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陈淳的“礼学”思想

2012-08-15 00:54李蕙如
闽台文化研究 2012年2期
关键词:北溪天理全集

李蕙如

(作者系东吴大学中国文学系兼任讲师)

一、前言

儒家不但具有改善社会秩序,挽救世道人心的理想抱负,而且还提出一套具体实现的办法,即是礼制。理学家对于礼的讨论有不少,如周敦颐谓:

礼,理也。乐,和也。……万物各得其理然后和,故礼先而乐后。(《周元公集》,卷一,页二十二。)

张载进一步说明:

盖礼者理也,须是学穷理。礼则所以行其义,知礼则能制礼,然则礼出于理之后。(《张子全书》,卷十二。)

程颐则定六礼[1]:

视听言动,非礼不为,即是礼。礼即是,不是天理,便是私欲。以上皆以”理”训 “礼”,其实,从《礼记》:“礼也者,理也。”与 “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中可窥见。程颢则尝至禅寺,方饭,见趋进揖逊之盛,叹曰:“三代威仪,尽在是矣。”[2]朱熹则终身修礼书。在文集书札中讨论礼制,但是议论礼之观念并不多,大多据古说而略加精详而已[3]。朱熹总结说:

礼是那天地自然之理。理会得时,皆在其中。礼仪三百,威仪三千,却只是这个道理。千条万绪,只是一个道理。……一草一木,与他夏葛冬裘,渴饮饥食,君臣父子,礼乐器数,都是天理流行,活泼泼地。那一件不是天理中出来?见得透彻后,都是天理。(《四书章句集注·中庸章句》,页二十三。)

基于此,朱子为 “礼”下一定义:

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朱子语类》,卷六,页五。)陈淳对此二句有所发挥:

以两句对言之,何也?盖天理只是人事中之理,而具于心者也。天理在中而着见于事,人事在外而根于中。天理其体,人事其用也。仪谓容仪,而形见于外者,有粲然可象底意,与文字相应。则谓法则,准则是个骨子,所以存于中者,乃确然不易之意,与节字相应。文而后仪,节而后则。必有天理之节文,而后有人事之仪则。(《北溪字义》,卷上,页三十。)

经由陈淳的解释后,朱子思想的集大成可见一端。综合上述宋代理学家对 “礼”的说法看来,总的来说,“礼”可以天理言之,以人事言之,均为所应遵循的仪度规则。虽然说礼制代有因革,有不少制度早已随着时代的转移逐渐僵化而失去作用,然而其内涵及适合民情需要的基本精神,却是始终不变的。在 《北溪大全集》中讨论礼学方面的文章计有:《宗说》、《代陈宪跋家礼》、《答李丈人论丧疑》、《答陈伯澡问居丧出入服色》、《答庄行之问服制主式》。此外,亦采用 《北溪字义》中 “仁义礼智信”、“礼乐”、“经权”、“鬼神” 四条目以资补充。以下综合陈淳作品内容,将其礼学方面分为 “权宜之道”、“丧礼”、“祭礼”、“宗法制度”四项来加以探讨说明。

二、权宜之道

《孟子·离娄上》:“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授之以手者,权也。”就此提出在礼学中的权宜问题。《春秋公羊传·桓公十一年》:“权者,反于经然后有善者也。”汉以来学者多以反背于经为释,因此权乃与经相对。程颐对此则采反对态度,他认为:

古今多错用权字,纔说权便是变诈或权术,不知权只是经所不及者。权量轻重,使之合义。纔合义,便是经也。(《二程遗书》,卷十八。)

甚至明白说道:

夫临事之际,称轻重而处之,以合于义,是之谓权。岂拂经之道哉?(《二程粹言》,卷上。)

朱子总结前说,以为 “大抵汉儒说权,是离了个经说。伊川说权,便道权只在经里面。”[4]此外,也对于伊川之说加以修正:

经与权,须还他中央有个界分。如程先生说,则无界分矣。程先生权即经之说,其意盖恐人离于经。然一滚来滚去,则经与权都鹘突没理会了。(《朱子语类》,卷三十七。)

又伊川以权之目的为合义,朱子则以为 “义可总括得经权,不可将来对权。义当守经则守经,义当用权则用权。”[5]以后说权者大抵不出于朱熹范围。

至戴震的 《孟子字义疏证》中有 “权”三条,凡程、朱心具众理、理一分殊、天理人欲之说,皆所摒弃。

陈淳对于礼学中的权宜问题主要深受朱熹影响,他批判汉儒的反经合道,认为“既是反经,焉能合道?”《北溪字义·经权》依他的理解,经即是道,则反经合道为自相矛盾。但他又与朱熹一样取汉儒 “经与权相对”说,认为 “权”虽正当道理,是不能两全的两难特殊情况下的变通方法。因而权也是经的一种补充,从这个意义上说,“权虽经之不及,实与经不相悖”用权以济经之所不及和 “行不去”,所以陈淳称赞柳宗元的 “权者,所以达经”。

三、丧礼

丧礼是古代家庭社会的大事,由于儒家以孝悌为本,因此对于丧事极为重视。从丧礼中也可看出身为人子的爱亲、思亲、孝亲。在制定丧服的轻重,有四项原则:恩、理、节、权。“恩”是具有血缘关系,凡有丧亡,必为之服丧,此谓以恩而服;“理”是义理,即据义以推理,如事君、事父都是以下事上,而且要求要以敬为主;“节”指丧礼中制定许多节目和仪节;“权”指权宜之变。[6]除了这四项原则之外,就内容来说,丧礼可分为丧仪、丧服、居丧生活。陈淳对于丧仪一项并未说明,因此以下则以丧服、居丧生活二项分别述之。

(一)丧服

丧服是丧礼的外在表现,不仅反映当时的社会制度,同时也反映出彼此的血缘关系。然而,宋时却有人未依规定穿戴,因而造成风俗沦丧,陈淳曾举例明之:

黪者,淡墨之色,似白非白,似黑非黑,乃禅制中服色,已非丧初所宜。而乡里近来士夫又都变作深皂色,甚可怪,与吉服全无异。且出入无禁,不特以谢宾而已。凡吊贺饯谒聚会,无所往而不之。

丧服的穿著有一定的规则,从士夫的恣意改变,可看出社会制度的动摇,悖礼忘义将造成风俗的混乱。

(二)居丧生活

在丧亲之际,生活态度自然表现出哀悼不忍的情感,其生活必定从简而不奢华,且有一定的守丧之期。 在 《礼书忌说》[7]一文中, 陈淳首先举 《檀弓》[8]:

丧三年以为极,亡则弗之忘矣,故君子有终身之忧,忌日不乐。接着举 《祭义》[9]:

君子有终身之丧,忌日之谓也。忌日不用,非不祥也。

并加上郑玄的注与孔安国所作的正义。先予人对于丧礼的礼节有一大致认识后,再列举近代诸儒的议论。如伊川、横渠、晦庵等人的说法,最后再说明自己的看法与意见。陈淳说:

忌日者何?亡者属纩之日也。亡者为何?有祖焉,有祢焉,有旁杀之亲焉。忌者,孰忌之?有子焉,有孙焉,有旁杀之亲焉。(《北溪大全集》,卷十二,页十五。)

陈淳首先对于忌日做出说解——亡者属纩之日,接着则针对这个解释再对亡者提出说明,最后,则对于忌者也一并说解。在此可知忌日、亡者、忌者的定义及亲疏不同的分别。

四、祭礼

传统的祭礼,极为繁复。其中,以祭天、祭社、祭祖最具重要性。在古人的观念里,天就是上帝,是无形的神,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因有好生之德,故赏善罚恶,人类不得不敬天而顺从天道。若能敬天而加以顺从,那么天就会降福,如风调雨顺、年谷丰收、泽及子孙,但若开罪于天,则会有种种灾异显现,因此,祭天有政治功能;在传统社会中,祭社有其社会功能,自古以来,天地并称。土地生长万物,对于人类生活有密切关系。祭社行为是礼敬土地之神的行为,因为天象有日月星辰,土地则能载育万物,祭社使人不致忘本;祭祖则在个人及家族中皆扮演重要的伦理功能,祭祖的进行,本在于表达人子进养继孝的心意,也在于满足人子思亲的情怀。朱熹除了祖先的祭祀外,鲜少讨论到相关鬼神部分,乃遵依孔子不语怪神之教,视鬼神为次要。但陈淳与其师态度有所不同,他在 《北溪字义》中专列 “鬼神”一目,是全书篇幅最长者,占全书六分之一。内容可分四部分:其一是论鬼神本意,具阴阳之气;其二是论儒家传统之祭祀与祭典;其三是论世俗之淫祀;其四是论怪异。

陈淳生长于宗教习俗浓厚的福建一带,早期南方民族的祭祀活动,对象主要是天地山川、日月星辰,显示他们自然崇拜万物有灵的意识。从陈淳对于这些祭祀情形的讨论,也可看到理学家在面对迷信色彩时的理性精神在思想上的抗衡。因此,经由这些活动,对于显示自身的存在力量及人类价值的肯定,并不与迷信画上等号。而是要使人从对自身力量的相信,经由仪式,而成为一个群体的凝聚力。陈淳所期望的,除了恢复虔诚祭祖的儒家传统外,还要有合乎儒家礼仪的正当神祇。无庸置疑的,他仍谨严地依从朱熹哲学。此外,从中也可看出宋儒的祭祀观念与实践方面和佛道有其根本的分歧。

综合以上诸说,本小节则分别针对陈淳作品,将与祭礼的相关问题分为 “释奠”、“淫祀问题”、“祭山川”三方面来进行讨论。

(一)释奠

陈淳曾有 《上傅寺丞论释奠五条》。[10]首先谈论的是祭器的问题,其次是牲牢齐备方面;接着对于古礼皆是质明而始行事,陈淳则以为失之过早,应照朱熹于五鼓一点而始行事,至礼毕而天明,如此则不失早晏之中,而得礼之宜。再来,针对三祭酒问题进行说明。最后,对于士人观礼情形也有所讨论,由于子弟士人多入殿,而造成迫近亵狎,无以肃事神之仪。除此之外,尚有些寡廉鲜耻之徒,攫果攫烛、攫肉攫酒,不胜其闹。陈淳与昔朱子时情况对照,更让人不胜唏嘘:

昔晦庵先生行礼,虽郡斋中子弟铼观,只设次于戟门。内庑右旁植碑之处,未尝敢有一人径造殿内者。(《北溪大全集》,卷四十八,页六。)

(二)淫祀问题

宋代淫祀问题也与当时社会风气息息相关。然而,其实这也非宋代才有的问题。[11]在传统的社会里,特别是宋代,社会是由三方面组成的。一是朝廷与皇帝,二是乡绅与一部分地方长官,三是普通民众。象征着国家的皇帝跟朝廷是很有权力的,若再加上直接控制一般民众的贵族或士绅、地方长官的支持,那么,才能够规定和促进社会规则在民间的运作。具体至宋代,官方发布许多命令禁止淫祠淫祀,虽然这些淫祠淫祀表面是祭祀山鬼妖神,是人和神的虚构关系,但却威胁到实在的人权与神权的关系。因为国家要提倡、垄断祭祀内容,若地方祭祀人神太多,就会影响到中央的控制能力,无形中造成地方势力。[12]

(三)祭山川

陈淳有 《请傅寺丞祷山川社稷》:

寺丞仁心爱民,以春序过半,农事正兴,雨意颇悭,朝夕忧劳,与僚属躬礼百神,遍走祠庙寺观。凡祈求之方,无所不至。虽或屡洒而复收,竟未蒙优渥之应,此其故何邪?窃按之 《礼经》曰:“天降时雨,山川出云。”言雨之所从出者,在于山川也。(《北溪大全集》,卷四十八,页七。)

此处陈淳指出若要求雨,则先祷山川社稷,并引 《礼经》之言为证,说明山林川谷能出雨也。然而,陈淳更进一步强调人心的重要:

天人一气,幽明一机,本相与流通无间。而郡侯者,又千里山川社稷之主,而万户生灵之命系焉。其所感格为尤切而甚易,惟患诚之不至。尔有其诚,则有其神;无其诚,则无其神。诚者,心与理真实无妄之谓,在山川社稷有是真实无妄之理矣。若又加之真实无妄之心,以萃集其神灵,则必能实感而实应。(《北溪大全集》,卷四十八,页八。)

因此,人心若诚则神灵自能感应。所以,陈淳更痛斥 “外求之异端淫祀,彼土木偶,何从而有雨露邪? ”[13]

五、宗法制度

宗法是中国古代一套嫡长继承的家族组织法,我国数千年来,屡经异族入侵,战乱频仍,人口迁徙,而始终能系存亡于不坠,和异同而相亲,融亿万人于一统者,端赖此家族组织之力。[14]《礼记》 中的 《丧服小记》[15]篇中皆有谈到 “别子为祖, 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所谓大宗、小宗,实为宗法建立之重点。《小记》与 《大传》[16]所云的 “别子为祖”者,别子系对嫡长子而言者,嫡长子为诸侯正式之继承人,将来负责管理国家大事,而家族诸事亦须有人负责,故有别子之说。陈淳在 《宗说》中,首先说明写作缘由:

古人宗法不幸厄于秦火,不见全经。又幸而复出于汉儒杂记之书,学者因得以考识其遗意,其纲领大概见大传小记。(《北溪大全集》,卷十三,页五。)

或许有疑问,古人宗法可以行于今世否?由于 “今之所谓姓氏者,几更世代离乱、朝市变迁,已不复上世。 ”[17]然而,“人灵于物,知有祖祢,尊尊亲亲,秉彝良心”,因此,虽已更世,然良心天理是不容泯没的。如同程子所言:

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源,是明谱系立宗子法。(《北溪大全集》,卷十三,页十五。)

又曰:

若立宗子法,则人知尊祖重本,而朝廷之势自尊。……宗子法坏,则人不知来处,以至流转四方,往往亲未绝不相识;宗子法废,后世谱牒尚有遗风,谱牒又废,人家不知来处,无百年之家,骨肉无统,虽至亲恩亦薄。(《北溪大全集》,卷十三,页十五。)

以上是陈淳举程子之言以为其立论根据,由此可知宗法之重要性。若无宗法,则风俗不美,而礼义必薄。因此,宗法亦是天理,本于自然之势。

六、结语

作为一个理学家,陈淳视解经主要为一种关乎为己修德的修养工夫,强调读经者必须与文本进行一存在体验的切磋,印证与交融以谋求达至自身境界精神的转化与践履。其中,重在强调解经者对他所想了解的经典须细心聆听,尽量让经典本身说话;只有这样,与经典进行真诚对话以求体会之交融才可能。大概相当于伽达默尔所讲的 “丢弃自己”(disregarding ourselves)有相融通之处:

所以,理解一种传统无疑需要一种历史视域。但这并不是说,我们是靠着把自身置入一种历史处境中而获得这种视域的。情况正相反,我们为了能这样把自身置入一种处境里,我们总是必须已经具有一种视域。因为甚么叫做自身置入 (Sichversetzen)呢?无疑,这不只是丢弃自己 (Von-sichabsehen)。当然,就我们必须真正设想其他处境而言,这种丢弃是必须的。但是,我们必须也把自身一起带到这个其他的处境中。只有这样,才实现了自身置入的意义。[18]

借着丢弃自己,倾听经典,解释者遂得以更清楚地反射自己的前理解与当下的处境,进而谋求与经典作视域的融合。如同龚鹏程所言:

经典乃写于古老世代之物,然其所谓永恒、不朽,意义非如木乃伊不朽那样,僵硬不动搁在那儿,供人凭吊,以发思古之幽情,而是不断与各个时代中人对话的。我们不断拿我们这个时代的问题、困惑与需要去扣问它,它也提供了某些解答。[19]

《礼记》乃中国传统经典,虽写于古老的世代,却与陈淳所处的宋代进行对话,并因此提供了某些解答。从这个面向综观陈淳学术上的成绩,可以发现,在面对制度和仪文随着时代、地域、人物、环境而有所改变时,陈淳仍要记载并传授后代,其根本乃在于他怀着改善社会秩序、挽救世道人心的想法,因而期望获得普遍而深入的实际效果。

注释:

[1]参考《二程遗书》卷 18,页 96~97。

[2]《二程子钞释》,卷 8。

[3]绍熙庚戌(1190)年间,陈淳曾至临漳郡斋请教朱熹关于冠、昏、丧、祭礼的问题。陈淳感叹当时礼教废于世已久,此外,古今异俗,器服异制,因此或要有所折衷依据,必须有礼书的写成。虽然程颐、张载皆有意为之,但终究未及成书。至于司马光曾写成关于礼仪之书,但是因为文词繁冗,长篇浩瀚,使人难读,因此人们往往未及习行,就畏惮退缩,故书罕见于世。基于此因,朱熹深以为敝,故欲为之裁订增编,参酌古今之制,并在继承传统礼制的基础上,结合当时民情编写,别为一书,使读者能够通晓易行。因此家礼只有自家之事,只须继承传统,顺和乡俗,不必拘泥古制。然而,由于朱子殁而遗编始出,所以其间犹有未定之说,有五羊本、余杭本等不同版本。总而言之,《家礼》可以说是助成斯世礼俗,推广圣朝道化之美,规范在家庭中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所行礼事的具体仪节。此外,黄为朱门传《礼》弟子,其《勉斋集》卷二十二《书晦庵先生家礼》则肯定《朱子家礼》一书的贡献。(可参考《北溪大全集》卷十四、《晦庵集》卷三十六。)

[4]同注 14,卷 37。

[5]同前注。

[6]相关讨论可参考周何:《说礼》中的《恩礼节权─制定丧服轻重的四大原则》(台北:万卷楼出版社,1998年),页169-176。

[7]《北溪大全集》卷 12,页 12~18。

[8]《檀弓》乃是杂记当时人行礼得失的事迹或言语。大抵以与丧礼有关者为多,目的在于阐扬礼教,言辞简洁蕴藉。

[9]《祭义》的主旨在于说明祭祀的意义,并由此推论孝亲敬长的道理。此外,篇中多据常人的精神状态以解释崇拜鬼神的行为,而使此种崇拜行为更具有伦理道德的价值,并非单纯的迷信。

[10]《北溪大全集》,卷 48。

[11]曾正式宣布“自今其敢设非祀之祭,巫祝之言,皆以执左道论,着于令典”,史书记载他“及秉大政,普加翦除,世之淫祀遂绝”。曹丕黄初五年(224)下诏,严厉批评“叔世衰乱,崇信巫史”,宣布“自今敢设非礼之祭,巫祝之言,皆以执左道论”,官方从此在法律上开始建立了制裁左道的规则与标准。从三国以来,这是中国政治的传统。宋元以后依然如此,《宋史·刑法志》记载“左道乱法,妖言惑众,先王之所不赦,至宋尤重其禁,凡传习妖教,夜聚晓散,与夫杀人祭祀之类,皆着于法”。相关数据参考《宋书》卷十七、《三国志》卷二、葛兆光:《妖道与妖术──小说、历史与现实中的道教批判》,《中国文学报》57期,1998年。

[12]讨论可参考葛兆光:《思想史研究课堂讲录:视野、角度与方法》(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页 212~220。

[13]《北溪大全集》卷 48,页 8。

[14]讨论可参考周何:《说礼》中的《宗法简述》(台北:万卷楼出版社,1998 年),页 185~192。

[15]认为《丧服小记》是“记丧服之小义”,但是王夫之的《礼记章句》则解释“小”是“详”的意思。其实丧服是用来代表亲疏的层次,具有慎终追远的意义,必须谨记于心才是慎的表现。此外,《丧服小记》所载兼及庙制,可以说是宗法礼制的说明。陈淳在宗法制度方面,即多举其中内容来加以说明。

[16]《传》是说明治理天下必须以亲亲为基础,而后往外推展的道理,并由此推论到宗法及服制等问题。

[17]《北溪大全集》,卷 13,页 12。

[18]伽达默尔著,洪汉鼎译:《真理与方法》,(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页391。此外,关于如何认识和把握经典注释的特征及其存在的价值,现代诠释学理论可以提供一些答案。如海德格尔曾说:“把某某东西作为某某东西加以解释,这在本质上是通过先行具有、先行掌握来起作用的。解释从来不是对先行给定的东西所作的无前提的把握。(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年,页184。)伽达默尔也说,即使是历史方法的大师,在经典阐释的过程中,也不可能使自己完全摆脱他的时代、社会环境及民族立场的前见。(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页678。)

[19]龚鹏程:《商战历史演义的社会思想史解析》,“第二届台湾经验研讨会”论文,1993年11月5~6日,页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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