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版权有个约

2012-05-30 07:59何映宇
新民周刊 2012年16期
关键词:刘欢著作权人唱片

何映宇

“草案发布的当夜,听见音乐的遗言,从此轻轻地告别,音乐人音乐界。谁抢夺我的心血,谁在乎我的幻灭。”

徐千雅的新歌《我和春天有个约》刚刚在网络上亮相,就被网友改成了这样的歌词,起因皆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结果就引来了意见一片。

进入21世纪之后,选秀歌手热火朝天的背后,是各大唱片公司内外交困入不敷出的严酷现实。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红极一时的滚石、宝丽金、飞碟、大地、魔岩、蓝与白、可登、点将等品牌,或改旗易帜,或销声匿迹,就是手握李宇春这样的法宝的太合麦田老总宋柯也索性拂袖而去,卖起了烤鸭,唱片盈利几成神话。

在这样的时代大背景下,即将出台的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竟然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此条一出,立即遭到各大歌星、各大唱片公司老总的口诛笔伐。

另外一条广受责难的条款是新《著作权法》的48条,其中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只要在使用后的一个月内按照一定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际上就是音著协和音集协)交付使用费就可以了,著作权人同意不同意已经无足轻重。

4月11下午,中国音著协唱片工作委员会(简称“唱工委”)在北京召开了通气会,宋柯、谷建芬、付林、金兆钧、刘欢、小柯、张亚东等众多音乐人及数十家唱片公司代表出席,一致声讨新《著作权法》。

刘欢直接炮轰这个立法“不可理喻”:“法律这事儿我不擅长,看到唱工委为之付出这么多的精力,我要站在著作权人的角度讲讲。音著协可以随便把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拿出去公播,获得的收益分给你多少你管不着,给你多少你就拿着。著作权法立法应该是为了保证著作权人应有的权利,不是为了保证传播,这个立法的出发点太奇怪了!不可理喻!我觉得也得让我们活得有点尊严。如果法案通过,对中国的音乐事业是一个灭顶之灾。”

也难怪刘欢要生气,“唱工委”提供给记者一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音乐产业来说意味着什么》的PPT文件,真是字字血泪,“整个市场应收版税220亿,实收才5亿。音著协独家垄断公播、演出、卡拉OK权利,应收25亿,实收0.5亿;音集协独家垄断公播、卡拉OK权利,应收90亿,实收1亿,每家音乐公司才分到几十万。”

在网络侵权打击下,唱片收入萎缩95%,又无法从网络收费,经营模式几乎崩溃。

中国的唱片公司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著名音乐人小柯说他4月3日第一次看到关于这条修法的微博时一夜没睡:“我开始想我的前世今生……我开过学校,开过唱片公司,后来赔得稀里哗啦,逼得我一个音乐人不得不去经商。音乐人都是用生命在创作,然而今天却有一条法律堂而皇之地剥夺了你所有的权利,这个法律背后的操作者是谁?”

77岁高龄的谷建芬女士打了个比方:“望行业朋友们一起觉悟起来,一个没奶喝的孩子你还不哭,那你能有奶喝吗?”

相比之下,“唱工委”常委、音乐人周亚平更为理性一些,他仔细分析了新《著作权法》起草者可能考虑的海外西方法律背景,指出这种所谓“唱片巨头利用版权垄断”的情况只在传统唱片业发达时期的西方存在,根本不符合現今中国音乐市场的悲惨现状。“一首歌曲从推出到走红最快也需要半年以上的时间,推广人对音乐作品的收益期最起码也要持续3年以上的时间。如果实行首次制作3个月后的强制许可,将不会再有人对音乐作品的广告宣传投入一分钱,这将极大地打击国内唱片公司推广新作品、优秀作品的积极性,音乐传播市场会迅速萎缩。因此,实施强制许可会直接危及到唱片公司的生存,其后果是使音乐产业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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