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豪留巨额遗产家庭内战后还有股权分割“案中案”

2012-04-29 18:55赵曾海刘真真
中国商人 2012年10期
关键词:商厦沈阳遗产

赵曾海 刘真真

风生水起时突遭黑帮谋害

这是一个真实的世界,又是一个神秘的世界,涌动的黑色暗流,让你在半梦半醒中渐渐揭开真实的面纱。

在沈阳,一提嘉濠集团可谓无人不晓,而且人们都知道那里曾经的董事长叫吴笑男。沈阳堪称五大金刚的吴宁(吴瘸子)、吴笑男、吴艳风、吴三、吴学强(瞎强子),在坊间流传已久,其中不乏涉黑行为。

1996年4月12日,嘉濠集团成立,吴笑男任公司法定代理人。据工商登记档案上记载,该集团公司有7个成员企业,包括沈阳嘉濠房屋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嘉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嘉濠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嘉濠精品商行有限公司、嘉濠夏威夷夜宫——娱乐场(沈阳)有限公司、沈阳嘉濠商厦有限公司、沈阳嘉濠夏威夷方草云天娱乐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41398万元。吴笑男拥有嘉濠集团96.62%的股权。

那时的吴笑男,无论在商场还是官场都如鱼得水,在沈阳开了最大的一家娱乐购物商场——嘉豪大厦,拥有几千名员工。然而,人在江湖,树大招风,吴笑男的事业越做越大,难免引来其他同行的嫉妒,甚至是黑势力的打压。可是东北人吴笑男从来就是一个说一不二,我行我素的豪迈之人,即使知道有人视他为眼中钉,也不会轻易向恶势力低头。

常在河边走焉有不湿鞋?时光追溯到1999年4月8日晚上9时许,吴笑男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约好去“夜猫”(当时沈阳最大的夜总会)消遣。吴笑男平时喜欢自己开车,等车子到达歌仙大酒店门口,他刚下车关车门时,突然从侧面蹿出一蒙面男子,此人先是向吴面部开了枪,继而又在他的身上连捅数刀,吴笑男瞬间倒在血泊中,最终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第二天,沈阳的各大媒体都曝出了这个令人惊悚的消息,沈阳富豪吴笑男死于非命!据说吴笑南出殡的那一天,他的员工2000多人,在沈阳的中街列了两道人墙,来为他送行。吴笑南最喜欢喝雪碧,据说在那天整整烧了两卡车的雪碧给他。

分遗产

私生子告原配

吴笑男死后,不但留下了4个多亿的遗产,还留下了年迈的父母、结发的妻子和一双儿女。没想到的是,吴笑男生前曾有三个女友,并且都给他生了儿子,她们一听到吴的噩耗,第一时间都想为自己的儿子讨要遗产。

一名正当壮年、事业有成的家庭顶梁柱突遭不测,作为妻子的魏凤娇自然悲痛万分。丈夫遇难的半个月后,也就是1999年4月25日,魏凤娇与公公吴纪元、婆婆王雅文达成了《遗产分割继承协议》并确认:吴笑男生前持有嘉濠集团96.62%的股份,该股份也是吴笑男留下的惟一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吴笑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吴纪元、王雅文、魏凤娇、吴伯荀(系吴笑男婚生长子,1983年10月12日 出生,在美国读书)、吴伯冰(系吴笑男婚生长女,1990年7月28日 出生,在美国读书);吴笑男生前持有嘉濠集团96%的股份的一半,即48%归魏凤娇,剩余48%的股份作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先分割出18%的股份由吴纪元代管,剩余股份30%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每人继承6%,所有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都承诺本协议签字生效后,将不再以任何方式对遗产继承问题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并严格遵守此协议办理,并约定协议经公证后生效。

但是丧夫之痛令魏凤娇身心疲惫,她无法面对曾经生活和居住的地方,为了一双儿女的学业,她决定带着孩子远渡重洋,赴美修养一段时间。一到美国,魏凤娇就把遗产继承协议公证的事情忘记了。

在国内的吴笑男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他的三个未婚生子的妈妈眼见原配魏凤娇把遗产全部占有,于是就联合起来共同开始了一场无休止的遗产争夺战。

2000年初,吴笑男的父母及非婚生的三个儿子一同将魏凤娇和她远在美国的一双儿女告上法庭。由于吴笑男的三个非婚生儿子当时年龄最大的只有5周岁,最小的还不到2岁,他们的母亲就分别成为自己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三位母亲分别向法庭提供了儿子的出生证、户口本和照片,以证明三个年幼的孩子与吴笑男的关系,同时代儿子要求继承遗产。而吴笑男的父亲认为自己儿子死后遗产被儿媳实际全部占有,也要求分割遗产,吴笑男的母亲虽身体不好不能参加诉讼,但也不放弃继承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被继承人吴笑男去世,其所遗留的沈阳嘉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96.62%的股权,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魏凤娇、子女、父母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吴笑男之父当庭承认吴笑男生前向父母交待过三名非婚生儿子与自己的关系,要求父母予以照顾,并主张魏凤娇应该敞开胸怀、实事求是地确认这三名子女为吴笑男的后代。而魏凤娇则认为,如果私下解决也可以考虑,但诉到法院应拿出法律依据,但未主张这三名子女不是吴笑男的子女,也未举出证据,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名子女系吴笑男的非婚生子女予以确认。

2000年8月21 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六、十、十三条之规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魏某继承吴笑男在沈阳嘉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为54.62%;原告及被告魏的儿女共七人各继承吴笑男在沈阳嘉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为6%。

原配不服财产再分割

判决宣判后,吴笑男的妻子魏凤娇不服提出上诉,审理期间魏又提出撤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01年8月21日,魏凤娇以原审事实认定不清为由提出申请要求再审,而此时,吴笑男的父亲已经死亡,他的大儿子也就是魏的大伯哥作为父亲的代理人出庭。

魏凤娇思前想后,认为审判有失公正。嘉濠商厦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外国投资方系美国嘉濠有限公司,在履行判决过程中魏凤娇发现,丈夫生前在美国已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全部股权赠与自己,且有当地州政府及中国政府驻当地领事馆鉴证。所以,魏凤娇认为嘉濠公司的股权不应参与遗产的分割,遂向法院申请重新分割。对此,被申请一方即吴笑男的母亲、哥哥、三个非婚生儿子及其母亲均提出了疑义,认为魏凤娇有转移财产之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国工商法规的有关规定,集团公司系形式上的企业联合体,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未构成经济实体,即不能作为遗产来分割。故原审将集团公司确定为被继承人吴笑男的遗产予以分割不妥,应予纠正。美国嘉濠公司是被继承人吴笑男在美国成立的公司。此案审理期间,申请再审人魏凤娇书面向法院声明,愿将吴笑男赠与其美国公司的全部股权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劈,法院予以准许。

嘉濠商厦地处繁华商业区,吴笑男死亡后,该商厦已处于停业状态。按照遗产分割“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为了发挥其社会功能和体现社会效益,该商厦应按遗产变价分割及补偿分割相结合的方法处理为宜。吴笑男的父亲已死亡,母亲年岁已高,其他子女均未成年,魏凤娇在发生继承前即是该财产50%份额的所有人,同时,在发生继承后也将是最大的份额所得者,故其对该财产有绝对的优先权。待处分、偿还外债后,剩余部分按照继承法确定遗产及遗产分割方法的相关规定来分劈剩余的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2002年10月26日,法院判决如下:

撤销原审判决;魏凤娇负责以其与吴笑男在嘉濠商厦中所占的共同财产来清偿外债;剩余的财产份额魏占56.25%,吴笑男的父母(父亲份额由吴笑男大哥代理)及五个子女各占6.25%。

吴家不服

兄弟姐妹齐上阵

吴笑男的父亲吴纪元因为承受不了丧子之痛、儿媳争夺遗产等压力,身体日渐衰弱,不久就去世了。

吴笑男的母亲得知遗产判决后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1月13日,该案件发回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吴笑男的三个非婚生儿子也同时成为原告。吴笑男的四个兄弟姐妹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也参加了本次诉讼。至此,此案要求分割遗产的原告已增至8人。

吴笑男的母亲王雅文不相信儿子生前把集团公司的股份转移到魏凤娇的名下,认为儿媳实际全部占有并转移了儿子的遗产,要求法院把沈阳嘉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产作为遗产,按照《继承法》重新划分,并要求法院追究儿媳魏凤娇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对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魏凤娇则辩称对遗产重新划分没有意见,但要求法院对吴笑男的合法遗产进行确认。沈阳嘉濠商厦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非吴笑男的合法遗产,婆婆及兄弟姐妹提出魏凤娇转移财产,应该拿出相应的证据。丈夫死后,魏凤娇才真正体会到了何谓世态炎凉,原本关系融洽的婆媳成了敌人,叔侄关系也变得僵硬起来。亲戚反目成仇,魏凤娇尽量不跟他们碰面,否则每次必吵,甚至还会为了遗产范围而大打出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沈阳嘉濠集团成员之间不是母子公司关系,各公司都是独立存在的法人企业,根据我国工商法规的有关规定,集团公司系形式上的企业联合体,不具备法人资格,未构成经济实体,故沈阳嘉濠集团有限公司不能作为遗产分割。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包括积极遗产(遗留的遗产)、消极遗产(即所欠债务),继承权的实现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留有的积极遗产。本案中,魏凤娇提供不出吴笑男所留有积极遗产的情况下,吴笑男的母亲王雅文及其子女继承吴笑男的股份应予以支持,否则就剥夺了继承人参加清算的权利。吴笑男在上述四家企业中拥有的股份为吴笑男与魏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为吴笑男遗产,应予以分割。

2003年9月8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三次判决:被告魏凤娇继承吴笑男在沈阳嘉濠房屋土地开发公司、沈阳嘉濠精品商行有限公司、沈阳嘉濠装饰工程公司、沈阳嘉濠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各4.69%,加之魏凤娇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二分之一,魏凤娇拥有上述四家公司股权各42.19%;吴笑男的母亲王雅文继承吴笑男在沈阳嘉濠房屋土地开发公司、沈阳嘉濠精品商行有限公司、沈阳嘉濠装饰工程公司、沈阳嘉濠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各7.43%,吴笑男的五个子女分别继承吴笑男在沈阳嘉濠房屋土地开发公司、沈阳嘉濠精品商行有限公司、沈阳嘉濠装饰工程公司、沈阳嘉濠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各4.77%,吴笑男的四个兄弟姐妹分别继承吴笑男在沈阳嘉濠房屋土地开发公司、沈阳嘉濠精品商行有限公司、沈阳嘉濠装饰工程公司、沈阳嘉濠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各0.39%;上述继承人按各自继承股权的比例承担沈阳嘉濠房屋土地开发公司、沈阳嘉濠精品商行有限公司、沈阳嘉濠装饰工程公司、沈阳嘉濠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对于这一判决原告王雅文仍有疑义,遂提出上诉。

5月1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双方在庭上都出示了各自的证据,但当庭没有结果。

股权转让无约定

案中案奇妙无穷

1999年4月25日,魏凤娇、吴纪元分别与吴笑月(吴笑男的哥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嘉濠集团的股东魏凤娇、吴纪元自愿将其所持有的54.62%和9.38%股份中的27.62%和0.38%转让给吴笑月。 同日,魏凤娇、吴纪元、王雅文、吴笑月召开嘉濠集团股东会议,一致同意继续由股东吴笑月出任嘉濠集团董事长,股东会议希望并要求董事长吴笑月先生发扬光大嘉濠精神,团结上下,使嘉濠集团能以更稳健的步伐发展壮大。魏凤娇、吴纪元、王雅文、吴笑月在《股东会议决定》上签字。1999年5月11日,嘉濠商厦的法定代表人由吴笑男变更为吴笑月,吴笑月开始负责该商厦的启动和运转工作。嘉濠集团的董事长没有作变更。同年7月10日,嘉濠商厦的副董事长孟庆廉、董事许新成、永宏桑、杨宏兴组织召开董事会议,决定增加魏凤娇为董事,并推选其为公司董事长,免去吴笑月董事长及董事职务。吴笑月称其没有参加这次会议。同年8月2日,沈阳市和平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嘉濠商厦的法定代表人由吴笑月变更为魏凤娇。同月10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嘉濠商厦的法定代表人由吴笑月变更为魏凤娇。

在魏凤娇、吴纪元分别与吴笑月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中,对股权转让系有偿还是无偿,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吴笑月、吴纪元称:该股权转让是有偿的,条件是吴笑月出任嘉濠商厦的董事长,并投入一定的资金将该商厦启动、运转起来,吴笑月已经投入资金4881093.29元。魏凤娇也称:股份转让是有偿的,吴笑月应给其2000万元。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在1999年4月25日的同一天,魏凤娇、吴纪元、王雅文之间签订了《遗产 分割继承协议》;魏凤娇、吴纪元与吴笑月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魏凤娇、吴纪元、王雅文组织召开了股东会议。此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继承一案的判决对各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予以确认。魏凤娇是吴伯荀、吴伯冰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吴笑男的三个非婚生子女吴伯禹、吴伯洋、吴伯值对股权转让一事亦未提出异议。综上,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魏凤娇、吴纪元与吴笑月签 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系双方自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吴笑男死亡后,继承开始,即使认定《遗产分割继承协议》无效,那么吴笑男的遗产在未分割前也应属于魏凤娇、吴纪元、王雅文及五个子女共同共有。事实上,根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各继承人应继承份额的结果,魏凤娇、吴纪元转让的股权并没有超出其应继承的份额,其他继承人对此也没有提出异议,所以,可以认定魏凤娇有权转让其应继承的股权。魏凤娇辩称其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在法律上并未取得相应的股权、其无权处理嘉濠集团的股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魏凤娇称《股份转让协议》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并已经发表声明作废的主张,因其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其这一主张不予支持。该《股份转让协 议》是有偿的,对此双方并无异议,但双方对有偿的内容意见不一。关于魏凤娇称吴笑月应给其转让款2000万元的主张缺乏相关的证据证明,无法认定。虽然吴笑月没有始终参与商厦的经营管理活动,其在嘉濠商厦也仅投入了一部分资金,但这并不能影响《股份转让协议》 的效力。至于吴笑月应得到多少股份,可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至于嘉濠商厦是否是嘉濠集团的子公司,系另一法律关系,并不是魏凤娇申请再审的继承一案及本案所审理的范围,本案的审理并不涉及继承一案的处理结果。所以,魏凤娇要求中止本案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判决:吴笑月与魏凤娇、吴纪元《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一审案件受理费260015元由魏凤娇负担。

魏凤娇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二审查明:1999年4月25日,魏凤娇与吴笑月签订的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内容为:“沈阳嘉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魏凤娇自愿将其所持有的54.62%的股份中的27.62%转让给自然人吴笑月先生。本协议生效后魏凤娇对沈阳嘉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份为27%。本协议自签字起生效。”

根据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室提供的嘉濠集团核准申请书载明:包括嘉濠商厦在内的七个公司均为嘉濠集团的发起人股东。2001年6月8日,私企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其中嘉濠商厦等三个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嘉濠集团成员企业之间不是母子公司关系,各公司都是独立存在的法人企业。嘉濠商厦投资中方为沈阳广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富公司),投资外方为美国嘉濠。2001年2月26日,吴笑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股份转让协议》有效,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最高院认为:本案所审理的《股份转让协议》,各方当事人均承认其属于有偿合同,所约定的转让标的为嘉濠集团的股份。但是在两份股份转让协议中,对魏凤娇所持嘉濠集团27.62%股份和吴纪元所持的0.38%股份转让给吴笑月,却均没有约定对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偿合同应当约定价款或报酬。该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故价款或报酬是有偿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该内容,合同则无法履行。

原审判决认定吴笑月担任嘉濠商厦董事长和向嘉濠商厦出资,是魏凤娇转让嘉濠集团部分股份的对价,而判决该两份股份转让协议有效,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吴笑月关于本案《股份转让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最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撤销本案魏凤娇与吴笑月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一审案件受理费260015元,由吴笑月承担130007.50元,由魏凤娇和吴纪元各承担65003.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15元,由吴笑月承担。

律师点评:除了后继乏人法律风险外,企业家在财产和企业的继承上,还可能造成继承人相互争斗的法律风险。家庭,本应该是一个温馨、安全、和谐的心灵港湾。但是,在巨大的财富诱惑面前,亲情显得如此脆弱无助。亲人反目,互相算计,甚至人身伤害;或是继承人互相争斗,导致企业分崩离析,实力削弱。拥有财富本来是多数人孜孜以求的梦想,但是因为财富而导致悲剧发生,更令人扼腕叹息。企业家在财产和企业的继承上,应当尽心安排,维护自己的家庭和谐和亲情的完整。

姓名:赵丙贤

职位:中证万融投资集团董事长兼总裁

出生日期:1963年 年龄:49岁

具体情况:1986年,赵丙贤和陆娟在部队恋爱结婚。1990年底,两人投身股市挖到第一桶金。1991年,赵丙贤成立了中证万融集团公司。2000年起,中证万融帮助同仁堂科技等多家公司上市,赵丙贤被冠以“中国巴菲特”的名号。陆娟两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20亿夫妻共同财产,因赵丙贤始终未露面,最终法官只得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继续法定程序。

结局:审理中

姓名:邱建林

职位:恒逸集团董事长

出生日期:1963年 年龄:49岁

具体情况:恒逸集团董事长邱建林从小袜厂起步,发展成总资产150亿元、工业总产值超200亿元的企业集团。2010年,恒逸石化借壳ST光华上市。2011年4月16日,ST光华发布公告,基于大股东邱建林与其妻朱丹凤离婚,邱建林与朱丹凤已通过恒逸集团于2010年4月13日办妥(股权分割事项)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两人分别持有26.19%的股权。根据恒逸集团官方网站显示,该集团总资产200多亿元,26.19%的股权价值将超过50亿元。

结局:朱丹凤持有恒逸集团26.19%股权

姓名:袁金华

职位:三一重工高级副总裁

出生日期:1959年 年龄:53岁

具体情况:今年5月最新发布的“新财富500富人榜”上,妇产科医生王海燕以22亿元身家成为新上榜的三位女富豪之一。王海燕是三一重工高级副总裁袁金华的前妻。上世纪80年代,袁金华认识了在原兵器工业部某企业工作的梁稳根、唐修国、毛中吾,此后4人创立湖南省涟源市焊接材料厂,为三一集团前身。离婚后,袁金华依然以35.8亿元的身家位居富人榜333名。

结局:王海燕分得22亿财产

姓名:杜双华

职位:日照钢铁董事长

出生日期:1965年 年龄:47岁

具体情况:2011年9月,宋雅红在海淀法院起诉,要求与杜双华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时得知,自己10年前“被离婚”。发现离婚判决书中有诸多疑点,宋雅红提出上诉。据了解,杜双华拥有的日照钢铁资产最新评估值为450亿元,其整个资产近500亿元。由此引发的离婚析产纠纷,被称为国内财产标的最高的离婚案。

结局:正在审理

姓名:蔡达标

职位:真功夫董事长

出生日期:1971年 年龄:41岁

具体情况:蔡达标与妻弟副董事长潘宇海创立真功夫,目前拥有近400家连锁店、年销售额达十几亿元。2006年,蔡达标与潘敏峰离婚时,夫妻俩及潘宇海各持50%股权。潘敏峰自动放弃股权。2011年,潘敏峰起诉要求分割蔡达标持有的一半股权,或折价补偿其4.7亿财产。2012年3月17日,蔡达标等人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捕。

结局:要求得到25%股权或折价补偿4.7亿元

姓名:王微

职位:土豆网创始人

出生日期:1973年 年龄:39岁

具体情况:2006年,王微与杨蕾喜结连理。一年后,王微两度起诉离婚终获支持,但财产分割另案处理。2010年11月10日,上海徐汇区法院就杨蕾提出的离婚财产分割诉讼,冻结了王微名下股权,包括其所持有土豆网95%的股份。就在前一天,土豆网刚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拟以红筹形式赴纳斯达克上市的申请。为此,上市申请不得不推迟。2011年6月24日,两人协议离婚。

结局:支付总计700万美元的现金补偿

姓名:李东生 职位:TCL董事长

出生日期:1955年 年龄:57岁

具体情况:2007年中期,TCL集团实现净利润4509.3万元。TCL半年报显示,董事长李东生所持公司股权由期初的1.22亿股,减持到9756.24万股,占20%。而十大股东中有一名新进股东洪燕芬(李东生前妻),持股额为2382万股。若以每股5元计算,李东生持股达6.15亿元,分给前妻近1.2亿元。

结局:给付TCL股票2439.06万股,价值上亿元

姓名:杨浩然 职位:赶集网总裁

出生日期:1970年 年龄:42岁

具体情况:1995年,邯郸姑娘王宏艳和合肥小伙儿杨浩然结婚后随杨浩然赴美留学。此后,杨浩然和其弟杨浩涌回国创建了赶集网。2009年1月9日,王宏艳在美国起诉离婚并分割在美国的存款和房产。王宏艳回国后发现,杨浩然在美国离婚诉讼期间,已经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了其弟。2010年8月,王宏艳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杨浩然恶意转让股无效。赶集网已从2009年4月开始盈利,2009年收入上千万元,2010年年收入过亿,2012年仅整体营销费用超1亿元。

结局:审理中

姓名:孙陶然

职位:蓝色光标董事长兼总裁

出生日期:1969年 年龄:43岁

具体情况:2011年5月12日,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接到股东孙陶然的通知,“根据其与前妻胡凌华签署的《财产分割补充协议》的约定,双方完成了孙陶然所持公司有条件限售股1155.5万股的分割事宜,其中孙陶然持股5.03%,胡凌华占4.59%。按分割日蓝色光标收盘价30.29元计算,前妻胡凌华分得1.67亿元财产。

结局:分给前妻价值1.67亿元股份

姓名:李阳

职位:疯狂英语创始人

出生日期:1969年 年龄:43岁

具体情况:1999年,Kim来中国与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相恋,此后分别在美国和北京登记结婚。2011年8月底,Kim在微博发出多张家暴照片后起诉离婚,要求抚养3个女儿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Kim的律师透露,法院已经调查出李阳名下有23套房产,个人账户还有500多万元,加上公司股权等,保守估价上千万。

结局: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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