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来,逢年过节,总会有人前来表示一下心意,我也有时有所表示,这些都是礼尚往来,怎么能认定是受贿呢?”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曾经这样为自己辩解。
辽宁“巨贪”慕绥新在忏悔录中则表示:“我在沈阳市任职的4年中,有180余人每逢年节以各种名义给我送钱送物多达600余万元。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一直把这种送礼行为看作是‘人情往来’而坦然待之。”
因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判处16年徒刑的中国民用航空江苏管理局原局长崔学宏曾说:“我最盼望的是多过几次年。我有个春节情结,过年除了收红包之外,还收了许多名烟名酒,抽不完、喝不完,就拿到民航开办的餐厅、饭店去卖,仅此一项,一个春节下来,就能收入10万元。”
1999年9月,栾蔚东调任河南省西华县县长,当年的中秋节就开始大肆收受下属奉送的“过节礼”。到2004年年底案发前夕,11个节日(主要是春节和中秋节)共收受“过节礼”82.3万元,平均每个节日收的“过节礼”至少7.5万元。
有资料显示,因受贿而受法律惩处的贪官,在春节期间肆无忌惮地收受贿赂的比例占所有案例的31%,而很多官员竟认为在节日里收礼不是受贿。
比起传统的行贿受贿,这种利用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掩盖在“人情往来”下的“节日腐败”,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有人说,每到年底,官员也要“过年关”,往往是由于改革不到位而导致的社会畸形现象的集中表现。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改变权力过于集中的现状,以及在政府运行、廉洁自律等方面有更多、更新的措施,才能逐渐改变这种令人心忧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