接受监督,以监督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使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这不仅是行为规范的根本动因和力量所在,也是转变干部作风的根本目的。

四、借助行为规范的示范带动力。行为规范是风向标,行为规范也是指南针。行为规范本身所特有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对社会各阶层、各群体有直接影响,对形成良好的行风、民风有着不可估量的带动作用。作为行为规范的具体承载者和实施者之一,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落实行为规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放大和示范效应之重要更是不言而喻。因此,要以行为规范的导向为依托,一方面,优化领导者的素质能力、思想品质和方法艺术,以领导干部的示范和放大效应,优化所在单位及全社会风气、人际关系和行为规范;另一方面,建立具有操作性的行为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促成公私分明、是非分明、奖惩分明,能够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提升精神追求的好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影响带动广大党员干部树立起对人民负责的形象、推动工作的形象和清正廉洁的形象,永葆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五、借助行为规范的惩治威慑力。对于转变干部作风,行为规范的制定和出台不仅在程序上做到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而且为严管、严治、严惩提供了依据,从而也就为转变干部作风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也正是这种强大的惩治威力,进一步增强了教化的引导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制衡力。行为规范的警示震慑功能源于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有效的查处,查处的过程和结果,不仅对行为人有着其他教育不可替代的特殊效果,而且对其周围也会产生极强的心理震慑和警示作用,使处于临界状态者产生必要的警醒。通过对类案的综合分析,找出规律特点,乃至与发案有关的主客观因素状态,用第一手资料生动地施教,积极运用执法执纪的资源成果,昭示正义和良知,弘扬道德和法律,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遵纪守法、依法办事,通过惩恶扬善,弘扬正气,以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讲党性、守纪律、重品行、做表率的实际成效,推进作风建设的根本好转。

行为规范覆盖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党政机关广大干部及公务人员从职(政)期间的政治、廉政、业务、社交和道德的各个层面,为他们的自律和他律提供了依据和参照系,因此,要理性借助行为规范的内生力量,促进广大干部不断成长、成才、成熟和成功,素质得以全面提高,这样,广大干部及公务人员行为“失范”、“越轨”现象就会减少,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就能得到遏制,干部作风也必然会有根本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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