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庭船”火灾事故高发的思考与对策

2012-05-15 03:57匡一虎蒋屹立
水上消防 2012年3期
关键词:火灾事故船员隐患

□ 匡一虎 蒋屹立

长江苏州段水域近期连续发生2起“家庭船”火灾,造成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近4万元。这里的“家庭船”是指长江水域大量存在的以家庭为单位经营的运输船舶,船上夫妻2人或有小孩同船,船舶在运输经营的同时又是他们的日常生活场所。由于这些“家庭船”抗风险能力较差,火灾往往导致船舶经营人遭受严重损失,甚至倾家荡产,因此,预防和遏止“家庭船”火灾值得消防监管部门高度重视。

一、“家庭船”火灾事故原因思考

2011年12月19日19时左右,江苏东台市东联航运有限公司的“苏盐货95385”船(载重吨95 t,船员2人),空船行驶至长江张家港东海粮油码头西侧内港池入口处时,卧室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8 000元。起火原因为卧室吊顶内电线短路。

2012年1月22日22时,皖怀远县宏远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皖宏远1618”( 载重吨900 t,船员及家属4人),在太仓现代货箱码头靠泊期间起火,致船上母女两人烧伤,生活舱基本烧毁,直接经济损失约3万元。起火原因为烧香不慎所致。

连续发生的2起船舶火灾事故,虽经及时扑救,未造成更严重的损失,但充分暴露出这种家庭式运输船舶存在着较多的隐患和问题:一是这些船挂靠航运公司,而航运公司只收费不管理,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存在先天不足,实际处于放任自流状况;二是这些夫妻船员文化水平低,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缺乏消防常识,在船上用火用电不慎;三是这些船舶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如 “苏盐货95385”船电线敷设不规范,且吊顶使用可燃材料三夹板和泡沫塑料,导致火灾蔓延。“皖宏远1618”也大量使用可燃装修材料,火灾蔓延速度快;四是船上消防设施、器材不足,保养不善,在灭火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五是船员缺乏基本消防技能,扑救初起火灾能力不强。

二、遏止“家庭船”火灾高发的对策建议

为吸取火灾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遏制“家庭船”火灾事故高发态势,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切实增强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家庭船”火灾务必引起相关单位和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要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推动航运公司、船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群防群治,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火灾多发势头,全力维护长江干线水域和沿江码头火灾形势稳定。

2.深入开展“清剿火患”战役行动

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清剿火患”的高压态势。长江公安消防部门和各辖区派出所要加强对辖区各类船舶的排查,盯住重点部位和重点船舶,落实强有力的对策和措施,对经常往来辖区的各类船舶要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对过往临时停靠船舶要提高抽查密度。切实做到排查全面、检查深入、整改彻底,防止失控漏管,对前期检查过的单位和船舶,要进行跟踪复查和开展“回头看”,督促隐患整改到位。

各航运企业、船公司和船舶要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加强值班和防火巡查,杜绝事故发生;要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3.切实提高船员消防安全意识

消防部门和各派出所在消防检查过程中,要注重对“家庭船”的消防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的警示教育,因地制宜开展基本消防技能的培训,提高水上船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各船公司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和媒介,进一步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应急预案演练,确保水上船民做到“四懂四会”,最大限度预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损失。

4.加强源头性监管

对“家庭船”的消防安全监管,必须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对“家庭船”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方面的不足,建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航运企业的监管,提高准入门槛,杜绝只收挂靠费不管理的状况;对“家庭船”装修过程中存在的隐患,建议船检部门加强源头性监管,杜绝存在先天性隐患的船舶投入营运。

5.加强水上灭火救援力量建设

由于“家庭船”灭火自救能力差,起火后往往束手无策,扑灭火灾往往要依靠水上专业灭火救援力量。在这方面,苏州分局作了有益尝试,已取得了实质性成效。2011年11月由张家港市地方财政出资,成立了由16名专职消防队员组成的水上专业灭火救援队,苏州分局负责日常训练和管理,有力保障了沿江码头和长江干线水域的消防安全。建议沿江其他港口所在地政府加大水上专业灭火救援力量建设方面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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