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裸时代

2012-05-30 17:31洪流
新民周刊 2012年14期
关键词:故意伤害个人信息公民

洪流

不知从何时开始,我们的手机会接到各种来源不明的电话和短信,有问你是否要买房的,有问你是否要贷款的,有问你是否要买保险的,而且大部分的电话打进来时都会直接点你的姓或者姓名。

你是否已经习惯了这些骚扰电话并将之视为你生活的一部分,对此麻木不仁,而不在意对方是如何知道你的手机号和姓名的?

但是如果有人告诉你,除了你的手机号码,你的亲属成员情况、居住地址、房产信息、车牌号、银行账号,甚至账号里的存款数额,可以轻易地被人用几元钱或几十元钱就买到,你对此还是麻木不仁吗?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填写各种表格,会向有关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提供自己的各种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就会成为某些潜在犯罪者的犯罪对象。有的人将这些个人信息打包出售,有的人收购这些个人信息,并转手售出,用于商业销售和运作,或用于犯罪目的。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而给公民造成危害的这类案件越来越多,而在刑法中,却找不到一个相对应的条款对此进行处罚。

为此,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和处罚的规定,一些地方立法机关也开始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加强了立法。最近最为轰动的案件,就是今年中央台3·15节目中曝光的某著名跨国大型商业咨询公司的一个子公司涉嫌该类犯罪,当天,该公司的几名高管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这就是我们今天面临的现实——我们生活在一个个人信息裸露的时代。

纵观中国人几千年的历史,我们已经习惯了以社会和集体为本位,对于个人权利的尊重往往被放到次要的位置,这样的一种忽视在“文革”十年发展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在那个特定的年代,私人的信件、财产,甚至连居家做饭、出恭方便都被放到了人民群众的眼皮底下,所有的公民都没有什么个人秘密,更谈不上什么个人隐私权等人权意识。

这是一种惯性,一种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中国人对于公民个人权利的极端漠视。

这种漠视,一旦到了经济改革的今天,一旦遇到了“利”这个撒旦,在中国人民的无穷智慧下,就会创造出无限的“商机”。所有的公民个人信息和相关隐私以及由此延伸出来的公民基本人权,都成了在市场上可以出售的商品。

今天,我们有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这样的立法,但是,仅仅有了这样的立法,抓了几个犯罪分子就够了吗?

从法律的原则和理论上来看,不论西方还是东方,不论英美法还是大陆法,有些基本的道理都是相通的,但是,同样的案件事实放到了不同的国家和地方,其遭遇到的裁判结果却可能完全不一样。在美国,如果你在家里遇到歹徒要闯入你的家门,你大可以毫不客气地开枪打死闯入者而不必担心承担什么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法律后果,而在这里,即便是一些违法动拆迁的流氓地痞到了你的家里,要来拆你的房子了,你如果伤了人或者杀了人,就会面临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指控(虽然可以适当地“防卫过当”),法官可能就要你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这当中所折射出的,其实就是不同的国家和社会对于某些基本权利的不同态度。如果社会都认同公民的个人权利神圣不受侵犯,那么你打死闯入家门者的行为是被民众和法官所认可的,而如果这个社会并未完全认同公民的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那么你的“自卫”就穿越过了这个社会对于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限度。

忽然又想到了《皇帝的新衣》:我们今天大谈保护公民私权,如果仅有一些立法字面的规定和粗糙的司法,而在实践中被大打折扣甚至南辕北辙,或者说公民自己本身就对其尊重程度不足的話,那么这些文本的法律,其实就像是穿在皇帝身上的新衣——我们以为是有的,其实,我们身上什么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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