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局 何三岚 周明耀
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
广州海事局 何三岚 周明耀
通过分析SOLAS公约关于运输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要求和日常对装运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检查,总结相关证书的签发和关联,并通过港口国检查案例说明日常海事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事故发生的海事监管措施。
固体散装危险货物;MHB;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CODE);安全监测
国际海事组织非常重视固体散装货物特别是固体危险货物的运输,经过近10年的推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以下简称IMSBC规则)自2011年1月1日强制生效。自此,对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装载、运输和保管有了强制性的规定。由于IMSBC规则生效时间不长,一些管理公司、船东及船员没有充分了解其相关规定,导致对规则的执行力度不够。本文针对散装危险货物运输公约的要求以及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探讨为防范事故应采取的海事监管措施。
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系指IMDG规则中所述的除液体或气体以外的由粒子、颗粒或较大碎片组成的任何物质,其成分通常一致,并被直接装入船舶的货物处所而无须任何中间维护形式。
SOLAS公约1981年修正案对船舶载运危险品确立了特别的要求,主要涉及供水、着火源、探测系统、通风、舱底泵、人员的保护、机器处所限界面的隔热,于1984年9月1日生效,之后经历了1983、1989、1996和2000年四次修正,增加了“货舱取样探烟系统”的要求,放宽了机械通风的要求以及增加了相邻滚装处所和滚装处所与露天甲板之间的分隔等,现行要求归纳在SOLAS74/CII-2/R19对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运输的特殊要求里。
1. 危险品适装证书
经修正的SOLAS公约第II-2/19.4条规定,应向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并载运该公约第VII/7条所定义的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第6.2类和第7类除外)的船舶签发一份适当的证明,作为其构造和设备符合第II-2/19条要求的证据。对于1984年9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500总吨或以上的货船,或1992年2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小于500总吨的货船,应满足1974年SOLAS公约经海安会相关决议修正的第II-2/54条的要求。
国际海事组织对危险品适装证书的格式没有强制性规定,只有一个指导性通函。船级社现有两派观点:一派主张危险品适装证书中货物要具体到条目,一派主张只要列出危险品类别即可。应当注意的是,某些船级社未将B组货物中的仅在散装时有危害的物质(MHB)列在危险品类别或清单中。
2. 固体散装货物适装证书
IMSBC规则并无涉及检验和发证的具体要求,固体散装货物适装证书是应船东的要求,由船级社根据船舶的结构和设备是否满足相关要求(如IMSBC规则或S74/CII-2/R19或R54和S74/CVII)而签发的。虽不是强制,但装载散装货物的船舶几乎都具有该证书。
由于规则或公约没有涉及发证,不同的船级社签发的适装证书的格式和内容有所不同,主要包含证书和附表。证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船舶资料、授权的主管机关、签发证书的船级社、所依据的规则或公约条款、签发证书的日期和有效期。而允许载运货物名称的附表,一般包括所有的A组固体散装货物、所有的C组固体散装货物和B组部分MHB或(和)危险固体散装货物(需列明具体散装危险货物名称)。
3. 货舱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免除证书
S74/II-2/10条规定,除滚装处所和车辆处所外,2 000总吨及以上货船上的货物处所应由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固定式二氧化碳或固定式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加以保护,或者由能提供等效保护的灭火系统给予保护。对于专门为载运矿砂、煤、粮食、未干透的木材、不燃货物或主管机关认为具有较小失火危险的货物而建造的货船,主管机关可免除本要求。该免除证书由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其有效期服从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有效期。
4. 散装货物适装证书、危险品适装证书和免除证书三者关系
(1)散货适装证书和危险品适装证书一般是由认可组织(船级社)签发的,而免除证书是由船籍国主管机关签发的。
(2)散货适装证书是由船东自愿申请而签发的,而危险品适装证书在装载危险品时由船级社检验后签发,免除证书是适用船舶在没有安装固定气体灭火系统情况下必须持有的证书,否则就是不适航。
(3)三者都列出了允许载运货物清单,但免除证书中列出的货物清单仅是免除固定气体灭火系统可以装载的货物清单,不自燃或较小失火危险的货物根据MSC/Cir.1146通函而确定,实际中准许装载的货物应以散货适装证书为准;而危险品适装证书上列名的危险品类别或条目清单要与散货适装证书中列名的危险品一致或后者更少,免除了固体式气体灭火系统船舶载运固体散装危险货物不能超出MSC/Cir.1146通函中的种类。
2011年1月6日,本人对一艘巴拿马籍散货船进行安全检查,其龙骨安放日期为1984年5月2日,A船级社,13 854总吨。该船装载的是散装压榨种子饼,属于4.2类危险品,国际危规编号为2217。经检查发现,该船危险品适装证书仅允许装运4.1类、5.1类和9类货物,4.2类危险品被禁止装运。经询问船长,船长出示了B船级社签发的有效期为1个月的危险品临时适装证书,有效期从2010年12月5日到2011年1月5日。详细检查后发现,该两份相冲突的证书都是依据SOLAS74/CII-2/R54规定得出的。由于B船级社签发的证书已经失效,按照A签发的证书,该船不能装载该货物。要求A船级社上船核实是否可以装载4.2类散装危险品,并要求船东就B船级社签发的适装证书给予说明。
按照IMSBC规则的要求,该船是1984年9月1日之前的船舶,并不要求出示危险品适装证书,但从A船级社签发的证书看,该船不可以装载此类货物;从SOLAS74/CII-2/R54和IMSBC规则对装载4.2类危险品的特殊要求来看,该船实际上并不满足关于机械通风、防火舱壁和灭火等相关要求,实际上船舶不适运。
海事管理机构已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对国际运输和中国沿海运输(包括江海联运)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办理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和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审批工作。海事查验部门应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发货人或代理提交的货物资料或检验报告,对照IMSBC规则货物明细表的要求,核实危险品类别及查验相关危险品适装证书,以防漏报瞒报危险品。对不符合规则要求的,坚决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从安全检查案例和相关散装危险品运输事故中可以发现,某些船舶并不适合装运某类危险品,但由于市场环境差,船东为了利润,通过不法途径获取了该货物的危险品适装证书,铤而走险承运不适装的危险散货,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所以,海事部门要加强对散装危险货物的现场监管,检查船舶相关的通风、灭火设备和舱壁的防火结构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核实危险品适装证书的符合性,一经发现不满足相应危险品运输要求的,应立即通知港务部门停止相关作业。当进行船舶设备和结构的检查时,需考虑下面几方面内容:
(1)当所载货物为禁止在热区域附近积载时,加热的燃油舱需要有温度监控,以防产生潜在失火风险。
(2)用于载运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围蔽货物处所如果未提供机械通风,应至少设有自然通风,当按照IMSBC规则规定需要动力通风时,可以接受移动式通风设备。
(3)如果电气设备安装在这种处所内,应为可以暴露在危险环境中使用的合格防爆型设备,如污水井水位探测器、照明灯等。
(4)固定水灭火系统的布置应通过位于适当位置的遥控装置来启动消防泵,一般来说,主消防泵和应急消防泵均应满足在驾驶台或消防控制站遥控启动,但部分船舶并没有把应急消防泵包含在内。
(5)自热货物的温度监控,可以通过设置货舱的固定温度感应器或穿过舱盖的手提式温度测量器进行。
(6)气体探测仪,一般要求测量氧气、一氧化碳、甲烷、硫化氢四种气体的含量,需提供证书和定期校核报告。
若船员缺乏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知识,特别是没有掌握所运输危险货物的特性,常常更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比如主管船员不知道根据IMSBC规则货物明细表去审核货物,把危险品当成普通货物运输;船员使用自己房间内的非防爆电扇,接长电线移至舱内进行通风,结果引起舱内爆炸等等。因此船公司和船长针对当前航次运输的危险货物的特性对船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做好应急预案并进行相关演练,对于预防事故尤为重要。
运输化学危险性固体散货所发生的事故,往往是由于途中货物的监管不到位造成的。当船舶运载可能释放有毒或者易燃或者易爆气体的货物时,应适当通风及定期测量货物处所气体含量;当船舶载运易自热、自燃货物时,则需要适当通风并定期监测货物温度。
散装固体危险品运输事故并非不可避免,只要航运界赋予它跟散装液体危险品同样的重视,通过主管机关、管理公司、船员和船级社等的共同努力,完全可以防止恶性事故的发生。
[1]国际海事组织.SOLAS公约综合文本2009版[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
Carriage supervision of dangerous goods in solid form in bul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