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伟(上蔡县水利局)
上蔡县辖22个乡 (镇),4个街道办事处,459个行政村,1563个自然村,总面积1529km2,耕地面积11.03万hm2,总人口147.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34.6万人,占总人口的91.1%,是一个农业大县,也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全县分岗岭、平原、洼地3种类型,人畜饮水全部靠地下水,岗岭区浅层地下水资源贫乏,且绝大部分呈现高盐;其它地方受河流污染及地质构造的影响,浅层地下水污染情况比较严重,苦咸水问题也比较突出。
上蔡县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兴建农村饮水工程,初期主要是解决岗岭缺水区群众吃水难和河道污染区群众的吃水问题,自2005年起,开始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截止到2010年底,全县共兴建农村饮水工程150处,解决了48.25万人的饮水问题,其中2004年以前共建设农村饮水解困工程93处,解决农村饮水困难人口10.97万人;2005—2010年底,共兴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57处,解决农村不安全饮水人口37.28万人。目前全县没有饮用自来水的农村人口共86.35万人,其中饮水不安全人口59.58万人。
多年来,上蔡县的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发生变化。工程建设形式经历了单村供水站、联村供水站,小型供水厂到规模化供水厂的演变,供水形式由最初的水塔供水,压力罐供水逐步变为变频式供水。在工程管理形式上,由当初的受益村管理,个人承包管理逐步转向更加规范的乡镇供水工程统一管理。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践中,在多个方面都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势必影响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长足发展,不利于工程的长期良性运行。
多年来,上蔡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主要是通过项目所在乡、村协调解决。单村供水站由于占地较少,一般都是由村委根据村内情况选择合适地点解决的。近年来,国家对土地指标控制得越来越严,农民也不会轻易出让自己的土地。上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用地又有一定的规模要求,一般5万人建设规模的水厂,需占地0.33hm2左右,但是上级却没有制定相应的政策,给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乡、村带来了很多问题,上蔡县采取的是由乡镇政府出面协调解决的办法。但是由于绝大部分乡镇都没有建设用地指标,即使个别乡镇规划有建设用地,但是农民却不愿出让土地,给水厂选址造成很大困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上蔡县在近年来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对水厂占地都是采取租赁形式,租期15年,每亩每年租金1000元。这种做法与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相抵触,县国土、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他们各自的规定,要求缴纳征地补偿费、耕地占用税等相关费用。按占地0.33hm2的水厂计算,需要缴纳各项费用37万多元。由于上级在安排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时没有将征地费用列入投资计划,地方财政也无力负担,给建设和管理单位带来很大困难,如果从工程款中列支,就要消减建设内容;如果由管理单位缴纳,对管理单位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负担。从目前水厂的运行情况来看,收缴的水费基本全部用于支付水厂电费、人员工资、设备及管道维修等各项开支,盈利空间十分有限。而且上级对水费价格也有明确规定,不能随意提高供水价格。这样就势必加重了水厂的经济负担,不利于水厂的正常运行和群众吃上安全水、放心水。建议上级要针对农村水厂占地等公益性项目占地问题尽快出台政策,或者由县级政府无偿划拨水厂占地,或者将占地补偿列入项目投资计划。
截止到目前,上蔡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共有150处,这些工程都是由国家、省、市、县财政投资和群众自筹资金共同兴建的。上级一直没有出台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方面的政策和规定,所以工程的所有权一直不明晰。在管护主体上,单村供水工程的管护主体为各受益村委,联村供水工程和农村供水厂的管护主体为乡镇供水公司。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产权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较大,规模小的供水站一般为几十万元,规模大的供水厂投资在几百万元。如果要以拍卖的方式明晰所有权,个人或集体很难筹集到足够的资金购买;如果低价拍卖,则会导致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性质为准公益性,工程的经营者必须在政府的监管下经营,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不能仅仅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要将其完全推向市场,工程所有权归个人所有,经营者为了追求最大利润,很有可能随意抬高水价,导致群众负担增加,引发矛盾。同时经营者为了节省开支,对供水设施不进行正常的维护或更换,将会导致供水设施的损坏,甚至工程瘫痪。这样将造成国家投入巨资兴建的农村饮水工程无法运行,效益不能发挥,国家的惠民政策无法落到实处。
目前上蔡县规模较大的农村集中供水厂共有9处,全部由乡镇供水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实行企业化经营,自负盈亏,规模较小的单村供水站全部由受益村委管理。各类农村饮水工程受供水规模、管理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约,运行状况及效益发挥情况不一。尤其是规模较小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成本较高,水费收缴困难,维修资金无处落实,受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收入等因素的制约,水价核定时没有完全按照全成本核算,工程运行利润较低,很多小供水站都是保本甚至亏损运行,致使管理者的积极性难以调动起来,以站养站,以水养水还无法实现,必须依靠政府的支持才能维持工程的长期运行。但目前上级对农村饮水工程没有安排管理运行经费。上蔡县作为国家级贫困县,县、乡财政由于受财力制约也无力承担运行和管理经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涉及到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在目前农村经济条件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只能是薄利或微利运行,将这一类型的水利工程完全推向市场是不可行的。我们建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国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给予解决一定的管理和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乡镇政府负责管理,根据各个工程规模分别核定不同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同时将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纳入对基层政府的考核内容,各级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承担领导责任,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对工程的管护主体加强监管,以促进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对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目前上蔡县已建的150处农村饮水工程中,小型供水站有120处,2005年以前的农村供水工程大都是以单村形式兴建的,一般一个行政村建设一到两处供水站,每个供水站建设规模在1500~3000人之间。这些供水站由于规模小,效益低,管理不规范,很多供水站都是保本或者亏损运行,一旦主要设备或管道出现故障,无力及时更换或维修,工程就会无法运行,长期下来,工程将陷于瘫痪。国家投入大量资金兴建的工程长期闲置,群众依然吃不到安全水,要解决这些问题,在进一步提高其管理水平的同时,还要从根本上解决供水规模过小、供水成本高的问题。建议上级安排一部分资金,对已建农村小型供水站进行整合利用,充分利用其水源工程及主支管网,采取深井联网、管网辐射等形式发展农村供水厂,尽量扩大供水规模,降低运行成本。同时,在规划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时,要做到与已建饮水工程相结合,并兼顾眼前和长远,尽量提高设计标准,为工程的后续建设预留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