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强
(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昆明 650500)
“工业革命”一词在历史学中的运用非常广泛,本文中所使用这个术语并非指代整个工业化进程,而仅仅取其表示18世纪下半叶和19世纪上半叶这个因制造业勃兴而带来英国社会结构及其相应价值观念发生重要变化的“中时段”的历史时期。这是一个有具体时间限定的约定俗成的用法,在这里它仅标识一个具体的研究时段,其表征是在“英国工业化”这个历史长时段中变化最快最集中的一个世纪。当然,由于文化价值观念的研究很难取舍一个界面切割分明的时段,所以本文的研究在材料取舍上有时会有小小的前移和后越。无论如何,说“工业革命”对英国这个世界第一个工业化社会[1]的伦理道德观,及其对当时欧洲的道德观念的价值取向带来了深远影响未尝不可。
在英语里,“贵族”一词有多种表达,“aristocracy”和“nobility”都有贵族之意。《不列颠百科全书》把“aristocracy”解释为“贵族政治”,是“少数特权阶级或被认为最具治理资格的少数人的统治。”[2]《新牛津英语词典》将“aristocracy”解释为“特定社会的最高等级,特别包括有世袭称号的高贵出身的人”[3]89;“nobility”则解释为“1.贵族性格、思想、出身、地位等方面的特质;2.一国中最高社会阶层的群体。”[3]1256有关贵族的内涵,许多学者给出了相当精辟的定义。英国诗人、道德学家、词典编纂者约翰逊认为:“贵族是君主授予的拥有若干等级的阶层或显赫职位——如公爵、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4]马克·布洛克认为:“贵族必须具有两个特点:首先,贵族要有自己的法律地位,这一法律地位确立并使他所声称的优势地位有效;其次,这种法律地位必须是世袭的。”[6]劳伦斯·斯通认为:“贵族是一个地质层组,贵族阶层一代代地向更高的权威挺进,只要爵位仍能带来一系列政治、经济、教育等特权,就会有人维护其在社会金字塔顶端的位置。”[6]笔者在理解贵族定义时比较倾向于后两种表述方式,因为它们强调了贵族的一个先决因素——世袭。当然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学者们对贵族的表述不尽相同,但都承认贵族的另一个重要因素——爵位。英国有爵位的贵族包括贵族第一人的国王、五级爵位贵族,即公爵、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这里需要指明的是,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都可以被称为勋爵,英国实行的是爵位及财产长子继承制,但因公爵、侯爵的地位较高,人数较少,他们的非长子可以被称为勋爵,但名号不可以再往下传。继承爵位并不是一个空洞的称号,爵位意味着权力,这种权力是普通人所没有的。但同许多集权国家的权贵不同,英国贵族所享有的特权是代代相传的尊严和身份方面的特权,而不是物质价值豁免方面的特权。具体来说,英国贵族的特权包括政治参与权、佩戴纹章、公共集会时的次序优先权、土地占有权、贸易垄断权等,拿贸易权来说,贵族可以垄断某项贸易,但不可以强买强卖甚至做无本的买卖。与贵族相关的乡绅“gentry”,其拉丁文的同义词是“generosus”,意为“有良好社会地位的人,特别指在贵族出身之下的人。”[3]766五级爵位贵族之下的从男爵、骑士等都属于乡绅。贵族与乡绅有相同的地方,也存在不同的差异。贵族与乡绅都是靠地产生活的人,他们都可以享有财富、百姓尊重,都有一定的特权,他们的思想意识观念相近,乡绅中的一些人来源于贵族家庭,(公爵、侯爵的非长子可以变为不可世袭的勋爵,而伯爵、子爵和男爵的非长子常常沦为乡绅甚至地位更低的群体)。另一方面,贵族相对于乡绅有更多的特权,贵族控制上院,离国家的权利中心更近,贵族一般情况比乡绅更富有,平民通过努力容易成为乡绅但却不易成为贵族。绅士(gentlemen)是中国人非常熟悉的一个词汇,但它与贵族的关系却在历史中发生着变化。在16世纪以前,“gentle”与“noble”均有高贵的意思[7],但在工业革命期间,“Ladies and Gentleman”这类的词句开始广泛地用在中等阶层的日常用语中,这样的称呼由原来特指有特殊地位的遥不可及的人变为了一个表示对说话听众尊敬的用语。这一时期,没有贵族背景出身的人靠自己的努力也可以成为有教养、优雅的绅士。我们可以说,贵族可以被称为绅士,而绅士不一定是贵族[8]。
英国在工业革命时期的贵族仍然是当时的精英,因为在政治方面,他们把持操纵着社会政治权利;经济方面,他们占有着大量社会财富并同时与中产阶级联合;在文化方面,他们深深地吸引和影响着其他阶层。笔者认为工业革命期间英国贵族的家庭观在本质上并不是这个特殊时代的产物,而是与英国历史的发展一脉相承的文化遗产。
在历史的发展中,家庭一般有扩大家庭和核心家庭两种典型形态。核心家庭的概念最早由美国人类学家佐治·皮特·默多克提出。所谓“‘核心家庭’亦称‘小家庭’或‘基本家庭’,是由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形式。‘扩大家庭’亦称‘大家庭’,是以血缘为纽带,夫妻为核心,扩延有关亲族而构成的家庭形式。其成员包括两代以上直系亲属甚至旁系亲属。”[9]当然在“核心家庭”与“扩大家庭”中间还存在一种劳伦斯·斯通称之为的“扩大的核心家庭”,即由丈夫、妻子、孩子、管家、众多的男女侍从及来来往往的客人组成的一个共同体[10]。同工商资产者的典型“核心家庭”不同,英国工业革命期间的贵族家庭应该是属于“扩大的核心家庭”。所以,笔者在讨论贵族家庭道德伦理关系时,便会以此种较为复杂的家庭关系为切入点。
贵族在家庭生活中的两性关系较为复杂,其道德伦理取向也不可简单用荒淫、贪婪来形容。选择配偶是人生最重要的一件事,尽管就个人而言,任何人都想找到各方面条件都优秀的伴侣,但正常选择配偶的过程绝不是一厢情愿就可以开花结果,按照人们所追求的较为公平的原则,这种过程是双方选择都较为满意的过程。贵族在社会结构金字塔的顶端,占有社会的主要资源、拥有世人羡慕的地位,无疑是时代的佼佼者。他们也因此享受着寻常百姓做梦都想不到的生活,他们理所当然地希望这种荣耀和幸福可以一直延续甚至更加灿烂夺目,所以,贵族在影响他们终身的大事——婚姻中,普遍看重带给他们幸福生活的地位和财富两大因素,而忽视婚姻的精神——爱情。英国工业革命期间的贵族家庭中,尽管家长制①的影响在减弱,但婚姻大多仍由父母安排,儿女有权说出自己的想法,但不一定会奏效。尊崇父母之命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最佳利益。另一方面,很多未婚贵族子女也心甘情愿地接受长辈的安排。很明显,“在一个受严格限制的相当狭窄的社会范围里所选择的”[11]贵族婚姻很难达到精神支持和精神安慰的结合,“从本质上说,这种婚姻不能被认为是为了心理需要和生理满足的个人结合,而更多地是一种为了确保家族存续及家族财产的制度手段。”[12]成功地保持和增加世袭财富及地位的婚姻更多地取决于当事人对整个家庭生活方式的适应能力,而不是男女爱情。第4代阿伯丁伯爵乔治·戈登的第一任妻子是阿伯康侯爵的女儿凯瑟琳·汉密尔顿,但爱妻中年早逝,不久后妻子的哥哥詹姆斯·汉密尔顿勋爵也撒手人寰,于是勋爵的父亲老汉密尔顿侯爵希望阿伯丁可以迎娶詹姆斯的孤孀哈里特。起初,阿伯丁非常讨厌哈里特,他对自己的兄弟说:“她定是我见过的最无聊的女子之一。”但他知道自己的岳父是多么重要,于是他说服自己,爱上哈里特[13]。维多利亚女王与丈夫艾伯特亲王是表姐弟,两个孩子的祖母和外婆科堡公爵的遗孀从一开始就希望孩子长大后会结婚,很明显,女王的婚姻是建立在相似的荣誉地位之上的。两人成人后最初对这桩婚姻的态度是:“维多利亚明显表示不愿作出任何承诺”,而“艾伯特去英国时,拿定主意从这件事中完全撤出”,但女王在结婚多年后写到:“我的心越来越被那可爱的乐园所吸引,现在更是如此,那里的一切都是我亲爱的艾伯特亲手创造的……”[14]在婚姻中,理想的夫妻关系是妻子爱丈夫,丈夫也珍惜妻子,但对于很多贵族来说,更多的是丈夫不喜欢妻子或妻子嫌弃丈夫,这时婚姻不是爱的盛大礼仪,而是爱最可怕的障碍和最危险的敌人。“男女双方如果长时间地在婚姻中得不到满足,自然会导致他(她)产生到另一个异性的怀抱中享受快乐的愿望。”[15]尽管许多贵族因为婚姻保存甚至增加了地位及财富,但在婚姻中也难以得到情感上的满足。于是,情人便是他们婚后的追求了。汉诺威国王中,乔治一世、乔治二世和乔治四世前赴后继、到处留情,留下了许多私生子。国王的交际范围大多是在贵族圈中,所以国王们给他们的贵族下属戴过不少“绿帽”。面对这种圈内风气,一些贵族因为得到两性关系的自由而麻木不仁;另一些则忍气吞声同时也极为贪婪地趁机要求晋升爵位或捞取钱财;个别贵族起身反抗,又因教会和政府对王室的袒护不了了之;更多的贵族只是“哑巴吃黄连”,为了维护自己社会地位和家族荣誉,只得当什么都没发生过。而贵族平辈之间也是丑闻不断。第三代格拉夫顿公爵奥古斯塔斯·亨利·菲茨罗伊的第一任妻子安妮与上奥索里伯爵私通,格拉夫顿也与一名水性杨花的女人私通,这名女子被称为“格拉夫顿公爵的霍顿夫人、多赛特公爵的霍顿夫人、大家的霍顿夫人”。[16]第二代格雷伯爵查尔斯早年就与比自己大7岁的德文希尔公爵夫人乔治亚娜有一段风流韵事,在婚后,查尔斯不但和乔治亚娜保持暧昧,还同剧作家理查德·布林斯利·谢里登的第二任妻子私通;第二代梅尔本子爵威廉·拉姆的妻子卡罗琳不止一次地给他戴“绿帽”。卡罗琳先是与军官戈弗雷·韦伯斯特私通,后又无休止地与著名的第6代乔治·戈登·拜伦勋爵搞得满城风雨,而与此同时,拜伦又拜倒在妖艳的奥克福德夫人以及他同父异母的妹妹奥古斯塔·利石榴裙下。第三代帕默斯顿子爵亨利·约翰·坦普尔曾与声名狼藉的与众多欧洲政要保持暧昧关系的利文公主私通,也曾闯入温莎公爵城堡的侍女室,并赢得了“爱神丘比特”的绰号。当然,并不是所有英国贵族的婚姻都是如此复杂与势力,追求爱情而冲破世俗观念或为情感的忠诚而独善其身者尽管不多,但的确也同样存在。“1750年,安卡斯特公爵成了一位驯马师的女婿。1793年蒙特福特勋爵身居债务拘留所,却娶了一个平民的女儿为伴。”[17]“第3代布里奇沃特公爵弗兰西斯·埃杰顿因曾在爱情方面备受打击而终身不娶,进而专注于采煤业并组织建造了一条以他名字命名的运河。”[18]综上所述,贵族家庭生活中的两性观复杂多样,但大多贵族在择偶方面的倾向是较为看重地位和金钱,并在不破坏这一基础的前提下追求人类的本能——情感的满足。
在亲子关系中,贵族们尤为重视对孩子的培养和关爱。正如所罗门所说,“智慧之子使父亲欢乐,愚昧之子使母亲蒙羞。”[19]贵族会绝对深知并实践这条真理。在现实生活中,贵族得到了常人一生都难以得到的许多幸运和幸福,他们不仅希望自己能一生一世占据社会高位,更希望作为自己未来家族及事业继承者的后代可以攀得更高,走得更远,使家族永远繁盛下去。于是,贵族利用自己所拥有的金钱和地位来关爱、教育自己的孩子。当然,他们对所有孩子的爱不是绝对平等的,他们的挚爱是将来要继承他们遗产和爵位的长子。查斯特菲尔德勋爵在儿子菲利普未满六岁时就开始给他写信,给他传授做人的基本准则,进入上流社会的礼仪要求以及成就事业的基本学识和技巧。在查斯特菲尔德勋爵的悉心教养下,他的儿子菲利普·史坦霍普在年仅22岁时就竞选议员,历任英国驻巴黎、汉堡、莱斯登大使,这不能不说是与勋爵对儿子不断地悉心教导有关。维多利亚女王和艾伯特亲王的个人兴趣最集中、最关注的是他们的孩子。他们深知子女们的命运取决于父母的关爱及教育。所以,夫妇俩为孩子们精心挑选了家庭教师,对课程的安排也作了修订。对他们的长子威尔士亲王的童年来说,一周有六天都是在没完没了的词形转换、句法练习、家谱图和海峡表的包围中度过的。贵族父母除了在家庭教育方面重视子女外,同样也在以“公学”为主的中等教育,以名牌大学为主的高等教育和大陆游学阶段给孩子提供普通人无法比拟的优越条件。
表1 17至18世纪贵族公学教育统计情况[20]
表2 贵族在1701,1710,1750,1790和1799年的大学教育情况[20]
从第一表我们可以看出,自18世纪起,英国伊顿、威斯特敏斯特、哈罗等著名公学在贵族群体中影响渐大,贵族子女就读国内著名公学的人数在不断攀升,如伊顿公学的贵族学生由1681—1710年的46人上升为1740年以后的92人,哈罗公学的贵族学生由1681—1710年的1人上升为1740年以后的17人;第二表也反映了18世纪在牛津、剑桥两校就读的贵族人数不断增加的情况。1701年在两校就读的贵族人数分别为34人和18人,而在1799年则上升为87人及66人,同时上大学的贵族比例也由1701年的32.09%上升为1799年的63.52%。这表明,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越来越需要文化素质较高的统治人才,贵族作为时代的先行者,自然越来越重视子女的学校教育。此外,尽管到欧洲大陆游览学习的花费甚巨,但贵族还是竭力为孩子(主要是长子)提供这一开阔眼界、领略异国风情,提高外语能力的机会,以期孩子能成长为一名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才。总之,贵族对孩子的爱可归结为让孩子“挑选最好的路,走惯了就会轻松和自然”[19]。
在主仆关系方面,贵族把管家与仆役看作其经济上甚至整个生活中的附庸。贵族时常“用些许奖金奖励在跳舞中表现良好的侍女,这样会使这些人兴高采烈地回到日常的劳作中去,他们将对主人持报恩和服务的态度”[21]。正如18世纪著名哲学家休谟所说:“其实必须承认,惟有通过行善,一个人才能真正享受做杰出者的好处。”[22]贵族也因此常以恩人的姿态,家长的面目出现在这些附庸面前。尽管他们确实不同程度地给予下人恩惠,也有诸如艾米莉·玛丽·拉姆②这样“和蔼可亲”的贵族夫人,但主人与管家、仆人间的差别是与生俱来的,甚至贵族虐待他们都是理所当然的自然等级的一部分。在18世纪后期,爱尔兰贵族甚至可以随便定下一条规矩,没有仆人胆敢拒绝。很显然,这种主仆关系是建立在不平等关系基础之上的一种互惠关系。主仆的这种不平等关系是持久不变的,是以仆人尊崇主人权力以及主人对仆人的依附状态予以认可为依托的。并且,一般来讲,这种关系是否延续是由社会地位较高的贵族所决定的。虽然一些贵族家庭的管家就来自于贵族的兄弟姐妹,但因为没有遗产和爵位,他们也甘愿为自己的亲人料理家务,同样逃脱不了这种不平等的依附。
在贵族的婚姻单位以外,还存在着比较松散、脆弱的亲属关系。在18至19世纪期间,贵族间对亲属的关照并没有完全淡化,只不过这样的亲属关系越来越趋向于近亲以及贵族个人的喜好等方面。在工作安排及经济扶持等方面,贵族“为家族尽责”的思想观念仍然在某种程度上发挥着作用,当然,贵族的相互帮忙并不是仅为了家族其他成员的利益需求,这种帮忙是权力稳固的保证,是家族势力繁盛的基础,也是人生相互支持的需要。18世纪,“坦普尔家族、皮特家族、利特尔顿家族和格伦维尔家族结成了一个著名的亲戚关系网……皮特家族的一条家规是,‘必须关照’他们的亲戚‘格伦维尔家族’。”[23]皮特家族制定这样的家规不是出于简单的道德善恶观,而是在残酷的政治斗争中,增强家族实力的需要。
工业革命时期贵族的家庭观是在历史发展和现实生活需要中,借助于传统文化素养逐步形成的,并非仅为工业革命这一历史事件的简单催生,贵族在两性关系方面较为混乱,同时极力培育后代,在主仆关系方面形成了有利于自身的庇护关系,自己则以恩人自居,他们关心近亲的安慰与利益,依靠亲属立足并称雄社会,总之,其家庭观在本质上是与英国历史的发展一脉相承的文化延续。
注释:
①所谓家长制是指家长把持统治权力的家庭制度,即在家庭 中,家长一人居于最高地位,统掌家庭内的一切权力,如家庭的财产所有权,对子女的人身统治权,主婚权等.见宋希仁等主编:《伦理学大辞典》[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874.
②艾米莉·玛丽·拉姆(1787年—1869年)是第三代帕默斯顿子爵亨利·约翰·坦普尔的妻子,她以善待仆役及穷人而闻名。见[英]马克·黑钦斯著.王厦,苏新红译:《英国首相的配偶》[M].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35-42.
[1]Peter Mathias.The First Industrial Nation: An Economic History of Britain 1700—1914[M].Methuen, London and New York,4.
[2]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461.
[3]新牛津英语词典[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5:89.
[4][英]埃德加·普雷斯蒂奇.骑士制度[M].林中泽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0:265.
[5]Marc Bloch, Feudal Society, Chicago: L. A. Manyon, 2 Vols,1964,283.转引自姜德福.社会变迁中的贵族——16-18世纪英国贵族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36.
[6]Lawrence Stone.Crisis of the Aristocracy 1558-1641, Abridged Edition[M].Oxford: Harpe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7:36.
[7]J. V. Beckett.The Aristocracy in England 1660-1914[M].Oxford and New York: Basil Blackwell, 1986:18.
[8][英]阿萨·勃利格斯.英国社会史[M].陈叔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130.
[9]邓伟志.社会学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282.
[10]Lawrence Stone.The Crisis of the Aristocracy1558-1641,Abridged Edition[M].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7:269.
[11]J.V.Beckett.The Aristocracy in England 1660-1914[M].Oxford and New York: Basil Blackwell,1986:103.
[12]Lawrence Stone.The Crisis of the Aristocracy1558-1641, Abridged Edition[M].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7:280.
[13][英]马克·黑钦斯.英国首相的配偶[M].王厦,苏新红译.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33.
[14][英]斯特雷奇.日不落帝国的缔造者:维多利亚女王传[M].薛诗绮译.北京:团结出版社,2006.
[15][德]爱德华·福克斯.欧洲情爱史[M].富强译.北京:华文出版社,2006:217.
[16][英]乔治·马尔科姆·汤姆森.英国历届首相小传[M].高坚,昌甫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86:64-65.
[17]阎照祥.英国贵族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292.
[18]L. Stone&J. C. F. Stone.An Open Elite? England 1540-1880[M].Oxford: Clarendon Press,1984:91.
[19][英]培根.培根论人生[M].张毅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20]John Cannon.Aristocratic Century: The Peerage of Eighteenth-century England[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4:40-41.
[21]E.P.Thompson.Customs in Common[M].London: Merlin Press Ltd.,1991:47.
[22][英]休谟.道德原则研究[M].张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29.
[23][英]乔治·马尔科姆·汤姆森.英国历届首相小传[M].高坚,昌甫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8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