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产业组织研究

2012-04-29 00:44刘兰凤
中国市场 2012年1期
关键词:政府规制保险业

[摘 要]本文以产业组织理论为研究的理论基础,同时结合一些市场结构、行为与绩效的指标,运用历史和现实、定量和定性以及规范和实证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分析中国保险产业组织,发现中国保险市场结构的垄断程度有所下降,但是市场行为未得到改善,市场绩效未明显提高,结构、行为和绩效三者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复杂化,在此基础上提出规制建议。

[关键词]SCP范式;保险业;产业组织;政府规制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1-0007-04

1 我国保险产业的发展现状

1.1 保险产业的概念和特征

保险产业是指保险企业的集合或者是以保险为主要业务范围的经营管理系统。保险产业作为金融产业的一部分,首先具有金融产业的基本特征,包括保障性、金融性、国际性、服务性、公共产品属性等。此外,保险产业又属于自然垄断产业,它还具备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显著、沉没成本大、有统一的技术经济标准的特征。

1.2 我国保险产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保险产业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恢复以来,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实现了从量变到质变的跨越。2010年保险业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4527.1亿元,比2009年增长30.4%。从保费收入构成的情况来看,保险业务结构更趋合理,其中,财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3895.6亿元,增长35.5%;寿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9679.5亿元,增长29.8%;健康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677.5亿元,增长18%;意外险业务275.4亿元,增长19.7%。

我国保险产业的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的格局逐渐形成,由人保公司独家经营到多家经营,到有了独立的保险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和保险同业组织等,并且险种越来越多,保险服务对象和领域也越来越广泛。2006—2010年,中国保险公司由93家增加到146家,保费收入由0.56万亿元增加到1.45万亿元,总资产由1.97万亿元增加到5万亿元,资金运用余额由1.78万亿元增加到4.6万亿元(详见表1),呈现出原保险、再保险、保险中介、保险资产管理相互协调,中外资保险公司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

尽管我国保险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就国际横向比较而言,无论规模、赢利水平以及核心竞争力都存在差距,2010年,我国保险深度为3.7%,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2,保险密度约为165美元,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5,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也落后于许多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与此同时,更存在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不高、保险企业综合竞争力较低、偿付能力不足、资本金缺乏等诸多问题。

2 保险产业市场结构分析

基于产业组织理论中SCP(市场结构(Structure)—市场行为(Conduct)—市场绩效(Performance))的分析范式和相关理论,首先对我国保险产业的市场结构进行分析。主要以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异化程度、进入壁垒等为分析指标,考察我国保险产业市场结构类型以及各种市场关系。

2.1 市场集中度

考虑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和基本特征,本文选取市场集中度指数CRn(Cnocnetartion Ratio)来测度我国保险产业市场集中度。其中,CRn中的n分别取4、6、8三个值,分别测度近年来我国保险产业的市场集中度情况,结果见表2。

可以看出,2002—2010年我国保险产业的市场集中度呈现如下特征和变化趋势:

(1)市场集中度很高。我国保险产业的CRn指数很高,2010年财险和寿险的CR8值分别为81.21%、87.57%。根据瑞士Simga的统计资料,保险业发达的欧美国家的市场集中度平均在20%~40%,与国外保险市场的集中度相比较,我国保险产业的市场集中度是极高的。

(2)集中度呈下降趋势。从动态的角度来看,CRn指数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表明我国保险产业的市场集中度正不断下降。近年来其他保险主体开始进入成长期,正不断拓宽其业务范围和生存空间,使得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快速提高,市场由极少数几家保险公司垄断的局面有所缓解,市场份额分布的差异在缩小。按照贝恩的市场结构分类标准,中国寿险业和财险业都已从2004年前的寡占Ⅰ型发展到2010年的寡占Ⅱ型,下降趋势很明显。

2.2 保险产品的差异化

我国目前保险产品差别基本上以主观差异为主,主要原因是消费者对保险公司品牌的信任程度不一、公开媒体的广告和业务员的主观推荐。另外,由于国内投保者的保险知识欠缺,对保险产品的辨别与比较能力较差,也是形成主观差异的主要原因。

我国保险产品的客观差异程度较低。首先就险种的结构而言,基本特点是产品品种单一,险种同构率高达90%。其次就险种创新而言,更新率也不高。我国保险产业的品种从20世纪80年代初的30多种发展到现在的1000多种,若以此来计算我国保险险种的更新率只有17.6%左右,远低于国外的发展水平(瑞士、英国等更新率为23%)。

2.3 市场壁垒

2.3.1 我国保险产业市场的进入壁垒

(1)经济性进入壁垒。我国保险业经济性壁垒主要有:一是资本金壁垒,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而且必是为实缴货币资本。同时必须将注册资本的20%作为保证金,存入监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不得随意动用”;二是规模经济壁垒,保险产业具有很强的规模经济性,规模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与风险管理成本。

(2)法律和政策进入壁垒。法律和政策进入壁垒主要有:①根据我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立的严格的许可制和审批制;②经营范围壁垒,保险业经营范围方面总是面对一定的制度性进入壁垒。随着我国保险产业的不断发展,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以及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在销售网络、资金管理和风险分散等方面的趋同性使分业经营逐渐成为约束保险产业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从实际的情况看,法律和政策壁垒是我国保险业最主要的壁垒。

(3)社会性进入壁垒。考虑到保险产业的特殊性,我国对外资或私人资本进入保险产业均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使得保险产业具有较高的社会性进入壁垒。尽管在我国加入WTO后,保险产业的社会性进入壁垒正逐步降低,它仍是我国保险业的主要进入壁垒之一。

2.3.2 我国保险产业市场的退出壁垒

阻碍企业退出的各种因素称之为退出壁垒。从某种意义上说,保险企业的退出不仅是市场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也是保险资源实现优化配置的合理途径。

(1)经济性退出壁垒。由于保险公司的各种营业设施具有一定资产专用性,退出市场时有一定转让损失即沉没成本。但这种退出壁垒目前在我国保险产业表现还很不明显,因为保险公司经营设施特别是保险公司的经营权在目前还是一种稀缺资源,退出时的沉没成本并不会很大。

(2)法律和政策性退出壁垒。目前,我国保险企业退出市场可遵循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缺乏专门针对陷入困境的保险企业退出市场的具体规定。而且可以看出,针对保险公司退出市场的规定仍然比较模糊。

(3)社会性退出壁垒。我国保险产业发展至今,对于保险企业的退出,遵循了谨慎性原则。针对保险公司退出市场产生的负面效应,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通过设立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维护投保人的利益,降低保险公司退出的社会壁垒。但是由于我国保险市场的高集中度既反映出较少的保险公司控制着较多资源的事实,也揭示出保险公司由此而累积了大量的经营风险和社会信用风险。

3 保险企业市场行为分析

3.1 价格竞争行为

长期以来,保险企业的定价行为缺乏足够的自主权,受到严格监管政策的约束,难以自由地利用产品价格进行竞争。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实行费率管制,不但规定保险费率和条款必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而且个别险种还严格执行全国统一颁布的条款和费率,不浮动。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结构的变化,保监会逐步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市场化,价格行为在我国保险市场开始发挥作用。从保险费率来看,随着大量外资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市场竞争加剧,保险费率作为竞争的重要手段开始得到运用,有效提高了保险市场的经济绩效。但由于我国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尚薄弱,对险种的认识模糊,在购买保险时一味关心价格而不关心保险合同是否符合自己独特的风险需求,再加上各保险公司“搭便车”的模仿战略,使得不少保险公司片面依赖价格竞争,不仅提高了公司经营成本,降低了服务效率,而且加大了行业风险,破坏了市场秩序。

3.2 非价格竞争行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大量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更加剧烈,其非价格行为主要有产品创新行为、广告行为以及兼并行为。为了扩大产品差别,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越来越重视开发适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例如许多保险公司专门针对女性开发的险种、专门为儿童开发的众多险种,非常受消费者的欢迎。在促销手段上,开始把广告宣传作为竞争的重要手段,进行差别化营销,利用各种媒介和媒体加大咨询、服务的宣传力度,使新险种尽快投入市场;销售方式上,开始利用多种营销手段主动出击;在业务处理流程中不断加大科技投入含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客户提供快捷的服务。由于我国保险业正处于起步阶段,兼并行为还没有发生,但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完善和市场的对外开发,兼并行为将成为一个重要的市场行为之一。尤其是现实中,我国保险业中多数保险公司都没有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有些公司还存在小型化、区域化、分散化的特点,这为兼并收购提供了一定运作空间。

4 市场绩效

产业组织学中,市场绩效反映的是整个产业市场运行的实际效果,由此我们从全行业保险公司的利润状况、承保能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4.1 保险公司利润状况

2010年,保险公司利润总额为831.25亿元,同比增加300.66亿元,增长56.67%。其中,财险公司利润总额为225.59亿元,同比增加190.5亿元,增长542.9%;寿险公司预计利润总额为476.39亿元,同比增加41.81亿元,增长9.62%。但随着我国保险市场趋于竞争,保险公司所获得的超额利润逐渐变小,这将使我国保险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得到提高。

4.2 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分析

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因此,保费收入及其增长情况能反映保险公司在市场拓展能力、产品与服务满足市场需求的程度等方面的实力,二者呈现正比关系。2010年,全国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4527.97亿元,同比增长30.44%,增幅较上年上升16.61个百分点。2010年保费规模是2000年的9.03倍。由此可见,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不断加大以及保险公司规模的扩大,我国保险业的承保能力有了很大改善,保险市场整体绩效得到提高。

5 保险监管制度

虽然政府监督管理在各国保险业中十分普遍,但中国保险业的监管是最严格的,SCP之间的关系受政府制约严重,不能淋漓尽致地表现。

第一,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看,我国自1995年颁布保险法后,保险监管逐步法制化,经过几年的建设,已初步建立了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律体系,包括《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暂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暂行)》和《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另外,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对各险种的管理规定。保险法律体系的初步建立,使保险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规范保险秩序,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应看到,我国保险立法还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从政府监管来看,政府监管亟待改善,管制存在结构性的矛盾,一方面约束过强,影响市场结构、行为和绩效。我国现行保险监管从整体上讲仍然属于以政府监管为主的严格的监管模式。另一方面,保险监管仍处于被动监管状态,保监会尚未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究其原因有以下两方面:其一,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不完善,管理人员、设备缺乏;其二,监管重点还在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手续费标准等方面,对保险偿付能力准备金、再保险等方面监管不够。这样就制约了保险监管职能的行使,致使我国保险市场仍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这些都表明需要转变政府监管方式,开放市场,将市场壁垒逐步降低,使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到保险行业进行竞争。

6 结论及政策建议

6.1 结论

其一,从市场结构来看,就集中度而言,我国的保险业属于寡占Ⅱ型市场,也就是垄断性很高的市场。保险市场存在严重的结构性失调,但是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特别是保险业“过渡期”的结束,我国保险业的市场集中度将会不断下降,保险市场结构将趋向于合理化。从产品差别看各保险公司产品差别较小,以主观差别为主。从市场壁垒看,目前无论是进入壁垒还是退出壁垒都较高,使得竞争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需要注意,这是由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阶段决定的,尽管保险业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但我国保险企业的小规模现状决定了我们面临的主要不是垄断问题,而是发展问题。

其二,从市场行为来看,寡头可以运用限制性定价驱逐竞争对手,但是保监会对保险费率的监管使得它不能自由的运用这些价格竞争行为。在广告行为的分析中我们也发现,各市场主体对其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够,这些正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所具有的特征。而兼并行为更是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但是随着大量外国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一方面将使市场竞争加剧;另一方面将会促进新市场的开发。外资在市场上采取的竞争方式和手段迫使我国保险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尽早实现产品创新和升级。

其三,从市场绩效来看,发现无论是从赢利能力、承保能力,还是从成本费用、资金运用角度,我国保险产业组织的市场绩效水平总体不高,并没有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但随着外国保险公司的不断进入,将促进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加以及保险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从而不断扩大我国保险市场的容量和完善保险市场的结构,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提供强大动力从而提升中资保险企业的总体水平。

6.2 政策建议

为了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以及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现阶段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

6.2.1 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制度

一要对现行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障金管理及运用和再保险中的有关条款不适应新的《保险法》的规定加以修改;二要根据新的《保险法》的要求,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办法》、《保险保障金管理办法》、《再保险管理规定》,对业务的操作进行规范;三要建立我国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方式、程序和科学的保险保障制度,规范保险市场的进入、退出,并在保险人出现偿付能力危机时保护保单持有人的权益;四要在引进发达国家财务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财务报告制度、法定会计原则及保险风险的评价、预警、监控系统;五要建立优化的、鼓励保险创新的税收制度。

6.2.2 建立适合的监管模式,调整监管重点

从前面对保险产业组织的研究,我们认为要建立一种审慎和逐步放开相结合过渡性的监管模式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为此,必须构建好三个层次的基本框架:首先是立法机构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建立起一个庞大的法律框架来明确行政机关在监管市场时的职责;其次是法院,其依据有关的法规来解决保险人和决策者之间出现的争端,并对违规者采取相应的处罚;最后是中国保监会,其拥有广泛的行政权力以及准立法和准司法权。在此基础上,最终形成完善的、宽松的保险监管模式,以实现保险监管的稳定性、效率以及适度保护民族保险业的目标。

就保险监管政策的制定及其实施而言,监管部门应该本着既要突出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又要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的原则,及时调整监管内容和重点,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并加强监管部门的联系,关注业务交叉的动向,做好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以此来适应监管对象的变化,促进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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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1sk028)、安徽大学211文科青年基金项目(02303304)资助。

[作者简介]刘兰凤(1978—),女,重庆人,汉族,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安徽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产业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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