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建志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专利行政保护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保护制度,是指我国专利行政管理部门①我国专利行政保护部门涉及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相关机构,且地方层面专利行政保护机构的名称在不同时期并不完全相同。为了表述方便,本文中将不同时期的各种专利行政保护机构的名称统一表述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等一系列行政执法活动的总称。对于这一土生土长的中国专利保护制度,知识产权界历来存在“去留之争”[1]。其中,反对者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该制度在我国的执法实践中绩效平平,主要起着保护外国专利权主体的作用,中国政府没有义务也不应当这样为外国专利权主体买单,因此应当予以取消。那么,中国专利行政保护制度在执法实践中到底取得了什么样的绩效?又在多大程度上分别保护着国内外专利权人的权利呢?本文以中国专利行政保护制度实施20多年来,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实际处理专利案件的情况、与司法保护处理专利案件的比较情况以及行政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比较情况为视角,对中国专利行政保护制度的绩效进行实证研究,从而论证并回答该制度的“去与留”以及发展趋势问题。
下面我们以1985-2010年全国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理的专利民事纠纷和行政查处的专利违法行为案件数量[2-4]为例来说明我国专利行政保护制度在执法实践中所取得的总绩效(参见表1①表1中数据来源说明:1985-2009年的数据均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公布的2000-2009年《专利统计年报》和2001-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年鉴》(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但由于二统计数据在部分年份存在不一致,故对有差异的数据作了合理取舍,这些取舍不会影响本文将要论证的结论。具体地说,表1中1985-2000年数据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公布的《2000年专利统计年报》,网址:http://www.sipo.gov.cn/ghfzs/zltjjb/jianbao/2000/nb/f/f5.html,2011年6月16日访问。表1中2001-2009年的数据来自2001-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年鉴》,但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该年鉴中2008年的专利行政执法数据与2007年的数据完全雷同,经实地调研询问有关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也不能解释此差异,笔者将《中国知识产权年鉴》与《专利统计年报》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后认为,《中国知识产权年鉴》中2008年的数据与2007年的数据雷同,应当是2008年数据的编辑错误,故表1中2008年的数据来自2008年的《专利统计年报》。由于当前尚没有2010年相关数据的官方公布,故表1中2010年的数据来自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2011年5月发布的《二○一○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网址:http://www.nipso.cn/onews.asp?id=11394,2011年6月16日访问。另外,为了与2008年《专利法》的新修改一致,表1中2010年的统计数据“728”为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数据,即为查处冒称专利行为和假冒专利行为数据之和。)。表1中的数据基本上反映了中国1984年首部《专利法》施行后专利行政保护制度在执法实践中的绩效情况:截止到2010年,中国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已经立案的专利行政保护案件总数为34315件,其中行政处理的专利民事纠纷案件有18788件,行政查处的专利违法行为案件有15527件,行政处理专利民事纠纷案件的数量在总量上仍然多于行政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案件的数量。这些数据表明,自我国有专利制度以来的26年中,中国专利行政保护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如果没有该行政保护制度,中国专利保护的进程要缓慢得多,也不可能达到现在的高水平保护状况。因此,从执法实践来看,我国专利行政保护制度在执法实践中绩效显著,作用巨大,该制度也并非像某些学者所言是可有可无的。
表1 1985-2010年全国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统计表 单位:件
表1的数据还表明,我国专利行政保护制度主要涉及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理专利纠纷和行政查处专利违法行为两个方面的保护机制,但二机制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方面侧重点各有不同。前者主要通过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行政处理专利纠纷而实现“定纷止争”和直接保护专利权人权利的目的,该功能与司法机关遵循“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处理专利纠纷相类似,也是“去留之争”中争论最大的内容;而后者则主要是通过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主动打击假冒专利行为,从而以实现维护专利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来较为间接地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一般说来,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理和行政查处职权保护专利权的基本界限是:在某一专利侵权或违法行为主要是损害专利权主体的个人权利,还没有达到较严重的社会危害程度,即还没有足够严重地危及到专利市场秩序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会采用行政查处这种主动出击的保护方式,它只会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用行政处理的方式进行保护。当然,行政查处和行政处理这种界限的划分不是绝对的,二者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有交叉。例如,如果出现大规模的群体侵权和反复侵权,并且该类侵权行为危及到了专利市场秩序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权依职权加以查处。又如,行政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可能就涉及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形,等等。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专利行政保护的职能中,只有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理专利纠纷的职能与司法保护的职能重合,但司法保护能否完全替代专利行政保护的该项职能呢?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这一方面是因为从表1中行政保护的执法实践看,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理专利纠纷在我国确实还有较大的需求与“市场”,另一方面是因为目前司法资源还并不足够充裕,完全担当此任务可能还确有困难。至于行政保护中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查处专利违法行为的职能,则本来就不属于司法保护的职能范围,司法保护无法替代。
如前所述,由于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理专利民事纠纷的职能与司法保护的职能类似,故本部分将二者的执法实践情况加以比较分析。表2[5-6]列出了1985-2010年全国地方法院受理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的统计数据。
通过表1和表2中的数据,我们可以将1985-2010年全国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理专利民事纠纷案件的数量(18788件)与同期全国地方法院一审受理专利民事纠纷案件的数量(43119件)进行比较。两相比较可以发现,同期全国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专利民事纠纷案件数量与全国地方法院一审受理的专利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分别占二者总量的30.35%和69.65%(图1)。由此可见,自我国首部《专利法》实施以来,我国专利民事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在“定纷止争”和有效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利上发挥了巨大作用,几乎占了处理全国专利民事纠纷案件总量的1/3。
表2 1985-2010年全国地方法院受理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统计表 单位:件
图1 1985-2010年全国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专利民事案件与地方法院一审受理的专利民事案件之比较
图2 2001-2010年全国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专利民事案件和全国地方法院一审受理的专利民事案件数量趋势比较
再将表1和表2中2001-2010年的相关数据进行趋势比较,并形成曲线图(图2)。通过分析图2,我们不难发现,尽管从2001-2010年的相关数据看,全国地方法院一审受理的专利民事案件数量要多于同期全国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专利民事案件数量,并且司法受理的专利民事案件数量一直处于上升趋势,这种趋势在2007年和2010年还呈现出急剧增长的态势,但是,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专利民事案件数量在整体上依然保持了比较平稳的发展趋势,并没有出现因司法受理专利民事纠纷案件数量急剧上升而行政受理专利民事纠纷案件数量相应地急剧下降的情况。这一现象表明:我国专利行政保护制度受法院受理专利民事纠纷案件数量的多寡影响不大,专利行政保护制度在实践中依然发挥着独特作用,并且这种独特作用可能是司法保护难以完全替代的。
上述实证分析表明,尽管专利民事纠纷司法保护的主渠道作用在近几年来日显突出,但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实际受理的专利民事纠纷数量依然在整体上保持平稳发展态势。这充分说明专利行政保护制度在我国依然存在一定的“市场”,并且,这个“市场”并没有因为司法保护“市场”的扩大而相应地缩小。我们认为,只要我国国民对专利行政保护制度还有需求,我们就不应当人为地取消这一特色制度,就应当让它自然地长期存在和发展下去,直到“市场”完全将其抛弃为止。事实上,由于专利行政保护是一个在中国土生土长的制度,其产生与发展有特定的历史背景[7],因此,该制度完全退出历史舞台还有待时日,甚至根本就不会完全消失。
针对一些学者提出的中国专利行政保护制度主要是保护了国外专利权人的权利,因此应当取消该制度的建议,本部分将对中国行政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分布情况进行实证研究。表3[8]列出了2006-2009年中国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专利权人国内外分布情况,表4[9]列出了2006-2009年中国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案件中专利权人国内外分布情况。
比较表3和表4中的相关数据,我们会很容易地发现,中国通过专利行政保护处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案件中保护中国专利权人的案件数量要远远大于保护外国专利权人的案件数量。例如,表3的数据表明,2006-2009年中国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专利侵权案件中涉及国内外专利权人的案件总数量为4242件,其中专利权人国别为中国(包括香港和台湾)的案件数量为4012件,专利权人国别为外国的案件数量为230件,二者所占国内外总量的比例分别为 94.58% 和 5.42%(图 3)。又如,表 4的数据表明,2006-2009年我国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案件中涉及国内外专利权人的案件总数量为154件,其中专利权人国别为中国(包括香港和台湾)的案件数量为153件,专利权人国别为外国的案件数量只有1件,二者所占国内外总量的比例分别为99.35%和0.65%(图4)。
表3 2006-2009年中国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专利权人国内外分布情况 单位:件
图3 2006-2009年中国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国内外分布情况之比较
图4 2006-2009年中国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案件国内外分布情况之比较
上述分析表明,一些学者提出的中国专利行政保护制度主要保护的是外国专利权人利益的观点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相反,该制度保护的主要是中国专利权人的权利,其案件数量和比例占到了绝对优势。也就是说,中国专利行政保护制度存在和发展的主要动力还是本国国民的需求,其“市场”主要是“国内市场”,因此,该制度的“去与留”也应当依据中国国民实际需求的变化来进行调整,如果“国内市场”的需求继续占有优势,则不应当轻言取消该特色制度,至少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如何进一步优化该制度才是当前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在整体上呈现出东部沿海地区经济最发达、中部地区次之和西部地区最不发达的分布状况。与此相对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关的专利状况(如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和专利纠纷处理量等)也呈现出同样的特点。应当说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今天”的现状就是中西部地区“明天”或者“后天”迎头赶上的发展方向,因此,对我国沿海较发达省市行政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情况的现状进行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我国更广阔的中西部地区今后对专利行政保护制度的发展需求。为此,我们选取了经济发展水平和专利保护水平均走在全国前例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8个沿海省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情况(表5)[10]和行政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案件的情况(参见表6)[11]进行比较,并以此来论证说明若干年后假设全国各省市均达到了沿海这些省市的专利保护状况后,中国行政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情况以及中国国民对专利行政保护制度的需求状况。
表5的数据表明,2006-2009年这8个沿海省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专利权人国别为中国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数量为2313件,而同期全国受理的该类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数量为4012件,其占全国的比例为57.65%;这8个沿海省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同期受理的专利权人国别为外国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数量为224件,而同期全国受理的该类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数量为230件,其占全国的比例为97.39%。另外,2006-2009年这8个沿海省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涉及中国专利权人的案件数量和涉及外国专利权人的案件数量占二者总量的比例分别为91.17%和8.83%(图5)。
表5 2006-2009年主要沿海省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专利权人国内外分布情况与全国情况之比较 单位:件
表6 2006-2009年主要沿海省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案件中专利权人国内外分布情况与全国情况之比较 单位:件
表6的数据表明,2006-2009年这8个沿海省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专利权人国别为中国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案件数量为93件,而同期全国行政查处的该类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案件数量为153件,其占全国的比例为60.78%;这8个沿海省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同期行政查处的专利权人国别为外国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案件数量为1件,而同期全国行政查处的该类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案件数量也是1件,其占全国的比例为100%。另外,2006-2009年这8个沿海省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查处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案件中,涉及中国专利权人的案件数量和涉及外国专利权人的案件数量占二者总量的比例分别为98.94%和1.06%(图6)。
图5 2006-2009年8个主要沿海省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国内外分布情况之比较
图6 2006-2009年8个主要沿海省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案件国内外分布情况之比较
上述比较分析表明,2006-2009年中国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或查处的涉及外国专利权人的专利案件几乎全部发生在这8个沿海省市,但是,即便是这样,与这些沿海省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同期受理或查处的涉及中国专利权人的专利案件数量相比,前者在数量上要少得多,甚至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也就是说,纵然若干年以后中国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专利保护水平均达到了现在沿海省市的发达程度,中国专利行政保护制度主要保护的仍然是中国专利权人的权利,该制度存在和发展的主要动力依然是中国国民的“国内市场”需求。我们在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专利行政保护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一情况。
通过对中国专利行政保护制度的上述绩效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中国专利行政保护制度在执法实践中绩效显著,作用巨大。
第二,与司法保护相比,中国专利行政保护制度具有独特的功能优势,法院不能完全替代。这一方面是因为前述实证研究表明,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理专利民事纠纷的发展态势受法院受理专利民事纠纷案件数量的多寡影响不大,另一方面是因为法院根本就不能替代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专利违法行为的行政查处职能。
第三,到目前为止,中国专利行政保护制度保护的主要是中国专利权人的权利,依然以保护中国国内专利权人的利益为核心内容,该制度存在和发展的主要动力仍然是中国国民的“国内市场”需求,并且这一现状在较长时间内都不会改变。因此,在对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行政保护制度进行进一步调整、优化或者取消时,应当以该制度是否还存在较大的国内“市场”,是否还在整体上主要维护着中国国家利益和中国专利权主体的合法权利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综上所述,中国专利行政保护制度并非像一些学者所言,是可有可无的,我们也不能人为地强制取消这一特色制度。该制度完全应当按照自己的发展轨迹在专利保护体系中继续占有一席之地,并长期存在和发展下去。
[1]邓建志.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特色制度的发展趋势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8(6):63-64.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统计年报(1985-2009)[Z/OL].[2011-06-16]http://www.sipo.gov.cn/ghfzs/zltjjb/jianbao/2000/nb/f/f5.html.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知识产权年鉴(2001-2010)[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4]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二○一○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Z/OL].[2011-06-16].http://www.nipso.cn/onews.asp?id=11394.
[5]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知识产权年鉴(2004-2010)[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6]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Z/OL].[2011-06-16].http://www.nipso.cn/onews.asp?id=11394.
[7]邓建志.WTO框架下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152-165.
[8]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统计年报(2006-2009)[Z/OL].[2011-08-01].http://www.sipo.gov.cn/tjxx/.
[9]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统计年报(2006-2009)[Z/OL].[2011-08-01].http://www.sipo.gov.cn/tjxx/.
[1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统计年报(2006-2009)[Z/OL].[2011-08-01].http://www.sipo.gov.cn/tjxx/.
[1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统计年报(2006-2009)[Z/OL].[2011-08-01].http://www.sipo.gov.cn/tj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