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洪宇
(中共吉林市委党校 吉林 吉林 132011)
在2011年10月,国家公务局制定印发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并在印发通知中明确指出:“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是贯彻落实‘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不断提升公务员队伍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政府和公务员队伍的公信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也要求各地、各部门把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那么我们该如何去完成好这一项战略任务、是否还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呢?下面笔者就谈一下自己对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几点认识。
“官德”这个词,作为传统社会要求官员遵循的道德规范而为人们所熟知。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仍然把这个词作为公务员职业道德这个概念的同义表达,以至于我们可以经常在报纸、杂志甚至学术期刊上看到关于加强“官德”建设方面的文章。在一般意义上而言,这样的用法并没有大的问题,因为从权力的行使层面而言,古代的官和现代的公务员在职能上是比较相似的;然而从严格的意义出发,“官德”与公务员职业道德却是具有不同涵义的,笔者认为二者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两者产生的社会背景不同,因而其对象承担的社会角色有本质差异。“官德”一词产生于我国的传统社会,而传统社会的一个重大的特点就是等级森严,官与民实质上是两个不同的社会阶级,扮演着不同的社会角色。官的社会等级要远高于民,因而往往其扮演着民之父母发号施令的角色,因此有“父母官”的称呼。而在我们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进程的当今社会,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已经使得人民成为了真正的主人。公务员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是相同阶级层次下的干部与群众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讲,公务员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代理者,承担的是为人民提供服务的社会角色,因而我们要求其努力成为“人民公仆”。
第二,两者的核心要求不同,因而其发挥的功能有本质差异。产生于传统社会的“官德”,尽管也有“爱民”、“勤政”等道德要求,但其核心要求仍然是“忠君爱国”。把“忠君”列于“爱国”之前正是封建王朝专制统治的写照,因此对于一个官员而言,最为本质最为重要的道德要求就是维护好封建王权的统治,避免王权更迭的情况发生。而在当今社会,公务员一词中的一个“公”字充分说明了其代表公共利益、服务人民大众的性质,因此无论对公务员职业道德方面有着那些方面的具体要求,其本质、其核心都必然将归结到为人民负责这一根本点上。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官德”与公务员职业道德二者之间的差异,因此在当今社会,尤其是随着《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的出台,我们应该减少或者避免使用“官德”这个概念,而是更为规范地使用公务员职业道德这个概念。
职业道德这一概念是我们比较熟悉的,与公务员联系在一起也较为常见,比如我国《公务员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七款就要求公务员“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然而,把职业道德作为公务员道德建设的一个明确方向却是比较罕见的,可以说以中央文件下达的形式出现自建国以来还是首次。实际上,这种做法并非仅仅是为了区别于“官德”概念,也并非仅仅是为了表达规范,而是更有深意。笔者认为,明确职业道德为建设方向具有以下两点的重要意义。
第一,明确职业道德为建设方向使得公务员道德建设更具有针对性。对于公务员的道德规范,最为直接、最为主要的一个目的就是在于使得公务员在职业活动中更加规范、更有效率、敢于负责、勇于承担。从这一点上看,职业道德作为建设方向显然更加有针对性,更易于实现预期的目标。实际上,纵观世界政坛,把职业道德作为公务员道德建设的重点项目或者主要内容,已经成为了全球性的共识。
第二,明确职业道德为建设方向使得公务员道德建设更有操作性。操作性作为完成一项任务、一项工程的重要指标,将直接关系到这项任务、工程的建设情况。良好的操作性,则必然提高建设进度,反之,也则必然给建设带来负面的影响。近些年来,随着对公务员道德状况的社会关注度的不断提升,促使一些地方政府开始采取一些新方法来加强公务员的道德建设,其中就有关于家庭道德方面的考核。然而这种考核,由于其内容的特殊性,必然导致在实际操作层面的困难重重,因此我们看到虽然已有很多地方政府在这一方面有所尝试,形成星星之火之状,却始终无法形成燎原之势。相比于其它方面的道德规范,职业道德建设显然在操作性上更胜一筹,也必然更易于产生实际的效果。
在认识到以职业道德为建设方向的重要意义之后,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我们注意,那就是以职业道德为建设方向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再关注公务员其它方面的道德状况。对于公务员的道德要求,我们应当以职业道德为主要方面,同时兼顾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内容。因为公务员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其道德状况将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因此在注重职业道德的同时,仍不能放松对于公务员其他方面的道德要求。使公务员在职业道德方面达标的基础上,全方位地提升自己的道德修养,从而为国家和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的出台,其直接效果就是使得各地、各部门广泛地开展了公务员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与轮训,同时也积极开展了其它相应活动,如职业道德演讲、征文等等,产生了很好的效果。然而,自《大纲》出台以来,社会上还存在着一些质疑的声音,认为6学时的培训起不到什么作用,也无法使得公务员职业道德有根本性的改变。笔者认为,之所以存在这样的质疑,其根本原因在于对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的错误认识。在此,笔者想要强调说明以下两点。
第一,要正确认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的定位。很多人在质疑职业道德培训作用的同时,实质上是把职业道德培训错误地定位为职业道德建设的全部内容,因此过分要求其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实际上在《大纲》的印发通知中,党中央就已明确指出“要把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与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并提到了一些相应的方面,包括“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文化养成”、“强化公务员职业道德社会监督评议”等等。因此,我们必须从全局地角度出发,正确地看待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在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位置及其发挥的作用。
第二,要充分正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的意义。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之所以能够作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一个首要部分,就在于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职业道德培训能够提高公务员在相关问题上的重视程度,从而有力地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另一方面,职业道德培训还能够通过正确的思想观念引导公务员做出正当的行为选择,从而有效地提升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
总之,我们应当在正确认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定位和意义的同时,大力推动职业道德培训的建设和发展,努力创新培训的方式、方法,提高培训的作用和效果。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要使得培训流于形式,只重视量的积累而不重视质的改变。同时还要注意培训学员的考核、监督方法,避免使得培训沦为不注重过程、只注重结果的应试教育。
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其应当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除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以外,还需要其它相关方面的保障与配合。结合《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及其印发通知中所提到的内容,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主要应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制度保障工作。
第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道德和法律本来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各自具有其独特的内涵和功能。然而同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二者,在社会生活中却呈现出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可以说良好的道德素养,有利于促使人们遵纪守法;而完备的法律制度,也可引导人们形成好的道德习惯,反之亦然。因此,对于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而言,推进职业道德的法制化进程势在必行,同时这也是西方国家在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领域所取得的一项成功的经验。
对于我国而言,与西方国家在相关领域具备的完善法律体系相比,无论在宪法的规定上、还是在具体法律法规的出台上,都存在明显的差距。同时,习惯以纪律化的方式来规范职业道德相关方面的问题,也必将由于法律效力的低下而降低了公务员对相关问题的重视程度。因此,对我国而言必须要加快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相关法律体系的建成,就目前而言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就是要尽快出台一部具有明确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只有这样才能够为其它相关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从而能够更加有效地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
第二,要完善相关的监督机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必须要对行使公共权力的公务员进行监督。同时实行监督,还是发挥道德他律性作用的主要途径之一。通过监督可以激发公务员的道德责任感,督促其谨慎从事,严于律己,而不敢肆意妄为、有恃无恐。
我国在对公务员的监督方面也下了很大的功夫,可以说从形式上看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监督体系。这个体系既有着内部的行政监察、审计监察等专业监督,又有着外部的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检察院等权力监督。只是这个看似完善的监督体系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却没有达到我们预期的监督效果,这里面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所造成的。因此我们应大力推动监督体制改革,努力提升监督机构的独立性,避免监督活动受到体制制约和其它干扰。同时,我们还应更加积极地推动网络监督等新型监督形式的发展和完善,不断扩大监督的范围,督促公务员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