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侗民歌分类新探

2012-04-29 00:44苏金梅
人民音乐 2012年10期
关键词:领唱侗族民歌

侗族是我国南方著名的稻作民族,主要居住在湘、黔、桂三省区的毗邻地带,处于长江水系和珠江水系的分水岭处。按照语言特点,学术界将侗族语言分为南北两部方言,北部方言区以贵州锦屏“启蒙话”为代表称为北部地区(简称北侗)——多属长江水系;南部方言区以锦屏“大同话”为代表称为南部地区(简称南侗)——多属珠江水系。本文正是沿袭学术界的称法惯例,对侗族民歌的分类问题进行分析、探究,针对南侗民歌现状,提出个人分类方案,并详细论述此分类过程,试图使南侗民歌的分类更科学合理,以期侗族音乐的研究更加深入。

据笔者收集的材料获悉,有关南侗民歌的分类,学界既有将其与北侗民歌混至一块,归总于侗族民歌中进行统分(如杨秀昭的《侗族民间歌曲类论》、张勇的《侗族民歌的分类和侗族大歌的籍贯》等);也有将其与北侗民歌区分开来,单独分门别类(如田联韬的《中国少数民族传统音乐》等);还有从某一角度或层面提出个人主张的等。在此,笔者拟就侗族民歌分类问题,谈谈个人浅见。

首先,侗族是个能歌善舞的民族,在漫长的社会历史进程中侗民创造了许许多多旋律优美、内容丰富的民歌。然因南北侗族所处水系、方言、环境及行政区域等不同,使其民歌受汉文化和其他文化影响也不同,根据影响的大小,音乐上呈现出同一民族下两种音乐文化现象——南侗民歌在纵向继承方面保持了自身系统化,具有相对的保守性和稳定性,民族特色很浓。北侗民歌则侧重于横向借鉴发展,更多地包容、吸收了外来文化因素,特别是汉族文化因子,呈现出与他民族音乐的交融现象,其民歌的民族特征明显淡化。为了方便起见,笔者现将南北侗族民歌的基本特征列出(见下页表格)。

显而易见,上表已明示,南侗民歌与北侗民歌作为侗族民歌中的两个分支,已经呈现出明显不同的两种文化现象。在这种情形下,如硬将南北侗族民歌强绑一块,归总于侗族民歌中进行统分,似乎不妥,可以考虑将其单独分门别类。

其次,“所谓分类就是按照客观事物的性质、特征的共同点或相似性对之予以归纳、分流。”①研究者基于自身研究的目的、着眼点的不同,出现同一事物分类上的多样性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综观侗族音乐文化流程就不难发觉:侗族因长期处于“无文字”时代,靠歌传情,依歌达意,民歌极为丰富,这样,再坚持以汉族的“三分法”,将侗族民歌分为号子、山歌、小调等几个类型来对侗族民歌进行“识别、界定、评判”,难免会削足适履、乱点鸳鸯;又因其社会结构并未出现汉民族文化中“宫廷、文人、百姓”相对明晰的社会分层,侗族民歌面向的不仅仅是具体某个层次而是侗族社会整体,使侗族民歌比汉族民歌在歌种类型上要丰富得多。如是,再沿用汉族传统的分类法进行归类,恐难罗列其祥。诚如伍国栋先生在《少数民族音乐研究四十年》中所言:“用以往民族音乐理论界对汉族传统音乐所采用的以音乐本体形态特征为依据的音乐体裁分类法和‘五大类乐种界定标准来划分当今各少数民族的音乐品种,已经不能适应复杂的音乐实际情况”。②

再者,中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地区、各民族的生存环境、经济基础、历史文化发展极不平衡,因而造就了浩如烟海的民族歌曲在音乐形态、曲体结构、风格色彩、沿用习俗、功能价值等等方面千差万别。面对如此浩繁的音乐事象,要确立统一的分类模式,确非易事。因此,学者们便提出尊重各民族、各地区对其民间歌曲的习惯称谓及分类——“约定俗称”。如此一来,使得外民族既能够理解,不致混淆?熏本民族又能接受。“约定俗称”的分类法使“侗歌”有了自己的类属,突出了民间性、地方性和民族性,有极深,极牢固的群众基础,在一定程度上保存了原生态歌曲的古风遗貌。但是,如从“科学首先是一种分类的方法,是把表面孤立的事实汇聚到一起的方法”③的角度来看,笔者以为侗族民歌的分类还可考虑多角度、多层面进行研究。首先,民歌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相互影响、相互吸收,不同体裁互相转化、不同体裁因素互相综合的现象。其次,任何事物,无论其如何繁杂,某些个体间或多或少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民歌当然也不例外,在分类过程中,挖掘其表像下隐藏着的相似性,定会发现许多民歌跨类和交叉的现象,无法锁定其于单一俗称中。再者,侗族因长期处于“无文字”时代,难免会出现相同歌种命以不同名称或相同歌种因其内容不同而称谓不同……,如此看来,单用“约定俗称”分类法,也似不妥,尚有待弥补的地方。

南侗民歌形式多样,品种繁多,内容丰富,题材广泛。下面仅是笔者在综合他人研究成果基础上,针对南侗民歌现

状提出个人拙见(见下页“南侗民族分类表”)。

很明显,本文提出的侗族民间歌曲新的分类方案较以往的侗歌分类法的根本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分类的着眼点兼顾时间发展顺序,给人一种纵向上的立体感。二是类属的构架上强调横向上的系统、网络化。三是坚持按音乐曲调划分的同时,兼顾“约定俗称”的称谓和分类。

第一层次,沿袭《侗族文学史》④将整个南侗民歌分为耶(歌舞)、垒(念诵)、嘎(歌)三大类。这一层次的划分,既依据耶、垒、嘎的表现形式,划分为类似于汉族的歌舞、朗诵词、歌,又凭借三者在侗族音乐长河中产生影响的先后次序来分类:众所周知,在原始社会各部落群体所唱歌曲,常与舞蹈、诗乐合为一体。“耶”也不例外,集诗、歌、舞于一体,以边歌边舞的集体歌舞形式展示着侗族浓浓的远古音乐文化气息。“‘垒是在原始劳动‘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包括所有的说词、诵词、念词的一种有节奏的条理话。”⑤其内容与“耶”一样,都以神话传说为题材,但“垒”已经跳出诗、歌、舞为一体的模式,成为一种只说不唱的侗族音乐文化品种。至唐代时富有浓厚宗教色彩的“垒”明显分化为“款”和“白话”,而其同源异流的两种形式又分别流传于南侗与北侗。由《侗族文学史》获悉,唐、宋、元、明时期的侗族文化,其音乐的主流形式不再局限于古朴的“耶”和“款”,一批批内容丰富、题材广泛、形式多样、绚丽多姿的歌曲——“嘎”争先恐后纷呈于侗族音乐百花园中,使侗族音乐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由上已知,侗族虽然是一个没有文字的民族,但它有一种主要的文化交流传承工具——侗族民歌。如果说将演唱方式的分类定位于横向分析的话,那么,纵向分析非时间顺序上的分类不可。二者锁定的目标即经纬线纵横的会合点。因此,笔者以为应在兼顾演唱方式的同时从民歌产生的时间上来分析其分类。

第二层次,借鉴《侗歌大观》⑥中的部分分类法,从演唱形式上,将第一层次三大类分成九部类。一般来说,设类应适中——不能太少或过多。南侗民歌品种繁多,如果划分太少,很难体现南侗民歌的丰富性,容易把某些形式品种漏掉。反之,划分过多,不经过梳理归纳把所有的形式品种都罗列起来,形同散沙,就失掉了分类的意义,且不易理解掌握运用。鉴于此,笔者在第二层次分类,从演唱形式上将其划分为领唱齐唱、边歌边舞、吟诵、领唱合唱、对唱合唱、领唱齐唱对唱、齐唱对唱、独唱对唱齐唱、独唱、器乐伴唱十大类——其中“领唱齐唱、领唱合唱、对唱合唱、齐唱对唱、领唱齐唱对唱”等均指代歌曲演唱过程中,既有领唱部分,又有齐唱部分,有的还有对唱部分,而“独唱对唱齐唱”指代情歌既可齐唱、又可对唱、还可独唱。

如此一来,我们就不会漠视某些实际存在的、不够典型的、中间模糊的南侗民歌?熏从而对南侗民歌作出较为全面完整的分类。让人们对数量丰富、品类多样的侗族民歌获得较为系统、条理化的认识。

第三层次,在遵循“约定俗称”的分类及称谓基础上,按照曲调的不同,将第二层次各部类又分成若干细类。众所周知,民歌是植被于历史文化土壤中的一种具有自身音乐特色的民间艺术形式。单从非音乐本体角度分析它而不涉及其民歌音乐本体形态来区分其异同,无异于雾里看花、水中望月,很难识其庐山真面目。鉴于此,笔者以为在侗族民歌分类这一块,应该而且必须着眼于针对民间歌曲本体的曲调音乐形态分析。

①杨秀昭《侗族民间歌曲类论》,《艺术探索》1994年第1期。

②伍国栋《从荒芜走向繁茂——少数民族音乐研究四十年》,《中国音乐学》1991年第3期。

③法国哲学家朱尔·昂利·彭加勒的名言?熏转引自杨秀昭《侗族民间歌曲类论》,《艺术探索》1994年第1期。

④由《侗族文学史》编写组编写,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

⑤引自于上述《侗族文学史》第39页。

⑥陆中午、吴炳升主编《侗歌大观》,《中国湖南通道侗族文化遗产集成》第一辑(下),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第38页。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南北侗族民歌比较研究”,项目编号:12YJC760068;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优秀青年项目“南北侗民歌比较研究”,项目编号:11B096)

苏金梅怀化学院音乐系讲师

(责任编辑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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