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方 李妍 周东飞
陈 方:一起发生在河南陕县的车祸,造成三死两伤。受害者没有得到任何赔偿,法院却以积极赔偿九十万元为理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面对媒体,此案的主审法官声称,自己“眼花了”。
法官说自己“眼花”了,你们信吗?
李 妍:我觉得,“眼花了”跟“躲猫猫”、“做梦死”、“洗脸死”这些出现在司法领域的事件一样,都是一种侮辱公众智商的行为,是对司法公信的又一次打击,徒增笑料而已。
周东飞:一上来,我一直想说服自己,这肯定是公职人员奉公操劳,身体素质不断下降的铁证。然而,实在是没有证据能说服自己。
我们不妨反问一下,如果法官眼花了,他怎么就知道不断向另一家法院索要有利于被告的证明?
李 妍:一般来说,判决书是关系到当事人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的严肃的法律文书,一份判决的作出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定的程序,绝不容有丝毫的马虎。这样的情况,怎么可能轻易出现“眼花”事件呢?如果真是“眼花”,本身就是一种渎职。
陈 方:后续消息是,当地法院已经承认这起案子“肯定是有问题的”,主审法官等一干人已经被免职接受检查,案子也准备重审。
周东飞:是的。至少可以在两个层面上问责。一是河南最近出台了“法官错案终身追责制”,这位法官看来是以身试法了。二是如果查出该法官审案过程中存在徇私枉法的情节,那就得刑法惩治,而不是以简单的行政问责了事。
李 妍:河南出台错案追究责任制,其实就是一些冤假错案倒逼的。我觉得具体到这个事件本身而言,这个错案追究,恐怕不仅要追究“眼花”法官的责任,更要深层挖掘。
还有一个细节,这个案件分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部分,但这两部分,却分别在两个法院进行。
周东飞:嗯,你说到了一个审判原则。一般来说,刑事审判和民事赔偿的审判要由同一审判组织来审,而不能分开审理。案件尽管分刑事和民事两个部分,但案件的事实是一样的,而且前者的判决结果往往是后者的赔偿依据。
李 妍:对,这种分开审理,其实也是导致这次出错的原因。而且这也让人疑惑,会不会这个案子分开审理本身,就藏有猫腻?
陈 方:要判断这个猫腻有还是没有,只好等河南方面的具体调查结论了。
周东飞:说到错案追究责任制,我觉得核心问题是,要追责的对象到底是错案还是法官的违法审判行为?1998年最高院出台的相关文件,名称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而非“错案追究办法”。2005年,北京市一中院率先取消“错案追究制”,取代以“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以此案为例,法官之所以会受到追究,是因为他可能存在违法审判,甚至犯罪的嫌疑,而不是因为案件结果本身的问题。
陈 方:尽管有错案追究责任制,但“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怎样防止发生错案,这其实比谈论“错案追究责任制是否有必要”更为重要。
周东飞:这就涉及到,在减少法官枉法断案的问题上,媒体监督、公众监督能否发挥更大的作用了。
陈 方:让公众监督,他们自然有办法,审判公开就是一个基础,诉讼相关人的不平则鸣,更是一种天然的监督力量。
周东飞:如果不纠结于监督的技术,我更愿意说说舆论监督的价值问题。舆论监督不是“舆论审判”,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自发的舆论往往保持着多样性。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日前谈到舆论与司法的关系时说:“总体而论,社会舆论代表了人民群众的声音,对司法公正是起到了推动、补充和规范的积极作用,更客观,更符合实际,更有利于司法进步。”
陈 方:去年“李昌奎案”二审改判死缓,引发了舆论震荡。当时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说,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他还说,这个案子十年后会是一个标杆。可是,李昌奎后来还是被判了死刑。如果没有公众监督,“标杆”也难免竖歪了。
李 妍:我也同意,其实从目前中国的司法现状来看,司法不独立的最大肇因不是舆论,而恰恰是权力,首先要监管好了权力,防止权力干扰司法,才能确保司法最大的独立。
陈 方:嗯。不管怎么说,当下这位“眼花”的法官一定得付出“代价”。法律的尊严不仅仅来自于法律条文,还来自于每一个个案的公正裁决。一个错案和一个枉法的法官对法律的伤害,往往需要千百倍的补救。法官“眼花”了,责任追究可不能“眼花”。
【原载2012年4月21日《燕赵都市报·七日评》标题有改动】
题图/葫芦官判葫芦案/吴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