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和票选民主的结合: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趋向

2012-08-15 00:42李永生
党政干部学刊 2012年5期
关键词:协商公民民主

李永生

(渭南师范学院,陕西 渭南 714000)

协商民主和票选民主的结合: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趋向

李永生

(渭南师范学院,陕西 渭南 714000)

协商民主和票选民主是两种基本的民主形式,在政治生活运行中有各自的优缺点。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以协商民主和票选民主的结合为切入点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对我国民主体制改革具有重要作用。

协商民主;票选民主;民主政治

民主既是政治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涉及到国家制度、人民权利和观念意识等内容,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客观上也要求我国民主不断发展,以协商民主和票选民主作为我国民主发展的趋向,才能体现我国 “人民的统治”、“主权归人民所有”、“一切以满足人民需要为标准”等民主要求。

一、协商民主与票选民主的理论概述

(一)协商民主的产生及其发展

协商民主也称为慎议民主或直接民主,1980年美国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赛特首次在 《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中提到协商民主,但赋予其理论意义的是科恩,科恩把协商民主作为一种事务受其成员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团体。上世纪90年代后,一批著名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吉登斯、哈贝马斯等全面研究并推动了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

罗尔斯根据正义规则建立了理想的对话模式,认为“秩序良好的宪政民主”应该“被理解成协商民主”,集中了各种不同偏好以使其接受公开的检视[1];哈贝马斯从自己交往行动理论出发,通过言语相互理解建构个体充分自由和无强制共同生活的激进民主理想,概括为“话语民主”,认为民主的本质是一种交往行为,是一种以语言为媒介、通过话语论证达成相互理解和协调一致的过程[2];吉登斯认为协商民主是 “在政治舞台上取得政策一致或试图取得政策一致的途径”[3];博曼强调协商民主所必需的公民能力要求实现政治平等。不过,人们一般赞同的还是政治学家古特曼和汤普逊的观点,即协商民主是“公民通过广泛的公共讨论的过程,各方的意见在公共论坛中互相交流,使各方了解彼此的立场和观点,并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寻求并达成各方可以接受的可行方案”[4];我国学者陈家刚将协商民主特征总结为多元性、合法性、程序性、公开性、平等性、参与性、责任性、理性八个方面[5]。

各学者的观点在分歧中日益磨合,也使协商民主的理论在矫正自由主义缺陷的过程中逐渐达成共识,即满足社会多元化背景下公民参与需求,注重公民主体地位,强调公民普遍参与途径,目标是利用公共理性寻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公民愿望的政策,具有集体理性、公开性、责任性、政治合法性等显著特点[6],该表述体现出以下精神:一要注重让全体社会公民在共同契约的基础上参与政治生活讨论和公共决策,最大化地满足全体社会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需要;二是强调协商过程中参与主体的平等性,杜绝特殊成员超越其他社会公民利益的现象。三是突出政治决策的公开性和责任性,使社会公民主动接受正当和具有约束力的政策,可见,协商民主强调实现人民主权和公共利益、公民平等参与机制等。

(二)票选民主的产生及其发展

票选民主也称为代议民主或间接民主,是一种从保障个人自由出发制定公平的竞争规则,以直接选举、全民公决以及听证会等票决方式实现个人利益,并主要建立在经济利益对立基础上的民主形式。

现代票选民主是社会公民以直接投票方式参与、讨论、决定和管理公共事务和公共政策的制定,由于全体公民参与需耗费较多的人力和物力且不切合实际,因此,多数情况下的票选民主采用代议民主制,只有少数情况下才举行全民公决,各国目前通常采用的是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和混合代表制三种方法来计算选票[7]。

有学者将票选民主细分为选举民主和公投民主,熊彼特等人通过分析西方国家民主的实际情况,提出 “民主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8],使选举民主成为最直接反映 “民意”的民主形式。公投民主从广义上又分为纯粹公投、创制与复议三种形式,公投是对领土主权有争议的国家或地区,由全体人民以投票方式决定其前途,也称为公民自决;创制是由公民直接创造并制定法律或公共政策,然后交给行政机关去执行;复决是公民直接对立法机关拟通过的法律或提案进行投票赞成或否决[9],然而,代议制的发展日益受到政党政治崛起和官僚体系扩张的双重压力,人民的声音越来越微弱,直接参与治理的理想已经越离越远。美国前任政治学会会长阿伦特·李帕特认为:“公投民主能准确反映民意,其运作在民主社会中是不可或缺的,采用公投民主不但可以强化人民对政治、政策的控制,也可以使公民更直接地决定法与公共事务的运作,使公民可以更好地监督行政与立法机关”[10],可见,票选民主需要监督与制衡,否则无法选出全心全意为选民服务的代表,现在多数国家采用任期制、分权制加强政治和法律监督以及弹劾和罢免等方式保证票选民主的公正。

二、协商民主与票选民主的比较

协商民主和票选民主都要求参与主体依法开展工作,但还存在一些差异:协商民主是主体主持下广泛发表意见、共同讨论、平等协商、集思广益、消除歧见、达成共识,注重过程公开和程序合法;票选是主体通过投票表达意愿、要求,进行选举、立法和议事,注重“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协商民主强调公民参与的平等、理性和自由,要求各政治主体遵循特定规则,票选民主则在公民自由、平等参与基础上强调竞争性的定期选举;协商民主追求结果共识性,票选民主以争取竞选影响国家权力,再对两种民主做进一步地比较:

(一)两种民主之优势

协商民主强调公共协商,使公民自由表达意见并广泛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要求既不是精英间的幕后交易,也不是市场中的讨价还价,而是所有公民自由参与协商的政治活动,从而形成集体责任感,扩大公民政治参与范围,使民意的表达、汇聚在公共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11],公民在参与协商过程中通过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和政治意愿的充分交流,达到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和支持。协商越充分,公民的个别观点越能实现整合。另外,公共协商考虑社会所有公民的意见是一种集体理性反思的结果,具体协商过程建立在每一位公民平等参与的基础上,是一种包容性协商过程,而不是狭隘地将政治自治看成是包含孤立个体的决策过程,既重视自治的个体,也重视自治的集体社会,保证所有公民所提的意见得以充分解释,方便其倾听并回应其他人的观点,促进国家公共权力的规范运行,抑制行政权的膨胀。

票选民主以投票方式选择代表,代表一定阶层社会成员行使权力,其权力依然具有合法性,优越于少数人凌驾于人民之上的专制行为,由于票选民主是建立在参与主体合法性的基础上,每位参加竞选的主体都可以发表不同意见,避免了相互内讧和攻击,有利于维护政权的稳定。人民代表经过票选后由选民态度决定其任职与更换,凸显了主权在民的实质。另外,票选民主限制了普遍性权力,解决了“所有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集中到一起”的弊端,在较短时间内集中了人力、物力和财力解决普遍性问题,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随着国家事务的复杂多变,社会矛盾和突发性事件层出不穷,全体人民都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也是不现实的,采用票选民主更切合实际情况。

(二)两种民主之劣势

协商民主的运行包括公民、各利益团体、各党派和各类社会组织,众多主体在协商过程中由于掌握信息资源的多少,导致其地位略有差异,可能造成协商结果的利益倾斜、协商主体地位失衡的情况,必然会排除力量较弱、掌握资源较少的主体,使他们不能正常行使民主权利,增加协商的矛盾。而且,协商民主繁琐的程序会影响公共决策效率,公民发言权越多,决策过程越久,越会降低公民参与的热情,全体公民都在公共事务上行使权力,还可能延误解决问题的有效时间,影响决策效率。简单的公共事务可由公民凭借其经验和知识构成作出判断,但高度复杂的社会结构和各种专业化政治问题是普通公民无法掌控的,也暴露了协商民主的弱点。

票选民主运行过程中,有些公民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考虑或受利益集团的影响,可能会为取得多数选票而拉关系或以贿赂获取支持,投票表决选出的代表在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无法通过民主程序实现更换,可能引发民主危机。公民在自由选择投票表决过程中,每一个参加投票的决策者由于利益和个人偏好不同,各个有资格的选举人就会从自己的“私域”出发,通过投票决定“公域”事务,希望自己票选的代表为自己谋取私利,俗称投票悖论;另外,人口多、范围大的地区和人口少、范围小的地区资源分配不均衡,代表的人数多,代表程度就低,民主间接程度越高,代表性越差,特别是代表的人数多,投票选举环节就多,随着代表层次的增加,最高层决策使公民无法参与,公民主权体现就弱,投票表决选举代表的过程可能存在剥夺人民主权的问题。

三、协商民主和票选民主结合的路径思考

(一)协商民主框架下引入票选民主机制

经过多年实践探索,我国政治协商已步入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但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人民不可能在各项公共事务中行使权力,只能通过票选机制实现,将属于人民的公共权力委托给人民代表来行使,人民通过票选实现对代表监督,在保证协商民主有序运行的大前提下发挥票选民主的作用,关键要让每个合法公民在选票面前平等,都有竞争候选人提名和推荐的机会,保证优秀的人民代表脱颖而出,为此,可在各单位内部以无记名方式推行领导提名、群众提名、自我推荐和公平竞争的机制,采取差额选举方式建立考核档案,避免任人唯亲、用人腐败,使人民代表运用好公共权力并服务于决策科学化。

票选民主能够保证政治决策在短期内迎合大部分人民群众的需要,以票选民主推动协商民主的发展就要扩大票选范围,为人民提供制度化渠道,这种坚持普遍性、平等性的票选原则保证了民主真实、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平,实现了国家与人民的有效协商,可以说,合理构建票选民主机制,以票选民主为切入点实现人大制度改革,抑制腐败和监督不善的问题,将有效的票选民主机制引入协商民主框架内,才能激发广大人民利益诉求表达需要,促进协商民主的发展。

(二)票选民主实施以协商民主作保障

选民通过投票决定谁代表他们行使国家权力,而不直接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需要协商民主作为保障手段,要求参与主体平等参与协商过程,体现平等交流、公开包容、相互尊重的原则,不仅实现参与形式的平等,还要实现地位、机会、信息资源和社会影响方面的平等,投票前针对协商中不同意见探讨和分析其利益偏好,增强全体协商主体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法律和制度完善人民民主政治协商制度,体现人民政协的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政治协商的有效性,建立层次不同的政治协商机构,如政党协商、政党与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利益集团的协商机构,提高参与协商的比例,协商内容要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要与人民讨论,协商达成的一致结果要抓紧落实,体现协商的价值。

协商民主运行要充分尊重和发挥政协委员的作用,完善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形式和程序,通过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创造民主、和谐、宽松、活跃的环境,真正发挥人民政协在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中的作用,结合人民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趋势完善政协委员的产生方式,提高参政委员的综合素质,加大委员推选的公开化和民主化,确保委员有代表性又有协商能力,才能为票选民主提供有效保障。

(三)实现协商民主与票选民主的优势互补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各领域人民投票选举代表,行使国家权力赋予的职能;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就国家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行使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职能,党的十七大强调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从程序上实现了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对接,拓展了民主社会基础,体现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形式,即人大中有票选也有协商,政协中有协商也有票选的交融特征。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促进两种民主的结合而不是以一种民主形式排斥另一种民主形式,就要赋予人民政协必要的协商权、复议权、监督权,确保协商过程的规范化,协商结果的权威性,实现人大票选民主与政协协商民主内容的衔接,扩大沟通交流的范围和平台。

运行程序要使投票人的意愿得以充分表达,体现票选基础上的再次协商,保证公共权力真正服务于民。民主实施过程中注意票选过程引进协商的途径,协商过程引进票选的方法,使两种民主成为一个整体,才能集中各方意见,协调不同群体的利益,体现我国民主的强大生命力和吸引力。总之,票选民主顺畅才能保证协商民主真实有效,协商民主公平才能提高票选民主质量,以协商民主和票选民主的结合作为我国民主政治的趋向,才能使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沿着正确的轨道和方向运行。

[1][英]迈克尔·萨沃德.罗尔斯和协商民主[J].何文辉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3).

[2][德]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和科学[M].李黎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91.

[3][英]安东尼·吉登斯.超越左与右[M].李惠斌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4]陈剩勇.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 [J].浙江社会科学,2005,(1).

[5]陈家刚.协商民主的概念、要素和价值[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3).

[6]刘红凛.人民政协制度的政治优势与理论价值[J].中州学刊,2010,(3).

[7]李云龙、张妮妮.民主·自由·人权·正义-一个社会主义者的解读[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

[8][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M].吴良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395-396.

[9]谢复生.公民投票(创制复决)制度比较研究[C].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编印,1997.

[10]郭秋永.当代三大民主理论[M].联经出版社,2001.

[11]赵成根.民主与公共决策研究[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 宋桂祝

D60

A

1672-2426(2012)05-0025-03

李永生(1979- ),男,内蒙古包头人,渭南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系主任,研究方向为中国民主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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