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道齐 康毅峰 谭晓玲 伍希婵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更加明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劳动关系变得和谐稳定,劳动制度逐渐朝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发展,劳务用工逐步走向社会化和市场化,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如何进一步规范劳务关系、规范合同制用工管理是值得社会各行各业关注和探讨的一个问题。近日在人总行和武汉分行的安排布署下,我中支对合同制用工管理进行了绩效审计,以此为契机对兄弟中支及相邻单位的合同制用工展开了调查,发现在合同制用工管理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视。
一、合同制用工的现状及成效
(一)用工现状
合同制用工是指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方式建立劳动关系、或以劳务派遣形式形成用工关系的用工形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包括两类人员: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用工环境的改变,合同制用工的数量和用工范围在不断扩展,用工要求越来越高。目前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在上级行核定的用工人数范围内合理使用合同制用工,用工模式由以前单一的合同制员工用工逐渐转变为以劳务派遣为主合同制员工为辅的双轨运行模式,合同制用工已基本走向市场化管理,劳务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单位主要是对劳动者进行日常管理,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支付劳务服务费,劳动关系管理完全由公司方负责。以张家界中支为例:九十年代至今,合同用工由4名纯合同制员工壮大到38名纯劳务派遣员工,用工岗位从食堂和门卫2个岗位延伸到门卫、保安、司机、保洁、水电、复点、打字复印、开户许可、机房管理等9个岗位,用工人员的文化程度从以前清一色的小学文化提高到初中、高中、大专以上学历,这38名员工分别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到张家界中支,张家界中支只需要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动者进行日常管理,按要求支付劳务费用,人员关系全权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处理。
(二)用工成效
合同制用工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制度,是行员制用工的有效补充,为解决分支机构部分操作性、辅助性岗位人员不足的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合同制用工人员是分支机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履行好中央银行职能的重要人力资源。近年来,各分支机构在总行和各级分行的指导下把合同制用工的管理作为重中之重,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和实施细则,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合同制用工管理日趋规范,劳务纠纷越来越少。
二、存在的问题
(一)用工需求及决策管理不到位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分支机构的合同制用工数量要严格控制在上级行核准的总量之内。出于规避劳动纠纷的目的,一些分支行改变了对合同制用工的管理方式,人事部门不再统一组织合同制用工的招录和管理,也因此上传下达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力,给合同制用工管理带来了风险隐患。一是规划需求管理不到位。用人部门没有向人事部门提交招聘合同制用工人员的计划申请,编制招聘方案;人事部门没有按照岗位需求提出岗位和编制数,制订用工规划。二是用工数量控制不明确。对合同制用工没有实行定岗、定编管理,没有设立指标控制,没有按照上级行的核准总量控制用工数量。三是招聘管理不规范。招录合同制用工没有通过民主决策;招录合同制用工的条件、程序及录用结果未公开。
(二)劳务关系建立和合同(协议)管理有漏洞
1、合同(协议)签订程序不合规。一是合同(协议)签订审核把关不严,与劳动者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没有提交法律事务部审核,或者是法律事务部门把审核审核过程当形式、走过场,没有起到真正意义上的把关作用,致使合同(协议)的签订失去了非常重要的法律保障环节。二是对合同(协议)的主体资格认识欠缺,签订的合同(协议)中,常有委托代理人无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签订合同(协议)、以内设职能部门的签章对外履行签订合同(协议)、合同(协议)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处只有签章无本人亲笔签字等现象,有悖于《劳动合同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利于划分合同(协议)双方主体责任,不利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利于解决法律纠纷。
2、合同(协议)内容有缺限。一是合同(协议)内容不完整。已经签订的合同(协议)中,有些无劳动者的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没有对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内容进行约定,有些没有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有些明明标明有附件,却没有附件材料,还有些前后条款内容不一致,相互矛盾。二是合同(协议)填写不严谨。在合同(协议)中有甲乙双方未填写签订日期、当事人与签订人名称不一致、签订日期与生效日期不匹配(如签订日期在生效日期之后几个月)等现象。给合同(协议)的履行带来了风险,不利于争议的解决。
3、合同(协议)履行不到位。一是违规担保和收取保证金。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在合同(协议)内容中约定用工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不得向劳动者要求任何形式的担保,一些用工单位为了降低风险、减少损失,对重要岗位特别是与资金财产密切相关岗位,仍要求提供担保和缴纳风险抵押保证金。二是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协议)。如合同(协议)对合同期限、服务岗位、人员数量和服务期限、人员配置、服务区域、服务项目、劳务服务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都有相应的约定,当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合同(协议)未及时变更,造成实际履行合同(协议)与约定不一致,加大了劳务纠纷产生的可能性。
4、对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把关不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调查中发现有些用工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中有少数人员没有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些虽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期限少于二年,带来了法律风险。
(三)编制外用工使用管理有瑕疵。
一是用工年龄超过法律规定范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通常情况下女员工年满55、男员工年满60为正常退休年龄,用工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在那些体力耗费少、压力较小的岗位上常常使用年龄偏大的员工,有些已经超过了正常的退休年龄。二是涉密岗位人员没有签订保密责任书。《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织开展保密承诺书签订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人员、外包服务人员上岗前,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要求劳务派遣公司统一组织劳务派遣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由于保密责任意识淡薄,一些用工单位对合同制用工没有统一要求签订保密承诺书,给用工单位带来了潜在的风险隐患。
(四)解除劳动关系管理未落实
一是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现实工作中,用工单位比较注重用工的招录和日常管理,对辞职和辞退看得比较轻淡,在员工主动辞职和单位辞退员工时,很多只是口头申请或通知走人了事,没有任何手续,容易产生劳务纠纷。二是解除劳动合同文本没有按规定保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实际上,一些用工单位合同制用工的档案管理工作做得很不到位,建立合同文本、终止合同文本、劳务费用的支付等资料没有按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查找困难,不利于合同制用工管理工作。
(五)内部控制管理不充分
在合同制用工的内部控制管理上存在着制度缺失、制度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相符、执行制度办法不到位等现象。如有的单位在制定的制度中出现了合同制用工人员必须提供担保这一有弊于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容,有的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连续用工人员制定并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有的单位对合同制用工人员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不清晰,对可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比较模糊,增加了劳动纠纷产生的机率。
三、对策建议
(一)严格合同制用工管理的流程设计,有效提高管理水平
人总行要制定统一的合同制用工管理程序,明确责任追究,各级分支行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及时更新制度规定;对用工管理岗位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学法律、学制度,让岗位人员明晰岗位责职范围和岗位工作流程,提高风险处理能力,按流程依法依规进行合同制用工管理,降低人员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
(二)严把劳务关系建立和终止关
谨慎对待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依法依规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务关系,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以总行统一印发的劳动合同范本和劳务派遣协议范本作为参考模本,在签订和终止劳务合同(协议)时要特别提请法律事务部门人员认真审核,对合同(协议)要素和内容把关守口,对劳动者与劳服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严格把关,保障协议要素完整、内容合法,以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规避法律风险。
(三)严肃合同制用工的日常管理
各分支机构要在依法清理规范现有编制外用工、优化整合编制内人员的基础上,合理使用合同制用工,严格控制将合同制用工配置到要害业务岗位,合理配备非合同制用工人员与合同制用工人员,避免出现同工不同酬的情况,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使每一位合同制用工人员的工资报酬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位对合同期限较长或连续用工的合同制用工人员,依法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降低对用工单位的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合同制用工人员的潜在动力
合同制用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制度,是行员制用工的有效补充,合同制用工人员是履行好中央银行职能的重要人力资源,用工单位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手段,尽可能地把合同制用工和正式员工放在同一个平台上进行管理,同工同酬,制定相应的奖励处罚办法,充分激发合同制用工人员的劳动热情,调动合同制员工履职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提高央行金融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作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