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制度对农民工就业和收入的影响

2012-04-29 13:59胡远华柯慧飞
商业研究 2012年11期
关键词:收入最低工资就业

胡远华 柯慧飞

摘要:针对杭州地区农民工密集就业的制造业、建筑业和低端服务业企业的大规模调查,本文从企业和员工两个角度来分析最低工资制度对农民工就业和收入提升的影响。研究表明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只对低于法定工资标准的农民工的收入和就业有显著影响,对高于法定工资标准的农民工无显著影响。因此,现阶段杭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仍然较低,依然处于补涨阶段,不足以对农民工的收入和就业产生显著影响。所以,当地政府一方面要适当的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加强最低工资制度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加强和改善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保障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效性,切实维护农民工利益。

关键词:最低工资;农民工;就业;收入

中图分类号:F244 文献标识码:A

最低工资制度作为一项公共政策,是政府为了改善低技能劳动群体的收入情况,保障低收入者的权益而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干预的职能体现。杭州市自1994年来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13次调整,逐步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水平,这在保障低收入群体并使其获得必要的生活费用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一直以来,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最低标准的提高对劳动力市场产生的影响在劳动经济学领域中却备受争议。传统观点认为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对就业具有负面影响,且该观点被长期普遍接受,但是近期国内外学者一些新的研究结论对这些观点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同样,学者们对于最低工资水平的提高是否增加劳动者收入,从而消除贫困的看法也不太一致。而农民工作为我国产业工人的新生代主力军和现代建设的重要力量,其就业和收入问题的不仅是农民工群体自身的问题,更是宏观经济、社会政治的问题。

基于以上认识,本文在实践调查的基础上,从微观个体的角度分析最低工资变动对农民工就业和收入的影响,分析了最低工资制度对农民工就业和收入的影响,详细呈现出当前状况下最低工资制度产生的劳动力市场效应,为地方政府制定合理、科学的最低工资标准、切实发挥最低工资制度实效,提供理论和实证的支持。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的研究

国内外许多经济学家对最低工资经济理论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研究。国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方面,即最低工资对就业的影响、最低工资对贫困的影响和最低工资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传统理论观点认为,最低工资制度必将打破低收入阶层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平衡,进而影响劳动者的收入和就业。

根据Jacob Mincer(1976)提出的两部门模型中,在覆盖部门中,最低工资高于市场均衡工资,会增加高生产效率劳动者的收入,导致一部分低效率的工人失业;当这些低效率工人选择流入非覆盖部门工作时,则会使该部门的劳动供给增加,工资率下降,收入降低。可知,最低工资对收入和就业的最终影响取决于覆盖部门和非覆盖部门劳动需求弹性、劳动供给弹性、最低工资的覆盖范围、最低工资的提高程度等因素,因此,最低工资对就业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1]。

国内外关于最低工资对就业影响的理论与实证分析在研究结论上存在诸多分歧。当最低工资高于市场均衡工资水平时,最低工资的就业效应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许多研究表明最低工资标准增长会给低工资工人就业带来负效应。Charlene M(2008)等对青少年就业的研究发现,最低工资增长10%,就业率就会下降2.5%[2];Neumark and Wascher(2008)等对低技能劳动者的研究也得出最低工资的增加对就业有较大程度的负面作用;Abowd Joh M等(1999)研究了法国和美国最低工资增长与就业的关系,发现最低工资增长对就业产生负效应,法国最低工资每增长1%,就会减少男性工人1.3%的就业和女性工人1%的就业,美国最低工资每增长1%,就会减少男性工人0.4%和女性工人1.6%的就业[3];按照Brown(1995)的说法:“增加贫困工人的工资是以减少就业为代价的”[4]。

另一方面,Joseph J.Sabia(2010)等实证研究表明,没有任何明显的证据证明最低工资增长对低工资工人的就业具有反向作用,有些在研究中甚至还得出了最低工资增长会增加就业、降低贫困的结论[5]。Katz和Krueger(1992)收集了1990年最低工资增长后德克萨斯州快餐业(工资较低的行业)的就业情况,发现绝大部分德州快餐店没有因为最低工资增加而减少就业[6];美国经济学家Card and Krueger(2000)基于自然试验(natural experiments)法研究了美国新泽西州与宾夕法尼亚州的410家快速食品店在最低工资上涨前后就业变化,认为最低工资的增加未必导致失业扩大 [7]。随后Welch(1995) [8]、Neumark(2000) [9]等对Card and Krueger的数据进行了重新分析,得出了与其基本一致的结论。

但是,当最低工资低于市场均衡工资水平,则最低工资制度失去意义。Machin and Manning(1997)指出,由于美国的最低工资普遍偏低,最低工资对美国的劳动力市场没有太大的影响,但是对于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比例较大的地区(如欧洲、澳大利亚等),会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10];Bell (1997)利用20世纪80年代的企业面板数据考察了墨西哥和哥伦比亚制造业的最低工资就业效应,发现最低工资的提高对墨西哥制造业的就业不会产生什么影响,但是会减少哥伦比亚的就业水平,并认为这可能是由于哥伦比亚的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的更高所造成的[11]。

(二) 国内的研究

国内有关最低工资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同国外一样,最低工资制度也是一个倍受争议的话题,我国对最低工资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对低技能工人就业和收入分配的影响这三个方面。

在研究最低工资对就业的影响上,国内也存在着最低工资阻碍或促进就业的争论。一方面,罗小兰(2007)使用上海市1993-2005年的时间序列数据的研究表明,提高最低工资会对农民工的就业产生正面影响[12];同样的,王梅(2008)利用深圳的数据也得出同样的结论[13];韩兆洲(2007)等利用深圳特区1992至2006年的数据得到了最低工资提高不显著影响就业的结果[14];同样地,魏章进、韩兆洲(2010)对我国35个大中城市的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状况做了相关性检验,发现最低工资与失业率的相关系数为-0.01,系数的P值为0.65,表明两者无明显相关[15]。

另一方面,孔善广(2006)、王光新(2004)等研究也认为最低工资的提高会恶化中国的就业形势,削弱中国的劳动力成本优势;张五常(2004)明确反对实行最低工资,认为最低工资容易引起低技能工人失业,即使雇主雇佣低技能工人,雇主也会从住宿和膳食上克扣工人,工人实际挣不到最低工资[16];社科院蔡昉(2004)认为要谨慎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相对于欧美国家而言,中国的劳动供给曲线更平缓,最低工资可能产生的失业数量更多[17]。

综合国内外现有的研究理论,大多数文献在内容方面,关注的焦点在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对宏观就业总量的影响,较少文献研究微观的就业行为,但对微观的就业行为影响的分析更能直接反映出最低工资的就业和收入效应。

二、 数据和研究方法

(一) 数据

本次调查是针对杭州地区农民工密集就业的制造业、建筑业和低端服务业企业及其一线工人,调查在拱墅、江干、滨江、余杭、萧山、临安、建德等地区的36家企业进行,以访谈和问卷作为调查方式,获得了857个劳动者样本。本次调查时间主要集中在2011年6月-7月,即在杭州最低工资调动后的两个月内,这样的时间设置主要是为了尽量减少许多外生因素的影响(如:劳动力市场的变化,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准确的呈现企业及农民工对最低工资变动作出的反应,从而揭示最低工资对农民工就业和收入的影响效应。调查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是企业角度,内容包括企业性质、所处行业、用工需求、用工缺口、平均月工资、工资调整、员工离职率等18项信息;另一方面是农民工角度,内容包括自身基本状况、职业、工资形式、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在当前工资水平下的原意工作时间、对工资是否调整的态度及其认为的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等20余项主要信息。

本调查共获得893个有效样本。调查的企业中62.5%为民营企业,9.4%为港澳台投资企业,12.5%为外商投资企业及15.6%为国有企业;其中80.6%的企业为制造业企业。本次调查的员工样本有857个,其中68.1%为男性,且被调查人员的教育程度主要集中在初中及高中两个阶段,占全部调查人员的67.9%;员工的每小时工资平均为12.51元;实际月工作时间平均约为220小时,比法定工作时间多44个小时。

(二)实证模型构建

本文主要分析最低工资制度对农民工就业和收入的影响来研究,并详细呈现出最低工资的劳动力市场效应,可通过OLS和Logistic估计方法对被调查人员进行分类来讨论最低工资的就业和收入效应。

1.最低工资制度影响收入的实证模型。首先,对三月份和上个月的数据分别进行分析,采用逐步回归法提取对农民工收入有显著影响的因素。先将所有变量(每小时工资、性别、婚姻、文化程度、年龄、工作时间、企业性质)引入回归方程,然后对自变量进行多轮的显著性检验,在每一轮回归中,根据临界值将多个(组)不显著的自变量中最不显著的一个(组)变量剔除,再重新拟合回归方程,进行下一轮的回归检验,直到方程中所有变量(组)全部显著为止,该三个变量为显著影响农民工收入的因素。其次,要比较最低工资变动前后,员工收入是否有显著的变化,可设置虚拟变量:

三、实证结果

(一)员工层面

1.最低工资制度对收入的影响。为考察最低工资制度对农民工收入的影响,本文分别从员工和企业两个角度进行分析。本节从员工角度考虑,首先,对三月份和上个月的数据进行逐步回归,提取显著影响员工收入的主要因素为年龄、文化程度和工作时间。模型一和模型二分别是利用三月份和上个月数据揭示各个因素对收入影响的估计结果,解释变量为性别、婚姻、年龄、文化程度、企业性质和工作时间。

从表1中的模型一和模型二的估计结果来看,年龄、文化程度和工作时间对员工收入有显著的影响。估计结果显示,第一,员工年龄对收入的影响在1%的水平上显著,0.570的年龄项系数及-0.665的年龄平方项系数说明,年龄和工资水平存在“倒U型”曲线关系;这是由于农民工的工种是体力劳动型,年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能够接受的工作强度,另一方面,年龄也可以从侧面反映了农民工的工作经验。第二,文化程度对收入有显著的正向影响,随着文化程度的加深,农民工的收入越高,其影响系数分别1.829和1.938。第三,月平均工作时间与工资水平呈正相关,与单位时间工资水平呈负相关;且月均工作时间对农民工工资水平的影响在1%水平上显著,每月平均多工作一个小时,单位时间工资减少4.2%和4.4%;其可能的原因是,当企业面对员工工资的增长,采用违规加班等措施,虽然员工的工资增长,但其每小时的工资却降低,即实际工资减少。

基于上文对收入有显著影响的因素分析,比较三月份与上个月即最低工资变动前后农民工每小时工资变动。表2中的模型三表示对全体样本的估计,然后进行分类讨论,模型四的研究样本为实际的工资收入低于按照法定工资标准计算在其实际工作时间上应得的工资收入(以下简称法定工资)的员工;模型五的研究样本为实际的工资收入高于按照法定工资标准计算在其实际工作时间上应得的工资收入的员工。

模型三和模型五的估计结果显示最低工资标准变动前后,农民工的收入没有太大差异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短期波动对农民工收入的变化没有显著影响。年龄对收入有显著的正效应,同样的文化程度对收入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月平均工作时间呈负效应,与上述收入影响因素分析的结论一致。

而模型四估计结果显示,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法定工资的被调查人员,其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对收入有显著正向影响,影响系数为0.806;年龄对收入有显著的负效应,可能是因为一些低技能低工资的工作岗位对于工作强度、工作经验等没有特殊要求,只需要员工上岗适应期短,因此,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更加倾向于适应性较快和学习能力较强的新生代农民工;文化程度对收入没有显著影响,在低工资的被调查人群中文化程度低于高中的占86.3%,而且其从事的工作大多是低技能的工作,对文化程度的要求不高,因此文化程度的差别对收入没有显著的影响;工作时间对收入没有显著影响,大多数企业对于低技能员工非法要求员工加班但是不增加工资,这导致员工的工作时间对收入没有显著影响。

2.最低工资制度对就业的影响。根据三月份和上个月数据变动的分析可知,每小时工资变动、实际工作时间变动、愿意工作时间变动、最低工资标准变动和愿意工作时间与实际工作时间之差的变动会影响农民工的就业变动。但是这些影响因素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相关关系,首先应进行Pearson 相关性分析,得出如表3所示。结果显示,每小时工资变动、实际工作时间变动、愿意工作时间与实际工作时间之差的变动存在较强的相关性;愿意工作时间变动与实际工作时间变动、愿意工作时间与实际工作时间之差的变动有一定相关性,但显著性较低;最低工资标准变动与其他变量没有相关性。

为了消除模型中自变量间线性相关的影响,根据上述Pearson 相关性分析,提取最低工资标准变动在基础模型中,然后分别将每小时工资变动、实际工作时间变动和愿意工作时间与实际工作时间之差的变动作为解释变量纳入方程。模型六基于全体样本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对员工辞职意向的影响进行分析,而模型七和模型八分别基于实际收入低于法定工资的员工和高于法定工资的员工来研究的。

根据表4的估计结果显示,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对收入低于法定工资的员工的辞职意向在10%的水平上有显著的负效应,而对高于法定工资的员工没有显著意向。对于收入低于法定工资的员工来说,此时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市场均衡工资的,当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若企业也相应的调整了工资,员工的辞职意向会降低,也就是说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会降低员工的辞职意向;而对与收入高于法定工资的员工来说,此时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低于市场均衡工资的,当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企业有否调整工资,对员工的辞职意向没有显著影响,也就是说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对对员工的辞职意向没有显著影响,这与Stigler(1946)提出的买方垄断下的最低工资模型的结论一致。而其他影响的因素的变动对辞职意向均无显著影响,这主要是由于这些因素的变动程度较小,都在员工的承受范围内,不足以对其辞职与否产生显著影响。

(二)企业层面

最低工资制度的实行会提高企业的劳动力成本,而作为最低工资执行者的企业面对这样的现状,经常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对最低工资制度进行规避,从而影响到最低工资制度对劳动力市场的调节作用。本节从企业的角度分析最低工资制度对农民工收入和就业的影响。

首先分析最低标准提高对收入的影响。本次被调查的36家企业,有62.5%是民营企业,而民营企业对劳动力成本上升的态度非常敏感,因为其本身的资金力量并不比国有企业,劳动力成本增加加大了资金压力。从统计结果发现,91.7%的企业是知道最低工资调整的,但只有61.1%由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对企业员工的工资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的幅度主要集中在200元和300元,两者分别占全部统计样本的42.9%和19%。这说明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对企业进行工资的调整没有很大的影响,主要原因是现阶段的最低工资标准还是较低,一些企业实际支付的企业就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没必要进行调整,调查59.8%的企业认为最低工资标准无所谓或者较低。

其次分析最低标准提高对就业的影响。与去年相比,74.3%企业的用工需求增加,但增加的幅度处于稳定范围内即94.4%的企业的用工需求的增幅为35%以内;同样地,仅有5.7%企业的离职率有显著增加。面对最低工资的提高,而用工需求增加的局面,制造业等类型企业的用工成本增加,在其发展过程中有比较大的压力,而这些行业本身利润率不高,消化劳动力成本的能力有限,只要员工创造的价值高于实际工资,在企业的承受范围内,较少企业会选择解雇员工以降低劳动力成本。

四、 进一步讨论

(一) 最低工资标准高低问题

本次调查在杭州地区范围内展开的,杭州市的劳动力供需关系总体上还是供大于求,近几年杭州出现的“民工荒”现象,其主要原因是工资过低,而不是劳动力市场供不应求。但杭州的农民工市场仍然是明显的买方市场,即在对农民工的雇佣中,买方即雇主对于农民工的工资具有定价权。根据Stigler(1946)提出的买方垄断条件下的最低工资模型,当最低工资低于市场均衡工资时,最低工资对农民工的就业和收入不产生任何影响。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最低工资标准在一定范围内的提高会对低于法定工资的员工产生激励作用,提高人力资本,促进就业;同时也影响到企业的人工成本,会使某些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人工投资意愿降低,影响就业。然而,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较低,尚不足以对员工和企业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最低工资标准与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与国际惯例对比分析,可知杭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偏低的。按照国际惯例,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是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40%-60%。而根据对杭州、上海、北京历年最低工资标准占平均工资比率的分析得出,1995年至2009年,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均不到平均工资水平的40%,上海与北京也呈现同样的现象;且近几年,最近工资标准占平均工资水平的比例逐年下降,到2009年已低至26.21%,最高占比为1995年的38.57%;与同等城市相比,自2000年开始杭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占平均工资水平低于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占比,但高于北京。这表明,在最低工资实施期间,杭州市的最低工资年平均增长率远低于同期平均工资的增长率,最低工资标准偏低,仍偏离国际标准。

其次,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存在最低工资标准偏低的现象。从绝对值角度看,4月1日调整后,杭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 310元,而被调查人员的税后月工资平均为2 585.38元,其中普通工人的税后月工资为2 318.8元,仅有17.97%的被调查人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知,最低工资标准明显低于市场均衡工资,最低工资仍有上调的空间。从相对值角度看,最低工资标准占被调查人员平均工资的50.67%,占被调查的普通工人的平均工资的56.49%;由于本次调查主要针对的是农民工密集就业的制造业、建筑业和低端服务业企业,被调查人员的工资水平要比社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则最低工资标准占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比例,与调查结果显示的比例相比要更低。

第三,最低工资水平的实际购买力较低。杭州地区的消费物价相对较高,显然在同等的最低工资水平上,杭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实际购买力要低于其他城市。而这必然作为一种市场价格信号,对劳动力的流动有所影响。据调查显示,有21%的被调查人员认为最低工资的增加并不会刺激家乡的人出来工作,其中55.1%的被调查人员认为是因为虽然最低工资水平提高了,但是实际收入还是太低;29.3%的被调查人员认为,家乡的人员是否出来工作不受最低工资的影响。

(二) 最低工资制度执行问题

根据Fraja的企业反应模型,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会促使企业在其他方面作出调整,如提高劳动强度、提供较差的工作条件、放慢加薪的频率、减少相关的在职培训,由此转移企业因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带来的劳动力成本上升而造成的“损失”。在设有最低工资法后,企业不一定会解雇工人,但会要求其提供更多的劳动,这也能部分地说明为什么最低工资的适度增加并没有显著影响员工的收入和就业。

目前我国劳资双方力量对比存在较大的差异、集体协商制度不健全, 许多工资水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面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采取了各种方式来变相的规避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门的监管,其实际支付的工资仍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虽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但是由于企业的变相规避,并没有起到调节工资和促进就业的作用。

首先,部分企业有意歪曲最低工工资标准的内涵。一方面,部分企业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标准工资”来支付。例如,某些民营企业在雇用大量的临时性用工,为保持其低成本优势,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一工资底线直接作为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支付标准;或者企业以劳动者在试用期、招聘学徒工为由,实际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另一方面,按照规定,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包括员工的补贴、工作津贴、加班费等,但有些企业却把这些纳入最低工资,作为员工的基本员工的基本工资[19]。

其次,有些企业虽然按要求支付最低工资,但延长工作时间或减少支付加班费。一方面,企业面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常采取延长工作时间的方法。部分劳动者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是通过超额加班得到的,他们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的工资却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调查显示,有16.4%的被调查人员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大部分农民工都是超时工作,有24.2%的被调查人员每天的工作时间大于10小时;有25.3%的被调查人员每月的工作时间大于28天;仅有20.70%的被调查人员的月平均工作时间低于法定工作时间176小时,有10.70%的人员月平均工作时间大于280小时(即每天至少工作10小时,且每月至少工作28天)。另一方面,按《劳动法》规定加班工资按200%来计算加班加点工资,但是有很多人员却是没有加班费用的。 在本次调查中有 79.3%的被调查人员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在这些人员中仅有34.68%的人有加班费。

最后,额外福利的变化。在企业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其劳动力成本还包括相关的在职培训支出、交通补贴、免费食宿、良好的作环境以及带薪休假等,这些都是工人的额外福利。那么当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后,企业可能会通过减少甚至取消原有的额外福利,部分地弥补法定最低工资提升所带来的成本提高。如果企业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完全弥补最低工资提升造成的成本增加,那么最低工资的就业效应就会完全消失。

五、结论

综上所述,现阶段杭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较低,依然处于补涨阶段,其就业和收入效应不明显。整体上分析,最低工资标准对农民工的就业和收入均没有显著影响,但对实际收入低于法定工资的农民工来说,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对其就业和收入有显著的正效应。其主要原因是杭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较低,不足以对整体的就业和收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且最低工资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执行力度较差等问题,从而削弱了最低工资的作用,影响了最低工资制度的社会经济效应。因此,要发挥最低工资制度的效应机制,我们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方面,适当的提高最低工资水平,加强最低工资制度的可操作性。最低工资对农民工的促进作用与最低工资的水平有很大关系,根据上文的分析,目前整体上看杭州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水平占平均工资的比例均不到40%;同样地,调查数据显示,有17.97%的被调查人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知现行的最低工资尚未达到影响就业的水平,无须过度忧虑最低工资标准的适度增加。对此,政府在充分地考虑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应该进一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 以发挥最低工资制度的积极效应。

在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更要注重最低工资制度的可操作性。首先,由于不同行业的要素替代弹性不同,对此应逐步制定具有行业性、工种性的最低工资标准;其次,借鉴国的外通行做法,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制[20],使用月最低工资标准难以反映全日制工人的工作天数和小时数的差异,对雇主和工人来说都缺乏公平;最后,加强最低工资的界定范围,对于雇主提供的非货币收入是否算入工资、如何算入工资进行明确,防止企业采取各种手段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进行规避。

另一方面,加强和改善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保障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效性,切实维护农民工利益。面对最低工资标准的不断提高,劳动力成本上升,很多企业采取各种手段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规避,削弱最低工资制度的作用,从而影响了最低工资的就业和收入效应,这违背了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的初衷。

企业是最低工资制度的最终执行者, 因此, 为了帮助最低工资标准的顺利实行,保证其有效性,必须明确企业的责任, 规范企业行为,加强对企业实施最低工资规定的管理。同时,在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时,对于企业因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而产生的非生产经营性额外支出部分, 政府应该以各种形式进行补偿或者部分共担, 或者采取“负所得税”等形式将最低工资保障通过企业渠道间接回馈给劳动者。总之, 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来消弭最低工资制度价格管制的弊端,以达到其顺利执行的目的[19]。

总之, 对最低工资标准的研究既是一个理论问题, 也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通过本次研究, 使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能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 又切实可行,既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又保障劳动者的最低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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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ffects of Minimum Wages on the Rural Labor′s Employment and Earning

HU Yuan-hua,KE Hui-fei

(College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Zhe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Hangzhou 310023,China)

Abstract:Based on the large-scale investigation of manufacturing, construction and the low-end service industry enterprises in Hangzhou, this paper studies the effects of minimum wages on the rural labor′s employment and earn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irms and labors.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fluctuation of the minimum wage only affects the employment and earning of the rural labors whose income below the legal wages, while it has no significant effect on the rural labors whose income above the legal wages. The current minimum wage is so low that its fluctuation can′t have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income and employee of migrant workers. Therefore, the local government should raise the minimum wage appropriately to enhance the operability of the minimum system; on the other hand, strengthen and improv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inimum wage system, guarante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minimum wage, and earnestly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rural labors.

Key words:minimum wage; rural labors; employment; earning

(责任编辑:陈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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