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人事事项相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回避吗?

2012-08-15 00:43钱明龙,吕春燕,孙轩柏
浙江人大 2012年12期
关键词:会场任命人事

某地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事项时,有两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拟任命有关职务,主持人请他们离开会场回避。有人认为,这样做虽有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意见,但却剥夺了这两位组成人员行使审议人事任免的权力,于法无据。

回避,没有必要

松阳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钱明龙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事项时,主持人请相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离开会场回避,是没有必要的。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已先后经过了人大代表选举,再拟任命某一职务也已经过组织上的全面考察,因此,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任命其职务时,一般来说,是没有什么意见的,至多提点希望和要求。让其在会议审议时在场听取,反而更加有利于鞭策其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勤勉地履行职责。

众所周知,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任命案,并非是由某人的审议发言所决定,而是由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行使职权即投票表决权最终决定的。相关人员是不是在场,并不影响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表决权的行使,更何况其本身也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之一,与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一样依法享有审议权、投票权等同等权利。按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即使被提出罢免案时,也还享有在人代会主席团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的权利,无需回避,可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拟任命有关职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允许其在场听取审议发言,甚至允许其提出申辩意见,都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也是符合民主法制建设进步走向的。请其回避,是没有必要的。

回避没有实际意义

桐乡市人大常委会 吕春燕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事项涉及常委会组成人员时,没有依据和必要让相关人员回避。

首先,于法无据。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涉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事任免事项需要回避。法律没有规定,说明不回避不构成违法。其次,这种“回避”不符合回避制度的意义。回避制度是为了确保行政公平和司法公平。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人事事项,最后还要进行无记名投票才能决定相关人员是否依法通过,法律上也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涉及自己的人事任免不能投票的规定,因此,会议审议时基本不涉及行政公平,回避的意义不大。再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人事任免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有权力审议是每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定职责,是于法有据的。事实上,在实践中,审议时候让相关人员在场,既鼓励审议说真话,也是对相关人员的一种鞭策和促进。我们桐乡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也没有要求回避,让大家畅所欲言的同时,也让相涉的组成人员更好地认清自己的优势和不足。

不必回避

江苏东海县人大常委会 孙轩柏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事项涉及到常委会组成人员时,没有必要让其回避。

第一,剥夺了拟任组成人员行使审议人事任免的权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来自人大代表,只要没有被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或代表资格终止的法定情形,就有参加常委会审议相关事项的权利。如果仅仅因为其拟任的是需经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的职务就要回避,这就剥夺了他行使审议人事任免的权利,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第二,有利于提高拟任人员的综合素质。让拟任新职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当面听听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可让其更好地认识自己,寻求努力的方向,更好为人民服务。

第三,能增加人事任免的透明性。让拟任新职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对任职后的工作设想、工作目标、工作思路及如何接受人大监督等方面作些说明,也有助于其他组成人员更全面了解拟任人员的情况,知人知情,可更清楚、明白行使人事表决权。

那种认为回避更有利于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其实是忘记了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自己的重大责任,光荣使命。因为连当面评价他人的勇气都没有,还如何替人民说话,代人民用权?还如何塑造人大常委会依法、为民、公平的形象?

回避合乎常理法理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崔厚元

笔者以为,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人事事项时,要求拟任命职务的相关常委会组成人员回避,合乎常理也合乎法理,有利于推进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公平公正。

首先,回避合乎常理。从当事人角度来说,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发言时,该如何评价自己,必然面临尴尬局面。从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角度来说,当事人回避,有利于审议发言的客观性、真实性,有助于人大任免表决权的充分行使;如果当事人不回避,在审议时很难畅所欲言,无法保证对当事人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悖于人大议事原则。

其次,回避合乎法理。虽然相关法律没有对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程序回避做出具体规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二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凡是涉及人事任免事项都要进行回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要求当事人回避的做法,就完全符合法律精神,以确保人事任免的公平公正。

回避审议发言,不回避投票表决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常委会 刘家华

回避制度是防止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有所限制的人事行政制度。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事项时,请拟任命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离开会场是符合回避制度这一要求的,也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相冲突。这样做可以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全面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有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该人事议案。这一做法在许多地方早已形成制度。例如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办法就有相应的规定:被任命人员作任职前发言后则要求被离开会场,直到无记名投票完后再让被任命人员进入会场。

常委会组成人员为拟任命人员时,涉及到回避制度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两者之间的冲突。对此,只要在细节上再改一改,就可以解决:被任命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任职前发言后离开会场,由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发言,最后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无记名投票。这样做,既坚持了回避制度,同时又没有剥夺拟任命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审议人事任免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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