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建陆
(沈阳工程学院图书馆,辽宁 沈阳 110136)
戴建陆 男,1970年生。硕士,研究馆员,馆长。
中国图书馆界历经百年探索,一直将对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的研究摆在重要位置。近年来,我国公共图书馆的发展形成了大发展大繁荣的新环境与新气象,投入有所增加,建筑和设施有所改善,服务有所拓展。与此同时,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的研究工作仍有待提高。在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应更加注重以服务标准为依托提高公共图书馆自身发展品位。因此,对于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的研究仍将成为摆在我国图书馆人面前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
在信息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如何提高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质量,优化馆内人员队伍结构,促进其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进程,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信息、知识和文化需求,一直是业界普遍关注的焦点。国内外对标准的研究至今仍在进行,研究者们大多是从单一方面进行探究,各抒己见,难能统一,对正确把握公共图书馆法的发展走向造成一定难度。因此,有必要用历史的眼光重新审视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对其进行系统梳理。
首先,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的制定是中国当代图书馆事业大发展大繁荣的必然要求,体现了国家文化发展的标准战略,有效发挥其在提升公共馆服务效益和质量中的首要作用。其次,标准的制定与成功实践是我国公共图书馆法制化进程中的阶段性成果,必将有助于我国图书馆法制环境的营造,为中国图书馆事业走向科学规范管理迈出坚实的步伐。再次,标准的研制是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更是我国图书馆融入世界图书馆大家庭的重要体现。第四,促进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不断创新,为完善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起到积极的指导和引领作用。
2008年10月,我国图书馆学会正式发布的《图书馆服务宣言》提出“普遍开放、平等服务、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逐渐被中国图书馆人所接受,成为图书馆的核心价值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国图书馆界从未间断修订公共图书馆服务制度,先后经历近代的萌芽时期、新中国成立后的发展时期及新世纪的成熟时期,每一时期均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条例(见表 1)。
表1 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一览
马克思曾提出:“极为相似的事情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如果把这些发展过程中的每一个部分分别加以研究,就会很容易找到理解这种现象的钥匙。”因此,从不同时期来对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进行研究正是在不同的背景下来分析其发展特征,从而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我国的公共图书馆法规和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自产生便有着血缘关系。“公共图书馆法”一词在20世纪初才开始在我国产生并逐渐流行,当时,全国上下对公共图书馆的认识并不深,国家并不富裕,但在立法上并不含糊。清政府于宣统二年(1910年)颁布的《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是中国以政府名义颁布的第一部图书馆法,从此拉开了公共图书馆法制定的序幕。随着近代西方文明的传入以及公共图书馆的纷纷建立,公共图书馆法的制定随之迅速发展起来。此后,北洋政府教育部、大学院、中华民国教育部等有关部门颁布的图书馆法规相继出台,如《图书馆规程》、《图书馆条例》等。除此之外,这一时期一些省份发布的地方图书馆法规初见雏形,如《湖南图书馆暂行章程》、《台湾省图书馆组织规程》等。
从1910年至1949年可作为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的萌芽时期,这一时期的特点是以国家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主导,建立全国性质的图书馆法规,但只是初步尝试,带有一定的盲从性,内容上还很不完善。
公共图书馆法的制定推动了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的进一步发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颁布了10多种专门规范图书馆事业的条例、章程及70多种各级政府的决议、通知和管理办法,这一时期被称为以从中央转向地方为特征的发展时期。
1996年以来,各地通过认真学习国内外重要文件,如国际图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服务发展指南》、《公共图书馆服务宣言》以及世界各国的图书馆法和服务标准等研究资料,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内蒙古自治区、湖北省、北京市、山东省以及河南省等地方性法规应运而生,进一步丰富了图书馆立法工作经验。但此时的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在内容和体例上没有统一规范、参差不齐。此外,标准的编制在国内虽有先例,并有国外先进的经验可以借鉴,由于中国地域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现象依然比较突出,制定适合中国特色的服务标准并非易事,需要通过实践来检验其实用性,我国业界对其进行不断的修订和完善。这一时期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的数量明显增多,此时制定公共图书馆法的条件愈加成熟。
进入新世纪,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迎来了成熟时期,图书馆界抓住机遇对服务标准的研究找到了新出路,从量的全面发展到质的内涵升华,集中体现于对公共图书馆的现代图书馆理念、图书馆权利、图书馆精神、图书馆核心价值、图书馆服务体系、图书馆建筑文化等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取得了显著成果。2008年《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颁布实施,对公共图书馆服务空间以及相应的硬件设施等做了规定,明确提出依据本地区人口分布情况及经济、文化、教育、科学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公共馆的建馆数量、规模、结构及布局。这使得公共图书馆“建在哪”、“怎么建”的问题得到解决,我国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最主要、最基本的问题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公共图书馆评估标准》的出台为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的制定提供了重要参考数据。这一系列标准条例相互补充、相互借鉴,既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又有独特的内涵,对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我国公共图书馆相关服务标准的出台,是全国图书馆界智慧的结晶,对其研究离不开历史和现状,离不开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离不开对公共图书馆自身发展规律的把握,更离不开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基于以上思考,未来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的发展战略重点应包括以下几大方面。
1850年英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全国性的《公共图书馆法》,至今已有60多个国家颁布了近250多部图书馆法。如今对于我国而言,一部由最高立法机构制定并颁布的规范性公共图书馆法,已然成为我国图书馆界内外的热切期盼,希望通过立法使图书馆“多头现象”、“设施体系建设问题”等长期困扰图书馆事业的“顽疾”得到根治。但现实的体制、政策、发展环境决定现阶段立法所能解决的问题还很有限。从目前看,我国《公共图书馆法》的制定工作由中国图书馆协会和国家图书馆牵头,于2008年11月正式启动,至今仍在进行。业界同仁主要采取“从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图书馆法的制定,其实不妨逆向思维,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即以各省市和地区的法规为基础,先个别后综合,而不是采用观望的态度。对于广大用户而言,图书馆法不可能一出台就十分完美,只能做到相对较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应抱以宽容的心态,逐步完善公共图书馆法,真正实现公共图书馆的科学长效管理。
明晰简约的标准框架是标准制定者不断进行理念创新和实践探索的结果。如今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在“聚焦服务、全面覆盖、统筹兼顾、留有空间、瞻前顾后、相互衔接、简捷易行”的方针指引下,已经设计出了以实现服务均等化、多样化、便捷化、规范化和满意度为主旨的标准框架,并仍在修订和完善,但尚存在不足之处。首先,标准的编制应体现突出重点的科学思路。虽然标准应面面俱到,但重点不突出,难以目标聚焦、思路清晰,形成以服务为核心的科学发展理念。其次,标准包含的内容很多,有前言、范围、规范性引导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具体指标框架、附则等。但多年来,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层面,均是从上至下近八股式的体例,并不适合所有层级。我们可借鉴美国《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简约而务实的结构样式,其研究主要围绕调研对象展开,不同地区服务标准的内容不同,而且设计的数据既简单又详细,且修订制度完备,均体现了突出重点、明晰简约的特点,值得我们结合中国的特点予以学习借鉴。
统筹兼顾是服务标准制定中始终贯穿的思路,主要体现在:首先,统筹各级公共图书馆。如典藏文献提取时间、文献采访和加工、网上咨询响应时间等指标对于基层图书馆不适用。其次,统筹东中西部地区和城乡图书馆。如在购书经费、专业人员比例、时间等方面应掌握灵活的幅度,不适宜硬性规定。第三,统筹境内外发展实践与借鉴境外先进经验。例如西方标准常以各图书馆的面积规模和服务人口作为分析主线,而我国则不同,应以省、地、县级公共图书馆作为主线,形成定位准确、层级科学、布局合理、资源共享、高效便捷、服务细分的服务网络。此外,标准还应将图书馆馆藏总量、总建筑面积、开放时间等参考因素加以综合考虑,保证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避免水土不服。第四,统筹当前现状和未来愿景。将动态指标融合进静态指标,设计基本指标、鼓励指标与增长指标,体现绩效管理机制。同时,标准聚焦图书馆未来的发展特点,避免将其变成放之全国各省市地县而皆准的毫无特色的陈规。
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研究工作仍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普遍均等”及“惠及全民”原则。“以人为本”中的人涵盖图书馆内的工作人员、社会用工群体和读者。近些年,在标准的编制过程之中通常以咨询会、座谈会等公开方式倾听各界人士的建议,体现了“人”的理念以及开放编制标准的准则,值得提倡。从英国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制定及修改的历程来看,以读者需求为核心的公共图书馆核心活动,包括经常向馆内、馆外各界发放问卷调查表,及时了解本馆不足以及馆藏的完善与更新时效、馆舍配置的合理性、设施的完善性、读者满意率等,这些从未被忽视过。英国的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围绕“读者”为中心,经过多年实践证明,图书馆开放时间明显增加,馆藏和信息通讯技术不断改进,读者满意度和访问量均有所提高,让图书馆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优,这种“软硬兼顾”的做法赢得了世界各国的肯定。
我国图书馆界在近百年的探索中,不断以全国的视角、世界的眼光对标准进行规范化的研究和考察,经过萌芽时期、发展时期、成熟时期的积极追求和实践,形成了具有世界特色、中国特色及公共图书馆服务特色的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为我国图书馆事业的规范化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正所谓用“标准之眼”观察种种现象,用“标准之言”阐明公共图书馆服务于读者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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