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欣欣
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随着乌拉圭回合谈判进入WTO多边贸易体系。与TRIPS协定其他内容的谈判相比,在地理标志这一问题中最大特点是以欧洲和北美的利益分歧为基础。以欧洲国家为代表的“旧世界”和以美国和澳大利亚等为代表的“新世界”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从乌拉圭回合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议题开始一直持续到现在,是WTO中最为困难的谈判领域之一。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以美国、瑞士等发达国家主张将知识产权列入多边谈判议题。1990年,TRIPS谈判中提出了五分草案文本,其中四份草案是由欧共体、美国、瑞士和日本提出的,第五份是由一组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其中与地理标志有关的具体内容列在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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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7月23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谈判小组主席提交了一份有关谈判情况的报告7中,第三部分是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草案规定了保护地理标志的义务,即防止任何侵占、模仿或暗示,包括翻译使用,或者伴以诸如“类”、“型”、“式”、“仿”或者其他类似表达来混淆产品的真实来源,并建议缔约方进行合作,建立一个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注册制度。1990年12月3日,布鲁塞尔部长会议上提交的《体现乌拉圭回合多年谈判结果的最终草案》中规定建立一个地理标志的多边通知与注册制度,为各成员方所保护的地理标志提供通知和注册;同时第一次规定了只适用于葡萄酒的“额外保护”,使得葡萄酒的保护更加严格。1991年12月,为了促使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总干事ArthurDunkel提出了《体现乌拉圭回合多年贸易谈判结果的最终法草案》,又称为“Dunkel文本”,总结了谈判的结果,对各方争议的问题也协调了立场。该文本特别包括了新的TRIPS协定文本,肯定了对葡萄酒和烈酒进行额外地理标志保护的条款,也规定了一些例外的情况。1994年,在马拉喀什部长会议上通过了上述文本,成为了现行的TRIPS文本。
TRIPS协定1994年4月1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生效,2001年12月11日正式对中国生效,其中第三节第22条至第24条是专门规定地理标志保护的章节。根据TRIPS协定规定,地理标志保护应适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最低标志原则,具体结构包括:第22条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第23条对葡萄酒和烈性酒的额外保护;第24条国际谈判与例外。TRIPS协定包含以下问题:地理标志的定义和范围;地理标志保护的最低标准和共同保护;商标、原产地标志、地理标志之间的关系;有关地理标志的谈判和审查;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地理标志的国际谈判。地理标志和商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容易把二者混为一谈。二者虽有相似但本质区别很大,TRIPS协定将两者作为并列的知识产权。
地理标志是在法国的坚持下引人TRIPS协定中,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就已体现出其最大特色:以欧盟为代表的“旧世界”和以美国为代表的“新世界”之间利益分歧为谈判基础。地理标志问题上的对立和纷争主要是因为在不同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下,虽然同为发达国家但是政策主张却不同。TRIPS协定在两者间作出了勉强的平衡,为了各自的利益谈判成果也是双方的妥协,导致在地理标志的保护条款中义务和例外各占一半,充分体现了两大阵营的实力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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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RIPS是为地理标志提供最完善和最有影响力的多边协定。《巴黎公约》对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范围过于狭窄,《马德里协定》、《里斯本协定》的成员又过于少,因此从1974年开始WIPO开始为保护来源地和原产地标识多边协定的签订的准备工作,着手起草新的有关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国际条约。由于修订《巴黎公约》的外交会议至今尚未结束、WIPO起草新条约的工作也尚未达成共识,WTO/TRIPS协定应运而生。WTO成员日益增多,协定的接受性增强,在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下有效运转下,地理标志的保护更加完善。
2.TRIPS协定给成员履行地理标志保护义务提供一定的自主性。根据TRIPS协定的规定,成员可以根据本国的国情采取适当方法有效实施协定规定的地理标志保护义务,这给予成员国预留了空间和自主性。
3.TRIPS协定为解决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冲突创造了一种平衡体制。商标和地理标志之间的冲突一直存在,也是WIPO中多边协定中一直无法解决的问题。在TRIPS协定中,第22条第3款和第23条第2款均规定了,地理标志与商标发生冲突时应当保护地理标志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在第24条中又规定了例外情况;协定第24条第6款为解决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的矛盾,授予各成员自由决定通用名称的权利。
4.依托WTO强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地理标志国际保护效率提高。TRIPS协定第71条中定期审核和第23条中关于协商的规定,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给予地理标志的实施和发展提供了有效监督,提高了地理标志国际保护争端解决效率。TRIPS协定要求所有成员建立充分的实施机制,对不遵守协定的成员规定了制裁和强制措施。
1.TRIPS协定缺乏对国家间差异的有机统一。地理标志的定义在各国国内法的解释不同,各国际条约所使用的术语也不尽相同。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只有一句话来笼统概括,并没有规定地理标志和其标识的产品间存在着什么样的联系,也没有有机的整合各国之间的差异,在地理标志使用上也没有确定统一标准。
2.TRIPS协定对保护对象存在不平衡性。在TRIPS协定中,地理标志保护存在最大的缺陷就是对葡萄酒、烈酒和其他产品的三种保护水平的不公平。可以说,TRIPS协定中存在大量对葡萄酒和烈酒的偏袒,具体内容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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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TRIPS协定中缺少执行上规定。TRIPS协定缺少相应的程序来执行规定。在第68条规定中,虽然规定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应监督本协定的实施,但没有任何具体措施来具体规定对违反协定的制裁措施。这也是WTO项下所有协定的通病。由于TRIPS协定对保护例外规定过多,也削弱了该条约的统一性,例外规定和执行上也存在着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