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新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于2005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0年9月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0号)修订。该《办法》分总则、扶持重点、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附则共5章61条,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8月22日财政部令第29号发布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从项目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效益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般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为主,不是立竿见影的“短、平、快”项目,它的效益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如土地治理项目是以小型农田水利、道路整治、田间林网、农机配备、科技推广等为主的,它的经济效益将长期发挥作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般在区域位置稍优的地方治理,土地增加的面积不大。项目区当年的粮食产量还有所减少,主要是农田改造中,循环路和田间路占用了以前的一些农田面积,使得设计的预期目标与实际效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从审计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看,中央、省级、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到位率高,区乡镇的投工筹劳资金难以到位,主要是农村青壮年农民外出打工,难以组织农民进行项目投工筹劳到位。项目实际支出情况与设计有一定的差距。从土地平整的情况来看,土地平整完成率不高。主要原因是土地平整在设计时是以面积为基础进行的,而不是以平整土地的工量为基础。在一定的资金数量的情况下,土地平整完成率很难达到设计的要求。从资金和项目管理情况来看,农业综合开发实行资金和项目管理相结合,以资金投入确定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财政部门只负责拨付、借出和回收有偿资金,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缺乏有效监督。由于在一些乡镇存在项目和资金管理相脱节的问题,造成资金的损失浪费和挤占挪用,最终影响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
1.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体量较大、资金来源较广,为管好用好项目资金,防止资金损失浪费,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所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进一步规范县级报账制,完善报账程序,扩大报账范围;在项目资金的支付方式上,坚持按项目开设专用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将项目工程和货物款项直接支付到供应商手中,有效地防止了项目资金被临时占用或挪用的问题发生。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制度,实行县级报账制,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工作,设置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核算报账资金,确保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拨付。
2.要加强审计监督。主要是推行了“三制”,即工程建设招标制,防止项目所在地利用自身有利条件操纵招投标;工程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工程建设公示制。项目竣工后,委托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接受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3.明确职责,齐抓共管,提高项目组织水平。通过认真学习《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等政策法规,增强依法按规管理项目的意识,组织参观兄弟县项目区建设,借鉴经验,吸取教训。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保证了各项建设措施的落实。
4.规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工程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实行公开招标,主要的水利工程委托县招标办公室操作邀标、竞标和确定中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立工程监理制度,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全程监督,切实加强质量监理。在项目实施期间,在项目区农民群众公示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工程及数量,财政资金及农民筹资投劳的使用计划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建立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在实际操作时,依据上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及时发布申报指南,增强项目申报的透明度和竞争性。同时规定凡申请立项的项目,一律从项目库中择优筛选,重点选择具有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能长期发挥经济效益的项目。对初选入围的项目全面推行专家评审制,并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的人员实地考察,以提高项目实施的有效性。
5.落实管护制度,保证项目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项目竣工后,严格按验收标准要求组织好县级验收。县级验收合格后,把工程管护移交项目所在乡镇水利管理所和村委会,签订管护责任,制定管理和维护措施,落实专职人员负责维护,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