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凶杀行为的司法鉴定

2012-06-15 07:25姚付新刘双臣孙德江王鸿勋张家明魏立和
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 2012年2期
关键词:犯罪学作案精神分裂症

姚付新 刘双臣△ 孙德江 王鸿勋 张家明 孙 毅 魏立和

精神分裂症患者涉及的违法犯罪案件是鉴定中较为常见案例,国内研究多以暴力犯罪如伤害、杀人者居多[1-2],精神分裂症患者多数在幻觉、妄想的影响下产生危害行为,作案目的多样,有时荒谬不可理解。涉及凶杀的司法鉴定案件,由于对社会影响巨大,往往备受社会各界及鉴定单位的重视。因此,对这类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评价历来是鉴定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本研究对首发患者与已确诊精神分裂症患者凶杀案件进行了对照研究,希望通过犯罪学的探讨,为这类案件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提供某些依据。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本文所指的首发精神分裂症是指既往未经诊断、治疗,由于涉及刑事违法行为而疑其精神异常,在精神病司法鉴定时,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已确诊的病例是指在本次司法鉴定前已确诊为精神分裂症。上述两种情况,前者列为研究组,后者为对照组。研究对象均符合 ICD-10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

1.2 方法 采用对照研究方法。对两组凶杀案的社会人口学资料、临床资料及犯罪学资料包括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与被害人关系、作案工具的选择、犯罪动机、计划预谋、作案方式、案发后反应;案发时被鉴定人主要精神症状、外显性精神症状评价、刑事责任能力等主要项目进行调查。

1.3 统计方法 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应用t检验,全部数据采用 SPSS11.0软件进行分析处理。

2 结 果

2.1 社会人口学资料比较 ①年龄:研究组 17~ 58岁,平均年龄 (31.6± 9.4)岁;对照组年龄 18~ 67岁,平均年龄 (36.9±11.1)岁(t=2.90,P<0.01);②性别:研究组男 57例,女 5例;对照组男 49例,女 15例(i2=5.57,P<0.05);③职业:研究组农民 24例,工人 16例,无业 10例,其他 12例;对照组农民 25例 ,工人 16例 ,无业 16例,其他 7例,(i2=2.69,P>0.05);④文化:研究组平均受教育时间(9.5± 4.1)年;对照组平均受教育时间 (9.0±4.1)年(t=0.76,P> 0.05);⑤婚姻:研究组未婚 25例,已婚 27例,离 /丧 10例;对照组未婚 26例 ,已婚 30例 ,离 /丧 8例 (i2=0.37,P> 0.05)。 两组案犯的性别及年龄具有显著性差异,其它社会人口学资料比较无显著性差异。

2.2 犯罪学资料比较

2.2.1 作案动机及案发后反应比较 研究组案犯病理动机作案较为突出(i2=10.50,P<0.01),对照组以现实动机作案更为明显(i2=8.11,P<0.01)。案发后反应,两组在作案后滞留/逃离现场、若无其事、自首及自杀等项目比较未见显著性差异 ,见表 1。

2.2.2 犯罪学特征比较 两组凶杀案的作案特征,在计划预谋、时间、地点、工具选择、预审时的法律认识等 ,两组比较无显著性差异。提示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凶杀行为存在稳定的犯罪学特征。对于外显性精神症状,研究组近半数无明显外显性精神症状,对照组绝大多数具有明显外显性精神症状,两组比较具有显著性差异(i2=17.36,P<0.01),见表 2。

表 1 两组作案动机及案发后反应比较

表 2 两组犯罪学特征比较

2.2.3 案犯与被害人关系 研究组亲属受害人中配偶为 14例,父母 6例,子女 3例,兄弟 1例;对照组亲属受害人中配偶为 14,父母 18例,子女 3例 ,兄弟 1例。两组比较无显著性差异 (i2=3.75,P> 0.05)。

研究组非亲属受害人,同事 10例 ,邻居 14例,熟人 10例,陌生人 4例;对照组非亲属受害人,同事 6例,邻居 12例,熟人 6例,陌生人 4例,以非亲属作为凶杀对象,两组比较未见显著性差异(i2=0.65,P> 0.05)。

2.3 案发时精神病理学比较 两组案犯案发时主要精神症状的比较,研究组以被害妄想居多,两组比较有显著性差异(i2=9.63,P<0.01),其它精神症状两组比较无显著性差异(i2=0.17~ 0.66,P> 0.05),见表 3。

表 3 两组案发时主要精神症状比较

2.4 案发时疾病状况及责任能力比较 研究组总病期,1~72个月 ,平均 (14.35± 13.92)月 ,对照组 6~ 480个月 ,平均(97.95±80.64)月(t=-8.05,P<0.01)。两组案犯的总病期比较有显著性差异。责任能力比较,两组未出现有责任能力的案例;限定责任能力研究组 13例,对照组 24例;无责任能力研究组 49例,对照组 40例(i2=4.15,P<0.05)。两组责任能力的比较具有显著性差异。

3 讨 论

探究精神障碍者凶杀行为的特异性表现,以此揭示与正常人凶杀行为的差别,是本类研究的目的。本研究通过对两组精神症状的比较发现,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因被害妄想导致的凶杀案例较多,可能因首发患者未经治疗,其行为表现更接近本能反应有关,因为安全是人的第一需要,因此更容易发生病理性防卫行为。正如弗洛依德指出“死的本能指向内部时,导致自我破坏行为,指向外部时,导致攻击行为[3]”在 4类动机[4]的比较中发现,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病理动机作案较为突出,可能与上述案发时以思维障碍被害妄想多见有关。而对照组现实动机作案增加,可能与已确诊病例不断使用新型抗精神病药物,使患者社会功能改善,其社会活动范围随之不断增大有关。

纵观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凶杀行为,多数研究表明幻觉和妄想是造成凶杀行为的主要原因;其作案手段残忍,行为公开,缺乏计划、预谋及自我保护,上述结果与既往研究相一致[5-8];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方面,两组限定责任能力共占29.4%(37/126),无责任能力比例为 70.6%(89/126),支持对责任能力的评定逐渐趋于严格的观点[9-10]。本研究发现研究组首发患者平均病期已超过 1年,案发时精神症状具有隐蔽性,近半数患者没有明显的外显性精神症状(i2=17.36,P<0.01),相比已确诊患者,多数具有明显的外显性精神症状,其犯罪预防更为困难,危险性更大,实为公共安全之巨大隐患。所谓“暗箭难防”,往往在惨祸发生后 ,才发现肇祸者系精神病患者。另外,由于缺少外显性精神症状,公众对无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就更难于接受,进一步造成案件难以处理以及上诉、上访的发生。

本研究提示应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监控,加强药物治疗及社会心理干预,发挥三级防治网络的作用。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病情的有效控制,或许是预防其犯罪行为最直接且有效的手段。对于已确诊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应坚持药物维持治疗,避免疾病复发。因精神病患者的攻击倾向与精神症状暗示及周围人试图干扰患者具有关联性[11]。因此应加强对密切接触者的卫生宣教,注意沟通技巧,避免对精神分裂症患者进行不必要的刺激,或与其正面冲突。不要试图说服其承认精神症状。鉴定实践中发现,精神病人因精神症状与周围人发生冲突,由于周围人与其争执,并试图对其说服而造成冲突升级,最终造成案发的案例较多,因此对公众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意义重大。

另外,对有精神异常倾向者,应尽快到精神卫生机构咨询或检查,尽可能对新发病例 ,做到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尽管目前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凶杀犯罪行为没有有效的预测方法,但有效的预防措施可能是避免悲剧发生的唯一办法。

志谢: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吉中孚教授的悉心指导及大力支持,在此深表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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