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公权保障民权

2012-08-15 00:43陈柳裕,孙志丹,陈云龙
浙江人大 2012年12期
关键词:宪政宪法法治

12月3日上午,在浙江省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座谈会上,4位同志联系自身工作,就浙江省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谈了认识与体会。同时,本刊还组织了有关专家学者关于如何进一步落实宪法精神,规范公权,保障民权,阐发观点。

有人认为,宪法的一些规定是原则性条款,和老百姓关系不大;也有人说,宪法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宪法离我们究竟有多远?专家表示,宪法的本质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规范国家权力。

结合浙江省情推动宪法实施

陈柳裕(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加强宪法实施,总体上需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切实加强宪法实施工作的总体规划。建设“法治浙江”战略是浙江省有效贯彻实施宪法的总纲领,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明确的新任务、新要求,所提出的一系列民主法治建设的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论断,不断予以完善和深化。在这方面,希望省委能够在条件成熟时,作出一个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定。

第二,准确把握宪法实施的维度。宪法实施总体上可以从以下四个维度展开:一是如何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二是如何使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三是如何使公共权力得到更加有效的制约;四是如何使人民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第三,抓住宪法实施的核心环节。结合浙江实际,当前在宪法实施方面应重点抓好以下五项工作:一是以科学立法为中心,加强地方立法;二是以规范行政程序为中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三是以推进公正廉洁司法为中心,确保司法公正;四是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为中心,促进社会稳定;五是以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为中心,切实提高依法执政能力。

建立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体系

孙志丹(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确保行政权力正确运行,不违背人民的意志,不损害群众利益,不违反宪法和法律,核心是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制度、体制和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一是进一步推进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动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和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后评估机制,健全行政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防止和避免因决策违法或者不当而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引发社会矛盾纠纷。

二是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规章,拓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创新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提高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广度和深度,完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和机制,最大程度地促进和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及时便捷地获取政府信息。

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陈云龙(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检察机关在依法开展各项法律监督工作中要更加注重围绕大局发挥法治对于国家经济社会生活的规制和引导作用,更加注重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回应人民群众期盼,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加强对妨碍改革发展稳定违法犯罪的法律监督。当前,要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关于“五位一体”的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加大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生态文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监督力度,在依法打击的同时,切实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行为,切实监督纠正执法不公的问题,切实监督纠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行为,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另外,要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效果,争取每年真正解决几个重点问题,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外,检察机关要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作为法律监督的重点,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努力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要加大对渎职犯罪这种“不落腰包”腐败的查处力度,促进公务人员廉政勤政、规范履职。要切实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案件,促进公正司法。要加强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督,并且要抓住典型案件,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以及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

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

孙玲玲(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副校长、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和国家机关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做好人大工作,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推动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法定职责。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就要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增强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积极参加和推动本部门本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为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水平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履行好代表职责,发挥好代表作用,一方面要积极参加人代会,审议好各项报告,积极建言献策;另一方面还要积极参与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工作,提出工作建议,为推进人大立法、监督等工作作出自己的努力。

这些年,我先后参加了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培训,参加了视察、调研、“检察院开放日”、“接待代表日”等活动,参加了残疾人权益保障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参加了省政府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题审议,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旁听了省高院知识产权保护庭审等。这些活动不仅使我更好地了解省情、民情,倾听群众的呼声,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利益诉求,也为推进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促进我省“法治浙江”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激活人大权力

傅达林(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法教研室副主任)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作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要抓好的首要任务。

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绕不开的国家权力枢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落地”,无疑是完善中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必然要求。然而目前,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诸如“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宪法”以及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职权,一直处于“休眠状态”,长期备而不用,使得许多问题无法在人大的框架内以合法的方式迅速解决。

经验表明,在政治生活中,有些问题不一定非要通过修宪来解决,而可以采取宪法解释的形式,这样既适应了社会发展需要,也维护了宪法的权威与稳定性。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好宪法解释权,具有深远意义。

关于人大的特别调查制度,实际上,早在2003年5月,法学界就有学者致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无果而终。在后来的“7·23”动车事故中,舆论期待的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调查的机制也未能激活。目前社会上腐败蔓延、群体性事件增加、形象工程泛滥……民众对人大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权更是翘首期盼。回应民意,坐实监督职权,人大需要的不仅仅是工作技术,更需要的是勇气和决心。

质询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柄利器。现行宪法以及监督法等对于人大质询权都有明确规定。要让人大有效地“批评和监督政府”,必须完善质询制度,对质询的程序、方式、效力、被质询者未通过的责任等细节进行系统设计,增强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充分行使人大对预算的监督权,能有效控制政府的“钱袋子”,防范政府权力的膨胀和肆意妄为,并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腐败。虽然这些年人大对预算的审议监督有进步,但实践中呈现出的形式化、表面化倾向仍未得到根本性改变,对预算的实质性审议和刚性监督尚有较大改进空间。如何从政府预算编制的强制性要求,人大审议的程序、时间,人大代表审议预算的能力素质,以及对预算执行的监督与问责等方面,进一步落实人大对预算的监督权,无疑是人大制度建设和完善的重要内容。

宪法走向宪政

阿 计(《民主与法制》杂志社编辑)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有宪法,未必有宪政。“八二宪法”行进至今,中国宪政道路所面临的,正是这样一个更关键、也更艰巨的历史关口。

要实现从宪法到宪政的跨越,首先就需要完善宪法制度本身。一方面,宪法设计应当进一步契合“保障人权”、“限制公权”的现代宪政理念,同时强化相关的具体立法,尤其是加快制订和完善选举法、立法法、新闻法等支撑宪政建设的法律。另一方面,久滞不前的违宪审查等宪法监督机制也亟待破题,只有宪法真正“长出牙齿”,违宪现象才能得以遏制。

宪政建设成功的根基,还在于培育一个具有宪政意识的公民社会。只有当宪政文化扎根于社会土壤,只有当宪法成为公民的集体信仰,只有当公民懂得以宪法、法律来守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才能真正彰显保障人权的宪法效应,真正形成制约公权的外部压力。

立宪法易,行宪政难。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尊严,既是当下中国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是达致宪政理想的必由路径。只有全社会投身宪政实践,肩负起历史使命,才能冲破历史三峡,从宪法走向宪政,开创一个更加美好的宪政时代。

宪法要刻在公民心中

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当前,大家对宪法的感受模糊、认识不清,和很多因素有关系。

第一,我国宪法不像民法和刑法一样,和纷繁复杂的日常生活、社会活动如此接近。

第二,我国宪法的作用更多体现在作为法律制定的依据。普通老百姓参与立法的机会比较少,对宪法起法律规制的作用无从感知。

第三,当下,一些机关能否时刻把宪法作为最高的权威、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还是一个存疑的问题。在宪法实施的监督方面,如制裁一些违反宪法的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关的制度、工作机制并不完善,还有改善的空间。宪法的价值不能完全体现出来,于是,普通公民对宪法的认识也就模糊不清了。

“领会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意识”,执政党应身先表率,人大、政府等国家机关应成为楷模和典范。宪法和法律要真正成为人大机关、政府机构等国家机关的“紧箍咒”,约束政府的行为,使其依法行政。

监督国家机关是公民的一个宪法权利,公民应该通过各种合法途径行使这项权利。如果公民漠视参与管理,这个国家将是没有活力和生机的,也就很难成为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宪法意识、法治精神,需要每个公民根植于心并外化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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