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姝芳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形成渠道主要有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具体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等。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级管理,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于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顺利完成行政单位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物尽其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是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一环。在审计中发现有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底数不清,管理职责模糊,保护不到位,毁损情况严重,没有建立统一、系统规范的管理机制和制度,管理处于混乱状态,主要表现为:一是管理体制不顺,产权关系不清晰,国有资产面临潜在损失;二是投资不入账,存在大量账外投资;三是投资单位普遍没有建立规范的投资管理机制,对投资运行过程中的重大决策、重大资金使用以及侵犯出资人权益等行为不能有效管控;四是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完毕后未及时结转,管理不规范,形成账外资产。
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单位购置超出规定限额及在政府采购名录中的资产和服务应由政府采购部门集中统一进行采购,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在审计中发现有的行政单位没有执行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资产购置的随意性大,脱离了政府采购的监管;有的行政单位在资产购置完毕后,才打报告申请补办相关政府采购手续,致使政府采购没有发挥出应有的监管作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特别是固定资产处置应当有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实际审计中发现有的行政单位既没有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也未对资产进行鉴定,直接就将资产进行处置,资产处置行为缺少了外部监督;有的行政单位违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处置固定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没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而是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自行将资产处置收入支配使用完毕,脱离了预算监管。
有的行政单位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出租部分国有资产(主要是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取得一定的租赁收入弥补经费需求。在取得的租赁收入中,有的是以货币形式实现的,有的是以实物形式实现的,还有的是以服务形式实现的,按照税法的规定不论收入实现的形式怎样,都应足额计算缴纳租赁税费,但在具体工作中,能实际做到足额缴纳租赁税费的却并不多。
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但在实际审计中发现有的行政单位在没有取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出租收入也未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章的规定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或足额上缴,脱离了预算的监管;有的行政单位出租国有房屋资产的行为不透明、不公开,出租价格背离市场价格,没有体现出同地段同价格的市场行情,出现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国有资产出租的情况,甚至有的承租人以远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承租后一转手就获得高额转租的利润;有的行政单位国有房屋资产出租年限不合理,租赁合同期限有5年、10年的,甚至还有20年的,不利于根据市场行情调整出租价格,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还有的行政单位为规避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先从账面上将资产下拨至下属事业单位,再以下属事业单位的名义将资产出租,然后将行政部门的费用支出转由下属事业单位承担,变相支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随着近年来公共财政改革,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在内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规范经济活动,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1.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确实建立诸如资产购置审批制度、采购制度、资产处置和报废制度、保管和清查制度、资产调剂使用制度等。明确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等事项的审批程序,涉及国有资产的每个事项都要认真按规定执行,做到操作有程序,会计核算有方法,记账有规定,管理有规章,确保每一个环节都有依有据。
2.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尤其是在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清查中,盘盈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盘亏毁损的资产,分清楚原因处理: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及时办理核销;属于过失责任事故或者违法原因造成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闲置的资产,按照规定进行研究处理,合理流动,通过存量调整来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现有资产利用率,节约财政资金,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3.财政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收益上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明确对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收益,出租、出借和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切实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损失和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