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海英
目前,普遍而沉重的村级债务,给农村经济发展、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农村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危害,从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如何有效地化解村级债务,进一步加快新农村建设,已成为当前亟需研究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农村债务成因多样
村级债务是长期积累形成的,有直接原因,也有隐蔽原因,但最主要的是直接原因。直接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盲目投资,造成资金沉淀。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一些村组在办企业、搞开发、建基地时,由于没有经过深入调查研究,造成脱离实际盲目决策投资,或者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从而欠下大笔债务。二是超越经济实力举债。“普九”、达标、修路、办电、水利建设等一些项目需要村级集体配套支持,而村级财力有限,只有举债完成任务。三是借贷完成上交任务。由于极少数农民没有依法缴纳合理负担,导致拖欠税费逐年增加。村干部为了完成乡镇下达的税费任务和保证村组运转,直接高息借贷上交,导至村级债务普遍存在且逐年增加。除此之外,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管理费支出失控,损失浪费严重也是造成村级债务逐年增加的原因。
二、村级债务负面影响深远
村级债务问题成为了引起农民负担反弹的严重隐患和引发农村新的矛盾纠纷的重要源头。一是村级债务直接影响农民生产生活。除了一部分是向信用社、银行借贷外、剩下的都是向农民的借款。税改后,通过规范与减轻农民负担,村集体已没有能力从农民那里收取费用用来化解村级债务,向农民欠下的借款无力偿还。村级债务锁定后,许多农民不仅得不到利息,连本金都要不回,对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直接的影响。二是村级债务恶化农村发展环境,妨碍农村经济增长。一些村干部整天穷于应付村级债务问题,没有精力求创新、谋发展。村级集体对生产、公益事业投入减少,无法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条件,优化发展环境。
三、化解农村债务困难重重
目前化解村级债务工作主要面临着一些比较大的困难和压力。 一是化债途径越来越少。以前的集体资产、资源能卖的已卖、能租的已租,时限较长,靠盘活资产资源偿债的空间已十分有限。二是化债缺乏资金来源。税改后由于村级收入来源减少,导致开支缺口增大。一般村可用资金少,所有收入连保运转都困难,根本无钱化债。三是债务硬,债权软。目前,村级债务剩下的多是“硬骨头”,越来越难化解。村级债权70%左右是农户欠款。这些农户有的迁走,有的离世,有的无力,相当部分债权已成为呆死呆帐。四是高息借贷多,利息沉重。村级债务的来源主要是银行、信用社贷款和向个人借款。这些债务都要支付利息,特别是高息借款,利息一般20%至30%。即使不增加新的借贷,高额的利息也使债务总额不断增长。
四、化解农村债务的对策
(一)提高对化解村级债务重要性的认识。村级债务是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缩影,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矛盾集中,解决起来难度很大,必须要提高对化解村级债务重要性的认识。要树立“减负就是增收、化债就是政绩”的观念,把化债工作纳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化债措施不力,不得提拔重用,奖优罚劣,以此强化干部化债意识。要妥善处理乡镇与村级债务关系。要优先处置好国家拖欠村集体和村集体拖欠农民的债务。对于农村税费改革前村级尾欠,先作挂帐处理;乡级向村级超提超用形成的欠款,要限期退还给村。乡级债务不得分摊到村级偿还。乡级平调、截留、挪用村级资金,无偿和低偿占用村级资源的,要限期退还。
(二)坚持化解农村债务的原则。化解村级债务工作政策性强,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进行,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一要坚持民主、法制的原则。要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在制定化债措施和方法时,必须与现行的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税费改革等农村法规、政策要相衔接,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切实维护农民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把化解村级债务与推进村民自治、推行村务公开结合起来,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化解债务的全过程。清查债权债务、制定化债方案,确认审核结果,都要经群众讨论,结果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三要坚持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量力而行,杜绝强行逼债。要落实债务主体,不能简单地把债务平摊到农户,要防止把一些不合理的债务合法化。村级集体不能借化解债务为名,擅自立项筹资偿还债务,也不允许利用“一事一议”的名义,立项向农民筹资用于还债,更不能按人头和田亩分摊债务到户,增加农民的负担。清收欠款应主要是清收国家干部、村组干部、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的欠款。四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要从实际出发,清收债权要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循序渐进。偿还债务要坚持“先个人后单位、先还本后付息、先群众后干部、先村内后村外、先借款后一般往来款”的工作程序,坚决杜绝借新债还旧债现象。要以清财为突破口,坚持以清财带动化债,充分调动干部、群众化债的积极性。五要坚持保护农民权益的原则。要相信群众,把政策交给农民。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把化债的方针政策和具体规定宣传到户到人,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按照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民意愿的原则,认真征求群众意见,取得大多数群众的支持,成立有村民代表参加的清查小组,清查债务的结果,要经过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逐笔核对、审查,并将结果张榜公布,最后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予以确认,实行“三榜定案”。
(三)明确化债的主要方法。一是削减高息减债。村集体所欠的民间高息借款,从1998年8月15日起,按照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利率,统一降息换据;对过去已付利息的高出部分,冲抵本金。向农村金融部门的借贷款,利率超过当时人民银行法定利率的,也按规定程序降下来。二是清收债权还债。单位和个人欠村集体的款项,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等综合措施进行清收。对国家干部、村组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其家属的欠款,限期、逐笔、逐人清收。对有还款能力而拒不还款的单位和国家干部职工,申请法院依法清收。对单位和个人长期占用集体资金谋取私利的,上级组织除责令其归还本息外,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农民个人税改前的税费尾欠,除农民自愿偿还外,坚决按国家政策执行。三是结对抵冲销债。对村集体与往来单位或个人形成的“三角债”、“四角债”,要在协商自愿的前提下,动员债权人、债务人自愿结对子,实行对口转结,相互置换,冲销集体负债额度。四是划转债务降债。对以村集体名义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给企业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新企业负责偿还;企业已经租赁经营的,从租赁费中划转资金偿还。五是盘活资产还债。对村组集体拥有的企业、基地、闲置房产等固定资产以及“四荒”资源,可以在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合理估价后,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综合开发利用,筹集资金还债。六是落实减免政策清债。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债务,严格按程序核销,不再向农民追缴;对符合减免规定的税费尾欠,办理减免手续;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军属、烈属、特困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乡镇政府批准,按政策规定给予缓、免、减。七是发展集体经济化债。这是化解村级债务的治本之策。要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产业,通过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创收,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提高村集体化债能力。八是干部退赔减债。在债务清理中发现原任和现任干部贪污、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规资金的,要限期退赔,用于偿债。九是核销减债。经清查不实的债权、债务,以及违反规定增加农民负担形成的债权债务,要坚决从村级债权债务中剔除。对债权单位或债权人已撤销或者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要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十是加强农村财务管理,杜绝新增借债。税改后,有关政策规定村集体举办公益事业,必须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从制度上消除了村级债务形成的原因。目前关键要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实行村财乡管村用,并明确乡镇不准平调、挪用、侵占村级资金,村集体不准为单位和个人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不准为农民代垫各种税费,不准挤占和挪用集体资金,不准用集体资金请客送礼,不准报销村级招待费,不准超编超标增发村组干部补贴。村干部擅自借款发生的债务,要按照谁借款谁负责还款的原则处理,坚决堵住村组乱开支的源头,杜绝新增借债。
(作者单位:152100 黑龙江省望奎县望奎镇经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