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左克
招投标四方角色的花招
文/左克
这些年来,一些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为了各自的私利,在招投标过程中大耍花招、大玩猫腻,潜规则盛行,导致招投标过程中腐败丛生。
4月5日,湖北省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武汉地铁运营公司资源部原经理邓宏武作出批捕决定。邓宏武受贿即缘于招投标过程中玩花招以输送利益。今年2月初,地铁运营公司对外发布“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站内平面广告媒体代理经营”的招标结果,3家竞标公司中出价最低的广东省广告公司以7亿多元中标,而出价高达10多亿元的深圳报业集团却意外落败。对此反常结果,司法机关迅速介入,调查显示,邓在负责这一项目的招标过程中,采取为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推荐评标专家名单,擅自组建专家库,以及影响评委评分等方式,帮助广东省广告公司中标。在此期间,邓宏武受贿30万元。另外,邓宏武还收受他人贿赂上百万元。
2011年2月,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落马,消息称,刘落马的导火索就是一高铁项目的建设材料招标过程中收受巨额贿赂。高铁行业则流行这样一句话“有实力的拿关系,没实力的才干活”。与刘关系超铁的山西博宥集团甚至垄断了高铁的声屏系统。
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取的一种交易方式。它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也被认为是工程建设项目领域的反腐良方。然而,由于还缺乏诚信的土壤,以及招投标制度中还存在的漏洞和监督的乏力等原因,这些年来,这一反腐良方被扭曲和践踏,一些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为了各自的私利,在招投标过程中大耍花招、大玩猫腻,潜规则盛行,导致招投标过程中腐败丛生。
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说,招标人就是项目业主,手握着项目和资金,因此,常常是被“疯狂地进攻”的对象,而一些招标人,特别是部门和单位的一把手,由于私欲膨胀,又往往主动“出击”,恣意权力寻租。在招标过程中,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法律和政策,或“先生后婚”,或擅定标准,或控制评标,或肢解项目等等,将彩球抛向给了其好处的投标人。说穿了,就是明招暗定,本质是一种盖着遮丑布的勾当。
“先生后婚”、擅定标准的花招很多。有些招标人采用先生孩子后结婚的办法,先施工后招标,施工队伍都已经进入工地了,再“补充”和“完善”招投标手续,并通过给评标专家做工作开出招标的“结果”,从而使程序“合法化”;有些招标人则已经内定了中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将能否确保其内定的中标人中标作为先决条件,代理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则甘心违规组织招标,并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一些针对某个投标人的有利条件,或者为了特定投标人中标临时更改招标文件;有些招标人在暗定的中标人“不幸”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时,甚至直接威胁(要么附带极其苛刻的条件,要么威胁不拨付工程款)、利诱(要么给予补偿费,要么允诺下一次让其中标给其项目)第一中标人弃权,于是,“顺理成章”地与暗定的中标人签订合同。
一家大型国有煤矿建造职工宿舍进行招标,其实,之前内部已经选定了以前曾在他们煤矿做过工程的关系户,于是,在招标公告中业主公布参加投标的条件中赫然出现了这么一条——曾经在本煤矿有过工程业绩。这样,除了已经内定的关系户,其他施工单位就根本没有“资格”参加投标。还有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的一幢办公楼项目招标,在招标开始前,也内定了一家关系户为中标单位。由于担心招标竞争太激烈不能保证关系户顺利中标,作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单位领导在介绍投标单位情况时,对其他投标单位一带而过,对那家关系户则明确表示了与其“合作”的愿望,并在评标休息时又与其他评委单独“交流”,结果可想而知,一切尽在“掌控”中,内定关系户如愿中标。
还有,招标人或者说项目业主还常常利用其评标打分的机会,给出极其悬殊的分数以控制评标结果。河南省电力部门下属某房地产公司组织的住宅楼工程招标中,项目业主的代表负责评价“服务承诺”一项,而且分值很高——6分,在几家投标公司承诺内容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便利用这一分值“调控”,给内定公司打出了满分,给其他公司则都只打两分以下,这样,便一下子拉开了分数,使内定公司顺利中标。
招标人肢解工程项目以规避招投标,也是一个花招。一般说,一项工程分为主体工程和附属配套设施几部分。于是,有的项目业主就钻这个空子,将工程主体进行招标,而将附属配套设施如桥洞、地下管道、室内用电设施等工程直接发包。还有,许多地方规定,估算在200万元以上的政府项目必须招投标,于是,一些业主就将项目拆分,或者瞒报工程数量少报多建,或者索性化大为小,一个小项目一个小项目地开工。
最大胆的是索性不通过招标直接确定施工单位。审计署2011年2月公布的《10省区市部分机场建设情况审计调查结果》显示,福州、泉州、桂林、二连浩特和满洲里等地23个机场项目的359项合同(占抽查合同总数1817项的19.7%),均存在未公开招标问题,涉及金额高达19.38亿元。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一把手插手招投标问题非常严重。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最近的一份调查显示,他们调查的28起牵涉招投标的行贿案件中,单位一把手或者二级机构一把手25人,约占90%。“一把手往往是承包商追逐和进攻的主要目标,他们收受贿赂后,利用职权非法干预招投标。”调查报告称。目前,一把手非法干预招投标主要有两种手段:一是利用招标程序掩人耳目,以达目的。郑州市中心医院原院长卢金镶在病房楼招标中,亲自主持资格预审,亲自参加评标,同时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并毫不隐讳地给其他评委打招呼,操纵了整个病房楼建设9个项目近18个标段的评标。第二就是不公开招标私定承包单位。商人王乃文为承揽福建闽侯县上街公安分局电子警察系统、道路监理系统等工程,承诺给局长杨郑强20万元好处费后,杨便在未招标情况下即将项目发包给了王乃文。
确实,领导干部如果私欲膨胀,贪图钱财,一旦有招标项目,就肯定不会放过机会,要想方设法寻租,让权与钱做一番交易。查处云南楚雄“吸毒”州长杨红卫腐败一案显示,姚安地震灾区“统建房”之所以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其实从招投标环节就开始出现了严重的违规现象:在原州长杨红卫、原副州长吕琳麟、建设局原局长王斌等人的安排和协助下,几家公司通过围标、串标得到了民房重建工程,其中质量问题最严重的官屯大村二标段,承建公司就是通过围标中标的,此后更将工程层层转包。在此过程中,杨红卫、吕琳麟和王斌等人则借此大肆收受贿赂。还有,某地市政重点工程办公室原主任蒋某,与包工头冯某“交情”很深——先后9次收受了116万元,便把多项市政重点工程直接给了冯某;某地公路延伸工程原指挥长武某,收受包工头常某50万元后,便未经招标,就直接把跨绕城高速立交桥向东700米向西200米道路施工工程给了常某。这是个案。面上看,情况也堪忧。2010年2月,江西萍乡市通报的一起操纵投标窝案显示,有22名领导干部在招投标中上下其手,涉及串通投标单位100多家,涉案标的金额2亿多元,这22人也因此落马。
有利可图的招投标项目,是权钱交易的绝佳平台。图为云南省经侦警官王斌等人就昆明的一起招标案件所作的分析。(图/CFP)
招投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按照规定,它不应受制于任何委托方。然而,事实并非全然如此。在一些招投标活动中,代理机构受利益驱动,为追求多多合作,对委托方的不正当要求甚至违法行为提供便利现象时有发生。
某地一次工程项目招标中,代理机构按照程序,制作出了一个标底预算价,招标人代表发现比自己预先设定的预算价高出20%,当即要求其重新制作,代理机构也“言听计从”,又制作了比原先低20%的预算价。还有,某地的一次招投标过程中,招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为杜绝借用资质以及围标情况,在招标文件中专门规定“投标人以现金支票或汇票的形式提交资审保证金50万元”,但在招标之前,招标单位因存有私心,作了与此相抵触的补充规定,“可以以现金形式提交资审保证金”,明眼人一看便知其中的猫腻,然而代理机构竟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佯装不知。
有些代理机构为了牟取高额利益,甚至还出卖标书,收报名费、咨询费等非法行为以敛财,更甚者,是与项目业主串通使特定投标人中标。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二十二大街、第一大街6号厂房改造项目招标中,为使内定投标人中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尹某与招标人(业主代表)胡某串通,涂改专家评分,最终使特定单位中标。
现在,代理机构很吃香,在有些地方的招投标过程中,常常是,招标人找代理,投标人也找代理,代理机构是“吃了甲方吃乙方”。
当然也有被动的。一家代理机构的黄姓老总披露,他在争取某县一项改造工程的招标代理中,项目业主的负责领导就主动跟他联系,承诺只要他能配合运作其兄弟的工程队中标,就能找关系让他代理,事成后还可返予工程总款的三个点。因而,黄姓老总就“委屈”地“喊冤”:“只要代理到项目,立即会接到许多老板的电话,要求‘合作’,还威逼利诱;业主花样也多,往往不得不‘屈服’。你不就范,别人争着就范,乱来的‘致富’,规
范的却‘饿死’了。……这个行业是劣币驱逐良币。”因此,出于利益,或者说受利益驱动,代理机构是半推半就的多,甚至主动同流合污。四川汉源永定桥水库主体工程——投资2.9亿元的C1标段串围标案中,除项目业主代表、永定桥水库管理局原局长兰绍伟在收受58.5万元贿赂后为几家投标企业串标出谋划策外,代理机构也是肆无忌惮地充当串标中介,使评标沦为了择“贿”成交。
应该指出的是,代理机构“喊冤”,更多的是推卸责任。如果代理机构不为虎作伥,而是坚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操作,从而取得良好的声誉,那么,良币不可能全被劣币驱逐。
投标人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投标竞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一定的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包括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工作经验与业绩等。
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是最为疯狂的“群体”,常常干的是“乱中取‘胜’”的勾当。一些投标人为顺利中标,可谓是无所不用其极,真正是挖空心思玩弄各种花样、弄出各种猫腻,也使一些地方的招投标沦为了弄虚作假、投机取巧、上下其手者的利益场。
“这是一个十分混乱的行业,一旦有工程上马,施工企业蜂拥而至,围标的、串标的、卖标的、买标的、暴力抢标的、借牌围标的……已到了逢标必串、逢标必围的疯狂地步。”西部某省纪检监察机关一位领导曾这样气愤地感叹。中原某市招投标中心的一位主任也说“建筑工程招投标领域是无标不围、无标不串”,他还称,当前99%的招投标项目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围标、串标猫腻。
投标人伪造资料骗取中标,是比较常见的花招。这些花招包括:私刻公司印章、伪造资质证书、伪造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或者借用甚至伪造项目经理及技术人员资质证书、伪造公司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或者索性冒用其他公司名义进行投标。某地为杜绝借牌现象,要求开标时项目经理必须到场亮证,结果当场发现两家投标企业来的是冒牌的项目经理。如今,投标企业雇请合格的项目经理出场的出场费都有“行情”,有些地方一次已高达数千元。
投标人最多玩的花招是围标、串标。围标,就是围标人借用或雇用多个不同名称的有资质的公司出面“演戏”陪标,参与项目的竞标,以排斥其他竞标者入围,最后无论是哪一家竞标者中标,都是围标人中标,这是一种;或者,一旦中标,第一中标人便立即弃权,于是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成交并从而顺利抬高中标价。当然,出面参与的企业(公司)都会按事先约定收取“演出费”。串标,是参与竞标的几家互相串通、共同研究由谁充当中标人,这样,就可轻而易举地垄断价格,分割利润。其中的花招是,有的串标企业(公司)报价时为了抬高“所有报价的平均值”,故意偏离市场行情,报价特别高;还有的串标企业(公司)故意制造无效投标或者弃标——或法人代表不签字,或投标文件份数不符,或报价漏项、重复计价等,只有一家作出实质性响应;还有花招是给人陪标,截标时故意弃权,造成最后只有唯一一家满足招标需求,自然只能是他中标。最后,中标者再给其他参与串标的企业“分享利润”。
“很多招投标是通过程序的完整实现了表面的公平,实际上操作空间很大,掩盖了腐败的本质。”去年4月因受贿400多万元而获刑的江西某大学基建处原处长周某坦言。周某曾经经手大学新校区建设逾27亿元的工程,对招投标过程中的猫腻可谓了如指掌。“有时,看似有十几家企业参与投标,实际是仅为一家幕后操纵。”一次工程招投标,一家公司往往能“召集”到十多家甚至更多的有资质企业出场相助,并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名下围标企业的投标报价,一旦中标,利润高达工程额的20%,它们就可以再将工程转让或转包,从中牟利。
湖南省纪委在调查该省交通厅原副厅长陈明宪一案时发现,高速公路中涉及的非法资金主要是领导感谢费、陪标补偿费和掮客(主要是高干子女)回扣费。有关人士痛心指出,“招投标基本就是一个形式。”这里的陪标补偿费,就是给参与围标、串标的“兄弟们”的“演出费”。
这样的情形可谓随处可见。河南牟山黄河水电工程公司在韦滩灌注桩工程投标过程中,就组织了陕西水利电工集团、山西运城黄河工程局、黄河水电工程公司3家国有企业围标,并分别付给10万至13万元陪标费,最终使自己成功中标。
还有的甚至公开将围标费用列入预算。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委托下属的信恒公路工程开发建设公司参与投标,不仅规定投标管理费可占有工程中标合同价1.8%,还明确规定其中的1.5%用于围标费用。如此,潜规则几乎演变为明规则了。
围标、串标之所以严重,主要是企业资质管理混乱,导致出借现象普遍存在。目前,不少有高资质或较高资质的大企业(公司)常常随意出借资质,有些出借资质甚至出现常态化。于是,一些个体户或包工头,虽无资质、无技术、无队伍,却很容易借到资质,这样,操纵围标、串标也就轻轻松松,并顺利拿到项目。还有一种情况是,个体户或包工头与项目业主关系密切,于是串通一起,通过借用资质中标项目。郑州某安装公司参与某派出所主体工程的招标,因资质不符合要求,便借用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资质投标,虽然各方都知道,就是心照不宣,最终顺利中标。还有如无业人员郭某,与一林业工程项目单位有关系,就利用熟人向郑州市、焦作市的3家建筑企业借用资质,参与竞标,并围标成功,拿到了觊觎已久的项目。
因有围标、串标市场,于是,也“应运而生”出现了依靠这种把戏生存的企业。江西一家熟知“行规”的建筑企业经理就坦言,通过围标串标从招标市场上分一杯羹,是他们的生存之道。他还说,如今,建筑领域的许多没有机械设备和施工队伍的皮包公司就是专业的围标公司。
为什么围标、串标屡禁不止?一方面,是高额回报与围标串标低成本之间形成的巨大反差——对招投标违规一般按中标价5‰至10‰罚款,与20%以上的高额利润相比确实只是九牛一毛,让许多投标人趋之若鹜;另一方面,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中“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导致一些投标人无所顾忌。
评标专家是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并经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聘用的人员。对他们来说,应该具备德、才、学、廉的要求。专家评标时,必须独立自主、客观公正、严密规范。
从某种意义上说,评标是招投标过程中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因此,眼下,评标专家被“攻关”的现象屡见不鲜,而有的评标专家恰恰未能坚持原则、坚持操守,结果是,被“摆平”并“躺倒”。
2009年,西部某县一个1800万元的国家土地整理项目的招投标过程被操纵案中,身为房地产商的投标人除与项目业主代表(县国土局局长)串通一气,操纵代理机构、行贿监督人员,其“摆平”评标专家的过程,更令人吃惊,实在是触目惊心。原本,这次招投标的省评标专家都是随机抽取、语音通知的,从表面的程序和操作上看,似乎已经排除了“操控”空间。然而,由于“上游”的各色人等都已被投标人“买通”,“摆平”评标专家也就毫无难度。临近开标前,投标人不费吹灰之力便从市发改委评标专家抽取终端操作人员手中搞到了专家名单,开标当天上午10时许,那名操作人员在抽出了5名评标专家后第一时间透露给了投标人,同时,负责监督的干部在获得评标专家名单后也立即通风报信给了投标人。当然,如果投标人单独接触不到评标专家,也就无计可施。于是,投标人又巧妙地提出项目业主和监督部门都不派人去接评标专家的主意,由于已经“买通”,这一荒唐的主意竟然得到默许。这样,就使投标人有了可乘之机。随后,在省城一家饭店的一间豪华房间里,投标人以业主名义请来3名评标专家,反复嘱咐“多加关照”,并给每人奉上了5000元的红包。于是,在评标现场,专家们便“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地联袂行动——找借口“枪毙”了其他入围投标人,甚至连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也被“无情”废掉。事成后,这个房地产商投标人还“知恩图报”,特意派车追到高速公路入口处,将事前唯一没有联系上的一名专家拦住,恭恭敬敬递上5000元红包。
还有一个案例也非常典型。安徽一家生产电梯的名叫康力的公司在前后一年左右的时间,居然在多个电梯采购项目的竞标中“打遍天下无敌手”。原来,个中奥秘是,他们“摆平”了评标专家。被“摆平”的7名专家,都是合肥市招投标中心在册的在特种设备领域有着多年从业经历的资深人士,有的是高级工程师、副教授,有的则一直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事特种设备检测工作。年龄最大的67岁,最小的也有47岁。其中一名叫谭燎原的评标专家,最早接受了康力公司贿赂。他经常为康力公司“两肋插刀”。2007年9月,谭便利用担任和平家园项目电梯招标事项专家评委的职务之便,故意提高康力公司的评分分值,使其顺利中标。
同时,个别评标专家的能力和经验也不敢恭维。有的评标专家居然在评标现场向监督人员请教,问“缺一年的财务资料,怎么办?”、“业绩中投标价与合同价不一致,怎么办?”等等。这既反映出评标专家的能力和经验不足,也反映出评标规定和秩序的不规范,令人啼笑皆非。
当然,也有的评标专家是责任心欠缺,工作马虎,甚至是敷衍了事。
媒体曾“回原”过这样一个“场景”:开标前半小时,75岁的评标专家张某收到语音信息,立即动身赴邻市参加评标。由于长途奔波,到达开标现场已是一脸倦容,连走路也显得颤颤巍巍。打开厚厚的投标文件,他还来不及细看,另外4名专家在随手翻了翻各家资质后,就直接挑出了报价最低的企业——“就它了。”张某也随即放下投标文件,马上附和同意。很快,评标结束,他呢,领了400元评标费后也匆匆离开。
“这样‘出工不出力’的专家不在少数,纯粹是敷衍了事走过场。”某地一位相关领导对这种现象非常不满。
据披露,在招投标的评标环节,错评、漏评、评标失误等现象层出不穷。更让人担忧的是,目前,按照相关规定,专家独立评标,无论是监管机构、现场监督人员或者项目业主,都不能干预;对评标结果,也没有一个事后评价机制。因此,如果没有投诉,以及没有查实围标串标,监督机构对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很难判别。这也成为招投标监督工作难以触及的核心问题。
总之,由于存在着巨大的利益,常常使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四方角色,在招投标过程中大耍花招、大玩猫腻,进行利益博弈乃至利益分赃,使原本应该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沦为了各方“扭打、厮杀”的腐败泥潭。更进一步说,实施招投标,原本是为了遏制乃至消除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却由于自身还存在着巨大的操控空间,使得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专家这四方角色有了可乘之机,使招投标异变成了披着合法外衣的非法交易,也使其成为这些年腐败突出的重灾区。
对此,国家高度重视,十分警惕招投标过程中的花招和猫腻,并努力遏制其中的腐败问题。
3月26日,在国务院召开的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明确要求“推进招标投标管理改革。整合各部门分散设立的招标投标市场,加快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招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完善采购预算、招标投标、专家评审、供应商管理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