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勇
冲突
或大或小的群体性事件成为中国社会挥之不去的焦虑。但它也在变化,因此,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也在增加。
按照一般的说法,群体性事件是中国转型过程中社会矛盾集中爆发时的一种社会后果。在性质上,它相当于美国社会学家科塞所说的“社会冲突”,虽然更多地发生在“官民之间”。
这里的意思是,在群体性事件中活跃的是“社会因素”而不是“政治因素”,它的发生往往和政治问题没有关系,一些地方政府应对失当,导致它对社会秩序的冲击扩大,才逻辑地变为关涉“稳定”的政治问题。
在科塞看来,一定条件下,不那么具有对抗性的社会冲突,在具有负功能时,其实也有正功能,至少可以纾缓社会情绪,协调社会利益,不让既有的矛盾憋着,被压抑到不可解决、不可收拾的地步。
所以,出现群体性事件,传递的第一个声音,无疑是暴露问题,警示政府要更加做到“善治”。如果妥善解决群体性事件背后的问题,那么,民众对政府的社会信任将得以重新建立。乌坎事件的处理,就是一个良好的示范。
群体性事件的引燃点是民众的权益诉求受阻或抽象群体间—尤其是官民之间—的心理对峙。但它并没有社会动员。这说明,很多人也许对它已经有“心理准备”,但对于关系到所有人利益的社会不稳定,并没有心理准备,也不会认同。
而一些人常把群体性事件上纲为政治问题,动辄情绪化地把矛头指向制度,这完全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还可能激化矛盾。毕竟,对于有着实际利益诉求的普通民众来说,具体利益诉求的满足才是最重要的。
再说,固然各种矛盾在集中释放,但民众对于政府,尤其是上级政府来解决各种问题,回应他们的诉求,还存在着很大的期待。
因此,认真审视群体性事件中的“非政治”因素,有助于理解群体性事件的复杂成因,也有助于政府作出科学的判断和处置。
情绪
很多人已经注意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受到如下因素的影响:
中国社会利益分化加快,贫富差距加大,权力及权力亲缘群体所建构的利益秩序,对弱势群体进行社会排斥,后者普遍有被剥夺感。这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社会背景。
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受利益、政绩驱动侵害民众权益,或一些基层执法人员粗暴执法,挑衅围观者。这可以说是刺激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责任人”。
还有其它因素。
一个社会的阶层关系、利益格局、道德状况、价值观念,往往会产生某种社会情绪效应。
当官民关系比较和谐,道德状况相对较好,政府能够用宏大理想来进行社会整合时,一个社会便会弥漫着一股理想主义气质,20世纪80年代就是这样。在这种社会情绪下,现在所说的群体性事件与它实际上并不合拍,它的发生,也容易被理想主义气质所左右。
而当政府以经济发展来引导人们的社会行动,利益分化,贫富差距拉大,但大多数人对改变自己的命运似乎有着预期时,随之而来的,是整个社会的功利、焦虑、浮躁之气。1992年后到本世纪初大致就是如此。在这种利益结构的裂变下,群体性事件具备了一定的土壤,但往往局限于单一利益群体、同质性群体对被损害的一种反弹。
但如果这种利益结构进一步畸形化,而人们仅仅因为处于较弱势的地位,便难有改变命运的预期时,社会情绪将再次变化,在功利、焦虑、浮躁之外,许多人出现挫败感、烦闷感、怨恨感。现在正是这样的状况,而且可以想象会越来越严重。这种社会情绪是一个明确的信号,它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形成,提供了强大的支持。
激化
当一个社会的许多人出现挫败感、烦闷感、怨恨感,就有了一些麻烦。它们有一种让人想找个机会发泄的冲动。
另外,在今天,人们被“解构”成了一堆相互离散的社会原子,普遍感觉到孤立、无力。而通过一个事件在心理上进行结合,从群体行动中获取力量感,正是他们的渴望。
群体性事件之所以一不小心就发生,并造成很大影响,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这里:权益被侵害或没有得到满足成了社会情绪的引燃点,很多人奔着发泄,奔着可以成为一个心理群体中的一员而来。而且,他们既可以在现场参与,也可以在网络、微博空间里参与。所有积累下来的情绪,都可以集中投射在某一具体的事件上。
于是,在群体性事件形成过程中,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勒庞关于心理群体具有非理性、易受暗示、易怒的描述,一次次呈现。但它还有其它更值得注意的特点。
最让人头疼的一个特点是,这是一个很不稳定、难以协调的异质性群体,在和政府互动时,双方对对方的行为都没有明确的预期。
也许一开始,提出诉求的是一个同质性的小群体,但随着参与者的增多,看热闹的,发泄怨恨感、受挫感、烦闷感的,趁机打砸的,什么样的人都参与了进来。这使得群体无法自我控制。而由于政府是在和抽象的群体打交道,防御群体的过激行为更甚于回应群体理性的权益诉求,稍有不慎,便会导致双方的行为相互刺激。
同时,群体并不全是非理性的,很多人也喜欢搭便车,希望别人去闹,去承担风险,自己在一边得到替代性发泄,或取得维权的收益。于是,要维持群体的存在,以构成一种持续的压力,要么群体对某些成员施予道德压力,瓦解他们搭便车的心理,要么群体必须保持一种激奋的状态—无论群体内有人行为过激,还是政府应对失当,都可以做到这一点。
维稳
群体性事件难以遏止,一方面,既是一种“历史欠账”,也说明它的产生有其社会土壤,而一些官员思维老套,按既有的惯性,仍在刺激它的产生。政府官员解决社会矛盾的速度,跟不上社会矛盾产生的速度和社会情绪继续弥漫的速度。
另一方面,当出现群体性事件迹象时,一些基层政府官员控制事态的思维,往往不仅没有效果,反而把它“召唤”出来。
有必要反思一下基层政府官员面对民众权益诉求时的一些考虑。它对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失当,是因为只在“利益—权力”和“维稳”的框架内思考。
错不在“维稳”,错在对“维稳”的片面误读。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对此说得很清楚:“一些地方和领导干部片面理解‘稳定压倒一切,认为平安就是‘不出事。对群体性事件应对失当,要么乱扣帽子、加剧冲突,要么丧失原则、一味妥协。这种逻辑下的维稳,不是权利维稳,而是权力维稳,不是动态维稳,而是静态维稳,不是和谐维稳,而是强制维稳。”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前,面对民众的诉求,既具有“维稳”压力,又具有自身利益和政绩驱动的基层政府往往倾向于采取拖延、压制的策略。毕竟,要解决的社会矛盾很多,要回应的诉求也很多,导致了它的这种担心:会不会诱发连锁反应,导致失控?而要消除这种焦虑,看起来理性,但实际上非理性的选择是一开始就把民众的诉求压下去。
如果在基層政府官员成为直接侵害民众利益方的情况下,比如强制拆迁,它就更难以克制自己的压制冲动,导致对行政资源和警力的滥用。它或许认为,只要能把事态压下去,在“维稳”下就没有什么事,可以掩盖很多事情,或可以得到上级官员的默许。
从权力和权利的关系上来说,群体性事件是政府和民众理性互动的一种失败,也是在官民博弈很不对等的情况下,某些基层政府官员缺乏在法律和制度框架内自我约束的一个结果。它的复杂性,使要解决这个问题并非一日之功,也非压制所能遏制。但政府官员确实可以去做那些民众关心的事,不去做那些损害民众权益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