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员应具备法治思维

2012-07-27 05:57姜明安
共产党员(辽宁) 2012年7期
关键词:公权力理政合法

国务院2010年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众所周知,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方式,“法治”重视制度的作用甚于人的作用,重视稳定性、可预期性甚于变动性和灵活性,重视程序正义甚于实体正义。历史经验表明,政府官员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自然会促进相应国家、地区的法治实践;而一个国家、地区的法治实践又会给相应国家、地区执政者更主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的动力。一旦形成了这种良性互动,即可认为其已步入了法治运作和科学发展的正轨,进入了法治社会的常态。因此,“法治思维”应是对政府官员的基本要求。

为了让政府官员切实遵循和运用“法治思维”,需要做到以下5个方面合法:“目的合法”和“权限合法”是前提。政府规范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任何权力都需要依法配置到一定职务之上,并且严格按照法定安排予以执行。因此,政府官员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明示或暗含的目的;应符合法律、法规为之确定的权限。这就要求政府官员熟悉法律的具体规范,了解和把握法律原则,切实做到“内容合法”和“手段合法”。此外,“程序合法”也应是法治对政府官员的一项基本要求。政府官员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的要求,尤其是政府官员对相对人做出不利行为时应说明理由、听取申辩,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等。有什么样的思维,就会产生什么样的结局,一个对法治内涵和要素不甚了了的政府官员,不可能有什么法治思维,更不可能推进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过程中,培养和提高公权力行使者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的能力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维的基础,要提高政府官员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的能力,首当其冲的就是加强法治教育,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尤其是现阶段,培训的方式方法应该多样化,使之有感染力、震撼力,以产生更好的效果。同时,应注重改善法治环境,通过外部制度环境影响和促进公权力执掌者的法治思维。法治思维增强了,自然会改善法治环境;而法治环境改善了,又会反过来影响和促进公权力执掌者的法治思维,这正是法治的良性循环。为此,需要更加注重四个方面的建设:一是推进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推进行政管理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各项立法,特别是行政程序立法,也包括健全保障法律执行、运作、实施的各种具体制度;二是注重行政执法和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三是注重行政监督和问责,进一步强化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批评政府、监督政府权利的落实;第四,注重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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