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督学队伍

2012-04-29 05:07李方
北京教育·普教版 2012年12期
关键词:督学督导专业化

李方

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面推进依法办学、完善现代教育制度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当代中国教育史上重要的里程碑。

《条例》分为总则、督学、督导的实施、法律责任及附则共5章26条。主要内容包括:教育督导的性质、范围、实施的主要内容;督学的任用、任职条件及权责;对学校的督导评估、教育督导报告的公布和结果的使用。与1991年颁布实施的《教育督导暂行条例》相比,新的督导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制定条例的主体职能上移;对教育督导的性质、教育督导机构的职权、工作内容、督学任职条件等方面的规定,更为具体、明确、系统和规范。

■ 正确认识《条例》的意义和价值

首先,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的教育督导法规,《条例》以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填补了教育督导法规建设的空白,完善了我国教育督导法律法规制度。自此,我国教育督导制度逐步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其次,《条例》明确了新时期的教育督导内容:一是督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是督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教育决策、执行与监督三位一体相协调的现代教育行政管理体系初步形成,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工作体系初步建立。

其三,《条例》首次提出国家实行督学制度,对督学的权利与义务、任务与考核做出了制度化的规定,为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提供了体制保障,对全面提高我国教育督导现代化水平、促进督学队伍专业化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规支持。

《条例》明确提出了新时期我国教育督导内涵式发展的新任务,要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落实《教育督导条例》任务艰巨,其中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督学队伍是关键。

■ 建立督学研究中心,加强督学队伍建设

北京市教委和市政府督导室为了更好推动督学事业发展、加强督学队伍建设,于2012年7月6日成立北京市督学研修中心,中心设立在北京教育学院,中心任务是在市教委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的领导下,面向督学和学校教育评价的负责人开展专业培训和高级研修。这是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重要举措,也是北京市在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强化教育督导职能、加强督学队伍建设的重大创新。北京市设立专门从事督学培训与督学发展研究的专业机构,顺应了《教育督导条例》颁布的新形式与新要求,在全国省区直辖市属于首创,也将为全国提供新的经验和模式,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预示着北京市督学培训与督导科研的专业化建设全面迈向新的阶段。

“十一五”期间,北京市教育督导工作坚持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首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中心任务,以构建面向世界、具有中国特色和首都教育特点的现代化教育督导体系为目标,不断健全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和督学并重、监督和指导并重、激励和问责并重,取得了丰硕而扎实的成绩。“十二五”时期,是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的关键期。在党的十八大和北京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的指引下,首都教育事业又将迎来创新发展的重要机遇期。教育督导工作更加艰巨也更为重要。北京市督学研修中心的成立,必将推动督学队伍建设的科学化与专业化。在《条例》的指导下,加强教育督导理论与实践有效结合研究,切实推进教育督导思想、教育评价理念、教育督导方法与技能、督学培训内容与形式、督学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创新,研制符合北京特点的督学任职标准、督导评价标准及其测量工具,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首都督学队伍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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